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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文獻回顧,本研究整理出來,綜觀在法律上承認「傳統領域權」之國家,對其定義 通常為:在市民(殖民)政權出現前,原住民族基於對土地與其自然資源之繼續占有、使用 而取得的權利(黃居正,2011)。例如澳洲 Mabo 判例確立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奠基於對土 地與自然資源的持續佔有、利用,且在與歐洲人前接觸時期即已存在部族活動、傳統與習 慣,並構成原住民族文化核心的重要部分(蔡志偉,2011),從加拿大的 Van Der Peet 案的法 院判決裡也可發現與前述定義相似之精神(雅柏甦詠․博伊哲努,2010)。而傳統領域權亦代 表著一種取得與主張權利的「資格」,經過條約、法案與判例的法律論述而肯認這樣的權格

(蔡志偉,2008、官大偉,2008)。

在美國、加拿大、紐西蘭等國家中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通常與市民/殖民政權有著遞 延的國家建構關係,歷史上多是以條約或是王室的宣言做為這種關係的確認。以加拿大為 例,1888 年 St.Catherine's Milling 一案對於傳統領域土地的爭議即以 1763 年「皇室宣言」

(Royal Proclamation)作為原住民族土地權之合法性、正當性基礎(蔡志偉,2008),最先確 立了傳統領域權之定義、成立要件與效力;然而,1973 年 Calder 案引發了傳統領域權承認時 間點之爭議,在 Calder 案判決裡言明只有「皇室宣言」適用的範圍才具承認的效力(黃居 正,2011),兩案揭示了一旦傳統領域權經過國家肯認,也就意味著傳統領域權是由國家所建 構,而傳統領域的承認還須以時序作為基本要件。

傳統領域權之定義其實隱含了其形成的要件:傳統領域土地須是在殖民政權征服或佔領 前即存在、傳統領域權是基於對土地與自然資源的管理而成立以及這樣的利用狀態需在殖民 政權出現時仍然持續存在(黃居正,2011)。在加拿大 Baker Lake 一案的判決裡即確立了這樣 的要件,且若由於歷史或現實等因素,致使原住民族利用土地與自然資源的內容產生變動,

只要仍是存續的狀態即不影響傳統領域權的行使。

加拿大 1997 年的 Delgamuukw 案的判決則為原住民族土地權格提出了明確的法律概念,

指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是自成一源自於原住民族和土地之關係的獨特權利,原住民族傳統 領域權的法源基礎就在於對土地的先佔原則,並指出除了政府之外,原住民族土地權格是不 可以自由轉讓的。此判決並再一次詮釋主張原住民族土地權格的要件:(一)土地的佔有必須 是先於英國殖民政府的主權宣示,而所謂的佔有,可以從原住民族的實際佔有,以及/或依 據原住民族傳統社會與土地相關法律規範的內容來論證;(二)現有土地佔有的狀態必須和之 前先佔的事實之間具有連續性;(三)佔有必須具有排他性,即便說彼此共享性排他的態樣是 可能的(蔡志偉,2008:111-3)。也就是說,若是一個以上的民族共享一塊土地領域,而排 除其他民族的進入佔有,也符合這裡所謂的排他性的定義。以下乃本研究回顧加拿大經驗,

所整理出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相關的法律或判例及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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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相關的法律或判例及其影響 年代 和原住民族土地權格

相關的法律或判例 影響

1763 大不列顛「皇家宣言」

(Royal Proclamation)

禁止白人殖民者越過阿帕拉契山區進行土地開 拓,宣示任何私人無權取得原住民族土地,而唯 有王室有權透過和原住民的協商、收購取得其土 地

1867 加拿大憲法

賦予聯邦政府涉及印地安人及其保留區事務之排 他性立法權限,並設立印地保留地制度,劃定每 戶分配之保留地面積

1876 印地安法案

(Indian Act)

為非原住民之個人取的原住民的土地開了方便之 門

1973 Hamlet of Baker Lake 案 指出Aboriginal title 是原住民基於其土地的傳統使 用與佔有所來的既有權利

1978 Calder 案 定義具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的條件

1997 Delgamuukw 案 為原住民族土地權格提出了明確的法律概念;再 一次詮釋主張原住民族土地權格的要件

其中,1997 年的 Delgamuukw 案的判決則為原住民族土地權格提出了明確的法律概念,

指出原住民族土地權格是自成一源自於原住民族和土地之關係的獨特權利,原住民族土地權 格的法源基礎就在於對土地的先佔原則,並指出除了政府之外,原住民族土地權格是不可以 自由轉讓的。此判決並再一次詮釋主張原住民族土地權格的要件:(一)土地的佔有必須是先 於英國殖民政府的主權宣示,而所謂的佔有,可以從原住民族的實際佔有,以及/或依據原 住民族傳統社會與土地相關法律規範的內容來論證;(二)現有土地佔有的狀態必須和之前先 佔的事實之間具有連續性;(三)佔有必須具有排他性,即便說彼此共享性排他的態樣是可能 的(蔡志偉,2008:111-3)。也就是說,若是一個以上的民族共享一塊土地領域,而排除其 他民族的進入佔有,也符合這裡所謂的排他性的定義。

基於以上討論,本研究依照「使用時間的連續性」和「使用排他性」兩個向度」展開橫 軸與縱軸,思考可能存在的傳統領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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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3】依照使用時間的連續性和使用排他性兩個向度展開的傳統領域類型

接著,本研究則按照對於泰雅族傳統領域使用土地類型之認識,分析泰雅族傳統領域使 用土地的使用時間的連續性」和「使用排他性」

【圖54】依照使用時間的連續性和使用排他性兩個向度展開的傳統領域類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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