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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超高層建築物避難安全對策 3.超高層建築物避難安全對策

3.1. 保持通暢避難路徑

3.1.1.避難路徑之組成 3.1.2.兩方向避難原則 3.1.3.避難路徑設計原則 a.確保兩方向避難路徑 b.走廊等的型式

c.應設有避難誘導設備 d.符合日常動線及避難本能

3.1.4.避難層應至少保留二分之一以上淨空

【說明】

3.1.1 避難路徑之組成

超高層建築物的避難路徑可從裙樓及塔樓部分兩部分探討,一般裙樓較低,

人潮較多,多為商業用途,塔樓部分距地面層高,用途較為單純且管理較為 嚴格,一般可從起火室、火災層及非起火層三個部分加以分析,其中非起火 層又因火焰燃燒特性及煙氣熱浮現象,主要指火災層上層。因無法預測火災 發生的樓層,所以整棟大樓均應以起火室、起火層來加以檢討設計,以逃生 避難行動而言,其危險順序依序為起火室─起火層─火災層上層。

3.1.2.兩方向避難原則 確保兩方向避難路徑

即使超高層建築中對防火構造、裝修材料及火氣及電器用品使用管制嚴格,

並非起火機率大的場所,但在逃生避難計畫中,仍需假設建築物的各個地方 隨時有火災發生的可能性,所以,應設法使可能發生火災的地方,盡量滿足 火災時有兩個以上的避難路徑。

在「建築技術規則」中即以最大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的規定,以確保兩 方向避難原則。

1.走廊的兩方向避難

超高層建築物特別於塔樓部分的走廊有單走廊及雙走廊等的型式(如第二章 第三節國內外案例分析),走廊的端點應為樓梯或出入口,若配置困難時,

亦可設置陽台並配合避難器具孔道或器具,以達兩方向避難的原則。採雙走

廊型式,除兩端之外,亦應在中間段留設可相通之路徑。

2.居室內的兩方向避難

有逃生能力不足的情況,在居室及走廊間區劃的開口部為防火上的弱點,因 此在避難設施的設計上,應採防火門,居室另側亦可利用陽台的設置,使居 室有兩方向避難的通路。

3.1.3.超高層建築物避難路徑的設計原則:

1.第一次安全區劃避難通道要簡捷,少曲折,避免 90°以外的轉折,轉彎處應設 誘導設備,以幫助快速逃生避難。

2.在避難路徑設計過程中應考慮避難人員的心理因素,如回巢本能、向光本 能、左轉本能、躲避本能、追隨本能,並據以作出相對因應對策。

3.避難通道應考慮有效寬度,特別是避難通道與逃生樓梯或出入口的有效寬度 應足夠,避免產生滯留、瓶頸的狀態,而影響逃生避難的安全性。

4.超高層建築物特別於塔樓部分,避難通道應設有避難誘導設備,並維持避難 所需的最小照度以及保障避難不受煙氣污染的煙控設備,且與安全區域相 連通。

5.超高層建築物特別於塔樓部分,避難路徑應為一獨立安全區劃,路徑兩側避 免不必要的裝飾懸吊物,懸吊隔間繫件應採耐高溫材料,避免因高溫破壞而 影響避難疏散行動。

6.避難通道不得有台階,若有高低差時應以斜坡道(1:10 以上)代替。

圖 3-1 避難路徑架構及流程 3.3.4.避難層應至少保留二分之一以上淨空

超高層建築物人員使用密度高,因此在緊急避難時,地面避難層為一般各樓層 避難時必經之樓層,為不妨礙避難層通往戶外之避難動線,於歐美先進國家及日本 地面避難層大都保持淨空,以免造成避難瓶頸、擁塞並阻礙消防救助滅火工作之進 行,因此建議地面避難層應至少保留二分之一以上的淨空面積。

第一次避難區劃

第二次避難區劃 二次避難路徑之

確保

1.中間避難層 2.屋頂直昇機停

機坪

3 屋頂避難平台

第三次避難區劃 緊急避難昇降機

相對暫時安全區

安全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