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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通則法第二條可知,獨立行政法人可區分為普通獨立行政法 人及特定獨立行政法人。就任某個職位之人員,是否應賦予國家公 務員之資格,應視該職務是否隸屬於國家公務,就任該職位之人,

82 同前註。

83 參閱晴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郎編著,同註27,頁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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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給予身分保障,則應視其職務在國家行政中所占之地位、該 職務之公共性,以及該職務作為全體奉獻者之地位等因素加以判 斷。因此公務員之範圍,與勞動基本權之行使,為完全不同層次之 問題84。將特定獨立行政法人從其他獨立行政法人加以區分,主要 是顧慮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機關之勞資關係,使特定獨立行政法人 職員為國家公務員,並具有身分之保障,可以說目的在降低獨立行 政法人化之阻力。其理由不僅粗糙亦不具說服力,而且縱為特定獨 立行政法人之職員,將來其身分關係亦有可能再度面臨變更之危險 性85

一、普通獨立行政法人

普通獨立行政法人之要件須從國民生活及社會經濟之安定等公 共性之觀點,有確實實施必要之事務及事業,且國家沒有以主體地 位直接實施之必要,但委諸民間者又恐有難於實施之虞,或有由一 主體獨占實施之必要者,為使其有效率及有效果地實施,依本法及 個別法律規定設立之法人(通則法第二條第一項)。其幹部及職員 未必具有公務員身分。

任用之公正性得否被確保

獨立行政法人之職員,由其首長依其所定基準加以任命(通則 法第二十六條),該任命之性質為何?並不明確,與「進用」有何 區別?是否僅為用語之問題?抑或有非得使用「任命」不可之理 由?該「任命」與勞動基準法所定勞資對等之勞動契約間是否有不

84 參閱晴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郎編著,同註27,頁142。

85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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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質之處?不無疑義86。至於「獨立行政法人首長所定基準」,

由於此類職員非屬國家公務員,故無基於一定業績加以任用之制度 性保障,獨立行政法人之進用,是否與現行國家公務員一樣,應經 公開平等之考試?得否防止人情關說或政治力介入之危險87?無從 得知。同樣地,升遷亦有相同之問題,除人情關說外,是否有因隸 屬不同之勞動團體而在人事升遷上有差別待遇?亦為不可忽略之問 題。因而如何保障民主、公正之人事進用制度,即須視「獨立行政 法人首長所定基準」之內容而定88

俸 給

報酬及其他待遇如何支給,通則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應考慮該 職員之勤務或業績加以支給,又依「給與及退職津貼支給基準」規 定,應「考慮該法人之業務業績,並適合社會一般情勢」來決定。

獨立行政法人業務業績究竟應如何評價,依其業務性質之不同而有 不同之標準,因而欲將其反映至其職員之報酬本身,對原本即不以 營利為目的之法人而言,根本不合理。又除個人之業績在短期內,

得以數字顯現之特殊情形外,一般僅能依主管(上司)之主觀評價 為基準,其偏差對職場之集團士氣所造成之影響,不容忽視89

身分保障或服務規定

有關其職員之身分保障,中央省廳改革大綱(一九九九年一月 二十六日)規定「有關服務及懲戒,依就業規則之規定」,如違反 職員之意願而加以免職時之救濟措施為何?脫離業績制度之結果,

86 參閱晴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郎編著,同註27,頁146。

87 參閱晴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郎編著,同註27,頁146-147。

88 參閱晴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郎編著,同註27,頁147。

89 參閱晴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郎編著,同註27,頁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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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預見政治力介入人事(特別是幹部或管理人員之情形),

而是否有任何防護手段?抑或其真正目的不在身分保障,而在得隨 意更換不為當權者所中意之人?

有關職員之服務,中央省廳改革大綱規定「依業務之性質等以 法令課予一定獨立行政法人之職員,保守秘密之義務」,是否離職 後仍與國家公務員法規定之國家公務員一樣有守密義務。未置應與 私人企業隔離之規定,是否正當化與特定企業間之連帶關係?值得 吾人注意90

二、特定獨立行政法人

特定獨立行政法人之要件除上述要件外,尚須在獨立行政法人 中,其業務之停滯將使國民生活或社會經濟之安定產生直接重大障 礙,及其他依該獨立行政法人之目的、業務之性質等綜合考量而認 有對其理監事及職員賦予國家公務員身分之必要者,依個別法律所 規定之法人(通則法第二條第二項)。其幹部及職員具有公務員身 分。

有關職員之進用,中央省廳改革大綱規定「一方面留意公正性 及中立性之確保,另一方面與過去相比,擴大獨立行政法人首長得 依其判斷進用職員之範圍」,此規定與目前國家公務員考試進用之 現行職員進用情形有何不同?又其必要性為何?如何確保獨立行政 法人首長之判斷,具有公正性及中立性91?另外,無論特別職國家 公務員或一般職之管理職員等,因其任用而與所管廳之人事交流之 問題。例如法人首長應具「關於該獨立行政法人從事事務及事業,

有高度知識及經驗者」(通則法第二十條)之資格,此時如何確保

90 參閱晴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郎編著,同註27,頁148。

91 參閱晴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郎編著,同註27,頁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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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之公正?即成問題。

有關薪給,依中央省廳改革大綱規定與現行職員相比,應採

「更柔軟之機制」,然通則法規定應考量「國家公務員之俸給、業 務業績、預估人事費及其他事由」而加以確定(通則法第一五七 條)。究竟何謂「更柔軟」?不禁令人懷疑。

至於採業績主義原則部分,則有與前述非公務員型相同之問 題。

有關職員之身分,當然影響其所提供之行政服務品質,至於該 影響以何種形態顯現?則值得吾人注意。獨立行政法人成立後之業 務營運,如何持續國家公務員法所規定之所謂「對國民保障公務之 民主且有效率之營運」之意旨92?或僅重視效率而不及其他。無論 如何,均有必要自國民之立場,為「業績之評價」。

有關行政主體之構成員,應賦予何種身分,在行政組織上常成 為問題,關於此,現行制度就特殊法人等有別於國家而具有獨立法 人格之法人,並未賦予其職員具有國家公務員之地位93。然而獨立 行政法人制度之創設,將使任職於法人中之國家公務員人數增加94。 獨立行政法人與民間業者不同,其業務之範圍由法律等加以規定95, 故獨立行政法人無法自由決定其事務及事業活動之範圍,其業務構 成隸屬行政活動之一環,故於其解散時,不僅該法人消滅,更應視 為國家行政組織之改組96

關於非公務員型之獨立行政法人,勤務關係之法上根據,為該 法人與職員間所簽之僱傭契約,因此可理解為因法人之解散而導致

92 參閱晴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郎編著,同註27,頁150。

93 鹽野宏,同註47,頁82。

94 山本隆司,同註34,頁133。

95 參閱有關中央省廳等改革之推進方針,頁29-31。

96 山本隆司,同註34,頁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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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契約之終止。然而關於特定獨立行政法人,其勤務關係之法上 根據,則為國家公務員法等法律,法人之解散,將導致以法律為勤 務關係根據之國家公務員全體,發生免職或配置變更之情形,因而 國會及國家公務員之任命者全體,有必要檢討此類任職於法人之國 家公務員,轉任其他行政組織職位之可能性97

三、小 結

由於獨立行政法人係於國家之外而獨立存在,並不適用國家行 政組織法及定額法,所以原則上其職員並不適用國家公務員法,行 政改革會議最終報告亦述及「獨立行政法人職員之身分,原則上與 現行制度之國家公務員並不相容98」。但儘管如此,卻設計出國家 公務員型與非國家公務員型獨立行政法人兩種類型,可以說是政治 妥協之產物。已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的89個機關或事務中,非國家 公務員型者,僅經濟產業省所管之貿易保險及通商產業研究所、文 部省(現為文部科學省)所管之國立青年之家、國立少年之家,其 他95%均為公務員型獨立行政法人,此當然是為了減少改革阻力。

不過,在通過此次改革法案之第145次國會常會的參眾兩院行政改 革關係委員會,曾作出附帶決議「應盡可能改制為特定獨立行政法 人以外之法人」,而以行政垂直精簡為目的之獨立行政法人,朝非 國家公務員型改制,應為仍待努力之課題99

97 山本隆司,同註34,頁133。

98 參閱行政改革會議最終報告之「Ⅳ行政機能之垂直精簡、效率化等21基本思 考(エ)有關職員身分之思考」。

99 小田川義和,公務員型(特定獨立行政法人)と非公務員型の獨立行政法人と は、どうやって區分けが決まったのでしょうか。載:晴山一穗、濱川清、福 家俊郎編著,同註27,頁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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