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各國勸募規範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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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建議勸募團體基於募款誠信應加強機構對外的資訊公開,尊重捐款人 知的權益,以及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而主管機關對於公告格式、公告期限等應 訂定規範,並加強監督管理、落實法令制度,以確保有效管理勸募行為,達到「妥 善運用資源」,「保障捐款人權益」之立法旨意。
第三節 各國勸募規範概況
壹、各國勸募規範內容
在大部分的國家中,任何人都能夠呼籲大眾捐款,甚至沒有任何限制,例如 在澳洲沒有任何限制、加拿大、德國、挪威、荷蘭是部分限制;或在登記之後才 能進行勸募,如法國、瑞典。以下針對各國的勸募規範內容說明如下:
一、加拿大:目前並沒有關於勸募規範的單獨立法,因此非營利組織或慈善團體 在進行勸募活動時並不需要申請許可。但是 2009 年加拿大國稅署針對慈善團 體的勸募活動規範,制訂『登記慈善團體的勸募指引』(Fundraising by Registered Carities Guidance),該指引對於勸募的定義、違返勸募行為、勸募支出、勸 募活動評估與最佳實務指標等,均有明確的說明。而勸募支出的規範部分,
國稅署以會計年度的支出比率來作為判定勸募支出的合理性,通常以低於 35%,比較不會有問題或爭議。
二、德國:多數的德國聯邦政府(16 個州中有 14 州)各自都有自己的勸募法,
而這些法律的內容都很類似,主要是針對街頭募款或是實物勸募等規範。向 大眾勸募行為必須向地方政府登記/立案,並經過批准。而勸募的所得與資源 配置方式必須對政府管理單位公佈,但是勸募行為本身並沒有特定的法令來 規範。勸募活動係「事後評估制」,由五個機構定期作出事後評估。而財政 部對合格的慈善募款機構有一定的基本要求,以強化公益責信的監督,例如 審查募款機構所募資金是否按照捐贈者的要求進行支配,是否有挪用現象,
捐贈的金額是否有效地使用、其運作成本不能超過 35%,募款機構的全職員 工的工資不能超過公務員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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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國:機構在進行勸募之前,需事先向當地的警察局(la Préfecture)申請勸募 計劃之許可。而街頭募款受到非常嚴格的管制。此外,任何慈善事業只要有 向當地政府登記、立案,都被允許可以向社會大眾勸募。但部分的勸募行為 還是受到政府管制,如下:
1.團體以及與他們有合作的行政機構,兩者關係必須受到”Loi Sapin”法案 的管制(於 1993 年 4 月生效),必須公開招標,所有經濟活動皆必須透 明化。
2.公益團體的認證(Label“grande cause”)以及地位,是由政府所決定的。
3.捐款者或潛在捐款者的資料清單,必須遵守保密義務法”Informatique et Libertes”亦即清單上的民眾得以自由修改或是刪除他們的資料。
4.不是所有的團體都可以接受資產饋贈:如果想要接受饋贈,必須要有公 家單位的認證。
5.公益團體每年必須對地方政府公開並提供最新的勸募情況。
四、瑞士:在大多數的州,對勸募行為有申請許可的規定。各州可以決定誰能在 管轄範圍內募款。在大多數的城鎮上,街頭與挨家挨戶(door-to door)的募款需 要先經過同意,而藉由信件的募款則較少被規範。
五、挪威:對勸募並沒有管制與限制。然而,當團體在公眾場合進行勸募時,還 是必須要有警方的批准。
六、瑞典:每一個法人組織都必須向當地稅務政府單位或是瑞典專利與註冊局
(PRV, Swedish Patent and Registration Office)的認可,才能對外進行勸募。對 外募款、募衣服等是不需要批准的。但是所有的募款機構必須向省管理委員 會(County Administrative Board,相當於國內的省政府)登記/立案,並且受 該委員會的監督。
七、英國:組織為了要向社會大眾勸募,必須經過慈善委員會認證為慈善事業。
慈善機構必須取得當地政府的「許可證」。募款活動必須要遵守法令上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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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每一個慈善機構發出去有關募款的廣告、信件、門票、海報、或文件或 宣傳,都要附上其組織的慈善機構編號(charity number),這是慈善機構法之規 定。如果慈善機構打算挨家挨戶的募款,那麼就要申請「家戶募款執照」(House Collection License)。
英國募款組織(Institute of Fundraising)以及志願服務組織全國委員會 (NCVO)都認為:募款成本的比例不是衡量效益的有效工具,因為每一種公益 活動的大小、屬性、執行地點、支持者背景、歷史長短以及捐助對象各有不 同,其募款成本比例與費用自然不一樣,用齊頭式平等來衡量所有機構反而 非常不公平的。公益團體應該把它視為「投資」(investment)而非「成本」(cost)
(Institute of Fundraising,2006;NCVO,2006)。
1860 年 專 門 監 督 管 理 慈 善 組 織 的 「 慈 善 委 員 會 」 ( The Charity Commission )正式成立。慈善委員會具有準司法的權利,註冊後的慈善組織每 年應向慈善委員會提交財務記錄明細及年度報告等資料。慈善委員會對年收 入在 1,000 英鎊以下的小型慈善組織,僅於接到公眾對該組織違法行為的舉 報時,對其監管權力;對年收入在 1,000 至 10,000 英鎊的慈善組織,則要求 每年提交年度報告;對年收入在 10,000 至 1,000 萬英鎊的慈善組織,則要求 每年提交詳細的年度報告,包括財物及活動的明細;對年收入在 1,000 萬英 鎊以上的慈善組織,則需接受慈善委員會的重點監管。
八、美國:全美有38個州訂定有公益勸募的法規(Charity Solicitation Act),各州 法令的內容與規定因立法背景不同,而會有一些差異,但都要求發起募款的 機關,必須要預先在該州註冊。進行勸募活動時,需要事先報備或得到勸募 許可之規定,透過事前管制之機制,非經主管機關的同意,不得在州內進行 勸募的活動。慈善目的支用金額比例是機構總支出中實際用在慈善事業的比 例,美國慈善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Philanthropy)認為至少60%是合理的 比例,其餘的40%則可用於募款及一般行政支出。勸募成本則是指每勸募美 金100 元所支出之費用,在美國慈善協會的標準,少於美金35元是合理的勸 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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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上,美國聯邦政府1999年修正法律規定,除了私人基金會外,每年 都要向國稅局(IRS)提報990(Form 990-PF)報表,接受國稅局在財務上的監控,
詳細報告其財務狀況、組織運作及其他免稅證明之文件,這些報表必須對社 會大眾公開,以供公眾查閱。財務報表均需有合格會計師的簽證。除政府的 監督之外,許多民間監督團體也藉由倫理準則及評鑑方式來要求勸募團體做 到資訊公開,以利捐款者做合理的捐款判斷。例如指導星(Guidestar)是由 慈善團體成立於1994年,其使命是藉著提供資訊及提升非營利組織透明度,
做慈善革命及執行非營利工作,讓使用者做較好的決策,並鼓勵慈善捐贈。
指導星和內地的稅務局連線,已申報的非營利組織的Form 990格式隨時可在 指導星網站查得。
小結
「公益勸募條例」是我國第一部明文要求勸募團體將募款所得公開徵信的法 律,其立法精神在於透過資訊公開透明,來達到保障捐款人的權益,使得勸募團 體的責信機制受到重大衝擊,尤其是接連九二一地震及南亞海嘯所引發募款活動 和撥款問題,更引起行政機關、立法部門、非營利組織及學者專家的熱烈討論,
也提出相當多的意見,包括勸募申請及許可、勸募期間喊停機制、募得款使用範 圍及使用期限,更重要的是資訊揭露(公告及徵信)。並按各國勸募規範內容,在 大部分的國家中,任何人都能夠呼籲大眾捐款,甚至沒有任何限制(在澳洲沒有 任何限制、加拿大、德國、挪威、荷蘭是部分限制),或在登記之後能進行勸募
(如加拿大、法國、瑞典)。無論如何,面對面的募款或多或少都被規範,但規 範內容亦相當分歧。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在台灣及國際重大災害救援活動中,始終扮演著極重 要的角色,但其財源仍不外乎需靠大量民眾捐款,身為非營利組織之一員,除必 須遵守「公益勸募條例」相關之規定,其實證經驗及面臨困境,對於未來修法及 執行成效亦相當寶貴,故擬以「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內容逐一探討中華民國紅 十字會總會運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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