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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主要針對傳統市場對於在地老化之影響,故本章分別就傳統市場與在地老化 作探討。文獻探討共分二節,第一節探討傳統市場之概念;第二節為在地老化之概念。

第一節 傳統市場之概念

本節為了解何謂傳統市場,分別依其規範、變遷與意涵等三部分進行探討,並在最 後做出傳統市場的總結,故本節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為傳統市場之規範;第二部分為 傳統市場之變遷;第三部分為傳統市場之意涵;第四部份為小結。

一、 傳統市場之規範

與傳統市場有關的法規有兩種,其一為傳統市場可設立之土地,其二則是傳統市場 之管理規定,本段落彙整臺灣及臺北市與傳統市場相關之法律條文,從法條對傳統市場 之規範中,探尋傳統市場之定義。

(一)都市計畫法 (2010 年 5 月 19 日)

政府為了改善民眾生活的品質,促進市、鎮、鄉皆有計畫的均衡發展,而制定 了都市計畫法。在本法中,概略說明「市場」在都市中的角色。

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可知市場是屬於公共設施用地,而第四十三條說明公 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況及未來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 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又第四十六條指出市場「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 布情形適當配置之」。在都市計畫法中,僅說明市場屬於公共設施用地,應按照人 口分布的情形作適當配置,但並未詳細說明如何配置。

(二)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2007 年 7 月 11 日)

本條例之制定,是為加強零售市場的輔導管理,維持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權 益,將零售市場的權責做分配。其中,第三條清楚說明零售市場是指「經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 (鋪) 位方式,供 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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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2010 年 4 月 7 日)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於 1999 年 7 月 1 日施行,雖然在 2010 年 4 月 7 日廢 止,但本規則是經濟部為管理臺灣省零售市場而制定,仍可從中找出對於傳統市場 定義之說明,因此仍將之列入探討。

本規則第五條指出,經縣 (市) 政府核准,供第六條物品零售業者集中營業之 場所,稱之為市場;而第六條所列之市場零售物品種類如下:

1. 果菜類:青果、蔬菜及其加工品。

2. 畜肉類:豬、牛、羊等畜肉及其加工品。

3. 禽肉類:雞、鴨、鵝等禽肉及其加工品。

4. 水產類:魚、蝦、貝、介等水產品及其加工品。

5. 雜貨類:蛋類、乳類、其他各類日用雜貨、食品及其加工品。

6. 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7. 糧食類:米、麵粉及雜糧。

8. 百貨類:服飾、玩具及日用百貨。

9. 五金類:陶瓷、塑膠及五金製品。

10. 裝飾品類:花卉及其他裝飾品。

11. 其他經市場主管機關核准得進入市場營業之物品。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中,將市場定義為經政府機關核准,且販賣以上十一 類物品之零售業者集中營業的場所。

(四)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2011 年 7 月 22 日)

臺北市為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而制定此條例,詳列各土地使用分區 內的土地與建築物之使用和規範。依本條例之規定,零售市場可在商業區 (包含第 一種商業區至第四種商業區) 設立;且從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可知,

在第二種至第四種住宅區內,零售市場在有附件條件之下允許使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中,規定零售市場僅可設立在商業區,以及 有條件下在部份的住宅區內設立,但在此並未說明附件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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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1997 年 1 月 7 日)

在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中,第四條指出市場是「經核准集中零售農產品、

雜貨、百貨或飲食等之交易場所」,依經營型態又可分為傳統市場及超級市場。第 五條詳列市場零售物品的種類如下:

1. 蔬菜類:各種蔬菜。

2. 青果類:各種青果。

3. 獸肉類:豬、牛、羊等獸肉、內臟及其加工品。

4. 漁產類:各種魚蝦、貝介類及其加工品。

5. 家禽類:雞、鴨、鵝等家禽類及其加工品。

6. 糧食類:米、豆、麵粉及雜糧。

7. 花卉類:各種花卉。

8. 雜貨類:各種日用雜貨及食品之加工品。

9. 百貨類:各種日用百貨。

10. 飲食類:各種餐飲。

11. 其他經建設局核准者。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中的市場指的是經核准集中零售以上十一類商品的 交易場所。

(六)小結

由以上五條與零售市場之土地和管理規則有關的法規內容,可整理出傳統市場 有以下六項特徵:

1. 屬於公共設施:1921 年,傳統市場就被日本政府列為公共財,其所有權和經 營權屬於政府 (楊淑媚,2002)。且在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中,明確列出市 場是屬於公共設施用地。

2. 依閭鄰單位配置: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中,僅概要說明公共 設施用地應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依居民分布情形,決定其位置和面積,

並未詳細說明如何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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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設立在商業區,及有條件下設立在住宅區 (不包含第一種住宅區):傳統 市場除了可以設立在商業區外,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五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範中,更可以在有附件條件之下允許在住宅區 (不包含第一種住宅區) 使用。

4. 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既然傳統市場屬於公共設施,政府就有管理傳統市場 的權力與義務,因此不論在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三條、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 規則第五條,抑或是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四條中,皆列明零售市場須 經過主管機關之核准。

5. 為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傳統市場是由多位零售攤商聚集而成,且在零售 市場管理條例第三條、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五條及臺北市零售市場管 理規則第四條中,皆描述零售市場是集中零售的營業場所。

6. 販賣農產品、雜貨、百貨或飲食等商品:在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三條中,

寫到零售市場為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之地。而臺灣省零售市 場管理規則第六條、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五條更詳細列出包含蔬菜類、

青果類、獸肉類、漁產類、家禽類、糧食類、花卉類、雜貨類、百貨類、飲 食類及其他經核准者等十一類的販售商品。

二、傳統市場之變遷

(一)傳統市場之形成

市場的形成,一開始是一種讓貨物互通有無、物暢其流的觀念,因此在廟宇或 是人潮眾多的地方,出現不固定的攤販進行交換買賣,形成市集。當市集對居民的 重要性日漸提升,且累積一定的銷售量後,不固定的「市集」會慢慢形成固定的「商 店街」,而後發展為「市場」(徐弘宜,2010;楊淑媚,2002)。荷蘭人在 1628 年於 熱蘭遮城附近興建商館,1634 年又改建成數個小型建築,成為商人們的市場,此為 臺灣最早的市場記錄。清領時期的市場,大多都是以個人獨立或是委託販買的方式 經營,且多屬於露天式的攤販,民眾是透過這些在廟埕市集與交通要道上的攤販,

採買生鮮食物和民生用品,官方並沒有對此類的市場進行規劃和管理 (吳鄭重,

2004;徐弘宜,2010;劉妍妙,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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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傳統市場之演進

臺灣的傳統市場是因日常生活需求而聚集形成,一開始並無相關的規劃與管理,

一切都由市場機制決定販賣的物品、銷貨量和一個傳統市場的攤商數量。直到日治 時期,日本政府才將市場收為公營化,臺灣公有市場此時正式誕生。因此,以下將 從日治時期開始,探討臺灣傳統市場的演進歷程。

1. 日治時期 (1895-1945)

市場攤販都是獨立經營,每攤販賣的商品隨意堆疊,常將生熟食混著擺 放、任塵土飄落在商品上,使得市場讓人有衛生不佳、妨礙觀瞻的感覺;當 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在空間不夠擺攤的情況之下,開始會有攤販將商品擺放 在騎樓和馬路上,產生阻礙交通等問題。日本政府為了解決以上問題,於 1900 年制定市場與屠宰場公營化的方針,將市場收為公營、規劃市場的運作方式、

設計市場建築與內部配置,同時嚴格取締攤販、禁止新設私人市場,讓臺灣 市場開始走向公有化 (吳鄭重,2004;劉妍妙,2011)。

1901 年,日本政府建立營業許可制度,而臺灣第一座公有市場就在 1908 年建於現今臺北市西門町的食品料小賣市場,也就是現在的西門市場。1912 年後,開始在全臺各重要城鎮設立公有市場;1921 年將傳統市場列為公共財 產,其所有權與經營權屬於政府;到 1925 年左右,全臺約有 168 座規模完善 的公有市場,其中相當於現今臺北市內 (日治時期臺北州的臺北市、七星郡、

文山郡) 的市場數約有 20 座;並在 1937 年將傳統市場列入都市計劃中,但 因缺乏實質的管理,傳統市場實際上仍是商業設施的一部分 (吳鄭重,2004;

徐弘宜,2010;楊淑媚,2002)。

此時,公有市場的服務對象以日本婦女與餐廳廚師為主。日本婦女大都 是下午做完家事後才會至市場買菜,因此市場多半從中午過後開始營業,下 午三、四點時人潮最多,五、六點之後陸續關門。相對於日本政府管理的公 有市場,原本就存在的私有市場顯得較雜亂,規模也較小,不過仍是臺灣人 主要的購物場所。當時許多臺灣婦女曾經纏足,行走相對不便,所以臺灣婦 女主要是向街上的小販買菜,到市場購物的則是以男性為主 (吳鄭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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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2. 臺灣光復後 (1945-1980)

臺灣光復以後,國民政府延續日治時期的市場政策,一邊新建公有市場,

一邊整頓攤販和私有市場,使得傳統市場的數量迅速增加。1960 年代,政府 將傳統市場納入都市計劃法並列為公共設施,須由政府投資興建傳統市場。

後來因都市人口增加,傳統市場的需求量也隨之上升,但政府卻沒有足夠的

後來因都市人口增加,傳統市場的需求量也隨之上升,但政府卻沒有足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