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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权利

在文檔中 法国在国际上的义务 (頁 15-18)

B. 成就、良好做法、挑战和制约:专题分析

5. 儿童的权利

63. 法国政府依据 2000 年 3 月 6 日法律设立了一个儿童维护者的职位。

64. 为了预防诱拐儿童的案件,法国从 2006 年 2 月 28 日开始设立了一种对被证实 的诱拐儿童案件的媒体报警机制。在发生诱拐儿童案件时,如果广播和电视播出的 征集目击者的节目不会给受害人带来危险,此机制可以发挥协助调查作用,一则包 括 受 害 儿 童 描 述 和 一 个 免 费 电 话 号 码 的 警 示 信 息 将 根 据 共 和 国 检 察 官 令 在 所 有 广 播和电视媒体中播出。为了避免出现恐慌和所有无根据的控告,该信息对人们明确 说明,他们不能自行介入此类案件中,只能是通知警察。

65. 法国最高法院曾经拒绝承认《儿童权利公约》可直接适用于其内部法律,因为 其过于笼统的条款,但其立场现在显然已经有所改变。在 2005 年 5 月 18 日的两项 先兆性判决中(该解决方案已经被确认),最高法院承认了《公约》第 3-1 条和第 12-2 条的直接适用性,此举是一次意义深远的进步。行政法院已经宣布,根据《公 约》条文是否可自动生效 20来决定某些条款是否可直接适用。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 实施

66. 2004 年 , 为 了 制 订 和 散 发 统 计 数 据 以 便 更 好 地 理 解 该 附 加 议 定 书 所 提 到 的 现 象,成立了处于危险境遇儿童国家观测站(ONED)。

67. 在抵制“色情旅游”方面,为了体现旅游业重视儿童权利,经过 20 家旅行社协 商,制定了《行业道德规范国家宪章》。这些活动的目的是尽可能地确认那些潜在 的不法行动,比如,在某些敏感航线上播放反映买卖儿童所招致的刑罚的电视短片。

b)涉及到申请庇护者及其子女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措施

68. 被隔离外籍未 成年人(MEI)的待遇由其入境方 式决定。对于乘飞机 到达的 外 籍未成年人,如果没有被立即许可进入法国领土,将被安置在等候区。另外,2004 年 3 月 5 日的一项公约准许边境外国人救济协会(ANAFE)所属的一些协会进入到 等候区看望这些未成年人并对其情况进行评估。这些努力也是为了保护在等候区内 的未成年人。

69. 对于通过陆路方式进入法国的外籍未成年人,需要指出的是,在 2003 年,基于 协会间的相互配合,几个省已经设立了诸如在巴黎设立的由国家支持的创新机制。

为了处理外国未成年人问题,机构和协会间的配合还是必须的,比如在省或大区共 同纲领内部。

70. 在缺少陪同被隔离外籍未成年人的合法代表的情况下,共和国检察官指定一名 专门官员(AAH——2002 年 3 月 4 日的法律),在司法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帮助和代 表该未成年人。劳动、社会关系及团结部建立了一个专门监测儿童保护法律执行情 况的工作组,尤其在该官员的身份、报酬和培训方面。一项有关重新评估其报酬的 法律草案正由行政法院审核。

c) 2007 年 3 月 5 日法律改革了有关儿童保护的条款:措施的改善

71. 1989 年 7 月 10 日关于预防虐待未成年人及保护儿童的法律,是在权利下放政 策背景下,以改善儿童保护措施为目的的。通过引入省级部门,它使得有关处境危 险的儿童的信息传递得到改善。在尊重个人自由前提下的重要信息分享方面,以及 省级管理部门和法院的信息反馈方面,该法律在各部门间起到了衔接作用。通过建 立省级观察站,该法律也提供了评估被跟踪青年经历一致性以及评估国家政策的实 际效果的可能性。该法律着重说明处于开放式监禁的未成年人收容和教育援助问题 的解决办法。并规定,被隔离外籍未成年人属于保护儿童的政府部门的负责范围。

72. 2007 年 3 月 5 日的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提出要求,法官必须举行听证会。

新 草 案 强 制 规 定 , 法 官 必 须 要 确 保 未 成 年 人 被 告 知 其 具 有 被 律 师 了 解 和 援 助 的 权 利。今后,法官只能在当事人无辨别能力和程序与其无关的情况下取消听证会。

d) 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答复

73.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属于特殊的司法范畴,由于其年龄原因,他们只能受到轻罚,

在这方面,教育措施优先于严格意义上的刑罚。为了改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效率,

同时保留适用法律的特殊性,近期改革对现有措施进行了大量修改。这些修改在强 化了共和国检察官作用的同时,加快了刑事反应速度和刑事调查效率,并提高了司 法反应速度、细化了在起诉阶段、预审或审判阶段各种处理方式。根据未成年人合 理的社会融入的目标,该法律立足于个性化的计划制定。

74. 此外,为了细化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司法反应,2007 年 3 月 5 日的法律设立 了四种新的教育制裁方式,以完善 2002 年 9 月 9 日的法律措施。根据立法机构的 意见设立封闭教育中心的计划正在进行中。2004 年 3 月 9 日的法律规定了在刑罚应 用方面,青少年司法保护政府部门权限的一般原则,目的是确保负责犯罪青少年的 部门的专业化,包括在实施剥夺自由的处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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