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住宅竊盜犯罪偵查
一、犯罪偵查定義與流程
犯罪偵查是一種「高度智慧性」的活動,它主要目的乃是在偵查「人」、鑑 定「物」,搜集犯罪證據,以瞭解犯罪事實之真象(李昌鈺, 1999)。亦即偵查機關 針對違法作為或不作為,以發現犯罪情報、調查犯罪事實、追查贓證物、逮捕犯 案嫌犯,而重建犯罪事實價值的人、事、物,以作為提起訴追準備的一切合法調 查作為(Westton & Wells, 1985; 林燦璋等, 2004)。當有犯罪行為發生時,警察機關 之偵查人員即應立即展開偵查活動,並將犯罪嫌疑人緝捕歸案。美國之重大刑案 依處理時序先後,其偵查流程如圖2-1 所示;有關初步偵查計有三種情況(Charles R.
Swanson, Neil C. Chamelin, & Territo, 1996; 林燦璋等, 2004):
(一)現場逮捕(on-scene arrest)
犯罪嫌疑人有時候會滯留現場,觀看警察偵辦情形,警方有機會在現場加以 逮捕。
(二)緊急搜索(hot search)
加害者確信在犯罪現場的附近時,針對犯罪現場的鄰近特定地區所作的搜查。
(三)暖搜索(warm search)
加害者有可能出現附近,對於犯罪現場附近的一般地區所作的搜查。
以我國為例,依據內政部警政署頒訂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警察偵查犯罪 手冊, 2008)所列之偵查程序,我國犯罪偵查流程為偵查責任區分→發現犯罪→現場 處理→案情研判→實施偵查計畫→實施偵查作為→偵訊與製作筆錄→移送地檢 署。其流程圖如圖2-2 所示。
圖 2-1 美國重大刑案偵查流程圖
資料來源:(Charles R. Swanson, et al., 1996; 林燦璋等, 2004),本研究整理
二、住宅竊盜犯罪偵查作為
英國學者Coupe, Tim 及 Griffiths, Max(1998)曾於英國犯罪學會議中曾發表一 篇有關警察受理住宅竊盜案件後,所採取的偵查作為程序。從證據之使用、警方 作為之效率、竊盜現行犯之逮捕、被害人之訪談、被害人鄰居之訪談、現場鑑識 人員之勘查、偵查人員之現場訪查、進一步之偵查作為等,都有詳細之討論,也 是目前警察機關對於住宅竊盜犯罪最常使用之偵查方法與作為(Coupe, et al., 1998)。
美國學者 Ronald F. Becker 對於住宅竊盜犯罪所歸納之偵查作為(Becker, 2005),與我國目前實務單位規定之作業手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2008)亦大同小 異;巡邏員警接到通報,初抵竊案現場時,第一件事就是保全現場的完整性,等
此外,亦有學者曾經提過侵入竊盜之偵查要領,分別為現場訪問、遺留物、
地緣關係之偵查、犯罪模式之運用、鎖定慣竊偵查、情報佈建與運用等,其中,
在地緣關係之偵查方面,指出竊犯欲作案時,通常會考量風險性高低與報酬性多 寡,因此,在目標的選擇,會從自己熟悉的場所做為優先對象,而以竊犯與犯罪 現場之關係,所實施之偵查,稱為地緣關係偵查,而地緣關係偵查可從犯行狀況 認定竊犯與被害人有熟識關係,或從現場狀況予以判斷地緣關係之有無,再從這 些與被害人有關係的人之中,從中篩選有犯罪動機、有犯案機會者,以縮小嫌疑 犯對象範圍並進行下一步偵查(楊士隆等, 2004)。
三、小結
由上述文獻可知,現行的住宅竊盜犯罪之偵查作為,大致上可歸納為受理報 案、現場處理、案情研判、佈線追蹤、查犯追贓等步驟,原則上警察受理報案後,
會通報轄區員警前往報案之地點,一方面保全現場跡證,一方面彙整目擊證人之 供詞,對於竊嫌之身體、衣著特徵、交通工具種類、失竊物品種類,以及逃逸方 向等資訊,馬上通報線上警網,緊急實施攔截圍捕勤務;在現場的部分,依據犯 罪現場竊嫌所遺留的跡證,例如腳印、指紋、纖維、DNA 等物理證據,進入方向、
進入方法、竊盜過程、竊取財物種類、逃逸方向、逃逸方法等行為證據,以及被 害人、家屬、證人、鄰居等人證證詞,並利用這些資訊作為基礎,以及警察於易 收贓場所布置的情報佈建,研擬偵查方向,策訂偵查作為,以判斷竊嫌之身分,
並追回失竊之贓物。所以,竊嫌於犯罪現場所遺留可利用的跡證愈少,對於警方 辦案的成效愈不利,尤其目前的傳播媒體發達,很多竊盜嫌犯都知道警察的辦案 方式,在犯案過程中,都會避免留下跡證以遭到逮捕;現場沒有留下可用的證據,
竊取的均是易銷贓而不易追查之物品,再加上沒有目擊證人的證詞,這是警方使 用的竊盜偵查方法所遭遇到的瓶頸,而這也解釋了為何住宅竊盜犯罪之破獲率只 有三成左右的其中一項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