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個案分析
第三節 紅十字會「重大災難」勸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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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合屋)等。
3. 重建階段:屬長期的工作(約 3~6 年),可分為軟體及硬體重建。硬體部 分包括:興建房舍(住屋、學校、醫院及其他),軟體部分包括:社區與 生活重建、急難救助及助學金、生計改善、建立社區的備災系統、減災、
防災、救災教育宣導等。
綜合上述所論,雖然備災主要是政府的職責所在,紅十字會亦扮演多重的輔 助角色,透過與政府及非政府組織的溝通及協調,可協助政府改善災害防救相關 計畫,使其更符合實際需求,增加整體的效率。紅十字會的備災救災作業體系發 展實際是在 921 之後,2001 年底,在國際聯合會與丹麥紅十字會顧問支持下,開 始規劃備災與組織發展計畫,並自 2002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止,
為期 4 年分 5 個階段實施,逐步發展成今日規模。目前台灣備災暨救災作業體系,
公部門除外,紅十字會是少數民間團體擁有搜救隊及裝備,並有備災物資儲存、
收容計畫與安置中心的單位,具實際輔佐政府及參與重大災難救災行動的組織之 一。
面對日趨專業的國濟賑濟救援需求,紅十字會除了逐步強化具備能量投入災 害賑濟與重建能力外,並從汶川震災、八八水災聯盟平台的運作,逐漸建立國內 NPO之間可協調合作的機制,具有擔負民間資源整合平台的功能,亦與政府、軍 方等建立常態合作機制,以協助政府因應減災、防災、救災之工作。
第三節 紅十字會「重大災難」勸募規範
紅十字會法在民國 43 年由立法院立法通過、總統頒布。依 據 紅 十 字 法 第 一 章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 紅 十 字 會 輔 佐 政 府 辦 理 關 於 國 內 、 外 災 變 之 救 護 與 賑 濟 。 因 此 , 當 國 內 發 生 重大災害時,紅十字會總在第一時間協助政 府進行救災行動並發起勸募。該會依據紅十字會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中華民國紅 十字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國內外募捐。並依據紅十字會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 定:紅十字會依本法第二十九條向國內外募捐,應訂定募捐辦法。前項募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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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規定募捐之用途、方式、期間、變更用途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據此,紅十字會勸募活動之規範,係依據該會民國 91 年 3 月 20 日 91 年第 1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91 年 4 月 15 日(91)社字第 0172 號函頒,並於 95 年 12 月 14 日 95 年第 2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募捐 辦法」。以下將該會「募捐辦法」條文要點,以及該會辦理勸募活動實務運作情 形,概述如下:
壹、紅十字會總會「募捐辦法」
紅十字會募捐辦法係於民國 91 年 3 月 20 日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同 年 4 月 15 日(91)社字第 0172 號函頒實施,因應「公益勸募條例」頒布實施,
紅十字會亦於 95 年 12 月 14 日 95 年第 2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紅十字 會募捐辦法」,以符合現況。全文共計十三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募捐方式:募捐分為「專案募捐」與「緊急賑災募捐」兩種。專案募捐:
本會為積極推動會務,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得擬定專案募捐計畫(詳 附件),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緊急賑災募捐:遇 有國內外突發重大災變時,由會長視狀況緊急對外籲請社會各界人士捐 贈財物,並進行緊急賑災。事後仍應提報理事會核備。(第二條)。
(二)開立收據:第三條「凡募捐所得財物,均應開立收據給予捐贈人。」
(三) 專戶儲存:募捐所得之款項,應以本會名義於合法金融機構專戶儲存;
至於募捐所得物資,應詳細列帳妥善保管處理。(第四條)
(四)募得財物使用規範:針對募得財物之使用及支用程序分別於第五、六、
七條訂定規範:「募得財物均應按照原定計畫及緊急賑災之目的執行,
非經提報理事會通過,不得移做他用。」、「募捐所得財物,其收支程 序應按照本會會計制度辦理。」、「如遇募捐計畫未列有之類同事故,
而情形緊迫必須立即予以救濟或處理者,會長得在原計畫所列「預備金」
項下酌情核撥,以應急需。並於事後提請理事會備查。」。
(五)募款成本:募捐活動期間之必要開支費用,得於公益勸募條例規定之範 圍內支應。(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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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 5、9、10、11、12、14、
條規定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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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會取得聯繫,以掌握最新災情狀況,並充份瞭解災區當地所需援助,
及該國政府對外來援助所持態度。最後由應變小組就災情及募款因素評估 後作成決策建議,由業務單位負責簽報。
2、擬定募捐計畫:業務單位依據紅十字會「募捐辦法」,確認勸募專案名稱,
擬具募捐計畫,計畫內容包括:目的、預定募捐總額、募捐對象及區域、
募捐方式、捐款保管方式、募捐期限、募捐費用來源、徵信方式、募捐所 得財物用途等,簽報會長同意。
3、開立捐款專戶:向財務單位取得「勸募專案」專戶銀行帳號資料。
4、發佈勸募:對外發佈新聞稿公告募款。
5、計畫追認:事後提報理(監)事會議追認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案。
二、募捐計畫擬定
重大災害募捐計畫之擬定,其募款預募金額及募款期間長短,依受災情形 及需求評估訂定,募款期間通常不超過三個月;預募金額因較難掌握,實際執 行亦時常會受媒體報導效應、災情持續擴大等因素影響,因此募款金額的變數 很大。而募捐所得財物用途,則先以緊急救援及重建工作等原則訂定,之後再 依此原則視災害重建需求,及實際募得款情形,擬定具體之募得款使用計畫。
三、勸募期間
1. 重大災害(例如:汶川、八八、日本賑災)募款期間,依勸募專案募款情形,
不定期由每天或每週對外發佈新聞稿,發佈最新勸募金額。
2. 每筆捐款均開立捐款收據,載明捐款姓名、捐款日期、捐款金額、專案用 途(專案名稱)。
3. 捐款徵信名錄定期於所屬官網公告徵信。
四、募得款使用計畫
1. 募得款使用計畫擬定:若為國際救援則與國際紅十字聯合會、受災國紅十字 會合作,取得最新災情及需求評估,再配合實際募得款情形與受災國紅十字 會協商來擬定具體可行之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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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募得款使用年限:通常為六年,於緊急救援後期開始規劃重建計畫,硬體重 建一般需時二年至三年,軟體重建最長六年。實際執行期間通常依據復原重 建項目及內容,以及可供使用資金狀況作成決定。
3. 募得款使用計畫審議:募得款使用計畫須通過理監事會議審議,並於執行期 間依實際進度,不定期向理監事會議提出進度報告,接受監督,相關會議資 料及記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 計畫執行完峻:計畫執行完畢,擬具結案報告(包括計畫經費使用情形)提 報理監事會議核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五、撥款原則
紅十字會不是捐款「轉捐單位」或「轉捐國」,而是災害救援行動「參 與者」,救援項目包括:緊急救援期間的賑濟、災民收容安置及災後復原重 建等。救援經費撥款原則視參與援助計畫內容而定,可分為兩種情形,第一 種是參與受災國家紅十字會的計畫,通常為未發起勸募但收到民眾主動捐款,
或有勸募但金額不大,即選擇參與受災國紅十字會有關緊急救援計畫並採一 次撥款;第二種情形為發起勸募並募得款有一定規模,則於緊急救援期間先 行撥付部分金額支援受災國紅十字會緊急賑濟計畫,再與受災國紅十字會協 商特定項目支援重建計畫,並依計畫內容需求分階段撥款,通常分為三至四 個階段,具體比率則依個案而定。
六、賸餘款使用計畫
賸餘款使用規劃,秉持專案專用原則。以南亞海嘯為例,賸餘款經提報 理監事會同意仍以用於南亞海嘯受災國家,以提升其防災、減災、備災等災 害管理能力,計畫執行年限為兩年。
七、徵 信
1. 捐款人資料原則每月公告徵信。
2. 募款期限(通常 1~3 個月)結束後,於網站公告募款結果,並提報理監事 會議及主管機關核備。
3. 募得款使用計畫執行進度暨經費使用情形,定期每季於紅十字會網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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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公告23。
4. 募款專案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執行情形公告徵信,連同成果 報告、支出明細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報理監事會及主管機關備查。
5. 每兩個月出版雙月刊、每年出版年報等寄送捐款人,詳實報告各項專案執 行概況。
6. 每月向主管機關內政部,填報「重大災害募得款計畫經費使用概況表」。
7. 「重大災害勸募專案」內政部每年不定期委託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到會辦理 查核。相關查核結果可參閱內政部 99 年 12 月及 100 年 12 月分別出具之「98 年度內政部核准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募得財物數額、使用情形及流向案 查核報告」及「99 年度內政部核准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募得財物數額、
使用情形及流向案查核報告」。
8.「緊急賑災」專案勸募,募得金額超過1億元以上,原則會委由會計師作 獨立專案查核簽證,相關簽證報告亦於紅十字會網站官網公告24。
八、募款成本
募捐活動期間之必要支出,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17 條規定由勸募活動所 得核實支應。近十年「重大災難」勸募必要支出(表 3-4)佔勸募活動所得介 於 0.13~0.44%之間。主要報支項目包括:捐款手續費、收據郵資、收據印製、
人力、便當費、電費、電話費、油費及文具耗材等。勸募活動期間,捐款劃 撥手續費及信用卡手續費通常郵局、銀行會配合減免退還,勸募期限(通常 為 3 個月)之後,則回歸正常依規定支付;如有辦理電視勸募晚會,通常現
人力、便當費、電費、電話費、油費及文具耗材等。勸募活動期間,捐款劃 撥手續費及信用卡手續費通常郵局、銀行會配合減免退還,勸募期限(通常 為 3 個月)之後,則回歸正常依規定支付;如有辦理電視勸募晚會,通常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