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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在国际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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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E. 08-13215 (EXT)

大 会 Distr. GENERAL

A/HRC/WG.6/2/FRA/1 2 May 2008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届会议

2008 年 5 月 5 日至 16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 附件第 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法 国

* 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

(2)

目录

一、本报告的撰写——方法论 ··· 3

二、国家内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政策 ··· 3

A. 国家保护人权的体系 ··· 4

1. 总体概述 ··· 4

2. 法国在国际上的义务 ··· 5

3. 在人权领域国际承诺的改变 ··· 6

B. 成就、良好做法、挑战和制约:专题分析 ··· 7

1. 宗教或信仰自由 ··· 7

2. 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和合伙排斥异己 ··· 9

3. 言论、信息和出版自由 ··· 11

4. 妇女的权利 ··· 12

5. 儿童的权利 ··· 15

6. 良好的司法行政 ··· 18

7. 羁押条件和禁止酷刑 ··· 19

8. 在打击恐怖主义中尊重人权 ··· 23

9. 寻求庇护者及难民的权利 ··· 24

10. 反排斥 ··· 25

三、法国有关保护和促进人权国际性政策 ··· 26

四、补充承诺 ··· 27

(3)

一、本报告的撰写——方法论

1. 为准备迎接普遍定期审议,法国的人权报告撰写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a)第一阶段:由外交部在国际人权监督机制提供的信息和建议以及全国人权事 务协商委员会(CNCDH)提供的意见基础上建立一个指导框架;部委间协商、具有 监督尊重人权责任的独立的机构和部门之间协商;与民间社会的主要协会和组织、

工会以及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宗教代表开会讨论;全国人权事务协商委员会的 贡献。

b)第二阶段:由外交部联系其他相关负责部委深化报告内容;全国人权事务协 商委员会进行正式协商;由国家总理审核报告的最终版本并宣布生效。

二、国家内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政策

2. 人权是法兰西共和国的最基本的价值观之一。尊重人权处在法国行使民主过程 中的核心位置,也是我们在欧盟内部所做出的承诺。法国具有注重人权的传统,它 源自启蒙运动的哲学和 1789 年 8 月 26 日《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法国是最早撰 写有关普遍权利的宣言的几个国家之一。

3. 同样是在巴黎的夏约宫,1948 年召开了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法国一位伟大的法学家勒内·卡森是这一宣言的主要撰写者之一,后来他成为了联 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主席和欧洲人权法院的主席,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同样,法国也 非常积极地参加在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的国际文书的制定。同样,法国在特 定框架下尤其是与劳工组织和教科文组织合作,在区域的框架下与欧洲委员会和为 欧安组织合作。1993 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大会的精神引导下,法国认为,促进和 保护所有人权是国际社会必须关心的法律问题,法国也同样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法律 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表示极度关切。

4. 法国对人权的政治承诺主要表现在:2007 年任命了一名国务秘书来负责外交事 务和人权问题,任命了一名高级专员来负责社会团结的问题,尤其是对抗极度贫困 问题;2000 年设立了一个大使级的职位,专门负责人权问题。

(4)

A. 国家保护人权的体系

1. 总体概述

5. 1958年通过的《第五共和国宪法》中,人权问题占有很大篇幅,引入了 1789 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和 1946 年《宪法》的前言部分。2007 年 2 月 24 日,

对《宪法》进行了修订,决定将废除任何情况下的死刑这一原则写入《宪法》(见 新的第 66-1 条)。

6. 在一 个多元化民主的框 架下和权力分立 的法治国家内部,法国所有的机构都有 保护人权的职责。《宪法》只赋予了议会制定保障基本权利的权限。宪法委员会监 督法律是否与宪法相一致。司法权限和行政权限这两项权限在各个层面监督法律准 则和法国要履行的国际义务的执行情况。根据权力分立的原则,司法机关是“个人 自由的捍卫者”。1

7. 一些 “独立的行政机 关”或者是其他的 一些独立机构都已经在法国成立,目的 在 于 保 护 公 民 的 权 利 。 特 别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共 和 国 调 解 员 、2国 家 道 德 协 商 委 员 会

(CCNE)、国际信息和自由委员会(CNIL)、3国家安全道义委员会(CNDS)、

儿童维护者4等等。2006 年,反对歧视争取平等高级权力机构(HALDE)成立,这 和 2007 年设立剥夺自由场所总监察员的法律一样,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进展。在法 国,还成立了其他各种机构来打击伤害弱势群体的行为。比如,警惕和打击宗派失 控部际代表团(MIVILUDES)就发挥着这样的作用。5

8. 全国人权事务协商委员会(CNCDH)的主要贡献是成立这些专门的机构,与同 该委员会职权相近的机构合作,2007 年 3 月 5 日的立法及其执行令加强了它的地位。

2007 年,根据《巴黎原则》,该委员会再次受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CIC)

的委托。该委员会的职责为在公共权力部门(包括政府和议会),也针对全体公民 启发、建议、监督、追踪和推广。

9. 人权教育对于公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他们可以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人权 教育要以《世界人权宣言》和一些重要的公约为依托,通过教学计划和教育活动进 行。在小学和初中设立了公民教育课程,在高中设有公民教育、法律教育和社会教 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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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此外,进行的教育活动更加具有针对性。自从 1988 年起,“勒内·卡森”人 权奖由全国人权事务协商委员会(CNCDH)和教育系统最高领导层组织,奖励那些 为人权做出最大贡献的初中生和高中生。为纪念贩卖黑人和奴隶而开展的工作可以 在这个框架内得到宣扬。在《世界人权宣言》六十周年庆典之时,2008 年该奖项的 主题为“1948 年至 2008 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现状”。在 2007 年至 2008 年教 学活动计划中,教学机构被邀请参加各种宣传人权的国家和国际日的活动。今年,

教学机构接受了大量《世界人权宣言》六十周年庆典的宣传。最后,国际信息和自 由委员会(CNIL)与国民教育和保护儿童权利部合作,目的是拟定一些关于保护个 人数据的宣传活动,在教育机构内推广。

2. 法国在国际上的义务

11. 法国批准了在人权领域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 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 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

及其两项《议定书》;《日内瓦国际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关于难民地位 的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同样,

法 国 还 批 准 了 许 多 与 劳 动 权 利 有 关 的 国 际 基 本 公 约 以 及 在 教 科 文 组 织 的 主 持 下 通 过的公约。民间社会和全国人权事务协商委员会(CNCDH)的代表指出,有些公约 的批准或纳入速度过慢。

12. 2005 年,法国签 署了《禁止酷刑和 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 罚公约》(OPCAC)的《任择议定书》。2007 年签署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 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13. 对移徙工人的保护是法国政府十分关注的一个法律性问题。在法国担任欧洲联 盟主席国期间,将积极促进一项欧洲移民法,以便消除在尊重人权方面各国间的待 遇差异。然而,法国现在还不能考虑加入联合国相关公约,原因为:a)该文本没有 区别合法和非法的移徙工人,这样就是不鼓励合法定居。b) 法国不能单独签署这 份协议,必须同欧洲的其他合作伙伴一起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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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此外,法国还签署了一些区域性的法律文书。法国参加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 本自由公约》及其多项《附加议定书》,还签署了一些专门的公约,比如《欧洲社 会宪章》和《欧洲防止酷刑公约》。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法国接受位于斯特拉 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该法院可以受理个人的请求。作为欧洲联盟成员国,

法国同样接受位于卢森堡的欧洲共同体法院的管辖。

15.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1975 年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和“1990 年的新 欧洲巴黎宪章”的方式写入了法国的承诺。

3. 在人权领域国际承诺的改变

16. 在法国履行国际义务方面,在撰写本篇报告的时候,以下的法律文书正在批准 过程中:《残疾人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就最后一项公 约来说,近 30 年来,在联合国内部,法国一直是发起国,因这项公约而交到了“一 群朋友”。

17. 法国当局定期检查法国政府对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做出的保留或声明,以便分 析撤销或修改这些保留或声明的时机。

18. 法国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程序和机制通力合作。在这种精神的指导下,法 国向联合国的特别程序发出了长期邀请。最近,2002 年法国接待了买卖儿童、儿童 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2005 年接待了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 员,2007 年接待了少数群体问题特别报告员。在 2008 年,法国向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国家报告,并将向儿童权利委员会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 会以及人权委员会提交报告。最后,在各公约委员会建立的追踪程序的框架内,法 国还满足了它们提出的补充信息要求。据全国人权事务协商委员会(CNCDH)称,

对这些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应采取更加系统的后续行动。

19. 法国同样接待了一些其所加入的区域组织的独立机构的来访,其中包括:欧洲 理事会人权专员(2006 年的访问报告,2008 年 1 月的定期访问),欧洲防止酷刑 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2006 年底),现任欧安组织主席国负责 打击反犹太主义和歧视穆斯林和基督教徒事务的三位代表(2005 年),以及欧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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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少数民族问题高级委员。最近,在 2007 年 5 月总统大选的时候,法国还接待了 民主机构和人权办公室的选举观察团。

20. 从国家的层面上讲,议会通过 2007 年 10 月 30 日的法律设立了一名剥夺自由 场所监察员,这完全符合法国 2005 年 9 月 16 日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 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义务。这名总监察员“负责监督 那些没有自由的人员的环境”,以确保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这项监督主要在监狱、

拘 留 场 所 或 者 为 外 国 人 设 置 的 行 政 拘 留 中 心 及 拘 留 场 所 以 及 等 待 场 所 和 精 神 病 医 院进行,法律执行令于 2008 年 3 月颁布,监察员应该很快就会被任命。

21. 最后,要指出 的是, 全国人权事务协 商委员会(CNCDH)和共和国 调解员都 是欧洲委员会通讯员网络的成员,该委员会促进国家相关机构和人权专员之间在其 职权范围内的合作。在这一框架下,一项有关改善欧洲人权法院的逮捕执行情况的 试点计划正在进行。

B. 成就、良好做法、挑战和制约:专题分析

22. 法国《宪法》是建立在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因此,“法国是一个不 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法国保证,所有公民,不论出身、种 族或宗教,都一律平等。法国尊重一切信仰。法国的组织形式是分散的”(《宪法》

第 1 条)。法国对基本权利的理解是每个男人和每个女人都有自由和平等,同时承 认个体和集体的权利,人人平等,不以任何形式进行区分和歧视。为此,法国一直 认为,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应该完全享有所有人权,但是不能将共同的权利分配到一 些组织或者是以种族、文化或宗教为基础的共同体内部。一个多世纪以来,世俗性,

换句话说就是教会和国家分离,是对宗教和谐、社会安定的最好保证,能够协调每 个人的思想自由(每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与“尊重所有的信仰”

(保证多元化和宽容)。

1. 宗教或信仰自由

23. 在法国,自从 1789 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起,宗教或信仰自由就在法 国得到了法律承认。法兰西共和国保留自由进行信仰活动的权利,但是并不对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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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一项信仰特别承认。法国的世俗性并不表示它对信仰问题不关心和无所谓,

因为思想自由已经在法国得到承认,也应该在法国得到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保障法 律规定的自由和权利得到行使。1905 年 12 月 9 日有关政教分离的法律在第 1 条中 指出:“共和国保证思想的自由,保证自由地进行信仰活动的权利,这一权利只受 出于公共秩序的考虑规定的下述限制。”法国承认每个人有权从事宗教信仰活动和 在文化协会内部集会以筹集资金,有权公开从事宗教信仰活动。

24. 法国的各级权力机关都与宗教信仰机构进行定期对话。国家总理定期接见各类 宗教团体的领袖。在 2004 年,法国穆斯林教委员会(CFCM)成立,这是个私法团 体,其领导人都是从穆斯林教徒中选出。公共权力机关不得干涉宗教信仰组织,而 是由代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这些团体进行有效的对话。必须要注意的是,由于历 史的特殊情况,这一系统的建立是为了保证阿尔萨斯-摩泽尔地区宗教的特殊地位。

25. 2004 年 3 月 15 日关于在小学和中学等公立学校佩戴明显的宗教标志的法律的 目的在于重申世俗性原则,保证思想自由、保护自由信仰或不信仰,保证每个人能 够自由表达、平静体验和信仰自己的宗教。这一法律同样也在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

尤其是在学校活动中对女生的歧视。这一法律的制定是由集体的力量共同思考得出 的,尤其是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引人注目的宗教标志就是那些过度热忱地传播信仰 的标志和穿着。与此相反,不引人注目的宗教标志是允许的。正如法国总统在 2003 年 12 月宣布的:“在这部法律的执行中,在做出决定之前必须有计划地加强对话 和协调。”,法律因此设立了一个对话阶段。优先考虑的是对话和教育。在特殊情 况下,开除并未剥夺当事人受教育的权利,因为他们可以在家里学习,或者是上私 立学校,不管是不是宗教学校。

26. 在今天,法律的主要条款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并且大家一致认为这些条 款没有导致对伊斯兰教的反感或者对面纱的羞辱。自从法律实施以来,行政法庭已 经做出了 31 项判决,驳回了要求撤销根据该法律做出的最终开除决定的上诉。目 前行政法庭没有其他尚未做出的判决。由于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做了大量的解释、

交流和调解工作,因此诉讼案件数量很少。法国行政法院肯定了政府对 2004 年 3 月 15 日的法律的解释:某种本质上并没有宗教意义的着装也可能公然表示一种宗 教归属,如果这样的着装引人注目,并且学生长期穿戴,固执地不肯脱下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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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和合伙排斥异己6

27. 法国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21 条指出,禁止任何形 式的歧视,尤其是基于性别、种族、肤色、民族或者社会出身、基因特点、语言、

宗教或信仰、政治观点或者其他观点,属于某一个少数民族、财产、出生、残疾、

年龄或者性取向的歧视。

28. 根据 1990 年 7 月 13 日关于制止任何形式的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或仇外心理 的法律,在每年国际反种族主义日这一天,全国人权事务协商委员会(CNCDH)向 总理递交一份反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报告。

29. 近些年,法国采取了众多立法措施,试图加强与种族歧视作斗争(2001 年 11 月 16 日《反歧视法》、2002 年 1 月 17 日被称为“社会现代化法”的法律、2004 年 3 月 9 日关于使司法适应犯罪活动演变的法律、2004 年 6 月 21 日关于数字经济 安全法……)。

30. 根 据 2004 年 12 月 30 日 的 法 律 设 立 的 反 对 歧 视 争 取 平 等 高 级 权 力 机 构

(HALDE)的总体目标为消除法律所禁止的直接或间接歧视,提供任何必要信息、

协助受害者、查明和推广良好做法来保证平等原则的落实。该权力机构可以按规定 主动进行审查,或者审查由任何公民或团体提出的情况,拥有调查的权力。

31. 根据 2006 年 3 月 31 日关于机会平等的法律成立了由移民、国家团结和共同发 展部及住宅和城市部共同监督的国家社会和谐和机会平等所,协助有关预防种族歧 视、促进机会平等的公共政策的实施。该所旨在加强国家为城市政策优先考虑的街 区居民、为移民的融合以及为打击歧视而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性。

32. 最后,歧视测试继最高法院的犯罪委员会承认其为一种检验种族歧视的手段之 后,获得了立法的许可。7

a) 打击各种形式的歧视

33. 2004 年 3 月 9 日的法律加强了打击各种形式的歧视的法律武库,加大了对种 族 主 义 性 质 的 犯 罪 和 歧 视 的 压 制 , 尤 其 是 拥 有 公 共 权 力 的 人 实 施 的 犯 罪 和 歧 视 行 为。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反犹太主义的人的犯罪动机加重了一些犯罪行为。8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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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带有种族主义或反犹太主义性质的犯罪案件的诉讼时效被延长,目的是为进行起 诉提供便利。

34. 一项载有在反歧视领域适应共同体法律的各种规定的法律草案已经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递交国民会议,将于 2008 年进行讨论。在民事方面,该文本的独特之处 在于,规定了一项经过调整的举证制度,更有利于那些提出歧视事实的人。

35. 有几份快报或通报9在检察院或总检察院内部传递,指示这些检察院或总检察 院严肃而迅速地处理这类争议,司法部做出指示,要求将反歧视纳入刑事政策中。

为此,要求检察院或总检察院向司法警官进行宣传,并与团体对话者合作。10因此,

对种族主义性质的违法行为和歧视行为的刑事反应率得到了提高。

36. 为了加强与歧视和种族主义的斗争,司法部长希望,反歧视处要在各大审法庭 建立,这些处必须要由 一名指导法官负责,11该法官负责与各种拥有这方面技能的 团体紧密联系,在实地开展行动。此外,司法部长希望,如果可能,通过与当地团 体协商,在每一个处都任命一名检察长代表,专门负责打击歧视现象。

b) 用于促使司法机构警觉的机构的建立

37. 2003 年 11 月 18 日的一份快报要求每一名总检察长在其负责的检察院内部任 命 一 名 种 族 主 义 和 仇 外 心 理 方 面 的 指 导 法 官 来 监 督 当 地 刑 事 政 策 的 一 致 性 以 及 与 社团,尤其是文化社团建立定期的联系。

38. 2007 年 12 月 14 日,司法部长签署了两份框架性协议,12来加强反歧视斗争。

这两份协议提出要加强机构与团体的伙伴关系,以及发展在这一方面的培训。司法 部散发了一些有关打击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和歧视的刑法规定的实用指南。

39. 在 对 想 成 为 法 官 的 学 生 的 最 初 培 训 阶 段 , 国 立 法 官 学 校 ( ENM) 开 发 了 众 多 培训课程,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反对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有关。2006 年 12 月,该 学校在巴黎组织了一次关于法国的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的研讨会,目的在于分析 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的当代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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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劳动力市场上预防歧视,在就业和获得住房方面促进多样化、预防歧视

40. 移民和移民后代就业困难,在很多情况下导致了直接或间接的歧视,使得水平 相同的应聘者不能得到同等的对待,在做出选择的时候,一些非法的标准或者做法 导致了移民或移民后代遭到排斥。在 2008 年,政府通过国家社会和谐和机会平等 所的行动进行干预,目的是继续采取行动,通过与企业、职业组织、工会组织和咨 询组织合作,改善获 得公职的机会,指导多样性宪章的制定。13在获得住宅方面,

国家社会和谐和机会平等所与国家负责人签署了一系列的协议和框架协议,通过实 施地区和地区性预防和反对歧视行动计划,来预防和反对歧视。

d) 反对对“游子”的歧视

41. 国际或国家机构指出了游子面临的困难处境,因此向政府提出了建议,法国保 证对“游子”进行更好的保护。设立了国家级和省级的游子咨询委员会,由当局和 民间社会代表特别是游子组成。14困难在于实施一些已经存在的文本,尤其是 2000 年 7 月 5 日关于游子接待和住宿的法律在地方上的实施力度不够。

42. 在教育权利方面,国民教育部于 2002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通报指出,这一公共 权利面向所有的游学儿童。不论停留时间的长短或者停留的方式,他们要接受必须 的教育,要和其他学生一样遵守纪律努力学习。2003 年,国家进行了调查,我们注 意到就学率提高,不同学校提高率不同,但是主要表现在初中。那些家庭远离教育 机构或者流动性强的学生,都可以进入 42 个流动分校中的一所。一些中间机构有 助于帮助他们学习常规课程。在每个学校,都有一名监督协调人员,在地区层面上,

来帮助实施教育文件,由教师专门授课,在很多学校都已经设立了帮助“游子”的 计划。

3. 言论、信息和出版自由

43. 在 1789 年的《人权宣言》中,第 11 条就是关于言论自由的原则,并且写入了

《宪法》的前言部分。1881 年 7 月 29 日有关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基本组成部 分——的法律保证人们行使这项自由。正如一切公共自由一样,言论和新闻自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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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滥用,由立法详细规定了滥用的范围(诽谤、辱骂、侵犯私生活、违反无罪推定、

违反对犯罪受害者和未成年人的保护、煽动实施某些犯罪行为、质疑反人类罪的存 在、质疑司法当局和国防的保护)。

44. 为了保证公民的信息自由,记者可能有必要对情报来源保密。2008 年 3 月 12 日,司法部长提出了一项法律草案,旨在保护记者信息来源的保密性,这项法律草 案将对 1881 年的《新闻自由法》进行补充,并在法国法律中对这一准则赋予更高 的法律重要性。从今以后,法国将正式遵循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在有可能使信息 来源泄密的司法程序的进行中提供保障。

4. 妇女的权利

45. 自 1965 年起,法国立法就在婚姻、离婚和对子女行使亲权方面规定了男女平 等的准则:妇女在婚姻中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结束了;在教育子女问题上父亲和母亲 完全平等;2000 年 6 月 6 日的法律旨在促进男女平等获得选举任命和选举职务,2003 年 4 月 11 日和 2007 年 1 月 31 日的法律加强了这部法律;2002 年 3 月 4 日和 2003 年 6 月 18 日的法律修改了姓氏的传承制度,以促使传承母亲的姓氏;152005 年 7 月 4 日的法律对亲子关系进行了改革。

46. 2004 年 3 月 8 日,负责平等问题的女部长向总理递交了《男女平等宪章》。

这一举措联合了数百位公共和私人的参与者,来促进在开展的所有行动中以统筹的 方式增进平等。这份文 件以五个主题为基础,16确立了政府的行动基础,以促进男 女的平等。在此框架下,进行了全国范围内有关避孕和夫妻暴力行为的信息宣传活 动。根据 2007 年度做出的总结,承诺的实现率达到了 75%。

47. 国家社会和谐和机会平等所努力为促进男女间平等,预防妇女可能遭受的相互 交织的多种歧视。政府认为,这一举措贯穿其所有干预领域,并且为了更有效,政 府通过国家社会和谐和机会平等所,发展了一种统筹方式。2008 年,该所将实施一 份关于移民妇女的框架协议,来更好地促进团结,预防和对抗歧视。

(13)

a) 政治平等

48. 从 1945 年以来,妇女拥有了选举权、选举资格,可以参加所有的考试,担任 所有公共职务。1999 年 6 月 28 日的宪法修正确立了妇女和男子一样获得选举任命 和选举职务的原则。2000 年 6 月 6 日促进男女平等参与选举的法律要求在选举候选 人中保持男女的性别比例平等。

49. 2007 年立法选举之后,国民议会共选出 577 名议员,其中有 107 名妇女代表,

妇女的比例从 2002 年的 12.3%提高到 18.5%。这些结果并没有达到立法者的目的,

离理想中的公平民主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现在有必要考虑一些措施,以便改善 获得选举职务的妇女的代表性。17

b) 夫妻间暴力和反对强制婚姻——法律手段

50. 为了给那些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提供一些帮助,使他们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自 我保护,法国致力于保证有效地实施 1991 年 7 月 10 日出台的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

只要从诉讼事由或预计的诉讼指控看情况特别值得关注,就要无资金条件地提供全 部司法保护。此外,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使得遭受暴力的外国人,即使是在非法情 况下,也能获得司法帮助,向刑事法庭提起诉讼。

51. 在国家一级,检察院记录的有关夫妻间暴力行为的诉讼数目上升,刑事反应率 也上升了。为了提高对夫妻间的暴力问题的刑事反应效率,2006 年 4 月 19 日的通 报提出,要实时处理诉讼,并对这类纠纷提出了更合适的起诉办法,尤其是在与团 体合作的框架下。

52. 1962 年 12 月 10 日在纽约签署了《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 记的公约》,法国于 2007 年加入了这一公约。2006 年 4 月 4 日的法律结束了自 1804 年就存在的男女在婚姻问题上的差异,女子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从 15 岁提高到了 18 岁,与男子一样。将女子的法定结婚年龄调整为与成年年龄相同,正如对男子的 规定一样,旨在更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的强迫婚姻。将强迫婚姻罪引入法国的法律,

尤其是加上特殊的国 际管辖权规则,18可以惩治强制性婚姻,同时尊重某些文化环 境中实行的个人可能同意的包办婚姻的做法。

(14)

c) 打击贩运人口

53. 在法国,打击现代奴役制尤其是贩运人口的法律武库之所有得到加强,是因为 有非常强烈的政治愿望,这一政治愿望重申在犯罪网络发展的背景下,绝对有必要 尊重人格尊严。惩治现代奴役制刑法条款主要是关于侵犯人格尊严问题的《刑法典》

第 5 章,在 2003 年 3 月 18 日的《国内安全法》也重新提出了这一点,其目的之一 就是将 2001 年 12 月 15 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 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纳入法国法律中。

54. 2005 年 5 月 12 日颁布的法令设立了打击贩运人口中央办公室(OCRTEH)和 打击非法劳动中央办公室(OCLTI),这是在中央一级设立的司法警察单位,负责 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及其后果。2007 年 9 月 13 日有关同意贩运人口或卖淫的受害外 国人居留、保护、接待和收容这些受害者的法令出台,修改了外国人进入和居留的 法律以及避难法,只要被贩运的外国人同意与法院合作,告知法院那些曾参加过贩 运人口的人员的信息,他们可以不被遣送回国。最后,法国最近批准了 2005 年 5 月 16 日《欧洲打击贩运人口公约》,从 2008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55. 立法者为禁止未成年人卖淫而特别做出的努力值得一提。例如,2002 年 3 月 4 日的法律将禁止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写入了《刑法》,不管卖淫活动发生在国内 还是国外。2003 年 3 月 18 日的法律指出,被迫卖淫的受害者应该可以利用一个保 护和帮助体系,可以获得带工作权的居留许可。在最终审判结果出来之后,外国人 可以获得一张居住卡。2004 年 3 月 9 日的法律根据犯罪动态调整了司法,这一规定 因此得到了完善。

56. 最后,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可以进入“08 受害者”电话平台,这是由司法部于 2005 年 4 月设立的,目的在于改善信息,以便于受害者行使他们的权利。此外,司 法部出资,发展了一个团体性网络,帮助受害者,而帮助活动通常是免费的和保密 的。

d) 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情况

57. 在公职部门和政治生活方面,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改善,但是在高级公职层面上,

还需要做出努力。我们已经开展了一系列行动,目的是在改善妇女获得国家公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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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高级干部职位的情况的多年计划的框架下,通过努力在职业竞赛和考试评审委员 会中提拔妇女,获得可评估的量化结果。2007 年 2 月 2 日关于改进公职部门的法律 和 2006 年 11 月 21 日关于终身职业培训的协议,提出了一些措施,目的在于更好 地安排妇女的职业生涯。关于在公职部门实施性别平等的原则,要向议会递交年度 报告。公职部将研究一些提案,以便促进实施一项更具体的措施,促进妇女进入管 理层职位。

58. 2007 年 3 月 7 日,政府通过了一项《男女平等宪章》。法国拥有了一些工具 来改善妇女在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地位,比如,2007 年至 2011 年 教育系统中男女平等的部际新协议,2006 年 3 月 23 日关于薪水平等的法律,“公 平标签”19……

59. 性骚扰和精神骚扰罪受到刑法的制裁,与这类行为有关的歧视行为在劳动法中 做了规定。一些构成精神骚扰的事实根据法律可以被认为是属于劳动暴力。

e) 妇女在海外领地的处境

60. 在法国的海外领地上,采取了一些特别的措施,因为那里有时会出现男女严重 不平等的状况,尤其是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家庭暴力中,各年龄段的妇女都可能成 为受害者,在海外比在法国本土表现得更加明显。

61. 在马约特岛、新喀里多尼亚、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有两种属人法并存:一是 普通法,由法国《民法典》的条款支配;二是当地法律或者是习惯法。在这些领地 实施的法律并不会为男女歧视让位子。在马约特岛,当地法律的民事地位,经过两 项立法改革,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使得在马霍来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发生了深刻的变 化,却没有对《宪法》保证的属人法的存在产生丝毫的质疑。

62. 一些其他的情况使得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根据地方特点制定了经济政策,反对 对妇女的暴力,促进妇女平等地参加选举。

5. 儿童的权利

63. 法国政府依据 2000 年 3 月 6 日法律设立了一个儿童维护者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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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为了预防诱拐儿童的案件,法国从 2006 年 2 月 28 日开始设立了一种对被证实 的诱拐儿童案件的媒体报警机制。在发生诱拐儿童案件时,如果广播和电视播出的 征集目击者的节目不会给受害人带来危险,此机制可以发挥协助调查作用,一则包 括 受 害 儿 童 描 述 和 一 个 免 费 电 话 号 码 的 警 示 信 息 将 根 据 共 和 国 检 察 官 令 在 所 有 广 播和电视媒体中播出。为了避免出现恐慌和所有无根据的控告,该信息对人们明确 说明,他们不能自行介入此类案件中,只能是通知警察。

65. 法国最高法院曾经拒绝承认《儿童权利公约》可直接适用于其内部法律,因为 其过于笼统的条款,但其立场现在显然已经有所改变。在 2005 年 5 月 18 日的两项 先兆性判决中(该解决方案已经被确认),最高法院承认了《公约》第 3-1 条和第 12-2 条的直接适用性,此举是一次意义深远的进步。行政法院已经宣布,根据《公 约》条文是否可自动生效 20来决定某些条款是否可直接适用。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 实施

66. 2004 年 , 为 了 制 订 和 散 发 统 计 数 据 以 便 更 好 地 理 解 该 附 加 议 定 书 所 提 到 的 现 象,成立了处于危险境遇儿童国家观测站(ONED)。

67. 在抵制“色情旅游”方面,为了体现旅游业重视儿童权利,经过 20 家旅行社协 商,制定了《行业道德规范国家宪章》。这些活动的目的是尽可能地确认那些潜在 的不法行动,比如,在某些敏感航线上播放反映买卖儿童所招致的刑罚的电视短片。

b)涉及到申请庇护者及其子女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措施

68. 被隔离外籍未 成年人(MEI)的待遇由其入境方 式决定。对于乘飞机 到达的 外 籍未成年人,如果没有被立即许可进入法国领土,将被安置在等候区。另外,2004 年 3 月 5 日的一项公约准许边境外国人救济协会(ANAFE)所属的一些协会进入到 等候区看望这些未成年人并对其情况进行评估。这些努力也是为了保护在等候区内 的未成年人。

69. 对于通过陆路方式进入法国的外籍未成年人,需要指出的是,在 2003 年,基于 协会间的相互配合,几个省已经设立了诸如在巴黎设立的由国家支持的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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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处理外国未成年人问题,机构和协会间的配合还是必须的,比如在省或大区共 同纲领内部。

70. 在缺少陪同被隔离外籍未成年人的合法代表的情况下,共和国检察官指定一名 专门官员(AAH——2002 年 3 月 4 日的法律),在司法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帮助和代 表该未成年人。劳动、社会关系及团结部建立了一个专门监测儿童保护法律执行情 况的工作组,尤其在该官员的身份、报酬和培训方面。一项有关重新评估其报酬的 法律草案正由行政法院审核。

c) 2007 年 3 月 5 日法律改革了有关儿童保护的条款:措施的改善

71. 1989 年 7 月 10 日关于预防虐待未成年人及保护儿童的法律,是在权利下放政 策背景下,以改善儿童保护措施为目的的。通过引入省级部门,它使得有关处境危 险的儿童的信息传递得到改善。在尊重个人自由前提下的重要信息分享方面,以及 省级管理部门和法院的信息反馈方面,该法律在各部门间起到了衔接作用。通过建 立省级观察站,该法律也提供了评估被跟踪青年经历一致性以及评估国家政策的实 际效果的可能性。该法律着重说明处于开放式监禁的未成年人收容和教育援助问题 的解决办法。并规定,被隔离外籍未成年人属于保护儿童的政府部门的负责范围。

72. 2007 年 3 月 5 日的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提出要求,法官必须举行听证会。

新 草 案 强 制 规 定 , 法 官 必 须 要 确 保 未 成 年 人 被 告 知 其 具 有 被 律 师 了 解 和 援 助 的 权 利。今后,法官只能在当事人无辨别能力和程序与其无关的情况下取消听证会。

d) 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答复

73.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属于特殊的司法范畴,由于其年龄原因,他们只能受到轻罚,

在这方面,教育措施优先于严格意义上的刑罚。为了改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效率,

同时保留适用法律的特殊性,近期改革对现有措施进行了大量修改。这些修改在强 化了共和国检察官作用的同时,加快了刑事反应速度和刑事调查效率,并提高了司 法反应速度、细化了在起诉阶段、预审或审判阶段各种处理方式。根据未成年人合 理的社会融入的目标,该法律立足于个性化的计划制定。

(18)

74. 此外,为了细化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司法反应,2007 年 3 月 5 日的法律设立 了四种新的教育制裁方式,以完善 2002 年 9 月 9 日的法律措施。根据立法机构的 意见设立封闭教育中心的计划正在进行中。2004 年 3 月 9 日的法律规定了在刑罚应 用方面,青少年司法保护政府部门权限的一般原则,目的是确保负责犯罪青少年的 部门的专业化,包括在实施剥夺自由的处罚方面。

6. 良好的司法行政

a) 法院组织体系和国立法官学校的改革介绍

75. 从 2007 年 6 月开始,引入了有关优化司法管理的改革。此项改革基于两个基本 原则:司法质量和国家现状。法院的重组将保证良好的法官专业化程度和公用事业 的连续性。某些诉讼或许能被免予审判,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官的工作重心集中到必 须用法律规则处理的诉讼案件上。一个由知名教育界人士——甘夏尔校长任主席的 委员会负责对这些方面进行思考研究。该委员会在 2008 年 6 月 30 日将提交相关报 告。

76. 2008 年 2 月 22 日,司法部开始进行国立法官学校改革。改革涉及到法官培训 现代化以及多样化招聘模式。以恢复机会平等政策的名义,新的预科班将更好地反 映出社会多样性。法官的终身教育将更多地面向欧洲和国际法,尤其是人权。

b) 被拘留者得到律师援助的权利

77. 在为了调查的必要性而采取的拘留措施的范畴内,所有丧失出入自由的人员都 应立刻被告知被调查的罪行性质、有关拘留期限的条款、与拘留有关的权利、律师 援助。介入拘留案件的律师在其与被拘留者会面前将由司法警官告知其有关被调查 案件的犯罪性质和发生日期。

78. 对于属于共同法拘留制度内的违法案件,从羁押开始的 24 小时内,或者在羁押 延长情况下,从延长后的 24 小时内,被拘留者就拥有与律师交流的权利。同时,

2004 年 3 月 9 日的法律,出于使司法适应犯罪行为演变的意图,规定了律师即时援 助的例外条款,涉及有组织犯罪,以及犯罪行为对个人或国家最高利益造成严重损 害方面。相对于拘留的共同法制度,司法机构规定的处置方式的差异与有关犯罪行

(19)

为的性质差异相一致。需要明确的是,特别拘留受到保证个人自由的司法当局的特 别监督。宪法委员会重申,对共同法的这些违反对于揭示真相是必要的,由事件的 严重性及犯罪行为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c) 2007 年 8 月 10 日的法律加强了打击成年和未成年人惯犯力度

79.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惯犯,该法律采取了严厉的制裁成年及未成年人惯犯的手段,

强化了对某些罪犯的处理力度,尤其在性犯罪方面。法律规定,对于判定为惯犯的 违法犯罪行为,应从重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如果某一最低刑的判决形成了规则,

需要重申的是这些最低刑都可能缓期执行。羁押期少于 1 年的刑罚都可以进行调整。

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审判保留了宣判以教育改造为主的权利。在提交法案时,

宪法委员会已经强调了,法律应用必须遵守其严格的必要性,要兼顾刑罚和处理未 成年犯罪的特殊性。

80. 除了调整的可能性之外,根据不同的惯犯类型和犯罪行为,轻罪法庭具有判决 低于最低刑罚的权利,最低刑判决率目前已经达到 53.4%,这是司法评估真实能力 的反映。

7. 羁押条件和禁止酷刑

81. 依据 2000 年 6 月 6 日的法律建立的国家安全道义委员会(CNDS),为独立的 行政权力机关,该委员会负责监察在法国领土上从事安全活动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 情况。对这些执法机构人员的行为作详细的报告。

82. 提 高 反 酷 刑 意 识 的 活 动 已 经 开 展 起 来 , 比 如 卫 生 部 和 流 亡 的 被 迫 害 者 协 会

(AVRE)联合制定并出版发行了供医疗机构使用的手册,该手册涉及到酷刑后遗 症检查问题。

83. 2005 年在共和国调解员和司法部间签署的协议,以试点的名义,在监狱机构设 立了调解员代表办公室。在 2010 年,所有在押人员都将拥有直接获得调解的权利。

84. 以 2003 年 5 月 11 日内政部有关“保证被拘留者尊严”的通报为依据,实行了 一些措施,以改善拘留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改善司法标准及在遵守职业道德方 面的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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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在处理被羁押外籍人员和滞留在等候区内的外籍人员方面,2005 年 5 月 30 日 的法令涉及到改善这些人的收容条件的内容,一项重要的财政预算已经划拨。此外,

2003 年 11 月 26 日的法律建立了监督行政扣留中心和机构以及等候区的国家委员 会。

a) 对治安人员故意使用暴力的调查和起诉的有效性

86. 对治安人员故意使用暴力的司法调查,与其他诉讼程序一样,均在司法机构法 官的领导监督下进行(共和国检察官或预审法官),法官监督其合法性,核实是否 所有必要的调查都已经进行。一旦调查完成,由共和国检察官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 40 条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这项基本原则具有司法诉讼处 理个性化特点。是否起诉原则并不是绝对的,该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共和国检察官 可以重新做出决定。另外,受害者可以就不起诉处分向总检察官提出申诉。他们也 可以自己提起诉讼,并可以在主管法院直接指控相关人员,或向预审法官提起民事 诉讼。最后要说明的是,检察署成员的身份是法官,而不是公务员,对于其行使该 职权形成了客观保证。

87. 此外,当警察或宪兵的行为在法律框架内构成了犯罪或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

为了做好调查,司法或行政当局将借助警察和国家宪兵的监察部门。司法机构的总 监察部也可以参与上述调查。

88. 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务期间故意使用暴力在法国法律中是一种加重情节的 行为。

89. 在调查和处罚治安人员实施的虐待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警觉伴随着一项预防非 法暴力的特殊政策。2002 年 8 月 29 日的《内部安全规划和指导法》把职业道德规 则作为一项警察培训的重要方针,在此框架内,高度关注警察行动的表现和给人的 安全感。

b) 酷刑的定义

90. 法国《刑法》中包括一种有关“酷刑和折磨”的特殊犯罪行为。根据《判例法》,

酷刑被定义为“酷刑及折磨系指受害人在肉体上因一起或多起其程度已超出简单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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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范围之行为而遭受严重伤害和痛苦以及在精神上受到故意羞辱”。21 该酷刑的定 义符合 1984 年 12 月 10 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 处罚公约》第 1 条。

91. 根据刑法,国家公职人员在从事或执行任务过程中犯下使用酷刑的行为,将被 处以 20 年的监禁。此外,按照在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方面的普遍管辖权,法国可以对所有位于其领土上的在国外犯 下酷刑罪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野蛮、暴力或性侵犯行为的人做出判决。

c) 羁押条件

92. 公约委员会、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的评价和全国人权事务协商委员会(CNCDH)

的意见指出,法国的羁押条件不令人满意,尤其是监狱羁押人员过密。为了改善这 种不利的状况,众多措施已经开始实施,政府努力也将陆续开展。

93. 《国家监狱法》草案正在制定中,其大量引用了联合国相关规范,诸如《维护 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及欧洲委员会颁布的《欧洲监狱规则》。

94. 到 2008 年 1 月 1 日,在押犯人比 2007 年 22增加了 4.6%。作为对收监犯人最 常宣布的一项刑罚调整措施,处于电子监控下的人员数量(PSE)从 2004 年开始迅 速增长。值得一提的是,通过 2007 年 6 月 27 日的部级通报及 2007 年 11 月 16 日 的 法 令 提 出 了 一 项 刑 罚 调 整 的 特 殊 政 策 , 该 部 级 通 报 设 立 了 地 区 刑 罚 调 整 协 商 会 议。最后,在 2007 到 2008 年间,服刑在押人员的治理进步明显,到 2008 年 1 月 1 日,达到了 4,943 人。

95. 2002 年 9 月 9 日的《司法规划和指导法》(LOPJ)加强了对在押未成年人的教 育行动,并在未成年人区域长期配备了司法保护教育官员(PJJ),同时建立了专门 收容未成年人的教养机构(EPM)。这些未成年人可以享有单人牢房,23 避免了由 于在押人员众多带来的不便。从 2007 年 6 月开始,首批五个未成年人教养机构(共 有 60 个房间的自治结构)已经投入使用,在遵守《欧洲监狱规则》的基础上,这 些机构可以从各个方面照顾未成年人。

96. 由于精神疾病患者的比例及他们给管理上带来的影响,在押人员的精神健康已 经成为主要问题,18 岁以前,有 16%的在押人员因为精神病在入狱前就已经接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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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治疗。对在押人员的 精神病治疗由地区精神疾病治疗机构负责(SMPR),该 机构成立于 1986 年,属于公共医疗部门管辖。同时,一般性精神疾病治疗机构,

必 要 时 青 年 医 疗 救 助 中 心 的 精 神 疾 病 治 疗 机 构 都 可 以 介 入 监 狱 区 域 内 的 精 神 疾 病 治疗。2002 年 9 月 9 日的《司法规划和指导法》修改了患精神疾病在押人员的住院 条件并为收治在押未成年人建立了经过特别改造的医疗机构(UHSA)。

d) 2008 年 2 月 25 日有关安全扣留及由于精神疾病原因宣布无刑事责任的法律介

97. 关于适用于那些因对未成年人犯下杀人、谋杀、酷刑或野蛮行为、强奸或绑架 罪行,或者对未成年人犯下上述罪行并有加重罪行的情节而被判处 15 年以上监禁 的人的安全扣留和监视,新的条款通过禁止保释危险犯人或严格监控保释来预防其 重复犯罪。如果罪行发生在法律颁布之后,如果证实罪犯存在严重的人格紊乱,因 而重新犯罪的概率非常高,并由此表现出一种特征明显的危险性,那么这些犯人将 在刑期结束后被转入社会–医疗–司法安全中心进行安全扣留。安全扣留不是服刑 也不是制裁,正如宪法委员会确认的,安全扣留为期一年,可延期。为了只在必要 时宣布安全扣留和扣留延期规定了所有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扣留期结束后,如果 被扣留人员被证明存在危险,那么他将被置于安全监视下,根据命令在电子监视下 对他进行治疗和安置,为期一年(可随时延期)。

98. 总的来说,该法律增强了服刑期间对罪犯进行治疗的效率,同时要求对其进行 评估,使他们的服刑期个性化,并在其拒绝接受治疗的情况下限制其减刑和额外减 刑的信用。服刑阶段将被用来对罪犯进行适合的治疗。

99. 关于宣布无刑事责任,该法律使得司法当局对患有精神疾病的没有自由意志的 罪犯的处理更加一致、有效、透明。对他们不再做否认既成事实的宣告无罪判决,

而是因为其精神疾病原因宣告其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情况允许,将到庭参加 公开对审,法庭将根据其犯罪事实进行宣判,可能会判决对其实行安全措施以避免 其重新犯罪,也可能将其案件转到轻罪法庭,进行民事责任裁定。如果当事人被证 实具有危险性,法院可以代替省长裁定犯人接受入院治疗,同时法院也可以宣布对 当事人采取安全措施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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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隔离

100. 一项在 2006 年 3 月进行的大规模改革更好地保证了被拘押者的人权和司法安 全。今后,犯人可以得到律师或其认可的委托人的帮助或代理,在监狱管理机构对 其做出隔离和延长隔离决定之前了解其案卷。在 2006 年 1 月 1 日到 2008 年 1 月 1 日期间,遭到隔离的被拘押者的数目下降了 23%(一年内下降了 49%)。自从 2007 年 2 月 19 日有关司法保护改革的法律以及 2007 年 7 月 26 日的执行令实施后,被 拘押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费由国家负责。在监督隔离程序方面,法官的作用 得到了加强。做出隔离决定的整个主管机关的意识的增强以及更加严格的程序限制 大大降低了遭到隔离的被拘押者的数目。最后,对于引起争议的行政决定,诸如隔 离、纪律制裁、信件扣留等,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述(遵照 2000 年 6 月 12 日法 律第 24 条)。

8. 在打击恐怖主义中尊重人权

101. 在 每 一 次 恐 怖 袭 击 后 , 法 国 都 对 其 预 防 和 制 止 恐 怖 主 义 的 措 施 进 行 完 善: 如 1986 年、1996 年和 2006 年法律。该措施已经由 2006 年 1 月 23 日有关打击恐怖主 义及各种有关安全和边境监控条款加以补充完善。

102. 法国反恐系统建立在一套专门处理恐怖主义案件的程序之上,避免了特殊系 统的设立。在法国,对恐怖主义案件的跟踪是在共同法法院法官监督下进行的。除 了希望将高效率地打击恐怖主义与尊重人权相协调外,法国的特殊性在于强调用政 策方法完善不可或缺的打击恐怖主义行动的必要性,这是让我们在长期反恐行动中 取得胜利的惟一方法。

103. 法国对受害者人权给予特别的关注。根据 1986 年 9 月 9 日法律有关打击恐怖 主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第 9 条,一套在恐怖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中的受害者 保证基金支持下,对恐怖活动受害者的赔偿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在法国国土上的恐 怖袭击受害者,无论其国籍,都可以获得赔偿,居住在法国本土或外国的、定期到 驻外领事机构登记的法国公民,其在国外遭受的恐怖袭击也被包括在赔偿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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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最后,为了那些父 母为非法入境并被下令驱逐的外国人的儿童的最高利益,

法国当局对陪护家庭制定了扣留的替代办法:提供其在行政诉讼期间的住房,此举 可以使得儿童的生活稳定,可以被更多地应用。

9. 寻求庇护者及难民的权利

105. 200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2003 年 12 月 10 日的法律深入修改了在法国实行的 避难权。在这方面,依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意见,考虑来自非国家 实体的迫害以及建立补充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保护形式,这些都是 真正的进步。此外,今后将由惟一的机构,法国难民及无国籍人士保护局(OFPRA)

主管有关庇护方面的事务,也就是说根据情况授予约定的庇护或补充保护,只有国 家避难权法院(原上诉委员会)有权裁决就避难方面做出的决定提出的上诉,除了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上诉可使判决暂停执行。

106. 作为 1951 年《公约》规定的保护措施的补充,一种补充性的保护形式已经被 建立,适用于那些能证实他们在其祖国受到死刑、酷刑或有悖于《欧洲保护人权与 基本自由公约》第 3 条规定的其他待遇威胁的人,也适用于处于武装冲突或内战情 况下受到人员直接严重威胁的平民。当这些条件都具备时,必须给予额外的保护。

107. 最后,按照 2007 年 4 月 26 日欧洲人权法院对 GEBREMEDHIN c/France 案的 判决,2007 年 11 月 20 日的法律对那些在入境时申请庇护遭到拒绝的人引入了使判 决暂停执行的上诉。

108. 最后,为了那些父 母为非法入境并被下令驱逐的外国人的儿童的最高利益,

法国当局对陪护家庭制定了扣留的替代办法:提供其在行政诉讼期间的住房,此举 可以使得儿童的生活稳定,可以被更多地应用。

难民接待条件

109. 儿 童 维 护 者 又 注 意 到 , 申 请 家 庭 团 聚 的 期 限 过 长 。 期 限 过 长 的 原 因 是 驻 外 领 事部门缺少足够的人力配置以及行政惯例存在某些不一致的地方,这种不一致应该 被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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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法国难民及无国籍人士保护局保护寻求庇护者避免多种形式的风险,这些风 险只能通过预审认定。该程序符合向欧洲共同庇护制度发展的欧洲准则的总体演变 趋势,在单一程序形式下,欧洲共同庇护制度将向所有声称被遣返回国后存在生命、

安全、自由危险的人员提供保证,保证他们的庇护申请将由政府部门进行全面的审 核,必要时,将由主管法院根据现行法律决定适合的保护形式。该程序同时考虑到 了警察和第三方带来的危险。

111. 就 像 所 有 法 国 管 理 机 构 在 某 一 表 格 下 方 标 注 的 一 样 , 规 定 使 用 的 语 言 为 法 语,但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庇护者在面谈阶段可以使用其自己掌握的语言来解释其申 请动机,该比例很高。在边境,在部长决定是否许可申请庇护者入境前,法国难民 及无国籍人士保护局将给出自己的意见,该局将进行一次审查,为的是确定申请庇 护者没有明显的不合法性。该局将使用申请人能理解的语言举行一次系统听证会,

政府机构将对安置在等候区的外籍不懂法语人员配备翻译,费用由政府承担。在没 有翻译服务就无法保证与申请庇护者的面谈畅通时,将使用该措施。

10. 反排斥

112. 反排斥政策是众多工作的成果,尤其在社会经济委员会内部,其目标曾经是 在人权有效性基础上,在关键领域建立一套统一行动计划。根据 1998 年 7 月 29 日 有关反排斥的指导法案,“反排斥[……]的目的是,在整个领土上保证所有人切实 享有在就业、住房、健康、司法、教育、文化和培训、家庭及儿童保护方面的基本 权利”。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并在国家整体公共政策中占有优先地位。2007 年有关 住房权可申诉性的法律同样属于体现政府意愿的政策。最后政府在 2007 年 10 月确 定了消除贫困的目标:在五年内减少三分之一的贫困人口。

a) 住房政策

113. 《城市团结和重建法》(SRU)第 55 条针对居住政策制定了社会融合原则 的实施办法。法律规定对于人口超过 50,000 人的都市圈中人口超过 3,500 人(法兰 西岛省为 1,500 人)的市镇,必须安排与其主要住宅区相比不少于 20%的社会可租 用住房。低于此标准的市镇必须从其税收中列支费用,用以支持建设 20%的社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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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住房进行的土地和不动产收购。2007 年 3 月 5 日设立可申诉住房权的法律第 11 条事实上将《城市团结和重建法》(SRU)第 55 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 285 个 新建城镇。

114. 关于移民及移民家 庭获得社会住房的权利,居住在法国领土上的合法外国家 庭享有同法国家庭相同的获得社会住房的权利,甚至他们的比例更高。

115. 法国政府多年来一 直采取重要行动以解决住房难问题,具体表现为表决通过 了 2005 年 1 月 18 日《社会团结规划法》(PCS),2006 年 7 月 13 日《关于住房 的国家义务法》(ENL),以及 2007 年 3 月 5 日设立可申诉住房权和关于为社会团 结采取的多种措施的法律。

b) 在业救济金

116. 如果需要,应该通 过收入外补助增加劳动者的收入,同时确保那些无工作能 力的人体面地生活。在这方面,在业救济金(RSA)已经开始在法国多个省份进行 试点,其目的是在今后加以推广,设计这项措施是为了方便领取社会低保人员重新 就业,通过重新就业增加收入,以及为贫困的劳动者提供支持。这项改革可以使贫 困得以明显减少。

三、法国有关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政策

117. 法国与国际保护和 促进人权系统关系 尤为紧密,从开始阶段就积极参与人权 委员会及随后的人权理事会的工作。法国为建立一个有效、严谨的人权理事会,为 增强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职能和手段,以及在联合国系统内宣扬人权做出了 努力。除了 2008 年 12 月一场大规模活动,法国将借《世界人权宣言》60 周年纪念 之际,举行多项意义深远的纪念性活动。

118. 法国向人权委员会 及人权理事会提交了有关任意拘留、被迫失踪和赤贫方面 的共识的决议。根据所有人权的不可分性及相互依赖性的观念,以及它所希望的一 个平等、可控的全球化方式,法国积极参与到推动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 行动中。法国有关实现发展权的承诺通过促进共同发展的伙伴关系和合作协定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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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法国同其伙伴国发起了国际机票团结税活动,目前近 30 个国家已经参与这 项活动,产生了 3 亿美元的额外资金用于发展。

119. 法国特别重视非政府组织和各国的保护人权机构在人权理事会中的发言权,

并对它们给予认真的关注。法国支持全世界人权维护者的行动,还设立了一个法兰 西共和国年度人权奖项,同时实地开展与民间社会的对话,促进司法和法治。

120. 法国承诺 在武装冲突中遵守并使人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 DIH),并推 动 冲 突各方遵守保护冲突各方的平民、战俘和伤员保护义务。法国支持红十字国际委员 会(红十字委员会)的行动。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在法国的提议下通过的第 1738 号 决议,法国承诺保护武装冲突中记者及其他媒体人员的安全。

121. 法国重视与侵犯人权者有罪不罚的现象作斗争,并积极宣扬国际刑事司法和 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法国赞助了由联合国雅温得中心组织的有关国际司法与过渡 司法衔接的国际研讨会。最后,法国对暴力受害者提供支持,在此方面,如同 2006 年承诺的一样,法国对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的捐款增加了一倍。

122. 2007 年 2 月,法国在巴黎组织了由外交部长和儿童基金会总干事联合主持的

“从战争中解救儿童”会议,会议通过修正《开普敦原则》而形成了《巴黎原则》。

法国承诺继续打击在武装冲突中利用儿童的行为,尤其在法国推动设立的安理会工 作组框架内。

123. 法国将性别问题纳入到自己的国际合作和发展行动中,作为一个单独的目标,

目的是提高其行动的效率和影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如两年来在联合国大会上提 交有关此问题的专门决议所表明的一样,法国对于制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也给 予很高的重视。

124. 最后,法国致力于文化对话以及宣扬宽容和尊重个人自由的精神。在这方面,

法国提出了地中海文化研讨会的倡议,并支持比如“不同文明联盟 ”等倡议。

四、补充承诺

125. 鉴于上述分析及做出的承诺,法国另外做出以下承诺:

– 向议会提交《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 使其尽快批准;在 2008 年采纳有关国际刑事法院地位的《罗马规约》的条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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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 Asaṅga, Mahāyāna-Sūtrālaṃkāra, Exposé de la Doctrine du Grand Véhicule selon le Système Yogācāra, Tome Ⅰ(Paris, 1907), repr. Limaye1992:Surekha Vij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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