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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兼論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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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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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1.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 ——兼論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問題(上)* 邱. 美 **. 惠. 要. 目 參、獨立行政法人之意義、種類及. 壹、序 言. 其業務範圍. 貳、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沿革 一、英國agency制度. 一、獨立行政法人之意義. 二、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產生背景. 二、獨立行政法人之種類. 三、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設立目的. 三、兩類型獨立行政法人之區別實益 肆、獨立行政法人與公益法人、特殊. 國家行政機能之垂直精簡. 法人概念之區別. (outsourcing) 國家行政業務之效率化. 一、公法人. 普遍性獨立行政法人觀及事業. 二、公益法人 委託事務之評估. 性獨立行政法人觀. * **. 感謝匿名審稿委員提供之寶貴意見,作者才疏學淺,尚祈各界不吝指正。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碩士,目前就讀於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現任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官兼組長、東吳大學兼任講師。 投稿日期: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接受刊登日期: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責任校對:陳仲豪. −171−.

(2) 2. 第九十期. 政大法學評論. 財政負擔之減縮及合理化. 柒、獨立行政法人之職員及其身分. 措施及期限. 一、普通獨立行政法人. 有關地方公益法人之措施. 任用之公正性得否被確保. 三、特殊法人. 俸 給 身分保障或服務規定. 伍、獨立行政法人之設置基準與改. 二、特定獨立行政法人. 制現況. 三、小 結. 一、獨立行政法人之設置基準. 事務及事業之性質,須具備下 捌、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問題點 列特性. 一、非所有業務均得予以量化. 事務及事業須具有成立獨立組. 二、行政精簡與效率提升不一定能. 織所必要之足夠業務量. 劃上等號. 二、獨立行政法人之改制現況. 三、兩類型獨立行政法人之區別標 準並不明確. 陸、獨立行政法人之組織與營運. 四、國會不一定能從其報告或資料. 一、獨立行政法人之組織. 中作正確之判斷. 二、獨立行政法人之營運 業務範圍. 五、職員之任用得否確保其公正性. 中期目標. 六、職員之俸給得否客觀地反映其 業績. 中期計畫及年度計畫. 七、身分保障是否落實,服務規定. 企業會計原則. 是否合理. 財 源. (以下見本評論第九十一期). 業務評估 俸給. 玖、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問題. 資訊公開. 一、沿革及改制現況. 計畫終了後之檢討. 二、國立大學法人之組織及營運. 三、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及政. 三、國立大學法人之營運. 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 四、國立大學法人之特色. 員會. 國立大學法人化,以確保其得. 四、監督管理. 以自律營運. −172−.

(3)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3. 引進「民間企業概念」之經理 附表三 特殊法人經檢討後,決定新設 人制度. 或整合而成獨立行政法人之. 將社會人士參與國立大學經營 機制予以制度化. 一覽表 附表四 二○○一年四月一日,業經決. 改採「非公務員型態」且具彈. 定依法律規定設立之獨立行. 性之人事制度. 政法人一覽表. 引進由「第三者評價」之事後 附表五 中期目標期間終了時期獨立 監督制度 行政法人一覽表 五、小 結 附表六 二○○四年四月一日,設立之 拾、結 語. 國立大學法人. 附表一 公益法人制度之概要. 附錄一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中. 附表二 特殊法人與獨立行政法人組 織型態之區別. 譯) 附錄二 日本國立大學法人法(中譯). −173−.

(4) 4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摘. 要. 自九○年代以來,不少先進國家有感於中央政府之組織龐大, 成員過多,影響行政效率,為提升國家行政效能,提高國家競爭 力,而有縮減中央政府職能、組織及其員額之倡議及措施。我國政 府自民國八十五年起,亦致力於組織合理化及員額精簡化,並於九 十四年八月八日將「行政法人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該草案特 設行政法人制度,以執行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 能,惟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且所涉公權力 行使程度較低之特定公共任務。日本為改革國家行政,期使中央行 政機能精簡並促進其效率,基於政策制定及政策實施分離之理念, 創設「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將原由中央機關執行之事務或事業移 由獨立行政法人行使,使其成為中央政府之手臂。日本政府為確保 國立大學能自律營運,透過各大學間之切磋琢磨,謀求其國際競爭 力之提升;同時引進董事會及專業經理人制度,藉以實現國立大學 之運作得以透明化且更具機動性與策略性;透過引進第三人評價之 事後監督方式,使各大學之努力及業績得予以適切評價,進而促進 國立大學朝向更有獨自特色之多元化發展方向,於二○○四年四月 一日正式施行國立大學法人化之制度。 日本之獨立行政法人制度是政治妥協之產物,其制度設計並不 盡如人意。如國家公務員型獨立行政法人與獨立行政法人之性質格 格不入;未設由國民監督或國會監督制度;以績效作為評價標準不 一定正確,績效與公益性,有時實相互矛盾。獨立行政法人對於主 管大臣之違法監督行為,可否提起訴訟?獨立行政法人違法侵害人 民之權益時,如何救濟?政策制定與執行分離之標準為何?又是否 所有之政府職能均適合如此劃分?經濟效率之低落,將導致獨立行 政法人之民營化或廢止;相反的,經濟效率之提高,基於官不與民. −174−.

(5)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5. 爭,政府不壓迫民間企業之理念,參照包括基本法在內之國家構造 改革構想,論理上應選擇將之民營化。此種矛盾之存在,是否構成 創設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絆腳石,值得吾人注意。 又現今有部分學者並包括行政院團隊在內,似認引進行政法人 制度即可達成組織精簡及效率提升之目的,為破除此類迷思,本文 試圖藉引介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以作為我國現階段是否適合引 進行政法人制度之論據。 關鍵詞:獨立行政法人、非特定與特定獨立行政法人、公益法人、公法人、 特殊法人、由官導向民、由中央導向地方、垂直精簡、水平精簡、 外局、內部部局、政策制定機能、政策實施機能、效率性、公務員 型與非公務員型獨立行政法人、企業會計原則、獨立行政法人評價 委員會、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業績(績效)制 度、身分保障、組織精簡、民營化、國立大學法人法、國立大學法 人、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 −175−.

(6) 6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壹、序. 言. 自九○年代以來,不少先進國家有感於中央政府之組織龐大, 成員過多,影響行政效率,為提升國家行政效能,提高國家競爭 力,而有縮減中央政府職能、組織及其員額之倡議及措施 1。我國 於民國八十五年底國家發展會議中,亦作成調整政府角色職能、精 簡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之結論。一九九七年第四次修憲時,為使行 政機關就組織編制或員額得以適時因應需要而彈性調整,特於憲法 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有關國家機關職權、設 立程序及總員額之準則性立法,以及各機關得在此範圍內自行決定 其組織、編制及員額 2。準此,行政院亦擬定了「中央政府機關組 織基準法草案」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力求組織合理 化及員額精簡化 3。新政府上台後,行政院於二○○二年二月二十 五日、二十六日召開「全國行政革新會議」,擬將目前35個部會裁 併成25個部會,並新設或將若干部會改制為獨立行政委員會 4。二 ○○二年十月間,總統府設立「政府改造委員會」,期集合各方專 1. 2. 3. 4. 各國發展大概情形,參閱張哲琛,政府機關員額管理的再造工程——析論「中 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立法院院聞,27卷10期,頁5-7,1999年10月;劉明 堅 等 , 德 國 政 府 再 造 考 察 報 告 , 立 法 院 院 聞 , 27卷 2期 , 頁 65-76, 1999年 2 月。 參閱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135-142,2001年8月增訂7版;林錫堯, 行政法要義,頁26-29,1999年8月2次增訂版;黃錦堂,行政組織法之基本問 題,載:翁岳生編,行政法2000(上冊),2000年2版,頁287-288。至於此條 項是否適用於地方,參閱蘇永欽,職權命令的合憲性問題——地方自治是否創 造了特別的合憲性基礎,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1期,頁116-117,2000年6月。 參閱蔡良文、楊戊龍,中央機關組織法制結構調整與政府再造,立法院院聞, 27卷10期,頁23-25,1999年10月;譚宗保,中央政府機關組織法制變革之探 討,立法院院聞,27卷2期,頁41-47,1999年2月;張哲琛,同註1,頁13-14。 見工商時報,1版,2001年2月26日。. −176−.

(7)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7. 家學者意見,建立具全球競爭力之政府 5。行政院於二○○二年五 月二十七日成立「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藉以規劃及執行 行政院組織改造工作。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該推動委員會第 二次委員會 議通過機關組織檢討順序之考量方向為:去任務 化;地方化;法人化;委外辦理,並於同年十一月間提出 「行政法人建制原則」 6。依據上開建制原則,行政院通過「行政 法人法草案」 7,並於二○○五年八月八日會銜考試院送立法院審 議中 8。依該草案第二條規定,為執行須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 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 且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之特定公共任務起見,故特設行政法人 制度,以有別於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並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 法人。其中以機關「法人化」之問題最具爭議,於學理及法制上所 衍生出的疑義也最多,有待研究與釐清 9。立法院二○○四年六月 十一日下午三讀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行政機關縮編 為13個部會、5個獨立機關及4個政策統合委員會。備受關注的中央 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 員會和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五大獨立機關首長,由行政院長提名後, 須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任命。同時行政院須於修法後三個月內將行 5 6 7 8 9. 參閱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政府再造綱領草案」,1998年。 參閱行政院院台規字第0910091654號函。 該草案可自行政院網站下載之:http://www.ey.gov.tw/web/docu/draft/16/002-2doc。 2005年8月8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0940063414號、考台組貳一字第09400059971號 函會銜。 參 閱 許 宗 力 ( 主 持 ) , 國 家 機 關 組 織 法 人 化 之 研 究 ——以 港務局法人化為中 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1999年3月;許宗力,國家機關的法人化—— 行 政組織再造的另一選擇途徑,月旦法學雜誌,57期,頁26-39,2000年2月;許 宗力,行政任務的民營化,司法週刊,2003年1月8日、15日、22日,1116期、 1117期、1118期,2版、3版、3版。. −177−.

(8) 8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政院組織法送立法院審議10。 又二○○四年三月一日我國第一個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 中心(兩廳院)改制成立,行政法人組織使兩廳院在人事及組織架 構上較具彈性,突破公務機關之限制後,將更能積極與民間密切配 合,活化表演藝術生態。依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規定,兩廳 院既非董事長制,亦非藝術總監制,而係合議制的「董事會制」, 董事會肩負營運計畫審議、經費籌募、藝術總監任免之責,也是監 督機關教育部、主管機關行政院的唯一窗口,前開條例第十五條雖 指出「藝術總監對外代表兩廳院」,但該條文也明指,前提是「受 董事會督導」,足見藝術總監類似總經理,所謂「代表」兩廳院, 指的是業務部分。然而卻因藝術總監人事之紛擾,引發藝文界對兩 廳院行政法人究竟是「總監制」或「董事長制」之爭論,甚至扯上 私人恩怨,更有人祭出「陰謀論」,不禁讓人懷疑可否實現國家社 會的期望,全力打造「全民共享的文化園區」的目標與理想11。誠 然,兩廳院行政法人化不會讓藝術資源分配有太大的改變,但是未 來兩廳院是否會因為自負盈虧而降低自製節目比例?或改變經營型 態?均值得吾人持續觀察。 實則,機關法人化之概念,並非我國所首創。日本為改革國家 行政,期使中央行政機能精簡並促進其效率,基於政策制定及政策 實施分離之理念,創設「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以有別於既存之特. 10 11. 參閱2004年6月11日東森電子新聞報。網址:http://www.ettoday.com/2004/06/11/191643047.htm。 參閱 王 凌莉 , 民間 表 演藝 術 團體樂觀其成,自由時報, 49版,2004年 01月 10 日;黃俊銘,兩廳院總監 平珩呼聲高,聯合報,B6版,2004年7月29日;黃 俊 銘 , 兩 廳 院 依 法 是 「 董 事 會 制 」 , 聯 合 報 , B6版 , 2004年 7月 29日 ; 趙 靜 瑜,兩廳院董事長制應權責相符,自由時報,49版,2004年7月21日。. −178−.

(9)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9. 殊法人12,將原由中央機關執行之事務或事業移由獨立行政法人行 使,使其成為中央政府之手臂。同時,為使個別繼受中央行政事務 而成立之獨立行政法人,其運作及組織有一共通基準,遂於一九九 九年七月十六日制定公布「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並自二○○一 年一月六日開始施行。另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國立大 學法人化之政策。 由於現今有部分學者並包括行政院團隊在內,似認引進行政法 人制度即可達成組織精簡及效率提升之目的,為破除此類迷思,本 文試圖藉引介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以作為我國現階段是否適合 引進行政法人制度之論據。. 貳、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沿革 一、英國agency制度 日本的獨立行政法人制度,源自於英國之agency制度 13,在介 紹日本之獨立行政法人之前,有必要先瞭解英國agency制度之始 末。英國之行政組織改革,始於八○年代末柴契爾政權,其首相辦 公室於一九八八年公布「改善政府管理:下一階段(Improving Management in Government: The Next Steps)」報告書,基於該報 告書創設了agency制度。亦即擬藉由agency制度之創設,將高級公 務員之心力集中於「政策之制定」,至於「政策之執行」則委由 12 13. 將於本文肆之三中詳述。 以 下 參 閱 長 谷 部 恭 男 ,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 ジ ュ リ ス ト , 1133 號 , 頁 100-102, 1998年5月;榊原秀訓,獨立行政法人とは何か—— 英國のエージェンシーと 行政改革會議が提案したもの,賃金と社會保障,1222期,頁36-37,1998年3 月下旬號;蔡進良,中央行政組織法變革之另一取向——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 度之引介,月旦法學雜誌,83期,頁173-174,2002年4月。. −179−.

(10) 10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agency負責,以圖改善行政組織之效率。agency之數量,於梅傑政 權時期持續增加。此制度之基本理念,係將中央各部會之業務,區 分為「政策制定」及「政策實施」之部門,並將後者之任務交由各 agency之首長負責。依照agency與主管部會間之協調,通常定有以 三年為期限之架構文書(framework document),首長得於該架構 文書所定之範圍內,擁有具體之人事及有關一切營運之廣泛裁量權 限,同時每年締結該年度應達成目標之合意文書(annual performance agreement)。首長通常以公開招募之方式遴選之。首長有一 定之任期,其薪資依各該agency所應達成目標之業績評價而有所不 同。首長負有以會計官(accounting off icer)身分,對議會報告有 關agency內部營運之責。由於各部會之業務量龐大,於內閣會議時 往往無法針對國家政策之核心問題作充分討論,為使各部會首長將 其精力集中於政策之制定,內閣乃研議減少中央各部會之業務量, 為達此目的,除了將權限盡可能移由地方政府外,並將行政給付等 事涉單純執行或與政策制定無關之業務,移由agency負責。 agency之創設,在某種程度雖使事業具有一定之透明性及效率 性,然而擴大情報公開之結果,往往導致內閣首長介入更深,卻未 擴大市民之參與;而效率化多係藉窗口之減縮而達成,卻屢因預算 或人員之不足造成事務處理之遲延。再加上由於政策制定與政策執 行分離,導致喪失政策之綜合性或公務員體系之一致性,於探討責 任究竟歸屬於政策制定或政策執行何者時,並不明確,以致無從追 究責任;另一方面,由於政策制定機能並未改善,導致政策制定仍 把持於少數人手中,更加深其隱密性 14。因此,雖然英國之agency 制度,導入民間企業經營之理念,將行政轉換為經營,提供已成今 日國際潮流之「new public management」之英國版,然仍有前述之 14. 參閱原秀訓,同前註,頁37。. −180−.

(11)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11. 缺失。agency制度之導入,使行政責任由原先以國會統制為中心之 公共組織責任,轉換為注重目標價值或市場機能之個人責任,使原 來重視公正性、中立性,並於職務達成之過程本身中找到其存在價 值之公務員,變成完全以個人目標之達成或不考慮公共價值只注重 效率為取向,因此造成公務員士氣低落,以致無從達成改善政府整 體服務品質之目的15。. 二、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產生背景 雖然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創設,受英國agency制度之影 響,但日本之獨立行政法人具有獨立之法人格,其人員未必係公務 員,而業務亦不限於以民營方式經營;反之英國之agency,仍屬行 政組織內部之實施部門,不具法人格,其人員仍係公務員,其業務 對象則係如許可、認可、檢查、檢定等大量定型之業務。故日本學 者有稱該國獨立行政法人為「改良型特殊法人」或「日本型之 agency」16。 日本學界亦於九○年代後出現許多介紹英國agency制度之文 獻及研究,而政界開始對行政改革之關心,則係始於一九九六年以 後17。日本為澈底改革戰後行政機關肥大化、僵硬化之現象,於橋 本內閣時即提出六大改革方向,包括財政構造改革、行政改革、經 濟構造改革、金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教育改革之六大 改革方針18,即所謂之「橋本六大改革」。由於改革幅度龐大,展 15 16 17 18. 同前註。 參閱藤田宙靖,國立大學と獨立行政法人制度,ジュリスト,1156號,頁112113,1999年6月。 參閱蔡秀卿,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月旦法學雜誌,84期,頁63,2002年5 月。 請參閱行政改革委員會OB會監修,行政改革委員會總理への提言,頁862以下. −181−.

(12) 12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現日本政府重新整頓國家方向之重大決心,被稱為係自「明治維 新」、「戰後改革」後之第三次改革 19 。六大改革之一之行政改 革,其基本方向係根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行政改革會議之「最 終報告」20而大致底定,其中強調應重新認識國家行政,「由官導 向民」、「由中央導向地方」,因此,中央行政機能應予以垂直精 簡(outsourcing)。除事務及事業民營化而移向民間從事外,即使 是困難的事務、事業,也本於「政策制定機能與政策實施機能分 離」之基本理念,而就實施機能活用「外局制度21」及「獨立行政 法人」制度,以期自律性及效率性地運作。又為實現即時回應國民 需要,有效率地提供行政服務之行政改革理念,分離政策制定機能 及實施機能,使事務及事業垂直減量,應設立具有法人格之「獨立 行政法人」。行政改革會議所確定之三大改革方向:中央省廳改 革、規制緩和、地方分權改革,並由其後之小淵內閣所繼受。一九 九八年六月「中央省廳等改革基本法」完成立法程序,其中重要規 定包括:強化內閣功能,調整中央行政機關(原為1府22省廳裁併 成1府12省廳;128局亦減為96局,減少25%),並創設獨立行政法 人。一九九九年完成中央省廳改革大綱及中央省廳等改革促進方. 19. 20. 21. (關係年表),1998年。轉載自林素鳳,日本的獨立行政法人及其相關問題, 發表於2002年12月9日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主辦,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公法研 究中心協辦,政府機關(構)法人化研討會之論文集,頁2。 森 英 樹 , 憲 法 で 調 查 し よ う 「 こ の 國 の か た ち 」 , 愛 知 憲 法 通 信 , 338號 , 2000 年 1 月 。 請 上 : http://www.ocn.ne.jp/~kenpou/work/tushin/2000/0001.htm 網 站。 參閱行政改革會議最終報告,「Ⅲ中央新省廳之基本架構」及「Ⅳ行政機能之精簡 及效率化」,1997年12月3日。最終報告全文,請參閱:http://www.kantei.go.jp/jp/ gyokaku/report-final/。 所謂外局,指日本中央(國家)行政組織中「內閣府」及「省」以外之組織, 亦即廳與委員會(參照國家行政組織法第3條第3項)。. −182−.

(13)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13. 針,國會並通過內閣法、國家行政組織法修正案、現行各省廳設置 法之廢止案及新省廳設置法、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以下簡稱「通 則法」,譯文參閱附錄一)之制定案。依據此等法律,二○○一年 一月六日,各新省廳組織開始運作,同年四月,獨立行政法人制度 也開始運作。. 三、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設立目的 日本行政改革中導入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最主要理由,為「國 家行政之精簡及效率化」,亦即將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作為國家行政 組織精簡化及效率化之一手段。 國家行政機能之垂直精簡(outsourcing)22 在行政改革會議最終報告中提及,行政改革最大重點在於以 「由官導向民」、「從中央導向地方」之觀點,重新思考如何修正 國家行政之角色,其中最重要之課題即為「國家行政機能之垂直精 簡」。而所謂國家行政機能之垂直精簡,依「行政改革會議最終報 告」,其具體項目包括現制之改革、創設獨立行政法人、設施等機 關之再檢討、民營化及民間委託之促進等23。為實現此目的,最迅 速有效之手法應為削減國家行政之事務或事業,或將之民營化,甚 至移轉至民間,即使是難以移轉至民間之事務或事業,在「政策制 定機能與政策實施機能分離」之原則下,關於實施機能部分,可運 用中央(國家)行政組織中「內閣府」及「省」以外之組織,如廳 22. 23. 有關outsourcing之翻譯,有學者譯為減量,有學者譯為精簡,由於獨立行政法 人雖係獨立於國家行政組織之外,具有法人格之組織,但其所執行之事務或業 務,從公共事務之觀點言,仍屬行政上所必要之事務或業務,廣義而言,應非 國家行政機能之「減量」,故此處暫譯為國家行政機能之「精簡」。 同註20。. −183−.

(14) 14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及委員會(即所謂「外局」),或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俾期待自律 性、效率性的營運24。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係為實現行政改革之基 本理念,將政策制定機能與實施機能分離,依事務及事業之內容及 性質,追求最適當的組織及營運型態,並就實施部門中一定之事務 及事業,推動其精簡化,以提升事務及事業之效率及品質,確保其 透明性,故設計此種具有獨立法人格之行政法人25。 其實,國家機能之精簡除了垂直精簡之外,還有水平精簡之概 26. 念 。所謂水平精簡,指基於行政改革委員會及地方分權推進委員 會之檢討結果,將權限移轉於民間或地方,減縮行政活動之範圍。 日本行政改革之主要目的既為國家行政之精簡化,除透過國家行政 組織之精簡外,尚可透過國家行政活動之精簡為之。此種國家行政 活動本身之精簡,早在八○年代即已展開,透過民營化、行政委託 及規制緩和等方式推動,此等手段即為水平精簡(官與民之角色分 配問題)。而垂直精簡則指淺化國家行政活動之深度,即透過國家 行政組織之改編縮小,將行政活動分為「政策制定機能」與「政策 實施機能」,將行政活動予以垂直精簡,其中之實施機能,由創設 之獨立行政法人負責,並置於國家行政組織之外27。 國家行政業務之效率化 獨立行政法人制度與英國agency不同,並非以反覆從事大量定 型化業務為其主要對象,亦非以業務執行上所需時間、勞力、費用. 24 25 26 27. 同前註。 同前註。 同註16,頁111。 同前註。另參閱晴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郎編著,獨立行政法人—— その概 要と問題點,日本評論社,頁5,2001年3月1版4刷。. −184−.

(15)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15. 之減省等所謂之經濟上效率為其目的28。當然追求此種效率性之業 務,不可否認亦為此處所謂行政業務效率化本身之探討對象,例 如:最終報告列出汽車檢查、航空機檢查等及各種「檢查檢定」事 項作為其檢討對象,即為適例。然而該報告亦大幅檢討各種國立研 究所等之實驗研究,國立博物館、國立美術館、國立病院等之「文 教研修‧醫療衛生」等業務之「效率性」,是否與前述「檢查檢 定」等項目之「效率性」相同意義,非無疑義29。因為此類業務, 無論是否達到原來之成果,其效率得否以明確之數值表達,甚有疑 問30。亦即此類業務,其成果多為「質」而非「量」之問題,忽略 此種差異性,一概以追求相同意義之「效率性」為目的,所設計出 之具體制度,不可否認具有相當大之誤謬。其實在行政改革會議 中,此問題亦曾被充分討論,「最終報告」之所以將「各式各樣之 業務,作為獨立行政法人之對象範圍,其根據即為個個獨立行政法 人,關於其業務營運,得依其不同之特性,採不同之組織型態及營 運方式,使其更具彈性」31。 獨立行政法人之「效率性」,與其說是財政上或成本效益概念 上之「效率性」,不如說是賦予其獨立法人格本身所帶來之「效率 性」。亦即由於獨立法人格之賦予,使其從隸屬於行政組織所產生 之種種桎梏中解脫出來之「效率性」,例如在組織構成、人事、業務 營運、財政等方面之自由度擴大,此種意義之效率性,始為重要32。 然而另一方面,只要獨立行政法人未進一步民營化,繼續維持獨立 行政法人之組織型態,由於其所從事之業務本身仍屬「行政」之一 28 29 30 31 32. 同註16,頁113。 同前註。 同註16,頁113-114。 同註16,頁114。 同前註。. −185−.

(16) 16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環,因而其業務之達成,理論上當然由內閣負最終之責任,又其財 政係由國家編列預算支應,自應有一定之監督機制,至於如何行使 監督或監督之範圍為何,則成問題。 從行政改革會議最終報告中所提及「就實施部門中一定之事務 及事業,推動事務及事業之垂直精簡,並為提升業務效率、品質及 確保透明性」之意旨觀之,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創設之目的,並非僅 有國家行政之精簡而已,亦試圖提升行政業務之效率。然而,值得 注意者,「國家行政之精簡」與「行政業務之效率」,兩者在論理 上並不具必然關係,「國家行政之精簡」未必會提升「行政業務之 效率」,而提升「行政業務之效率」,並非一定得靠「國家行政之 精簡」不可33。 普遍性獨立行政法人觀及事業性獨立行政法人觀 獨立行政法人可以從兩個角度加以瞭解,一個是將「政策制定 機能」與「政策實施機能」作一定程度之分化,並從國民全體之層 級,反映效率性判斷,試行改革預算會計制度,此種理解,使行政 組織整個領域都可能成為獨立行政法人化之對象,得稱之為「普遍 性獨立行政法人觀」;另一個是將事業性組織自通常之行政組織中 分離,此種理解得稱之為「事業性獨立行政法人觀」,即將之限定 於行政組織中適合獨立行政法人化之部分34。 以英國之agency 為例,由於agency係針對行政組織整體,以 政策制定與實施部門分離,提升諸種效率性為目的,而市場及經營 學之理念,則為實現其目的之手段。亦即普遍性獨立行政法人觀為 目的,而事業性獨立行政法人觀則為達成目的之手段。然而,由於 33 34. 在行政改革會議最終報告中,精減和效率化幾乎相提並論,在「有關國家行政 組織等之精減、效率化等之基本計畫」中,則未明示精減和效率化之關係。 參閱山本隆司,獨立行政法人,ジュリスト,1161號,頁132,1998年8月。. −186−.

(17)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17. 日本之獨立行政法人,其目的係將通常之行政組織中得民營化之部 分民營化,不能民營化之部分則盡可能改制為事業性組織。本來應 對所有行政組織要求之效率化問題,亦僅針對即將成為獨立行政法 人化對象之一部分組織強調,要求諸種效率化,以之為是否得成立 獨立行政法人之標準外,透過主管大臣於每一中期目標期間所作之 評價、措施,作為獨立行政法人組織應否改廢或民營化之依據。就 此意義而言,效率性之指標,似僅作為分離一部分行政組織之手 段。亦即事業性獨立行政法人觀為目的,而普遍性獨立行政法人觀 則為手段35。. 參、獨立行政法人之意義、種類及其業務範圍 一、獨立行政法人之意義 獨立行政法人一詞,以往學者田中二郎即曾提出相同概念,泛 指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以外具有公法人資格之各種特殊行政組織, 為確定其內涵,作了以下定義:「基於特別的法律根據,獨立於作 為行政主體之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之外,而由國家賦予其存在目 的,成為特殊行政主體,在國家特別監督之下,遂行其存在目的之 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 36 。」依其說明,包括名稱為「公社」、 「公團」、「事業團」、「公庫」、「公共組合」(公共社團)、 「地方公社」等各種組織均屬之,與中央省廳等改革基本法上所稱 之獨立行政法人,意義並不相同37。. 35 36 37. 同前註。 參閱田中二郎,新版行政法中卷,頁187-219,昭和51年(1976年)4月15日全 訂2版。 參閱中央省廳等改革基本法第36條。. −187−.

(18) 18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中央省廳等改革基本法第三十六條,創設了獨立行政法人制 度,該條規定:「從國民生活及社會經濟之安定等公共性之觀點, 有確實實施必要之事務及事業,且國家沒有以主體地位直接實施之 必要,但委諸民間者又恐有難於實施之虞,或有由一主體獨占實施 之必要者,政府得創設使其得有效率及有效果地實施之自律性、自 發性及透明性之法人(以下稱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另外,至於 何種事務及事業屬於此類,則無一客觀標準。通則法第二條,更將 獨立行政法人分為「非特定獨立行政法人」(或稱為「普通獨立行 政法人」)及「特定獨立行政法人」,前者為「非公務員型」,後 者為「公務員型」。「非公務員型」獨立行政法人之定義為「從國 民生活及社會經濟之安定等公共性之觀點,有確實實施必要之事務 及事業,且國家沒有以主體地位直接實施之必要,但委諸民間者又 恐有難於實施之虞,或有由一主體獨占實施之必要者,為使其有效 率及有效果地實施,依本法及個別法律規定設立之法人(第二條第 一項)。」「公務員型」獨立行政法人之定義為「在獨立行政法人 中,其業務之停滯將使國民生活或社會經濟之安定產生直接重大障 礙,及其他依該獨立行政法人之目的、業務之性質等綜合考量而認 有對其理監事及職員賦予國家公務員身分之必要者,依個別法律所 規定之法人(第二條第二項)。」 由以上定義,可歸納下列幾個要點: 獨立行政法人所擔負之行政事務及事業範圍,仍屬國家之事 務及事業。惟基於獨立行政法人創設意旨,在求國家行政之精簡及 效率化,故依中央省廳等改革基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必須是無關 國家事務及事業之喪失或減少,進而加以民營化、移轉民間經營、 移轉地方公共團體或廢止之事務及事業而言。換言之,原屬於國家 設機關從事之事務或事業,若檢討結果,認為不再具有國家事務性 者,即非獨立行政法人所要執行之事務或事業。具體之事例,加以. −188−.

(19)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19. 民營化者,如農林水產省糧食檢查事務;移轉民間經營者,如通商 產業省工業技術標準實施部門之規格作成業務;移轉地方公共團體 者,如公共事業或對事業補助金之發放等部分沒有必要由國家實施 之業務,基於地方分權推進計畫決定之;廢止者如農林水產省珍珠 檢查所之檢查業務、北海道開發建設廳建設機械工作所之災害防治 用機械之管理運用事務38。 此種國家之事務及事業,攸關國民生活及社會經濟安定等公 共性,惟基於效率,不必由國家自己作為主體而施行,而委託民間 業者施行又不甚妥當,或者該事務或事業有必要由一主體獨占行使 者,例如:該當於涉及對私人權利義務直接且具強度之公權力行 使者;性質上國家不得不以自己之名義行使者;直接關係到災 害等國家重大之危機管理,而有必要在直接的國家責任下實施者39。 實際上,被認為屬於此領域之事務或機關,其範圍仍非常廣泛。例 如文教、醫療事務,包括原屬於文部省(於二○○一年改為文部科 學省)文化廳之國立博物館、美術館,以及原屬於厚生省之國立醫 院、療養院;如:試驗、研究事務,包括通商產業省「工業技術 院」所屬各研究所,農林水產省所屬農業試驗場、水產研究所等, 文部省(現為文部科學省)所屬國立文化財研究所;如:檢查、檢 定業務,包括運輸省所屬汽車檢查、船舶檢查、航空機檢查機關。 為使前述事務及事業得以有效率且具成效地施行,獨立行政 法人須具有自律性、自發性及透明性之特徵。故其業務之內容等事 項須公告,且須努力使國民明瞭其組織及運作之狀況(通則法第三. 38. 39. 參閱 金 井 利之 ,ア ウ ト ソー シ ン グ の 仕組 み, ジ ュ リ ス ト, 1161號 , 頁121122, 1999年 8月 。 參 閱1999年國會通過之包裹立法「地方分權一括法」,於 2000年4月1日起實施。 參閱原秀訓,同註13,42頁。. −189−.

(20) 20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條第二項),同時國家依法亦應注意到其業務營運之自主性(通則 法第三條第三項)。 至於特定獨立行政法人,除具有前述要件或特徵外,還必須 其業務屬性具重大延續性,及依法使其人員具有國家公務員資格 者,始足當之。. 二、獨立行政法人之種類 如前所述,獨立行政法人分為「非特定獨立行政法人」(或稱 為「普通獨立行政法人」)及「特定獨立行政法人」,前者為「非 公務員型」,後者為「公務員型」。至於兩者之區分標準,在行政 改革會議最終報告中,曾提及從理論言,獨立行政法人職員之身 分,與公務員並不相容,原應歸屬於非公務員,但由於公務員之抵 抗,政府為促使行政改革儘速順利完成,避免因獨立行政法人制度 問題未決而遭全面延宕,只好與行政妥協,而將獨立行政法人兩類 型化40。因此將獨立行政法人兩類型化,並無特殊理論依據,純屬 政治妥協之產物41。除此之外,兩者之設立要件,學者認為極為抽 象且多為相對性之內容規定,故多不明確,恐有流於政治性判斷之 虞42。 由於兩類型之區別標準並不明確,政府亦只能以「勞動基本權 之制約(爭議權之有無)」加以答辯43。決定成立獨立行政法人之 40 41 42. 43. 同註20。 同註16,頁111。 參閱中村芳昭,特定獨立行政法人とは何ですか。普通獨立行政法人とは、ど こか違うのでしょうか。載:晴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朗編著,同註27,頁 30。 參閱1999年6月30日參議院行政稅制特別委員會太田總務廳長官發言。載:晴 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朗編著,同註27,頁30。. −190−.

(21)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21. 89個機關事務中,非國家公務員型者僅有貿易保險、通商產業研究 所(均隸屬經濟產業省)、國立青年之家、國立少年自然之家(均 隸屬文部科學省)之四機關事務,其餘95%均為國家公務員型之獨 立行政法人。此種結果應是顧及「順暢之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制 度之「政治妥協」 44 。第145次通常國會之參眾兩院之行政改革關 係委員會中通過「儘量成立特定獨立行政法人以外之法人」之附帶 決議,以行政減量化為目的之獨立行政法人,如何改制為非國家公 務員型者,確實為一重要課題45。 兩類型之區別標準,在於有無滿足特定獨立行政法人之要件, 即有無「其業務之停滯將使國民生活或社會經濟之安定產生直接重 大障礙」,及「其他依該獨立行政法人之目的、業務之性質等綜合 考量而認有對其理監事及職員賦予國家公務員身分」之情形。其 中,業務之性質與國民生活或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關係者,固為例 示要件之一,但判斷基準在「事務及事業之目的及性質」,且實際 上預定獨立行政法人化之事務及事業中,有95%為公務員型,非公 務員型者所占比率極低。. 三、兩類型獨立行政法人之區別實益 依「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及「國營事業及特定獨立行政法人 勞動關係法」規定,此兩類型獨立行政法人在法律效果上有下列不 同之處:. 44 45. 同註27,頁30-31。 同註27,頁31。. −191−.

(22) 22 政大法學評論. 相異之點. 第九十期. 非特定獨立行政法人或稱普 特定獨立行政法人(公務員 通獨立行政法人(非公務員 型) 型). 營運理監事及職員 非公務員 均為國家公務員(通則法§ 51) 之身分 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 採勤務業績反映主義。 採勤務業績反映主義。 支給標準應考量國家公務 支給標準應考量國家公務 員之俸給、民間企業之報 員之俸給、民間企業理監 酬等、業務業績及其他事由 事之報酬等、業務業績、 (通則法§ 62準用§ 52)。 預估人事費及其他事由 理監事報酬等 決定程序: (通則法§ 52)。 向主管大臣報備,並公告。 決定程序: 評價委員會有意見提出權 向主管大臣報備,並公告。 (通則法§ 62準用§ 53)。 評價委員會有意見提出權 (通則法§ 53)。 從事營利事業禁止原則(通 職務機密保守義務。 則法§ 61)(除非有任命權 政治活動禁止義務(退職 者之承認)。 後亦同)。 營利事業禁止義務(除非 理監事義務 有任命權者之承認)。 離職後再就職之限制(通 則法§ 54)。 適 用 勞 動 者 災 害 補 償 保 險 與非特定獨立行政法人職員 法。 相同(通則法§ 55),但不適 理監事之災害補償 用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 (通則法§ 56)。 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 採勤務業績反映主義。 採職務內容及責任比例原  支 給 標 準 應 考 量 業 績 及 則、效率反映性原則。 社 會 一 般 情 況 ( 通 則 法 支給標準應考量國家公務 § 63)。 員之俸給、民間企業之報 酬等、業務業績、預估人 職員俸給等 決定程序: 向 主 管 大 臣 報 備 , 並 公 告 事費及其他事由(通則法 (通則法§ 63)。 § 57)。 決定程序: 向主管大臣報備,並公告,變 更時亦同。. −192−.

(23)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23. 非特定獨立行政法人或稱普 特定獨立行政法人(公務員 通獨立行政法人(非公務員 型) 型) 無規定。 應訂定勤務時間等規程, 向主管大臣報備,並公告 之。 職員之勤務時間等 應考量國家公務員勤務條 件及其他情事(通則法 § 58)。 擁有結社權、團體交涉權及 有結社權及團體交涉權(包 爭議權。 括締結勞動契約之權利) (國營事業及特定獨立行 政法人勞動關係法§ 4、 職員之勞動基本權 § 8)。 相異之點. 46. 不得為爭議行為 (國營 事業及特定獨立行政法人 勞動關係法§ 17)。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  國家公務員法關於人事院 對俸給之監察、人事院對 勤務條件基礎事實變更時 之勸告、俸給表向國會及 內閣報告、職階制、俸給 之準則及支付、勤務業績 評定之程序等、降薪、勤 務條件規定。. 無規定。. 職員排除適用之 法律. 46. 國家公務員寒帶津貼法。 一般職職員俸給法。 國家公務員職階制法。 國家公務員育兒休假法關 於休假期間不支薪、期末 津貼、職務回復後俸給、 部分休假規定。. 所謂不得為爭議行為,即指不得對國營事業等發動同業罷工,怠工或為其他阻 礙業務正常運作之一切行為而言。. −193−.

(24) 24 政大法學評論. 相異之點. 第九十期. 非特定獨立行政法人或稱普 特定獨立行政法人(公務員 通獨立行政法人(非公務員 型) 型) 一般職附任期職員採用及 俸給特例法關於俸給特例 規定(通則法§ 59)。 無規定。. 獨立行政法人每事業年度應 向主管大臣報告專職職員人 數,主管大臣則應於每年向 國會報告專職職員之人數 (通則法§ 60)。. 國會監督. 惟關於獨立行政法人之行政主體性,法無明文。但既稱之為獨 立行政法人,且係執行行政業務,其資本又由政府出資,理監事由 主管大臣任命,應可推定其所遂行之業務,係屬政府活動之一部 分,似可將獨立行政法人定位為行政組織法論上之行政主體47。. 肆、獨立行政法人與公益法人、特殊法人概念之區別 一、公法人 法人係法律所創設之人格,而依其設立基礎規範究屬公法或私 法,可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私法人多係依私法規定組織團體,經 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而公法人則係依據法律或其他公法行為,如 自治規章、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創設具權利能力之法人,例如地 方自治團體。因此,公法人之特徵為:由國家直接依法律或依法 律授權所創設之權利主體;該主體具有獨立之人格,得行使權. 47. 鹽野宏,行政法Ⅲ,有斐閣,頁81-82,2001年2月20日2版。另參藤田宙靖, 垂 直 的 減 量 ( ア ウ ト ソ ー シ ン グ ) を 巡 る 問 題 點 , 1997 年 8 月 18 日 , 參 閱 http://www.kantei.go.jp/jp/gyokaku/shuchu-bessi/5.html。. −194−.

(25)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25. 利、負擔義務48。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四六七號解釋,對公法人地位之認定,作準 則性之闡釋;除國家外,我國法制下之公法人分為兩類:一係地方 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一係其他公法人。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 體符合下列條件者;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具有自主組織權,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而其他依法 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有行使公權力之 權能、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亦有公法人之地位,即所謂其他 公法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 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省則不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而為行政院之 派出機關。至於其他公法人迄今為止,僅農田水利會屬之,至後 述之行政法人,與上述公法人之特性並不完全符合,可謂變體公 法人49。 在行政法學上,公法人可以分為社團公法人、財團公法人與營 造物公法人。社團公法人屬於一種以社員為中心之團體,為一種人 的組合,又可分為地域性社團(如地方自治團體)、身分社團(如 職業團體)、聯合社團及其他人合團體50。財團公法人係國家為特 48. 49 50. Franz Mayer/Ferdinand Kopp, Allgemeiner Verwaltungsrecht, Auf l., 1985, S. 311 f.; Walter Ruldof, in: Hans-Uwe Erichsen (Hrsg), Allgenmeines Verwaltungsrecht, 10. Auf l., 1995, S. 701. 轉載自李建良,論公法人的概念及其法律關係:以農田水利會 為例——兼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8號解釋,發表於2001年11月10日第一屆行 政法實務與理論學術研討會,台大法律學院公法研究中心主辦,頁7。 參閱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171-172,2005年10月增訂9版2刷。 參閱蔡震榮,公法人概念的探討,載:當代公法理論,翁岳生教授六秩誕辰祝 壽論文集,頁255以下,1993年;陳愛娥,行政組織,載:李建良等合著,行 政法入門,頁233以下,1998年。陳敏,行政法總論,頁858以下,2003年1月3 版。孫森焱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載: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 編 纂 ,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續 編  , 頁 287-290, 1999年 6月 。 吳 庚 則 持 反 對 見. −195−.

(26) 26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定公共目的,以公法設立具有權利能力的財產,例如依工業技術研 究院設置條例所設立之工業技術研究院51。公法上營造物,係指結 合一定的人與物所成立的非社團性行政主體,其為一定公共目的而 存在52。公法上營造物與公法上社團不同之處在於,其並無社員的 存在。 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區別,固然著眼於其設立基礎之法律屬性, 惟其主要之差異為私法人乃「私法自治」下之產物,其產生無非出 於自發性;而公法人則係基於行政目的而直接由國家所創設。於私 法人之情形,國家行為(登記)僅為其取得權利能力之「生效要 件」,而非基礎;反之,於公法人之情形,國家行為(設立行為) 則不僅為其取得權利能力之生效要件,更為其存在之基礎53。 根據「行政法人建制原則」,機關法人化「統一定性為行政法 人,即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之外具公法性質之法人」54,行政法 人法草案則更具體地規定「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 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 51 52 53. 54. 解,認為此種機構係屬私法財團法人,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159,1998年7 月增訂4版。 參閱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頁110,1997年增訂6版。陳愛娥,行政組織,載: 李建良等合著,同前註,頁234。陳敏,同前註,頁943-944。 Otto Mayre, Deutsches Vrewaltungsrecht, Auf l., 1924, 33. 轉載自李建良,同註 48,頁10。 李建良,機關法人化之基礎理論,發表於2002年12月9日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 會主辦,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公法研究中心協辦,政府機關(構)法人化研討會 之論文集,頁6。 參閱行政法人建制原則,一、行政法人之設置條件之。惟於行政法人法草案 第2條則規定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 −196−.

(27)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27. 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55。足見行政法人在性質上仍屬公 法人,運用「行政法人」一詞,仍無法迴避公法人與私法人區別之 問題,其作用僅在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等公法人相區隔。. 二、公益法人 所謂公益法人,一般係指依日本民法第三十四條56規定設立, 為實現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從事一定之事業,並不以營利為目 的之法人而言。一般被稱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者即屬此類。公益 法人得經主管官署許可後設立並受其指導監督。截至二○○二年十 月一日為止,日本全國公益法人有26,043個,社團法人12,872個, 財團法人13,171個,其中7,086個法人為國家所管,19,132個法人則 由都道府縣所管57。有關公益法人制度之概要,詳附表一。 雖有如此眾多之公益法人,然國家與公益法人間之互動方式, 常被認為有問題,例如:法律規定有檢查義務之事項,委託公益法 人獨占,以致公益法人獲取相當大之收益。為解決此類問題,於 「行政改革大綱」(二○○○年十二月一日)中,針對此類與國家. 55 56. 57. 參閱該草案第2條第1項規定,草案內容可自行政院網站下載之:http://www.ey. gov.tw/web/docu/draft/16/002-2doc。 日 本 民 法 第 34條 : 「 有 關 祭 祀 、 宗 教 、 慈 善 、 學 術 、 技 藝 及 其 他 公 益之社團及財團,非以營利為目的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成為法 人。」 參 閱 : http://www.soumu.go.jp/daijinkanbou/kanri/h15koueki/2.html 、 2002 年 4 月 公益法人制度の拔本的改革の視點と課題之附件二及http://www.gyoukaku.go.jp/ siryou/index.html。截至2000年10月1日為止,日本全國公益法人有26,264個, 社團法人12,889個,財團法人13,375個,其中約有7,000個法人為國家所管,剩 下的約19,000個法人則由都道府縣所管。惟至2002年10月1日為止,日本全國 公益法人則剩26,043個,其中社團法人12,872個,財團法人13,171個,7,086個 法人為國家所管,19,132個法人則由都道府縣所管。. −197−.

(28) 28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有關之公益法人,自官民之角色分擔、規制改革、財政負擔之縮 減、合理化之觀點,全面檢討國家干預之方式58。 實務上,主管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等,於執行行政事務之際, 基於個別法令規定(包括公告、函示等),指定法人或事業從事一定 事務,或獎勵、推薦其從事一定事務者,稱之為「指定法人」59,而 指定法人均係民法規定設置之公益法人。近年來日本公益法人有意 以設立子公司方式,從事營利事業,其盈餘資產不作公益使用,而 保留為內部員工之福利,遭國會及輿論之指責,故公益法人之改革 亦為日本施政重點之一60。 近年來公益法人之營運活動遭受國會與輿論之批評,而連帶主 管官廳對公益法人之監督立場亦受到強烈批判,其具體指摘事項如 下:公益法人以設立子公司方式實際從事營利事業,其盈餘當作 資產為內部保留。接受行政委託(如試驗、檢查事務)之特定公 益法人有獨占性利益,然而其委託法令依據並不明確。設立當時 被認具公益性之公益法人,但隨著社會經濟情勢變化,現在則被認 為屬營利事業。因此,相同性質之事業,以公益法人經營者,可得 到租稅優惠,而以營利企業方式經營者,則無該項優惠,致生不公 平競爭。有些以前設立之公益法人,因社會之變遷等原因,造 成主管官廳不明確,而該等公益法人又經常從事目的以外之事業。 有部分公益法人職員領取不當報酬,並就法人營運獨斷專橫61。 58 59. 60 61. 參閱公益法人改革,時の動き,2001年10月,網址:http://www.kantei.go.jp/ jp/tokino-ugoki/2001/10/pdf/34_38.pdf。 劉宗德,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分析,似未出版,頁 14;轉載自林友琴、陳明仁、林志憲,行政院九十年度考察日本公益法人、特 殊法人及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報告書,頁19及頁20之註10。 林友琴、陳明仁、林志憲,同前註,頁21。 同註59,頁21-22。. −198−.

(29)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29. 針對前述缺失,有關公益法人之改革,包括62: 委託事務之評估 國家主管之公益法人接受政府委託辦理檢查、認定、資格賦予 等事務,應從政府與民間責任分擔及行政改革觀點評估,該等事務 如應由國家參與,則再檢討應由國家辦理,抑或得由獨立行政法人 為之,如由獨立行政法人為之,則應採必要之措施。除此之外,如 該等事務無須由國家參與,則應廢止國家之措施。 財政負擔之減縮及合理化 國家主管之公益法人,其補助金、委託費,應從有限之資金作 合理有效之運用,以確保行政責任之明朗及透明化,必要時並予以 縮減。 措施及期限 有關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內閣會議決定之「公益法人之設 立及指導監督基準」及「有關公益法人檢查等事項委託基準」應予 以澈底施行。 上開內閣會議所決定委託之事業內容、補助金、外部評價、 公益法人會計基準之檢討事項,應予以公開。 有關地方公益法人之措施 對地方公益法人亦採取前三項改革,並依據國家公益法人之改 革,檢討地方稅制。. 62. 參閱2000年12月1日內閣會議決定之行政改革大綱Ⅰ行政の組織‧制度の拔本 改革5公益法人に対する行政の關與の在り方の改革。. −199−.

(30) 30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三、特殊法人 特殊法人依總務省設置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為「依 法律直接設立之法人,或依特別法應經特別設立行為設立之法人, 其法人之新設、目的、變更及其他各該法律所定之制度修改、廢止 有關審查」規定審查之法人,稱之為特殊法人。日本戰後,一方面 因國家機能之擴大,另一方面因行政業務彈性運用之必要,設立許 多特殊法人,而其設立目的係為公共投資、金融政策及中小企業政 策之實施,常用名稱為公社、公團、公庫、事業團等,例如:日本 道路公團、住宅金融公庫、勞動福祉事業團,至二○○一年四月一 日止,特殊法人數為77個63。有關特殊法人與獨立行政法人組織型 態之區別,詳附表二。 由於特殊法人業務擴張必要性及存續意義日益降低、經營內容 不透明、責任體制不明確、事業經營僵硬,欠缺效率性,故針對下 列事項,就個別事業重新予以評估64:事業意義是否減弱;設 立之目的是否無法達成;財務是否獨立;事業達成之效果有 無不足;是否有壓迫民間產業之情形,而有政策再評價之必要; 就特定對象是否過度之優遇;是否與民間產業產生競爭;相 類似事業是否已有其他特殊法人經營;實施民營化是否更有效 率;是否不宜由政府直接處理。 經就上開事項評估後,應採取下列措施65: 廢止:經評估結果該事業無存續之必要,則予以移管或廢 止。 63 64 65. 參閱2001年12月18日,特殊法人等改革推進本部決定之「特殊法人等整理合理 化計畫」(閣議2001年12月19日決定)。 同註59,頁29-30。 同註59,頁30。. −200−.

(31)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31. 民營化:依事業評估結果該事業有其獨立性,且無由國家參 與之必要;以企業經營或以事業之經營較有效率;該事業亦得由民 間經營者,則予以民營化。 經評估結果如認其有存續之必要,則應就組織型態中經營責 任不明確、事業營運欠缺效率、組織業務不當擴增及經營自律性欠 缺等問題提出對策,即檢討是否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 嗣因特殊法人之新設受到抑制,乃創設出「認可法人」制度, 即由民間等利害關係人為發起人,而自主設立之法人,惟因其事務 內容具有公共性,依據個別法律之規定,經主管大臣認可後設立, 例如:日本公認會計士協會、日本下水道事業團、日本公務員共濟 組合聯合會,至二○○一年六月止,認可法人數為86個66。由於特 殊法人及認可法人經營內容不透明、責任體制不明確及欠缺效率, 故自一九九五年起,日本內閣會議即決定應將其等予以整理化及合 理化,而在二○○○年十二月一日內閣會議決定之行政改革大綱 中,更要求將一九九五年以來之檢討作業結果予以公布67。此外, 中央省廳改革基本法第四十二條並明定「特殊法人」應依中央省廳 改革之趣旨予以整理及合理化。並於二○○一年六月制定「特殊法 人等改革基本法」,作為特殊法人等改革之基準,於該法第一條規 定應設置「特殊法人等改革推進本部」,自該法施行之日(二○○ 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為集中改革期間, 以促使特殊法人等集中且根本澈底之改革為目標。同年十二月十八日 「特殊法人等改革推進本部」與「行政改革推進本部」共同訂定「特 殊法人等整理合理化計畫」,以163個特殊法人等為對象,列舉各法 人共同應改革事項,該計畫於翌(十九)日經內閣會議通過。二○○ 66 67. 同註63。 同註62,行政改革大綱Ⅰ行政の組織‧制度の拔本改革1特殊法人等の改革。. −201−.

(32) 32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一年十一月,先就「先行七法人」(所謂七法人指日本道路公團、首 都高速道路公團、阪神高速道路公團、本州四國聯絡橋公團、住宅金 融公庫、都市基盤整備公團及石油公團等七公團)之改革方向提出報 告,前三者朝民營化方向改進,後四者則擬廢止68。 關於其他特殊法人之改革,二○○二年十月十八日,行政改革 推進本部公布「特殊法人等之廢止‧民營化等及設立獨立行政法人 等基本方針」,分別列舉或朝向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之方向改制, 或朝廢止或民營化方向檢討,並就職員身分、中期目標、財政支出 等方針加以規定69。特殊法人經檢討後,決定新設或整合而成獨立 行政法人之一覽表,詳附表三。. 伍、獨立行政法人之設置基準與改制現況 一、獨立行政法人之設置基準70 為提高獨立行政法人之效率、提升其服務等之品質及滿足透明 性之要求,行政改革會議最終報告認事務及事業須符合下列要件, 始得以之為獨立行政法人之探討對象。即: 事務及事業之性質,須具備下列特性 自國民生活、社會經濟安定等公共觀點,有確實實施之必要 者。 國家應以國家主體地位直接實施者。 如委託民間主體,又無一定會被實施之保證,或有使其獨占. 68 69 70. 請參閱:http://www.kantei.go.jp/jp/singi/gyokaku/ketti/1127tokusyuhoujin.html。 請參閱:http://www.kantei.go.jp/jp/singi/gyokaku/ketti/021018kihon.html。 同註20。. −202−.

(33)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33. 實施必要之公共性事務及事業。 事務及事業須具有成立獨立組織所必要之足夠業務量 涉及對私人權利義務直接且具強度之公權力行使者。 性質上須以國家本身之名義行使,始得推展者。 直接關係到災害等國家重大之危機管理,而有必要在直接的 國家責任下實施者。 又獨立行政法人之設立理念,依最終報告,計有下列三項: 關於獨立行政法人之對象業務,應著眼於事務或事業之對 象、地域、性質等之類似性、同質性,儘量加以統合及一元化,同 時回應便利性等國民之要求。 關於獨立行政法人之對象業務,將活用民間委託方式或指定 法人組織,澈底活用民間能力以提高業務之效率。 獨立行政法人依其擔當業務之不同,有受複數省廳監督之可 能,此種情形,將以中心省廳為主管省廳,主管獨立行政法人之管 理。 依據上述原則,最終報告以下列具體業務為對象,廣泛地檢討 得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之可行性,該業務計有五項: 實驗研究 除有關直接行政活動之特別業務及政策研究機關以外,原則 上試圖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此際,儘量進行統合或廢除。 於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時,考量研究機關間柔軟分配資源等 之必要性,檢討複數機關賦予法人格之可行性。 文教研修 以國立學校以外以民間人士為對象實施研修者,檢討民營化. −203−.

(34) 34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或移由地方管理之可行性。關於國立大學,須於人事及會計面進行 確保彈性等種種改善,現行文部省(現為文部科學省)等高等教育 行政之政策亦有改善之必要。然大學改革為須長期進行檢討之事 項,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亦可能為其進行改革之際之一種選擇方 案,目前提出結論尚嫌過早。 民營化或移由地方管理有困難時,具一定規模之研修設施, 單獨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小規模之研修設施,則合併改制為獨立 行政法人。 以行政機關職員為對象之研修設施,不作為改制獨立行政人 之檢討對象。 醫療衛生 國立醫療院所,今後進行有計畫地整理及統合,除高度專業 之醫療中心或痲瘋病療養院所外,計畫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關於 此,應注意不得阻礙國立醫療院所政策醫療網之機能。 關於國立更生保護機關,鑒於其業務之性格,不作為改制獨 立行政法人之對象。 統計作業設施 除可能民營化、移轉民間、廢止或移轉地方管理者外,考量其 業務性格,原則上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 其他公事務及服務業務 關於檢查檢定業務,為貫徹規制緩和,於審視有可能廢止或 民營化者之後,其餘檢討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之可行性。 關於航空管制,檢查檢定等業務積極進行委託民間之可行 性。. −204−.

(35)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35. 至於其後制定之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乃將最終報告之意見納 入,由該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可知,設立獨立行政法人之條件有 三:就公共事務之觀點而言,確有實施必要;國家無自己實施 之必要;由民間實施,可能有難於實施之虞,或以獨占實施為必 要者。最終報告中,將政策之「制定機能」與「實施機能」分開, 以行政事務量之垂直精簡為目標。天秤之一端為「如可能,儘量委 諸民間」,另一端為「具強度公權力性之事務或事業,由國家直 接實施」,介於兩者間者,則為檢視獨立行政法人化或民營化之對 象71。但具體言之,究竟何種事務或事業非由國家自己實施不可? 中央省廳改革推進本部例示三項基準:對於私人權利具有直接且 具強度限制之行使公權力的事務及業務,如警察。非以國家名義 實施不能成立之事務及業務,如授予榮典。與災害等國家之重大 危機管理直接關聯而國家有直接實施之責任的必要事務及業務,如 防衛。另外,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閣議決定之「中央省廳改革 推進方針」中也分別將各相關業務區分為:造幣、印刷等事業; 實驗研究業務;國立學校等文教研修業務;國立醫院等醫療 衛生業務;統計作業等業務;其他提供業務等,督促各中央機 關就前述相關業務進行檢討。雖與最終報告不盡相同,但均以最終 報告為藍本。. 二、獨立行政法人之改制現況 為達到減少25%公務員之目標,同時指定89個機關及業務,使 先行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其中包括17處文教研修及醫療衛生設 施,57個實驗研究機關,5個檢查檢定機關、6處作業設施、4項其 71. 同註20,最終報告之「Ⅲ中央新省廳之基本架構政策制定機能與實施機能之 分離」。. −205−.

(36) 36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他業務或機關(貿易保險、美國駐軍勞務承辦機關、印刷局、造幣 局)。此等機關之改制已於二○○一年四月完成各項整備並擬定時 間表,應依法律規定按時完成改制72。首批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之 名單,詳附表四。 前述決定成立獨立行政法人之89個機構,雖然區分成實驗研 究、文教研修‧醫療厚生、檢查檢定、作業設施等,至於為何以這 些為對象之判斷基準,欲理解其間可能之共通性,似有其困難73。 數量最多之實驗研究部門,以科學技術廳、農林水產省及通商產業 省所管之國立試驗研究機關為中心,此類機關所負責者,多為戰略 性、高風險性、長期性之研究開發計畫,或與環境、安全、醫療、 標準等有關之公共性之試驗研究課題,無論何者,均須持續累積基 礎研究之成果,並經常調查、研究各該領域之問題或未解決之問 題,鑒於社會產生新需求時,應經常地維持一種能迅速且正確地因 應之體制,似得將之定位為行政固有領域「純粹公共財」74。 由於獨立行政法人係獨立於國家行政組織之外,且理論上職員 為非公務員,則獨立行政法人之對象事務及事業,自以「民間亦可 為之業務」為思考原點,排除國家權力行政活動,例如:稅務行 政、許認可業務、登記業務、均在法人化業務範圍之外,而須大量 處理之定型化業務,亦排除在外。只有限定在實驗機構、研究機 構、文教研習機構、醫療福利機構等非權力行政活動。此點與英國 agency係將執行機能分離出來,對象業務大致上以較能完整實施之 公部門為重點,但未必限定於非權力行政活動,因此,即使是權力 行政活動,例如:稅務行政,許認可業務,登記業務,亦agency. 72 73 74. 詳附表一,參閱:http://www.kantei.go.jp/jp/cyuo-syocho/sintaisei/dokuritsu- ichiran.html。 參閱晴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郎編著,同註27,頁121。 參閱晴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郎編著,同註27,頁121-122。. −206−.

(37)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37. 化,定型且大量性質之業務為多,因此業務之效率性,較易判斷, 大不相同75。. 陸、獨立行政法人之組織與營運 一、獨立行政法人之組織 獨立行政法人之成員包括理事長、理事及監事,理事長並有一 定之資格要件(通則法第十八、二十條);理監事之任期,依個別 法定之,並得連任(通則法第二十一條);理監事之解任事由,亦 有規定(通則法第二十三條);職員由獨立行政法人理事長任命之 (通則法第二十六條)。. 二、獨立行政法人之營運 依中央省廳改革基本法第三十八條明定獨立行政法人之營運基 本原則如下: 業務範圍 以個別法律定之,獨立行政法人在開始營運之際,應製作業務 方法書,向主管大臣申請認可,變更時亦同。主管大臣於認可時, 應事先聽取評價委員會之意見。業務方法書經認可後應公告之(通 則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 中期目標 主管大臣應設定以三年到五年期間之中期目標,內容應包括在 該期間內,該獨立行政法人應達成之業務營運之效率化,對國民生. 75. 參閱蔡秀卿,同註17,71頁。. −207−.

(38) 38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活品質之提升,財務改善及其他營運相關事項之目標。 中期計畫及年度計畫 獨立行政法人應擬定為達成中期目標之計畫,(以下稱中期計 畫)及中期計畫中各事業年度之業務營運之計畫(以下稱年度計 畫),並實施之。 企業會計原則 獨立行政法人之會計,原則上採企業會計原則,同時,在各事 業年度中所生收益,得依各法令規定,在中期計畫所定使用範圍內 予以使用等,採彈性及效率之財務營運方式。 財. 源 國家應對獨立行政法人,交付營運費及為其他必要之財源措. 施。 業務評估 獨立行政法人之業務,應依業績評估之結果,為業務營運之改 善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俸. 給 獨立行政法人職員之俸給及其他待遇,應反映該職員業績及該. 獨立行政法人業務業績。 資訊公開 獨立行政法人應於各事業年度,將業務之概要、財務內容、中 期計畫及年度計畫、業務業績及評估之結果、人員及人事費效率化 之目標,以及其他組織上及業務上必要之事項,公告之。. −208−.

(39) 九十五年四月.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初探(上). 39. 計畫終了後之檢討 作為事後評價機制,主管大臣應於中期計畫終結時,針對獨立 行政法人業務存續之必要性、合理的組織形式及其他組織與業務有 關事項,作全面性探討,根據檢討結果採取必要措施(通則法第三 十五條第一項)。. 三、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及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 委員會 依中央省廳改革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為就獨立行政法人業 務業績提供專門性、客觀、中立、公正之評價起見,總理府及各省 應訂定各該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基準,並設立相關評價委員會;同時 應就上開評價委員會之評價結果提供意見,並就獨立行政法人主要 事務或事業改廢勸告之執行,設置委員會。 至於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政策評價委員會,應於中期目標 期間終結時,針對獨立行政法人之業務及事務之改廢,得向主管大 臣提出勸告(通則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總務省組織令第一二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評價結果必須公開,始能確保對於受服務提供之 人民,盡其說明義務。而且評價結果,對於理監事也具賞罰分明之 效果,獨立行政法人績效不彰時,得解任其理監事(通則法第二十 三條第三項),且其報酬及退職金之計算,亦應考量該理監事之績 效(通則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因此可以說此一評 價機制,對於實現一般民眾的績效掛帥之要求,應該是一種強力之 回應76。. 76. 參閱宇賀克也,獨立行政法人評價における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 會の役割,ジュリスト,1225號,頁66,2002年。. −209−.

(40) 40 政大法學評論. 第九十期. 獨立行政法人制度藉由事後評價機制,圖謀業務營運之改善。 主管大臣於獨立行政法人中期目標之期間終了時,為使該當獨立行 政法人之業務繼續起見,應針對組織之運作及其他組織及業務整體 加以檢討,並基於該結果謀求必要之措施。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 人評價委員會,於獨立行政法人中期目標之期間終了時,關於該當 獨立行政法人之主要事務及事業之改廢,得對主管大臣提出勸告 (通則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總務省組織令第一二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並有義務公布其評價結果,以確保對國民——行政服務之受 益人——負責。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並無直接評 價獨立行政法人之權限,其對各府省之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之 評價結果為評價,並對之陳述意見,亦係對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 會為之,而非對獨立行政法人為之77。此種制度設計,除謀求重覆 之評價機能外,亦避免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對各府 省大臣之政策判斷作過度之干預。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 員會於獨立行政法人中期目標終了時,關於該當獨立行政法人之主 要事務及事業之改廢,有向主管大臣勸告之權限,主管大臣及獨立 行政法人對該勸告應予以尊重78。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該委員 會為正確遂行其對獨立行政法人評價之相關業務,發布「政策評 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有關獨立行政法人評價之相關運作事 宜」79(以下簡稱該決定),作為其運作之基本原則。雖然政策評 價法中也規定政府有義務制定有關政策評價之相關基本方針(政策 評價第五條第一項),基本方針由總務大臣聽取政策評價‧獨立行 77 78 79. 參閱宇賀克也,政策評價の法制度,第七章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制度における政 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の役割,頁139,2002年9月10日。 參閱「中央省廳改革の推進に關する方針」(1999年4月27日中央省廳等改革 推進本部決定)Ⅲ16。 參閱宇賀克也,同註77,頁140。. −2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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