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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個案分析

第四節 個案深度訪談資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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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個案深度訪談資料分析

延續本章第二節對於個案之「備災救災與重建機制」,及第三節「募捐辦法」

之討論及瞭解後,本節將以公益勸募條例立法期間立委爭議之問題,及勸募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要點的疑慮,試圖從個案資料及訪談中,更進一步探討公益勸募條 例對「重大災難」勸募規範之適切性,藉由個案實務上之經驗及見解,使本研究 探討內容更貼近實務現況,並提供政府作為修訂條文之參考。

本研究主要訪談對象為個案機構秘書處處長,陳處長任職於紅十字會將近十 年,具有法律背景,及實際負責重大災難勸募之經驗,內政部舉辦公益勸募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座談時,亦代表機構受邀參與會議;同時亦代表紅十字會擔任 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常務監事,任期自 95 年迄今,對於自律聯盟所提「公益 勸募條例修正草案版本」亦提供殊多見解及建議。因此,其訪談內容對本研究具 有相當之參考價值。此外,為進一步具體瞭解個案機構募款必要支出結構,及內 政部委外查核結果之意見,亦非正式訪談秘書處財會人員。以下謹依本研究四大 構面各項議題,透過文獻探討、次級資料分析,以及個案深度訪談結果,彙整分 析說明如下:

一、勸募申請及許可

(一)、法定之勸募主體

公益勸募條例規範的勸募主體僅限於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 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等四種團體。然而公益勸募條例第 3 條規範本條例適用 範圍時,將政治及宗教團體排除適用,惟政治團體究竟是否為本法規範適 格之勸募主體,一直有許多不同的爭議和解讀。每當重大災難發生時,常 見政治團體紛紛發起勸募,亦未有任何單位提出質疑;學者官有垣(2003)

認為:「人民團體法所界定的三大類型團體,只有社會團體可泛稱為非營 利組織,職業團體與政治團體均不在非營利組織的界定範圍。」。又根據 內政部(2006,4)25表示,政治及宗教活動因性質特殊排除適用本條例,

25 自由電子報 2006 年 4 月 26 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apr/26/today-t1.htm。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瀏覽日期 201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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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活動另有尚待立法的政黨法及政治獻金法規範;但宗教團體所設立、

不涉宗教事務的公益團體和財團法人募款,則受本法規範。

從人民團體法的界定,政治團體並非勸募條例規範之適格勸募主體;

從內政部的解釋,政治團體本來就不得辦理募集與政治活動經費無關之勸 募活動。公益自律聯盟表示現行勸募條例第 3 條第1款第1項之但書,確 實容易令人混淆而各自解讀;因此,本研究認為對於政治團體於重大災難 時發起勸募情形,主管機關應加以宣導,以免觸法,並於法令上做明確之 文字修訂。

(二)、政府機關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可否發起勸募

勸募條例第 5 條規範政府平時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及外界 主動捐款,但遇「重大災難或國際救援」時,得對外發起勸募。自律聯盟 提出之勸募條例條文修正版本,則表示政府機關遇重大災難時可編列特別 預算,不該對外發起勸募,內政部並非公益團體,且為公益團體及勸募行 為主管機關,更是不宜自為勸募。對此,紅十字會受訪者表示:

發生重大災難時政府可編列特別預算因應,921 震災及 88 水災皆是如 此,實在沒有理由再向民眾募款。

此外,民眾捐給政府可以 100%免稅,捐給 NPO 卻只能限定在收入總額 的 20%以內免稅,同樣是捐款,稅基不一樣,因此勸募條例也規範政府不能 公開勸募,那麼為什麼重大災難時又要例外呢?

921 震災時政府募的善款用不完,拿去成立賑災基金會;88 水災時政 府募款拿去補助賑災基金會發放慰助金,顯見政府的執行效力不彰。重大 災難時政府執行特別預算,民間善用勸募款項,分工合作才是最佳的方式,

不應該隨意紊亂體制。

本研究認為國內發生重大災變時,政府機關發起勸募所得款項往往較 民間團體募得款高,以八八水災為例,內政部募得款高居第一,總計將近 新台幣 70 億元,排除企業捐款給政府之利益考量外,顯見民眾及企業對於 政府投入救災是給予肯定的;從租稅減免的角度來看,民眾或企業捐款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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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以百分百的扣抵所得或認列費用,捐給民間團體則有比率的限制,

這也是民眾或企業捐款的考量因素之一。

此外,政府機關發起勸募時並未比照民間團體申請勸募許可,更没有 擬訂募捐計畫,及募得款使用計畫;公益勸募條例也僅有第 6 條針對政府 機關作規範。勸募條例係規範勸募行為的專法,當政府機關遇重大災害發 起勸募時即為勸募團體,理應遵循勸募條例之規範,不該享有特權,包括 稅制上不公平的待遇等。

(三)、重大災難勸募是否應具備「救災執行能力或經驗」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辦理「國際救援」勸募活動,

不具有執行能力或經驗者,得不予許可。對於辦理「國內災害」是否應比 照「國際救援」具備執行能力或經驗,此外救災執行能力或經驗如何界定?

在條例中亦未明確定義。對此,紅十字會受訪者表示:

政府對於「具備執行能力或經驗」並未訂定明確的定義,實務上也不 容易定義。原則上應該回歸到組織設立宗旨來看,也就是組織的目的事業 是不是和救災或人道救援有關,否則任何團體只要撰寫募捐計畫,都可以 在重大災難發生時,為機構既定的服務對象發起勸募,資源可能就會散落 在無數個勸募單位,造成重疊、浪費,或無法匯集大眾捐款做整體重建規 劃。紅十字會近年在汶川震災及八八水災時,分別成立汶川聯盟及八八水 災聯盟,透過聯盟的平台運作,盟員可以提案申請重建計畫補助,經過專 案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經費補助至災區執行服務方案,使災區 居民得到生、心理重建的專業幫助,善款資源也能夠有合理的分配與運用,

這種聯盟平台合作方式應該是未來救災復原重建可努力的方向。

我們認為國內災害勸募之「執行能力或經驗」應該加以清楚界定;此 外,更重要的是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是否具備有這種審核能力跟人力。

本研究認為天然災害發生造成重大災難時,民間勸募團體不待政府徵 召即深入災區,參與救援行動或發放物資,據此而論國內發生重大災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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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募團體更應具備救災執行能力或經驗。然而現行勸募條例並未規範或列 為申請勸募許可之評估項目,以致於災難發生時,仍有許多非救援組織發 起「重大災害」勸募。如何界定勸募團體其組織公益目的事業與救災及重 建有關,進而確認那些團體得於「重大災害或國際賑濟」時發起勸募,此 乃值得深入探討之議題。

(四)、重大災難勸募活動期限

勸募條例第 12 條規範勸募期限最長 1 年。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期限結束 後,將捐款人資料、募得財物及收支報告公告徵信。惟募款期限結束再行公 告徵信,通常是 1 年以後。紅十字會受訪者表示:

紅十字會「重大災難」勸募期限通常都設定在 1~3 個月,主要考量災難 救助具有時效性;而且重大災難的勸募通常是情緒型的捐款,以過去汶川震 災、八八水災、日本震災為例,一般捐款的高峰期通常都在災變後 2 個月內,

捐款筆數與金額平均就可以達到總數額八、九成以上(如表 3-5);其次,我 們希望儘快掌握可用資金,以便能與受災國或受災地區確認重建認養計畫,

而且也能即時向捐款人公告徵信;因此,1~3 個月是我們認為最適當的期限,

對重大災難而言一年太長了,没辦法向民眾交代。

表 3-5「重大災難」勸募捐款筆數及金額統計表: 至 101 年 6 月 15 日止

勸募專案 勸募期限 項目 總募得款 勸募期

前兩個月

佔募得款 比率 汶川震災 97.5.12~8.11 筆數 292,604 280,666 95.9%

金額 1,619,378,786 1,397,255,082 86.3%

八八水災 98.8.13~11.14 筆數 678,084 582,980 86.0%

金額 4,937,964,112 3,691,850,806 74.8%

日本震災 100.3.11~5.10 筆數 433,897 422,545 97.4%

金額 2,566,485,066 2,280,781,591 88.9%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本研究者整理而成

依據內政部 100 年 12 月出具之「99 年度內政部核准勸募團體辦理勸募 活動募得財物數額、使用情形及流向案查核報告」資料,八八水災經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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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發起勸募之團體有 30 個,其中 16 個將勸募活動期限訂為 1 年;有 7 個 訂為 4~6 個月;有 5 個訂為 1~3 個月;另外有 2 個團體則是以 97 年度原已 申請獲准之勸募專案發起「八八水災」勸募。而「日本震災」時亦有 2 個團 體以同樣方式發起勸募。對此,紅十字會受訪者亦表示:

這兩個團體都是全國性團體,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而內政部能夠同意這 種變通方式,對於依法申請勸募許可的團體來說,非常的不公平。直接一點 說,就是根本没有擬定計畫就進行勸募,這已經違返了公益勸募條例「專款 專用」的原則,把重大災難募得款跟原本專案要執行的計畫混合使用,民眾 根本無法分辨自己的捐款到底是用在災區,還是其他地區。在同一個法律的 適用下,標準應該要一致,建議政府機關應該予以導正。況且這些團體都是 大機構,應該要有正面的作為,否則大家都藉由年度內已申請核准的勸募專 案,進行重大災害勸募,那重大災害勸募的整體概況,主管機關如何能掌握?

這兩個團體都是全國性團體,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而內政部能夠同意這 種變通方式,對於依法申請勸募許可的團體來說,非常的不公平。直接一點 說,就是根本没有擬定計畫就進行勸募,這已經違返了公益勸募條例「專款 專用」的原則,把重大災難募得款跟原本專案要執行的計畫混合使用,民眾 根本無法分辨自己的捐款到底是用在災區,還是其他地區。在同一個法律的 適用下,標準應該要一致,建議政府機關應該予以導正。況且這些團體都是 大機構,應該要有正面的作為,否則大家都藉由年度內已申請核准的勸募專 案,進行重大災害勸募,那重大災害勸募的整體概況,主管機關如何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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