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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修復式正義之意涵

我國的法典制度中可發現某些條文或法規已經具有修復式正義的精神,如:

刑事訴訟法中之緩起訴、少年事件處理法、鄉鎮市調解條例、行政程序法、二二 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等,而國內修復式正義運用在調解制度上是近期的事,為 期讀者對修復式正義有更深一層的瞭解茲將修復式正義基本理念及學者理念介紹 如后:

許春金(2006:321-327)指出,修復式正義有五大基本理念

(一)不以「法律」的觀點來看待犯罪現象,而是以「社會」、「衝突」的觀點 來看待犯罪問題。

(二)是一種回復損害的「關係式正義」(Relational Justice)。

(三)修復式正義主張,藉著發現問題、治療創傷、回復損害而能進行廣泛有意 義的社會革新,從而為社會創建更多更好的「和平及福祉」,以達到復歸 的最終目的。

(四)修復式正義尋求加害人、被害人及社區的共同參與修復及治療。

(五)犯罪處理的場域在社區。

另外,莊忠進(2003)針對修復式正義的原理內涵,有下列的核心主張

(一)犯罪是破壞人際間信賴關係的行為,犯罪是在破壞人際之間的關係會導致 社會鍵消失或減弱,因此唯有透過寬恕、原諒、和解等方法來做填補損害 的動作,才有可能修補關係或是達到復歸社會的目的。

(二)處遇的目的在於填補損害:處遇所欲達到的目的是在填補損害,並避免關 係再次受到傷害。其最終本質就是犯罪者必須負起完全之責任,並履行對 被害者和社區的賠償或義務,才能真正復歸社會和修補受損害的關係。

(三)處遇的場所在社區:社區的立場和法院以及矯治機構相同,有義務提供並 強化支持的力量,填補損害,使犯罪者成為一個有責任的人,而重新回到 社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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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尊重被害者:這是最重要的,要讓被害者得到保護,身心傷害受到回復,

被害者不應受到任何的勉強及強制,是要自願且合意的參加程序,不需要 附帶任何條件的同意,整個修復關係程序的進行前提,是要被害者的同意 的,這就是對被害者的尊重。實踐修復式正義並沒有一定的模式,因為它 乃隨著文化而有所不同。

陳祖輝(2003)認為,被害人-加害人調解計劃並不是在期待加害人與被害人 能夠從事傷害立即治療,或是將悲傷解除,這個計畫期待”對犯罪與刑事司法研 究一個療程的第一階段。而對於該項計畫的認同與成效方面,以英國和美國的多 數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計畫為例,所謂認同係指經過調解之後,他們所認定的 正義是有意義的,並不是限於法律上的界定。而在滿意成效方面,他們認為經過 調解程序中的質問及會談之後,均可以獲得正義和滿意的結果。事實上,修復式 正義有其實踐的價值。例如,根據 Braithwaite(2002)對修復所作的全面性定義:

「對於財產損失的修復、對於傷害的修復、對於安全感的修復、對於尊嚴的修復、

對於法秩序和平的修復、對於社會支持的修復。」據此,修復利益可以由三個層 面來加以涵蓋:

(一)情感的修復

在修復式正義模式中程序的進行重視述說,讓加害人、被害人可以擁有充分 的發言機會,而非由專業人士所主導,紛爭的解決可以透過溝通。另外雖然並非 每件案子,被害人皆願意去面對加害人,也不一定會原諒加害人,但是只要雙方 合意進入程序就會有機會以修復的方式來消弭情感所受之損害。而被害人情感受 損可以藉著原諒加害人而得到修復。而原諒雖是對於錯誤的行為加以非難,但做 錯事情的加害人亦能夠說實話並真誠道歉得到被害人的同理,則雙方關係才能逐 漸修復。只有原諒才會對於未來帶來良好的情感關係。

(二)物質的賠償

在以往的歷史中,加害人對於被害人支付賠償金一直是解決紛爭問題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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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藉由賠償,加害人可以再度對於自我的價值獲得肯定,也可以讓加害人有 彌補過錯的機會。但是當國家集權起源之後,賠償金由單一給付被害人,到罰金 賠償金並存的情形,最後,賠償金漸由國家罰金所取代。當然並非國家對於被害 人的損害便全然不聞不問,被害補償制度 的興起是一個反應。早在 1957 年被害 補償制度之母(Margery Fery)便投稿『為了被害人正義』一文,認為在加害人沒 有資產的情況下,被害人想要獲得加害人的賠償可能很難,不符合正義。為了積 極強調犯罪所受的被害,應建立起國家補償制度,這樣的理念很快的在英國、紐 西蘭實施,而現今各國也都紛紛建立被害補償制度(張甘妹,1995)。但是這樣的 立法其性質恐怕是宣示的效果大於實際效果,在政府財政收支的條件限制下,被 害人想要從補償制度中獲得補償被視為幻想,而補償制度則淪為政治上的安慰 劑,成為欺騙被害人的糖果(許春金、黃翠紋譯,1998)。

(三)社會關係的修復

修復式正義認為犯罪是一人群關係的破壞,因此除了被害人個人之外,被害 人的家庭、加害人、加害人的家庭、社區和社會等,均與犯罪有相關聯,如此牽 一髮而動全身的關係,其社會關係的修復當然也必須要在當事人與社區之中來解 決。因此必須使社區內部的互動轉成為一個關係緊密的有機體,如此不僅可以解 決紛爭,更可以達到減少犯罪的預防目的從我國法制中某些條文或法規已經具有 修復式正義的精神,如:刑事訴訟法中之緩起訴、少年事件處理法、鄉鎮市調解 條例、行政程序法、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等

綜上所述修復式正義是現行刑事司法體系的轉向或替代性機制,是司法多元 性以及以國家為核心的司法制度外的另一種選擇,它的最大特色是較強調滿足被 害者的需求以及透過社區來解決衝突與反社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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