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科技設備監控在適用對象上目前僅針對假釋或緩刑中,且經觀護 人評估認有必要實施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相較於歐美諸國,發展歷史未長,
但一路走來卻也穩健踏實,慢慢有了自己的風格與模式。以下即針對本文研 究發現,搭配未來的社區監控發展策略提出幾點建議。
一、良好健全的防治網絡才是犯罪預防之良方
綜觀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修正,多與社會發生重大矚目案件有關。
在大眾輿論壓力及傳統應報主義的交互影響下,民眾對於犯罪者往往抱持著 隔離或懲罰的態度。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的再犯率在統計數據方面的表現 確實較沒有實施監控為低。然而,針對高再犯風險的性侵害加害人,完善的 治療配套方案以及健全的防治網絡才是再犯預防的根本。透過警政、衛政、
社政、勞政等協力機關的專業資源結合才能夠降低再犯風險,確保社會大眾 安全。
我國科技設備監控之發展回顧與未來展望
二、投入充足的人力與資源,建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我國的科技設備監控業務,目前由法務部督導臺高檢負責採購與執行。臺 高檢僅配置一名觀護人綜理全國性業務,人力著實吃緊。依照「科技設備監控 實施辦法」,執行監控業務之主體為觀護人。科技設備監控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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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65
天、每日
24
小時均需執行之業務,各地檢署觀護人分為平日與假日以兼職方式輪 值。夜間或例假日若遇有突發或違規狀況,觀護人必須即時處理,造成觀護人 生理、心理及業務極大負擔。復依據該「實施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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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2
項規定:相關機關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並得視需要設置監控中心及相關人員。成立監控中心 統一監控案件動態,使案件及系統設備集中管理。集中式管理有利執行流程與 問題處理標準化,以及執行數據和經驗的大量累積。也可使監控業務得加以深 化,避免監控執行主體變動頻繁。
三、持續導入新的科技與知識,強化執法者的管理技術
GIS
地理空間資訊軟體導入科技設備監控在我國實務已有多年,然而善用 從受監控者所累積的行蹤軌跡或出沒熱點以進行行為分析、研判與預測,始能 持續不斷深化執法者的知識及技能。在此同時,也必須澄清外界對於科技設備 監控可能過度侵入隱私或破壞人權的疑慮。除了完善有關執行監控的法令與作 業要點外,執法者尤須自律、自制,不可連結不當之用途。除此之外,接軌目前國際間盛行的犯罪人管理模式,如
COSA
、RNR
以及 美好生活模式(GLM)
等等,融入到互動管理的策略當中,亦是強化執法者專業 知能的重要基礎。四、區分不同族群管理,訂立合理評估解除機制
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依其年齡、所犯案由以及刑期等不同特性,即使同 被評定屬於中高再犯風險者,監控管理的策略也未必相同。畢竟,科技監控是 為人而存在。而非倒過來,人為了科技監控而存在。本文反對為了監控而監控,
實務交流
6
或是因為監控抹滅了一個人在存在尊嚴。因此,受監控者如能配合社區治療 課程,以及各項執法者所交付的命令,在再犯風險已經審慎評估明顯降低情 況下,仍應立即予以解除。
五、防治網絡為防制再犯的主因,科技監控僅為輔助工具
部分立法者著眼科技設備監控的成效,希望進一步研究能否推展適用 於毒品、酒駕或家庭暴力等犯罪類型。惟欲擴大科技設備監控的實施,尚需 深入探究輔以科技監控必要性之犯罪類型,並就問題肇因、現行方案侷限、
科技監控設備之限制進行研析,以釐清該犯罪類型運用科技監控設備之適切 性。目前我國的科技設備監控,主要提供乃
GPS
定位系統功能,可立即得 知受監控者之所在位置,但卻無法知悉其當下之行為。若涉及毒癮、酒癮等 物質濫用問題,處遇方針應著重轉介醫療體系,協助監督物質濫用者降低成 癮性,並提供適當就業及生活安養協助。透過「全人性處遇」引導其戒絕毒 品,走上復歸之路;家庭暴力犯罪者,探究其本質在於加害者對於性別認知 歧異以及暴力傾向,須積極掌握加害人參與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情形,藉以降低加害人再次實施暴力之可能性。社會安全網之成功,需由柔性處遇 與剛性監督交織而成,僅偏向監督而忽略處遇,終將與社會復歸的目標背道 而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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