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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類建築物火災特性分析

第三章 住宅類建築物防火安全改善方案

第一節 住宅類建築物火災特性分析

集合住宅火害因子甚多,以下將防火評估之火害因子區分為住宅及 大樓公共部份兩大類:

一 、 住 宅 防 火 評 估 之 火 害 因 子 (一)電線

(1)插座未處於潮濕情形(如積水處或陽台上有安裝防雨型插座)或 未破損鬆動積污等。

(2)插座或延長線使用未過載(如未利用分叉、多孔插座,同時使用 多項電器或任意增設燈泡、插座等)。

(3)電線無表皮損壞或遭鼠咬過情形。

(4)使用延長線是否經過標準檢驗合格(如 CNS 等)。

(二)電器

(1)電器插頭無過髒或積污(如浴室抽風馬達等)。

(2)瓦斯熱水器是否安裝在室外通風良好或室內具有強制排氣設備 之地方。

(3)電器設備使用無異狀(如洗衣機無震動劇烈,魚缸馬達未過熱,

電熱水器自動調節裝置未過熱)。

(4)使用電器設備是否經過標準檢驗合格(如 CNS 等)。

(5)電源開關控制箱內未使用銅線代替保險絲。

(6)未將衣物置於電暖爐上方或藉由電暖爐或台燈烘烤衣物。

(三)廚房

(1)瓦斯管線無洩漏、老化現象或遭鼠咬。

(2)瓦斯用橡皮管未過長且加裝安全夾,以防止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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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烹飪食物之湯汁未盛過滿,以免溢出淹熄火焰。

(4)使用瓦斯前確認是否有無漏氣並注意通風良好。

(5)限制兒童進入廚房玩耍或玩弄瓦斯開關。

(四)消防安全設備

(1)是否有設置居家用滅火器。

(2)是否有設置獨立式探測器(警報系統)。

(3)瓦斯使用處是否有設置瓦斯探測器。

(4)是否有設置緊急照明燈。

(五)使用管理

(1)陽台鐵窗之逃生窗口未上鎖或上鎖時方便取得鑰匙。

(2)緊急時能藉由陽台或窗戶順利逃生(如陽台裝設鐵窗預留逃生 窗口)。

(3)外出時未將行動不便者或幼童獨留於屋內。

(4)未於床上吸煙,及禁止孩童玩火。

(5)裝修採用耐燃材料,地毯及窗簾其材質使用非易燃物。

(6)撥打 119 時詳細敘述災害地點或附近顯著目標。

二 、 公 共 部 分 防 火 評 估 之 火 害 因 子 (一)防火避難設施

(1)出入口或走廊樓梯間是否未設置易燃物品、鞋櫃雜物或機車。

(2)大樓是否有二個以上之出入口。

(3)是否順利到達屋頂避難平台(如屋頂避難平台出口未上鎖、走道 上未推放雜物)。

(4)大樓防火門是否有經常關閉且相關安全門未上鎖。

(5)公共設施未任意打通區劃。

(二)消防安全設備

(1)大樓是否有設置滅火器並知道滅火器如何使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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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樓是否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且正常堪用。

(3)大樓是否有設置室內消防栓且正常堪用及瞭解使用方法。

(4)大樓是否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5)是否有定期委託專業消防設備人員保養或檢修申報。

(三)周圍環境

(1)大樓防火巷是否未阻塞且未有道路設攤情形。

(2)是否有影響消防車或救災車輛動線及操作空間及影響逃生救災 之違章建築物。

(四)使用管理

(1)是否有設置大樓管理委員會。

(2)是否有定期每半年教育訓練及設備使用說明之宣導。

(3)祭祖、焚紙時是否有注意火種及火源。

(4)是否有設置社區聯防、警民連線及錄影監視系統等社區安全機 制。

(5)是否有加強輔助逃生避難。

(6)大樓是否有實施施工中防火安全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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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住 宅 類 建 築 物 防 火 安 全 改 善 方 案

本計劃依據住宅類建築物火災案例特性、火害因子,針對 5F 以下 集合住宅類建築物,研擬建議改善方案如下:

一 、 集 合 住 宅 應 於 住 宅 內 及 公 共 空 間 設 置 手 提 滅 火 器 說明:

1、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 條規定集合住宅總 樓地板面積在150m2以上,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10m2 以上場所即應設置滅火器。

2、滅火器設置時應視住宅潛在火災性質,選用具有 A、B、C 類火 災滅火效能者。圖3-1 為設於住宅內可選用之小型滅火器。

二 、5F以 下 集 合 住 宅 類 建 築 物 應 設 置 警 報 系 統 (一 )集 合 住 宅 應 設 置 住 宅 用 火 災 警 報 器

說明:根據以往火災案例可知,若能早期探知火災訊息是減少生 命財產的損失非常重要的一環,對於未達〝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 條規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之集合住宅,住戶與臥室、走廊、閣樓、客廳等空間,

應設置符合內政部消防署函頒「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技術規 範」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如圖3-2 所示。

(二 )集 合 住 宅 應 設 置 獨 立 型 瓦 斯 漏 氣 及 一 氧 化 碳 檢 知 器 說明:

1、一氧化碳是液化或天然瓦斯燃燒不完全時所產生,由於它無 色、無味、無臭的特性,不容易被人察覺卻在數分鐘內就可 以使人致死。

2、根據以往火災案例可知住宅使用瓦斯燃燒不完全產生一氧化 碳、或洩漏造成瓦斯氣爆引起的火災或傷亡不斷攀升,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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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備

兩 方

內當人們處於睡眠當中,聽覺最敏銳,觸覺次之,視覺再次 之,嗅覺是沒有反應的,若是一氧化碳或是瓦斯洩漏、火災 發生時,很多人都是無法及時警醒,被發現時都還躺在床上

,沒有任何掙扎或逃生的跡象。故住宅設置獨立型瓦斯漏氣 及一氧化碳檢知器能有效降低災害,如圖3-3 所示。

三 、5F以 下 集 合 住 宅 應 依 建 築 型 態 於 公 共 部 份 設 置 避 難 逃 生

(一 )避 難 逃 生 之 標 示 設 備 說明:

1、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 條及 146 條規定 集合住宅之公共部份應設置引導避難逃生之標示設備。

2、標示設備分為標示燈(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與避難 指標。設置標示燈時應採用高效能光源以節能減碳,設置避 難指標時可採用螢光材質效果較佳。

表3-1 為標示燈採用光源電費之比較。樓梯及通道間可張貼具 有避難引導之螢光貼紙,如圖3-4 所示。

(二 )設 置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說明:

1、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及 179 條規定

,集合住宅除避難層以外之公共空間應設置急照明設備。

2、緊急照明設備應採用高效能光源以節能減碳如圖 3-5 所示。

(三 )各 住 戶 僅 一 處 出 入 口 , 且 全 棟 僅 設 一 座 直 通 樓 梯 (無 法 向 避 難)時 , 住 戶 應 設 置 避 難 輔 助 器 具

說明:當建築物形態無法提供住戶兩方向避難時,於住戶內外部 應設有避難器具輔助逃生,避難器具如圖3-6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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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5F以 下 集 合 住 宅 可 依 建 築 型 態 設 置 簡 易 撒 水 設 備 (一 )簡 易 室 內 消 防 栓 設 備

說明:

1、未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 條規定應設置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集合住宅,可就民生用水給水系統於各層 設置簡易室內消防栓設備。

2、5F 以下集合住宅建築物之規模,多屬未達應設室內消防栓設 備之場所,對於火災初期之滅火需求,可就民生用水給水系 統中之給水立管,連接至住戶陽台處設置1 英寸出水口,及 15m 以上水帶或橡皮管(類似第二種室內消防栓),平時可供 澆花、洗地板等,火災時供初期滅火一舉兩得,本設備係利 用住戶原應設之民生用水給水系統增設故成本低且不須特別 維護,如圖3-7 所示。

(二 )簡 易 自 動 撒 水 設 備

說明:5F 以下集合住宅建築物之用途與規模,依”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 條規定,屬免設自動撒水設備 之場所,對於住戶內高火災潛在危險空間(廚房等)火災初 期之抑制擴大、滅火需求,可就民生用水給水系統中供應 各住戶之給水立管,於廚房、房間等之天花板設置撒水頭 (小區劃型或側壁型)進行防護,本設備係利用住戶原應設 之民生用水給水系統增設故成本低且不須特別維護,如圖 3-8 所示。

五 、 建 築 防 火 設 施 改 善 方 案

(一 )住 宅 類 建 築 物 公 共 空 間 之 裝 修,應 使 用 耐 燃 或 不 燃 材 料 說明:5F 以下集合住宅建築物雖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

編第三章第五節之內部裝修限制範圍,但考量此類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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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霧警報器 煙霧警報器(附照明燈)

獨立式感煙警報器 獨立式感溫警報器

乾電池式警報器 交流 110V 警報器 (本研究整理)

3-2 各類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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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及一氧化碳》兩用偵測警報器 (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 (本研究整理)

3-3 獨立型瓦斯漏氣及一氧化碳檢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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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通道張貼之螢光貼紙圖 走道張貼螢光貼紙

樓梯張貼螢光貼紙圖 住戶公共部份可安裝全方位逃生引導系統

全方位逃生引導系統圖 LED 之避難方向指示燈

省電LED 逃生方向燈 (本研究整理)

3-4 避難引導螢光貼紙及省電 LED 逃生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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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 人體感應自動照明燈

多功能型緊急照明燈 (本研究整理)

3-5 緊急照明設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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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納式緊急避難逃生梯 緩降機

直降式救助袋 斜降式救助袋 (本研究整理)

3-6 緊急避難器具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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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整理)

3-7 民生用水給水系統於各住戶設置簡易室內消防栓設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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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生用水給水系統於各住戶設置簡易自動撒水設備圖

側壁型撒水頭 向下型撒水頭

側壁型撒水頭 (本研究整理)

3-8 簡易自動撒水設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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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標示燈採用光源電費比較表

標示燈使用電費比較表 使用電壓:110V/220V

採用光源 尺寸 消耗功率 用電量 一年電費

傳統日光燈管 大型 51.7W/48.4W 37.3 度/34.9 度 (約)820 元/766 元

冷陰極燈管CCFL 大型 12.76W/13.2W 9.2 度/9.6 度 (約)202 元/211 元

LED 燈 大型 8.14W/7.92W 5.8 度/5.7 度 (約)127 元/125 元 (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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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防火避難安全建議改善方案彙整表 一、集合住宅應於住宅內及公共空間設置手提滅火器(如圖 3-1) 二、5F 以下集合住宅類建築物應設置警報系統

(一) 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集合住宅,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如圖 3-1)

(二) 集合住宅應設置獨立型瓦斯漏氣及一氧化碳檢知器(如圖 3-3)

三、5F 以下集合住宅應依建築型態於公共部份設置避難逃生設備 (一) 避難逃生之標示設備(如圖 3-4)(如表 3-1)

(二) 設置緊急照明設備(如圖 3-5)

(三) 各住戶僅一處出入口,且全棟僅設一座直通樓梯(無法兩方向避難)時,住戶應設 置避難輔助器具(如圖3-6)

四、5F 以下集合住宅可依建築型態設置簡易撒水設備 (一) 簡易室內消防栓設備(如圖 3-7)

(二) 簡易自動撒水設備(如圖 3-8)

五、建築防火設施改善方案

(一) 住宅類建築物公共空間之裝修,應使用耐燃或不燃材料 (二) 5F 以下集合住宅之主要公共樓梯應具安全梯之構造

(三) 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制度進行「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估」

六、使用管理與安全維護改善方案

(一) 避難逃生樓梯及主要出入口應加裝監視器以防止人為縱火

(二) 樓梯間、屋頂避難平台及大門口不可堆放易燃物品,頂樓露台之出入口及通道

(二) 樓梯間、屋頂避難平台及大門口不可堆放易燃物品,頂樓露台之出入口及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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