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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美國「監獄訴訟改革法」與我國大法官釋字 755 號之比較

在文檔中 9 第卷 (頁 134-138)

美國「監獄訴訟改革法」是否可作為我國受刑人司法救濟制度建立的學習 或借用對象

( policy transfer)

。目前,可就該法與我國大法官釋字

755

號中的某 些面向進行比較。學者

Mossberger

Wolman

提出:問題及目標的相似性、

實施場域的差異、政策執行評估以及應用方式等,作為評估政策借用是否可行 之比較面向65。本文僅以前三個面向進行探討:

一、問題及目標方面的比較

(Similarity of Problems and Goals)

美國國會在進行「監獄訴訟改革法」立法時,直接申明其目標:「為有關 監獄處遇的訴訟提供適當的救濟方式,阻止無理由的訴訟和濫用訴訟,並達成 其他目的制定本法。66」學界、輿論關於改革受刑人司法救濟制度的論述,從

1960

年代至

1990

年代不斷地演變,國會對於該法案應設計為抑制受刑人濫訴 的司法救濟制度具有共識。我國大法官釋字

755

號解釋的解釋文和其後的解釋 理由書,文字表面上未提及給予受刑人的司法救濟制度與濫訴之間的關聯性。

然而,釋字

755

號解釋理由書中提及:「監獄對受刑人得為必要之管理措施,

司法機關應予較高之尊重。是如其未侵害受刑人之基本權利或其侵害顯屬輕微,

僅能循監獄及其監督機關申訴程序,促其為內部反省及處理。67」理應視為我 國立法與法院實務上提供受刑人司法救濟時,應限制受刑人濫用司法救濟的遮 詮文字敘述。

另,在釋字第七五五號部分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述及了受刑人可能濫用司 法救濟的問題。如,「本席也支持多數意見認為受刑人基本權利唯於侵害非顯 屬輕微時,始得向法院請求救濟,理由除了『微量侵害不構成侵害』的所謂『微

65 Karen Moseberger & Harold Wolman, H. Policy transfer as a form of prospective policy evaluation: Challenge and recommendations. 63 PUBLIC ADM. REV. 428, 430-433 (2003).

66原文為“ To provide for appropriate remedies for prison condition lawsuits, to discourage frivolous and abusive prison lawsuits, and for other purpose. Federal documentS. 1279 (IS), 104th Cong., 1st Sess. (1995).

一般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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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譯 文 量保留』理論外,也在於珍惜寶貴司法資源,避免因濫訴而遭到濫用。68

這是表詮的文字敘述,從正面肯定立法與實務上應限制受刑人濫用司法救 濟。

從「問題及目標的相似性」方面而視,釋字

755

號解釋文及部分大法 官理由書中雖有提及提供受刑人司法救濟應避免被受刑人作為濫訴之工具。

但,美國「監獄訴訟改革法」之立法,是呼應公眾對受刑人濫訴之反感所規 畫之政策。釋字

755

號解釋係就保障之受刑人基本權利時,順帶提及法院不 應過度介入監獄管理。兩者間主要關注焦點不同。

二、實施場域的差異方面

( Differences in Setting)

比較「實施場域的差異」係指兩個國家政策的實施場域的某些內部或 外部的諸多因素的重要差異,可能影響到政策借用的成敗,如:政治、社會 和經濟制度、文化、公眾輿論、可運用的資源或其他背景因素69。本文僅討 論美國「監獄訴訟改革法」與我國大法官釋字

755

號中,對監獄這個場域所 被賦予的行政職權的描述。

美國「監獄訴訟改革法」中對監獄場域行政職權的描述偏向結構功能論 的觀點,其認為監獄這個子系統的行政職權在於維護社會整體之正常運作、

存續與發展。例如在美國「監獄訴訟改革法」中「有關監獄處遇給予受刑人 適度的救濟」

(Appropriate remedies with respect to prison conditions)

一節,

提及:「法院給予救濟時,應充分衡量給予該救濟可能會造成公共安全或刑 事司法系統運作的任何不利影響。70」文字敘述中將「給予救濟」與「造成 公共安全或刑事司法系統」作一個連結。其意謂著,法院在裁定該訴訟案件 是否進入審理,並非僅僅考量到受刑人於訴狀中所提及的訴訟標的,法院一 方需聯想到法條中所指涉受到影響的對象。從政治語言學71來看「給予救濟」

68參見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9段。相似的見解,參見司法 院釋字第755號解釋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13段。

69Moseberger & Wolman, supra note 64,at 432-433.

7018 U.S. Code § 3626. (a) (1) (A) (2012).

71、施正鋒,語言的政治關聯性,收於:施正鋒編,語言政治與政策,頁561996年)。

美國﹁監獄訴訟改革法﹂:抑制受刑人利用司法救濟對監獄行政機關進行濫訴之探討

是自變數;應變數則為「公共安全或刑事司法系統」,而可能會何種程度的影響,

這是無法量化的社會問題,該法以「任何不利影響」形容之。其實,這就提示 法院應「充分衡量」(亦即窮盡其所能地)設想到:這樣的訴訟案件不僅關係 到卷宗上的訴訟標的,尚將直接地對監獄的行政職權、刑事司法系統或間接地 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損害。就指涉的對象來看:美國「監獄訴訟改革法」所提 及的「公共安全或刑事司法系統」遠已超出監獄這個場域內部運作的問題。

而,大法官釋字

755

號則對監獄職權的描述,欠缺類同美國「監獄訴訟改 革法」從結構功能論的觀點對監獄場域的描述。這可見諸於釋字

755

號解釋理 由書:「鑑於監獄為具有高度目的性之矯正機構,為使監獄能達成監獄行刑之 目的(含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對受刑人施以相當之矯正處遇、避免受刑人涉 其他違法行為等),監獄對受刑人得為必要之管理措施,司法機關應予較高之 尊重。72」就指涉的對象來看,其僅列舉監獄這個場域內部的運作,包括

:

監獄 秩序及安全、受刑人之矯正處遇、受刑人違法行為。釋字第

755

號解釋並沒有 傳遞出一種類同美國「監獄訴訟改革法」將監獄這個場域的功能鑲崁於整體社 會之中的功能與價值。某些文字敘述乃至以批判、衝突、宰制的觀點來看待監 獄這個場域的存在,令實際上進行審判的法院認為「介入監獄事務」是合理的 偏頗意向73

三、政策執行評估

(Policy Performance)

政策執行評估係有系統地研究政策執行過程與結果,表列該國所施行政策 的優點、缺點或政策理念的展現與演變。美國「監獄訴訟改革法」的諸多措施 與執行結果如前所述。惟其法條中的語言運用頗值得探討,而這亦牽涉到法院 一方如何決定該項訴訟案件是否予以受理?如何判斷某件訴訟是否值得進入法 庭中進行爭辯?

72、參見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理由書第9段。

73諸如:「本號解釋讓陽光得以射入『特別權力關係』最後一個陰暗的角落--監獄。」顯示 出監獄行政職權(尤其是保障社會安全之功能)未能地讓法界人士意識到,此類文字令人不 堪。參見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湯德宗大法官提出、陳碧玉大法官加入部分協同意見書第

一般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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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譯 文 同樣問題出現於我國釋字

755

號解釋中,其提出三項受刑人的訴訟得

進入法庭審理的原則。其中受到質疑的一個原則即是:「監獄處分或其他管 理措施之侵害程度非顯屬輕微。」何謂「侵害程度非顯屬輕微」?蔡明誠大 法官述及:

但顯屬輕微與輕微如何判定,有無客觀合理之判斷標準,尚待推 敲。此是否會增添實務上認定之困難度或爭議,因其涉及侵害程 度之高低及是否具顯著性,兩者在實務個案認定時,往往不易建 立客觀且合理之標準74

「監獄訴訟改革法」中對於這個問題也並沒有給予切確的評估標準,

美國法院在面對「監獄訴訟改革法」法條中的詞彙,諸如:嚴密剪裁

(narrowly tailored)

、最少介入

(least intrusive)

等法定詞彙,而藉之以判斷是否進行 受理訴訟時,法院對於要考慮哪些因素其實並不清楚75。常被提及的判決

Hadix v.Caruso

案中,直接認定所謂的「最少介入原則」是等同於早期「不

介入時期」的原則一般,亦即法院應盡可能地不介入監獄處遇的爭議76。為 什麼會有這樣的認定!於美國「監獄訴訟改革法」中「有關監獄處遇給予受 刑人適度的救濟」

(Appropriate remedies with respect to prison conditions)

一節所提及的:「法院給予救濟時,應充分衡量當給予該救濟可能會造成公 共安全或刑事司法系統運作的任何不利影響77。」所謂「充分衡量」一詞並 沒有確定的界限。事實上,所謂的「充分衡量」是根據知識的擴充而擴充的,

74、參見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蔡明誠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第4段。

75 Kiira J. Johal, Judges behind bars: The intrusiveness requirement's restric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lief under the prison litigation reform act. 114 COLUM. L. REV.

715, 746 (2014) (revealing that [c]ourts are unclear and divergent as to what factors to take into account when making intrusiveness determinations, particularly with respect to the extent the statutory language regarding need and narrowness should be encompassed.).

76 Hadix, 461 F. Supp. 2d at 587 ( stating that Although much was made of the enactment of the PLRA at the time, its actual standards are consistent with traditional norms of non-interference with state regulation of prisons. However, such norms and standards must, as the statute recognizes, give way to constitutional standards to prevent ongoing violations, including those under the Eighth Amendment.).

7718 U.S. Code § 3626. (a) (1) (A)(2012).

美國﹁監獄訴訟改革法﹂:抑制受刑人利用司法救濟對監獄行政機關進行濫訴之探討

這個詞就語言運用上是隱含著無限擴充的可能78。初始先由法官自己的心證,

但法官的心證在「充分衡量」這個法定詞彙下是明顯不足的,法官不能僅僅依 賴直觀或先驗的思維進行決定;亦即,法官進行主觀判斷之外,更需納入諸如:

客觀地、經驗主義上的、科學的、預測的知識等,作為「充分衡量」一詞的依 據。再者,當「充分衡量」一詞所指涉之目的,在法條中被擴展到「可能會造 成公共安全或刑事司法系統運作的任何不利影響」時,法院一方的判斷本就不 能僅侷限於法官自身的臆測。這是由於法院一方無法主觀地從經驗上體認到監 獄行政職權、社會安全是否因該訴訟受損;也甚難客觀地藉由科學知識判斷哪 些因素應納入考量!法院一方所具備的能力並不含括這些範疇的專家知識與經 驗79。透過立法者斟酌所產生的法條文字,侷限了司法權任意地介入監獄行政 事務!

在文檔中 9 第卷 (頁 13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