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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數為1、其餘設定為 0,公司治理指數則為前 5 種公司治理變數之虛擬變數加 總。實證結果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有效抑制關係人交易。
Cheung et al. (2009) 於檢驗資產交易之移轉計價之實證模型中加入最大股 東持股比率、董事長是否兼任執行長、獨立董事比率、是否設立審計委員會、財 報分析師人數、是否為家族企業、是否為金字塔結構及最大股東之現金流動比率 等公司治理變數。實證結果指出設立審計委員會、財報分析師人數越多及具金字 塔結構之企業向關係人購買資產的價格下降;向關係人銷售財產價格提高的現象 僅在設立審計委員會之企業發生。
第四節 假說建立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關係人與關係企業相互間容易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 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我國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對受控交易進行查核及調整以防堵不合常規交易價格之關係人交易,10其中第5 條列出該準則適用之七大類交易類型,分別為:有形資產之移轉 (包括買賣、交 換、贈與) 、有形資產的使用 (包括租賃、設定權利、提供他人持有、使用或占 有) 、無形資產之移轉 (包括買賣、交換、贈與) 、無形資產之使用 (包括授權、
再授權、提供他人使用) 、服務之提供 (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
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 、資金之使用 (包括資金借貸、
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 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交易類型。
進行關係人交易之企業多為集團及跨國企業,黃美祝與楊佩璇 (2011) 、 Cheung et al. (2009)、Rego (2003) 及 Swenson (2001) 等實證結果指出集團企業 及跨國企業租稅規避程度較一般企業高,因此本文建立第一個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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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交易:指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 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或損益攤計之交易。或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 規定之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及該等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國內、外其他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有關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攤計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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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其他條件不變下,相對於沒進行 (較少) 關係人交易之企業,進行 (較多) 關 係人交易之企業從事租稅規避的程度較高。
本文接著參考 Kohlbeck and Mayhew (2010) 將關係人交易按交易性質分為 單純交易及複雜交易。Kohlbeck and Mayhew (2010) 將放款、借款、擔保、顧問 服務、法律與投資服務及租賃契約分類為單純交易;營業活動 (如進銷貨、應收 應付款、研究發展費用)、營業外活動、費用分攤及股權交易(含財產交易) 分類 為複雜交易。
馬嘉應與賴榮舟 (2013) 指出,關係人常利用彼此間之資金借貸進行租稅規 劃。企業集團之母公司也可以提供子公司背書保證向外部第三人取得資金,保證 的手續費是否符合常規、保證獲得的利益要如何在母子公司間分攤,對於集團稅 務皆具影響力。
除了所得分配之外,費用的分攤也是關係企業租稅規劃的操作手段之一,
例如透過管理費用、研發費用或利息費用的分攤,將費用集中於高稅率地區之機 構,以追求整體稅負最小化。
黃美祝楊佩璇 (2011) 認為關係人進銷貨比率越高之企業有更多的機會及 管道透過移轉訂價來降低稅負,實證結果顯示關係人進銷貨比例越高之企業的租 稅規避程度比關係人進銷貨比例較低之企業還要高。
本文樣本組成中,單純交易之最大組成項目為「為關係人背書保證」。依 照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 條第 6 款,保證係屬資金之使 用,應認列手續費收入;複雜交易的最大組成項目則為「關係人進銷貨」及「關 係人應收付帳款票據」。本文建立第二個假說:
H2a:其他條件不變下,相對於沒進行 (較少) 關係人單純交易之企業,進行 (較 多) 關係人單純交易之企業從事租稅規避的程度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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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b:其他條件不變下,相對於沒進行 (較少) 關係人複雜交易之企業,進行 (較 多) 關係人複雜交易之企業從事租稅規避的程度較高。
Desai and Dharmapala (2006, 2009) 分別以反併購指數 (G index) 及法人持 股比率作為公司治理指標之代理變數,11實證結果顯示公司治理結構越佳,租稅 規避活動對企業價值會具正面影響。Chen et al. (2012)、Cheung et al. (2009)、Lo et al. (2010) 及 Yeh, Shu and Su (2012) 使用不同指標作為公司治理之代理變數,發 現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減少企業進行關係人交易。然而黃美祝與楊佩璇 (2011) 發現外部法人持股比率越高之企業的租稅規避程度越高。
本文預期公司治理較佳時,關係人交易與租稅規避之顯著程度將增強,判 斷公司治理結構之公司治理變數採用法人持股比率、獨立董事比率、董事長是否 兼任總經理及是否委任前五大會計師事務所。
黃美祝與楊佩璇 (2011) 發現外部法人持股比率較高之企業租稅規避程度 較高;Gaspar et al. (2005) 指出短期持股之法人股東較無誘因對管理階層進行嚴 密的監督,Desai and Dharmmapala (2009) 發現法人投資人較一般投資人有更大 的誘因及能力去監控管理階層,促使管理階層做出利於股東的決策。本文預期法 人持股比率越高之企業,公司治理結構越佳,設定以下假設:
:其他條件不變下,法人持股比率越高之企業,進行關係人交易之租稅規避 的程度提高;進行關係人單純交易之租稅規避的程度降低;進行關係人複 雜交易之租稅規避的程度提高。
Minnick and Noga (2010) 實證結果指出,獨立董事比率越高的企業之國內 有效稅率越高、國外有效稅率越低,顯示獨立董事較著重於國外租稅規避。造成 此結果可能的原因為獨立董事考量到國內租稅規避之政治成本可能會傷害到其 自身之名譽,因此將租稅規避重點放在降低國外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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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併購指數:參照 Gompers et a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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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 et al. (2010) 指出董事會的獨立性越強,越能有效地監督企業。實證結果 得出獨立董事比率越高之企業,透過移轉計價操控進行盈餘管理之行為較其他企 業顯著減少,本文建立以下假設:
:其他條件不變下,獨立董事比率越高之企業,進行關係人交易之租稅規避 的程度提高、進行關係人單純交易之企業從事租稅規避的程度降低、進行 關係人複雜交易之企業從事租稅規避的程度提高。
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董事會運作之效率較差、監督管理階層的效力也較 弱 (Jensen, 1993)。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總經理對企業之控制能力也會提高,
Lo et al. (2010) 發現董事找兼任執行長之企業,其透過移轉計價操控進行盈餘管 理之行為可能性較高,本文建立以下假設:
:其他條件不變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進行關係人交易之企業從事租稅 規避的程度降低、進行關係人單純交易之企業從事租稅規避的程度提高、
進行關係人複雜交易之企業從事租稅規避的程度降低。
Fan and Wong (2005) 指出,委任前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企業可以降低代理 問題;Francis, Maydew, and Sparks (1999) 發現委任前六大會計師事務所企業之 操控應計項目 (Accruals) 之激進程度與潛在投機行為大幅降低,12本文建立以下 假設:
:其他條件不變下,委任前五大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關係人交易之企業從事 租稅規避的程度提高、進行關係人單純交易之企業從事租稅規避的程度降 低、進行關係人複雜交易之企業從事租稅規避的程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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