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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險創新與保險法規調整現況及困境

第二節 保險創新法規修正的困難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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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業者向主管機關提請建議修正

保險業者在保險實務運作中若遇到法規與實務不符的情形時,營運上會導 致消費爭議或執行上將產生疑慮,業者可藉由公聽會形式與主管機關告知現行 相關法規窒礙困難,進而提請主管機關對法規斟酌修正。如 2018 年 9 月,金管 會舉辦保險法修正公聽會,其中有針對團體保險的保險利益進行明確定義。有 壽險業者表示,增修條文中明訂團險要保人須為團體,受益人則須指定為被保 險人本人擔任,此法規的修正似乎未考量最低稅負制的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 人之細項規定,因此業者提醒主管機關可納入此事項進行修法考量。

綜合上述四種常見法規的修訂形式,觀其法規的修改緣由,主要為主管機 關受外界要求,而被動進行條文修改。可見此類法規革新的初衷皆以防弊性質 為主,並無創新意義。就保險業未來營運活動的發展來看,此類法規修改形式 並無鼓勵保險業追求創新、開發新興業務,僅是反映外界社會大眾之意見需求 作為監理回應。此外,面對法規防弊修正,主管機關具備主導性,可逕行修正 或向下委派產壽險公會研議修正建議。

第二節 保險創新法規修正的困難

除了一般法規命令修改的形式外,有另一種法規的修改具有實質創新性 質,屬於保險服務創新(Insurance Service Innovation)。此類創新法規的修正,過 去大都仰賴保險同業公會作為修法運作的樞紐。例如保險市場有一新興機會 時,保險業者常見作法,即透過產壽險公會向保險局爭取創新法規修訂與突 破。然而,此創新法規之運作機制,在現行金融科技趨勢下,需要更積極之創 新環境,否則修法過程常窒礙難行,造成創新無法落實。此將探討創新法規之 修正緣由以及現行修正執行遇到困難的可能癥結點。

一、 修訂保險法規以支持保險新興市場之拓展

保險業經營活動會隨時代的演進而有新興發展空間的需求。保險業者會順 應科技革新或時代演變而運用新科技、創新服務或新興通路,去創造新金融服 務。以壽險業為例,在 1997 年,隨著保險業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後,保險 業銷售模式由傳統業務員為主的通路型態轉而開發拓展電話行銷通路(高瑞霙, 2008);2001 年,在金融控股公司法通過後,讓銀行保險通路更能蓬勃發展(林 建智、彭金隆、吳佳寧, 2009);2014 年,隨數位化時代的來臨,相應的電子商 務順勢崛起,保險通路也順勢發展網路投保(邱荷雅, 2017)。

6 3C 策略為,「交叉銷售」(Cross Selling)、「成本減降」(Cost Saving)、「資本效率最

在世界經濟論壇(WEF)2015 年的趨勢報告中可知,銀行業是最先感受 到創新衝擊的產業,然而受到影響最大的產業被評斷為保險業。保險業在

適化」(Capital Efficiency),以上三種策略組合而成,因字首均有 C,取其義為 3C 策略。

由於科技基礎建設(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逐步完善,促使 P2P 保險興 起,也敦促保險業正進行快速的轉變(Soloshchuk & Kartashov, 2018)。科技步調 的變化意味在未來,全球最大的保險公司以及新興商業模型不可能如現今所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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