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体概述
5. 在 1958年通过的《第五共和国宪法》中,人权问题占有很大篇幅,引入了 1789 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和 1946 年《宪法》的前言部分。2007 年 2 月 24 日,
对《宪法》进行了修订,决定将废除任何情况下的死刑这一原则写入《宪法》(见 新的第 66-1 条)。
6. 在一 个多元化民主的框 架下和权力分立 的法治国家内部,法国所有的机构都有 保护人权的职责。《宪法》只赋予了议会制定保障基本权利的权限。宪法委员会监 督法律是否与宪法相一致。司法权限和行政权限这两项权限在各个层面监督法律准 则和法国要履行的国际义务的执行情况。根据权力分立的原则,司法机关是“个人 自由的捍卫者”。1
7. 一些 “独立的行政机 关”或者是其他的 一些独立机构都已经在法国成立,目的 在 于 保 护 公 民 的 权 利 。 特 别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共 和 国 调 解 员 、2国 家 道 德 协 商 委 员 会
(CCNE)、国际信息和自由委员会(CNIL)、3国家安全道义委员会(CNDS)、
儿童维护者4等等。2006 年,反对歧视争取平等高级权力机构(HALDE)成立,这 和 2007 年设立剥夺自由场所总监察员的法律一样,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进展。在法 国,还成立了其他各种机构来打击伤害弱势群体的行为。比如,警惕和打击宗派失 控部际代表团(MIVILUDES)就发挥着这样的作用。5
8. 全国人权事务协商委员会(CNCDH)的主要贡献是成立这些专门的机构,与同 该委员会职权相近的机构合作,2007 年 3 月 5 日的立法及其执行令加强了它的地位。
2007 年,根据《巴黎原则》,该委员会再次受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CIC)
的委托。该委员会的职责为在公共权力部门(包括政府和议会),也针对全体公民 启发、建议、监督、追踪和推广。
9. 人权教育对于公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他们可以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人权 教育要以《世界人权宣言》和一些重要的公约为依托,通过教学计划和教育活动进 行。在小学和初中设立了公民教育课程,在高中设有公民教育、法律教育和社会教 育课程。
10. 此外,进行的教育活动更加具有针对性。自从 1988 年起,“勒内·卡森”人 权奖由全国人权事务协商委员会(CNCDH)和教育系统最高领导层组织,奖励那些 为人权做出最大贡献的初中生和高中生。为纪念贩卖黑人和奴隶而开展的工作可以 在这个框架内得到宣扬。在《世界人权宣言》六十周年庆典之时,2008 年该奖项的 主题为“1948 年至 2008 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现状”。在 2007 年至 2008 年教 学活动计划中,教学机构被邀请参加各种宣传人权的国家和国际日的活动。今年,
教学机构接受了大量《世界人权宣言》六十周年庆典的宣传。最后,国际信息和自 由委员会(CNIL)与国民教育和保护儿童权利部合作,目的是拟定一些关于保护个 人数据的宣传活动,在教育机构内推广。
2. 法国在国际上的义务
11. 法国批准了在人权领域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 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 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
及其两项《议定书》;《日内瓦国际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关于难民地位 的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同样,
法 国 还 批 准 了 许 多 与 劳 动 权 利 有 关 的 国 际 基 本 公 约 以 及 在 教 科 文 组 织 的 主 持 下 通 过的公约。民间社会和全国人权事务协商委员会(CNCDH)的代表指出,有些公约 的批准或纳入速度过慢。
12. 2005 年,法国签 署了《禁止酷刑和 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 罚公约》(OPCAC)的《任择议定书》。2007 年签署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 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13. 对移徙工人的保护是法国政府十分关注的一个法律性问题。在法国担任欧洲联 盟主席国期间,将积极促进一项欧洲移民法,以便消除在尊重人权方面各国间的待 遇差异。然而,法国现在还不能考虑加入联合国相关公约,原因为:a)该文本没有 区别合法和非法的移徙工人,这样就是不鼓励合法定居。b) 法国不能单独签署这 份协议,必须同欧洲的其他合作伙伴一起签署。
14. 此外,法国还签署了一些区域性的法律文书。法国参加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 本自由公约》及其多项《附加议定书》,还签署了一些专门的公约,比如《欧洲社 会宪章》和《欧洲防止酷刑公约》。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法国接受位于斯特拉 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该法院可以受理个人的请求。作为欧洲联盟成员国,
法国同样接受位于卢森堡的欧洲共同体法院的管辖。
15.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1975 年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和“1990 年的新 欧洲巴黎宪章”的方式写入了法国的承诺。
3. 在人权领域国际承诺的改变
16. 在法国履行国际义务方面,在撰写本篇报告的时候,以下的法律文书正在批准 过程中:《残疾人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就最后一项公 约来说,近 30 年来,在联合国内部,法国一直是发起国,因这项公约而交到了“一 群朋友”。
17. 法国当局定期检查法国政府对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做出的保留或声明,以便分 析撤销或修改这些保留或声明的时机。
18. 法国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程序和机制通力合作。在这种精神的指导下,法 国向联合国的特别程序发出了长期邀请。最近,2002 年法国接待了买卖儿童、儿童 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2005 年接待了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 员,2007 年接待了少数群体问题特别报告员。在 2008 年,法国向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国家报告,并将向儿童权利委员会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 会以及人权委员会提交报告。最后,在各公约委员会建立的追踪程序的框架内,法 国还满足了它们提出的补充信息要求。据全国人权事务协商委员会(CNCDH)称,
对这些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应采取更加系统的后续行动。
19. 法国同样接待了一些其所加入的区域组织的独立机构的来访,其中包括:欧洲 理事会人权专员(2006 年的访问报告,2008 年 1 月的定期访问),欧洲防止酷刑 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2006 年底),现任欧安组织主席国负责 打击反犹太主义和歧视穆斯林和基督教徒事务的三位代表(2005 年),以及欧安组
织少数民族问题高级委员。最近,在 2007 年 5 月总统大选的时候,法国还接待了 民主机构和人权办公室的选举观察团。
20. 从国家的层面上讲,议会通过 2007 年 10 月 30 日的法律设立了一名剥夺自由 场所监察员,这完全符合法国 2005 年 9 月 16 日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 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义务。这名总监察员“负责监督 那些没有自由的人员的环境”,以确保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这项监督主要在监狱、
拘 留 场 所 或 者 为 外 国 人 设 置 的 行 政 拘 留 中 心 及 拘 留 场 所 以 及 等 待 场 所 和 精 神 病 医 院进行,法律执行令于 2008 年 3 月颁布,监察员应该很快就会被任命。
21. 最后,要指出 的是, 全国人权事务协 商委员会(CNCDH)和共和国 调解员都 是欧洲委员会通讯员网络的成员,该委员会促进国家相关机构和人权专员之间在其 职权范围内的合作。在这一框架下,一项有关改善欧洲人权法院的逮捕执行情况的 试点计划正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