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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獨立行政法人與公益法人、特殊法人概念之區別 一、公法人

特定獨立行政法人(公務員 型)

一般職附任期職員採用及 俸給特例法關於俸給特例 規定(通則法§ 59)。

國會監督

無規定。 獨立行政法人每事業年度應

向主管大臣報告專職職員人 數,主管大臣則應於每年向 國 會 報 告 專 職 職 員 之 人 數

(通則法§ 60)。

惟關於獨立行政法人之行政主體性,法無明文。但既稱之為獨 立行政法人,且係執行行政業務,其資本又由政府出資,理監事由 主管大臣任命,應可推定其所遂行之業務,係屬政府活動之一部 分,似可將獨立行政法人定位為行政組織法論上之行政主體47

肆、獨立行政法人與公益法人、特殊法人概念之區別

一、公法人

法人係法律所創設之人格,而依其設立基礎規範究屬公法或私 法,可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私法人多係依私法規定組織團體,經 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而公法人則係依據法律或其他公法行為,如 自治規章、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創設具權利能力之法人,例如地 方自治團體。因此,公法人之特徵為:由國家直接依法律或依法 律授權所創設之權利主體;該主體具有獨立之人格,得行使權

47 鹽野宏,行政法Ⅲ,有斐閣,頁81-82,2001年2月20日2版。另參藤田宙靖,

垂 直 的 減 量 ( ア ウ ト ソ ー シ ン グ ) を 巡 る 問 題 點 ,1997 年 8 月 18 日 , 參 閱 http://www.kantei.go.jp/jp/gyokaku/shuchu-bessi/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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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負擔義務48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四六七號解釋,對公法人地位之認定,作準 則性之闡釋;除國家外,我國法制下之公法人分為兩類:一係地方 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一係其他公法人。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 體符合下列條件者;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具有自主組織權,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而其他依法 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有行使公權力之 權能、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亦有公法人之地位,即所謂其他 公法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 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省則不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而為行政院之 派出機關。至於其他公法人迄今為止,僅農田水利會屬之,至後 述之行政法人,與上述公法人之特性並不完全符合,可謂變體公 法人49

在行政法學上,公法人可以分為社團公法人、財團公法人與營 造物公法人。社團公法人屬於一種以社員為中心之團體,為一種人 的組合,又可分為地域性社團(如地方自治團體)、身分社團(如 職業團體)、聯合社團及其他人合團體50。財團公法人係國家為特

48 Franz Mayer/Ferdinand Kopp, Allgemeiner Verwaltungsrecht, Aufl., 1985, S. 311 f.;

Walter Ruldof, in: Hans-Uwe Erichsen (Hrsg), Allgenmeines Verwaltungsrecht, 10. Auf l., 1995,S.701. 轉載自李建良,論公法人的概念及其法律關係:以農田水利會 為例——兼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8號解釋,發表於2001年11月10日第一屆行 政法實務與理論學術研討會,台大法律學院公法研究中心主辦,頁7。

49 參閱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171-172,2005年10月增訂9版2刷。

50 參閱蔡震榮,公法人概念的探討,載:當代公法理論,翁岳生教授六秩誕辰祝 壽論文集,頁255以下,1993年;陳愛娥,行政組織,載:李建良等合著,行 政法入門,頁233以下,1998年。陳敏,行政法總論,頁858以下,2003年1月3 版。孫森焱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載: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 編 纂 ,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續 編  , 頁287-290,1999年6月。吳庚則持反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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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共目的,以公法設立具有權利能力的財產,例如依工業技術研 究院設置條例所設立之工業技術研究院51。公法上營造物,係指結 合一定的人與物所成立的非社團性行政主體,其為一定公共目的而 存在52。公法上營造物與公法上社團不同之處在於,其並無社員的 存在。

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區別,固然著眼於其設立基礎之法律屬性,

惟其主要之差異為私法人乃「私法自治」下之產物,其產生無非出 於自發性;而公法人則係基於行政目的而直接由國家所創設。於私 法人之情形,國家行為(登記)僅為其取得權利能力之「生效要 件」,而非基礎;反之,於公法人之情形,國家行為(設立行為)

則不僅為其取得權利能力之生效要件,更為其存在之基礎53。 根據「行政法人建制原則」,機關法人化「統一定性為行政法 人,即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之外具公法性質之法人」54,行政法 人法草案則更具體地規定「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 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

解,認為此種機構係屬私法財團法人,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159,1998年7 月增訂4版。

51 參閱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頁110,1997年增訂6版。陳愛娥,行政組織,載:

李建良等合著,同前註,頁234。陳敏,同前註,頁943-944。

52 Otto Mayre, Deutsches Vrewaltungsrecht, Aufl., 1924, 33. 轉載自李建良,同註 48,頁10。

53 李建良,機關法人化之基礎理論,發表於2002年12月9日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 會主辦,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公法研究中心協辦,政府機關(構)法人化研討會 之論文集,頁6。

54 參閱行政法人建制原則,一、行政法人之設置條件之。惟於行政法人法草案 第2條則規定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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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55。足見行政法人在性質上仍屬公 法人,運用「行政法人」一詞,仍無法迴避公法人與私法人區別之 問題,其作用僅在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等公法人相區隔。

二、公益法人

所謂公益法人,一般係指依日本民法第三十四條56規定設立,

為實現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從事一定之事業,並不以營利為目 的之法人而言。一般被稱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者即屬此類。公益 法人得經主管官署許可後設立並受其指導監督。截至二○○二年十 月一日為止,日本全國公益法人有26,043個,社團法人12,872個,

財團法人13,171個,其中7,086個法人為國家所管,19,132個法人則 由都道府縣所管57。有關公益法人制度之概要,詳附表一。

雖有如此眾多之公益法人,然國家與公益法人間之互動方式,

常被認為有問題,例如:法律規定有檢查義務之事項,委託公益法 人獨占,以致公益法人獲取相當大之收益。為解決此類問題,於

「行政改革大綱」(二○○○年十二月一日)中,針對此類與國家

55 參閱該草案第2條第1項規定,草案內容可自行政院網站下載之:http://www.ey.

gov.tw/web/docu/draft/16/002-2doc。

56 日 本 民 法 第 3 4 條 : 「 有 關 祭 祀 、 宗 教 、 慈 善 、 學 術 、 技 藝 及 其 他 公

益 之 社 團 及 財 團 ,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者 ,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 得 成 為 法 人 。 」

57 參 閱 : http://www.soumu.go.jp/daijinkanbou/kanri/h15koueki/2.html、 2002年 4月 公益法人制度の拔本的改革の視點と課題之附件二及http://www.gyoukaku.go.jp/

siryou/index.html。截至2000年10月1日為止,日本全國公益法人有26,264個,

社團法人12,889個,財團法人13,375個,其中約有7,000個法人為國家所管,剩 下的約19,000個法人則由都道府縣所管。惟至2002年10月1日為止,日本全國 公益法人則剩26,043個,其中社團法人12,872個,財團法人13,171個,7,086個 法人為國家所管,19,132個法人則由都道府縣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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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之公益法人,自官民之角色分擔、規制改革、財政負擔之縮 減、合理化之觀點,全面檢討國家干預之方式58

實務上,主管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等,於執行行政事務之際,

基於個別法令規定(包括公告、函示等),指定法人或事業從事一定 事務,或獎勵、推薦其從事一定事務者,稱之為「指定法人」59,而 指定法人均係民法規定設置之公益法人。近年來日本公益法人有意 以設立子公司方式,從事營利事業,其盈餘資產不作公益使用,而 保留為內部員工之福利,遭國會及輿論之指責,故公益法人之改革 亦為日本施政重點之一60

近年來公益法人之營運活動遭受國會與輿論之批評,而連帶主 管官廳對公益法人之監督立場亦受到強烈批判,其具體指摘事項如 下:公益法人以設立子公司方式實際從事營利事業,其盈餘當作 資產為內部保留。接受行政委託(如試驗、檢查事務)之特定公 益法人有獨占性利益,然而其委託法令依據並不明確。設立當時 被認具公益性之公益法人,但隨著社會經濟情勢變化,現在則被認 為屬營利事業。因此,相同性質之事業,以公益法人經營者,可得 到租稅優惠,而以營利企業方式經營者,則無該項優惠,致生不公 平競爭。有些以前設立之公益法人,因社會之變遷等原因,造 成主管官廳不明確,而該等公益法人又經常從事目的以外之事業。

有部分公益法人職員領取不當報酬,並就法人營運獨斷專橫61

58 參閱公益法人改革,時の動き,2001年10月,網址:http://www.kantei.go.jp/

jp/tokino-ugoki/2001/10/pdf/34_38.pdf。

59 劉宗德,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分析,似未出版,頁 14;轉載自林友琴、陳明仁、林志憲,行政院九十年度考察日本公益法人、特 殊法人及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報告書,頁19及頁20之註10。

60 林友琴、陳明仁、林志憲,同前註,頁21。

61 同註59,頁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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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前述缺失,有關公益法人之改革,包括62

委託事務之評估

國家主管之公益法人接受政府委託辦理檢查、認定、資格賦予 等事務,應從政府與民間責任分擔及行政改革觀點評估,該等事務 如應由國家參與,則再檢討應由國家辦理,抑或得由獨立行政法人 為之,如由獨立行政法人為之,則應採必要之措施。除此之外,如 該等事務無須由國家參與,則應廢止國家之措施。

財政負擔之減縮及合理化

國家主管之公益法人,其補助金、委託費,應從有限之資金作 合理有效之運用,以確保行政責任之明朗及透明化,必要時並予以

國家主管之公益法人,其補助金、委託費,應從有限之資金作 合理有效之運用,以確保行政責任之明朗及透明化,必要時並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