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2.5 健康政策議題
從西元 1980 年以來,芬蘭、丹麥、加拿大、尼泊爾、冰島、美國、
紐西蘭等國均紛紛以提高香菸稅的方式,試圖降低民眾的菸品消費(Hu, 1997)。Warner (1989)在回顧文獻時發現,香菸的價格及禁菸法令本身便 對菸品的消費量有抑制作用(Warner, 1989)。在 Hu et al.(1995b)的研究也發 現,對菸品增加課稅及反菸廣告對菸品消費量有明顯的抑制作用。
近年來,許多國家對菸品提高稅負,目的乃為了降低菸品的消費量。
從世界銀行(World Bank)1999 年的報告發現各國香菸稅制所課的稅捐,
包括一般性質之加值型營業稅,及特種性質之貨物稅。其中高所得國家 中,菸品零售價格中菸稅所佔的比重相當高,在 20 個國家中有多達 14 個國家的香菸稅負高達 70%(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
法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及英國); 相對而言,低所得國家,不但菸品的零售價格相對較低,其菸稅負佔零 售價格的比重亦較低,僅介於20%至 50%(Ayda, 2000)。準此 2002 年我 國菸品的平均稅率為39.81%(見表 2-7),相較高所得國家的香菸稅負仍 偏低(葉春淵、李家銘、陳昇鴻、黃琮琪,2005)。
表 2-7 台灣的菸品價格與菸品稅率 1987 13.01 16.60 13.64 23.01 38.82 25.81 56.52 42.77 52.86 1988 12.67 16.60 13.37 22.31 35.41 24.63 56.80 46.88 54.27 1989 12.97 16.60 13.55 22.78 33.63 24.49 56.96 49.36 55.31 1990 13.12 16.60 13.67 23.02 32.43 24.53 56.97 51.19 55.74 1991 13.29 16.60 13.85 23.16 34.24 25.05 57.39 48.49 55.32 1992 13.53 16.60 14.12 23.30 33.97 25.36 58.05 48.87 55.67 1993 13.66 16.60 14.24 23.50 33.60 25.49 58.11 49.40 55.85 1994 13.69 16.60 14.35 23.41 36.34 26.34 58.49 45.68 54.49 1995 13.66 16.60 14.46 23.29 38.20 27.33 58.66 43.46 52.90 1996 14.16 16.60 14.88 24.94 39.24 29.14 56.77 42.31 51.04 1997 14.82 16.60 15.41 24.96 42.08 30.61 59.38 39.45 50.34 1998 14.85 16.60 15.52 24.95 47.62 33.62 59.52 34.86 46.16 1999 14.98 16.60 15.69 25.14 44.92 33.88 59.56 36.95 46.32 2000 15.14 16.60 15.85 25.37 45.52 35.21 59.66 36.47 45.02 2001 15.14 16.60 15.88 25.10 44.10 35.20 60.31 37.64 45.11 2002 16.80 16.80 16.80 35.10 50.40 42.20 47.86 33.33 39.81 資料來源:李家銘、葉春淵、黃琮琪 (2007)
藉由立法、稅收、教育、宣導等各種方法,鼓勵民眾不要養成吸菸行 為;或對已吸菸者採取戒菸行動,是抑制吸菸人口持續增加的手段。以 美國為例,多年來所做的努力包括:禁止香菸廣告出現在電視畫面;聯 邦法律要求香菸盒和香菸廣告上必須附有衛生部門所提供之危害健康的 警語;各州訂有公共場所限制吸菸的法律;民間機構利用大眾媒體推行 教育與宣導工作等(US Public Health Service, 1990)。國內在禁菸方面的努 力也是有目共睹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於1987 年公佈公共場所禁菸辦 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共場所禁菸辦法);中華貿易代表於 1991 年 7 月9 日至 11 日的會議決定,將「吸菸有害健康」、「吸菸會導致癌症」
等六則由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的菸害警語,自1992 年 1 月 1 日起,輪流標 示在國產和進口香菸盒上;積極地爭取「長壽牌」與「總統牌」香菸的 更正;加上國防部行之已久的軍中配菸制度,已於1991 年 7 月 1 日取消,
均顯明政府要防制菸害的決心(蔡憶文,2004)。
Evans and Farrelly 發現品牌的替換卻可能成為隱藏於菸稅政策的重 要問題,研究顯示居住於菸稅較高的州的吸菸者比較可能吸尼古丁和焦 油含量高的香菸(Farrell et al., 1982)。蔡憶文(2003)同樣發現吸菸者面 對菸稅以價制量的政策,在無法戒斷成癮的吸菸行為下,可能透過兩種 補償式行為維持其對菸癮的依賴性:生物性補償行為以及經濟性補償行 為。也就是說因菸稅提高菸價促使吸菸者改抽價格較低的香菸,而通常 較便宜的香菸含較高的尼古丁與焦油量,如此反而可能會提高吸菸者的 健康危害,而此假說在臨床減少吸菸量的研究中已獲得證實(Tsai et al., 2005b)。而經濟性的補償行為則是指吸菸者為了控制菸價上漲所造成的經 濟壓力,進而改吸較便宜的香菸或購買走私菸。而2002 年的菸價上漲後,
有 25.5%的台灣男性吸菸者表示變更其吸菸品牌,而菸價為變更菸品品 牌行為的重要影響因素(Tsai et al., 2005b)。
另一方面,菸害資訊的擴張將有效降低菸品的消費;香菸貿易自由化 會導致菸品價格下降,而使得菸品消費增加,進口國福利的下降(葉春淵、
李家銘、陳昇鴻、黃琮琪,2005);菸品廣告的禁止會使菸品消費量減少 (Tremblay and Tremblay, 1997);在公共場所和私人工作場所實施禁菸會降 低菸品的消費量(Chaloupka and Wechsler, 1997; Chaloupka, 1991; Hsieh et al., 1996; Keeler et al., 1993)。
相較於缺乏性別思維的菸害防制,菸草公司自 1928 年起便覺察到性 別差異的重要,使用許多透過媒體對兩性行銷,目標放在吸菸率偏低的 女生,帶來全球女性吸菸率的成長(WHO., 2001)。有鑑於此,聯合國提出
「性別主流化」的策略,要求各國在制定政策過程需要考量男女性別個 別的需求,兩性共同參與與政策決定、規劃、評估(張珏,2000)。
如台灣在 2005 年三月於修法草案中明文規定孕婦不得吸菸,一旦抽 菸被糾舉,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至於販售或提供 菸品給孕婦的人,也得面臨相同的罰鍰(李樹人,2005)。禁止孕婦吸菸的 理由乃影響胎兒健康發育,寶寶出生後猝死的機率對較高,為了確保胎 兒的健康權而立法禁止,表面似乎合理,但以臺灣約四百五十萬的吸菸 人口中,僅有少數 5-10%是女性,而育齡婦女比例更少。在性別差異與 原因探討都缺乏下,雖然瞭解一手菸比二手菸的健康風險較高,但孕婦 與胎兒同時受到配偶或環境中男性吸菸所造成的二手菸才是影響的因 素,而臺灣在法令修改方向卻變相懲罰懷孕婦女,找出政策議題和定義 目標之間的差距甚大(張珏、張心潔,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