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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劇場相關論述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兒童劇場相關論述

本節因應研究目的之需要,說明兒童劇場的內涵、價值與分類,以及偶戲的 定義與種類,同時釐清兒童劇場及創意偶戲兩者的定義。

壹、 兒童劇場

以下就兒童劇場的定義、特性與演出類別分別探討,並特別將「戲劇」與「劇 場」加以區別。

一、兒童劇場(Children’s Theatre)的定義

劇場(Theatre)係源於希臘文 Theatron「去看」之意。一般係指「提供演出 的建築物,包括舞臺供演員表演,以及觀眾席供觀眾欣賞戲劇的演出。劇場在藝 術上則是指戲劇演出之製作與呈現給觀眾的表演」(張曉華,2007:62)。

根據 Viola(1956:140)整理的資料,對於兒童劇場的界定如下:

兒童劇場是由劇作家所寫,演員現場演出,專為兒童觀眾表演的演出;

演出的成員為成人、兒童,或是由成人與兒童兩者混合演出。臺詞、動 作、場景和服裝等,經過專業的設計與排練。在正式的演出中,兒童劇 場以觀眾為中心,在提供欣賞劇戲性質的各項元素為主要目的,並且達 到專為兒童娛樂的效果,其內容必須依不同年齡層,作不同程度的喜好 的安排。

林玫君(2005:12)指出廣義之兒童劇場定義:

任何與兒童有關且以劇場形式呈現之戲劇活動,都可以被稱為兒童劇 場,因其運用範圍太過廣泛,因此近年來一般專業劇場及美國戲劇教育 會成員較少使用「兒童劇場」一詞,而以「為年輕觀眾製作之劇場」

(Theatre for Young Audience)來替代。這類的劇場,主要的「組成 成員」就是具專業能力的人,「內容」通常以固定的劇本為主,活動「地

點」常在舞臺上,「觀眾」則是在臺下,其「本質」較著重戲劇呈現的 結果。

綜合以上所述,Viola 對於兒童劇場之定義較為廣泛,而林玫君所提出的為 年輕觀眾製作之劇場,在成員、內容、地點、觀眾方面,則有較明確的範疇,切 合本研究「分析劇本,探討展演」之目的,唯兩種定義都強調兒童劇場的「專業 性」、「兒童中心」與「戲劇本質」。

張曉華(2007:68)參照 Kase Polishni 的 The Creative Drama BookThree Approaches 一書,則將劇場明確分為四大要素:劇場藝術家、表現之媒介物、顯 示之內容及欣賞之觀眾。由此可知「兒童劇場須以劇場藝術之形式呈現出來,全 體的劇場藝術工作者共同貢獻個人之創作,藉由使用媒介物之表現工具,將其理 念表現在劇場作品中,呈現給觀眾」(張曉華,2007:68)。

值得注意的是,研究者於界定兒童劇場之定義時,有以下兩點發現:

(一)國內許多早期著作、碩士論文或兒童劇活動工作者,經常將「兒童戲 劇」與「兒童劇場」二詞混淆使用。楊佳惠(2000:5-7)在《創作性兒童戲劇 研究》中析論兒童戲劇、兒童劇場與創作性兒童戲劇之不同,並歸結出「兒童戲 劇」因表現方式而不同,「創作性兒童戲劇」與「兒童劇場」只是「兒童戲劇」

的兩個部份。下頁表2-2-1 茲比較戲劇興劇場之異同。

(二)「Creative Drama」一詞於文獻中翻譯各有不同,Creative 為「創作的」、

「創造的」之意,而「戲劇」(Drama)係源於希臘文 drainein「去作」之意,其 產生有二種方式:「一為劇作家撰寫的文學作品,為有劇本之戲劇;另一種是由 參與者即興創作而成之作品,為無劇本之戲劇」(張曉華,2007:61)。教育部 2008 年修定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藝術與人文領域」中規定,藝術 與人文領域基本學習內容要項中之表演藝術包含表演知識、聲音與肢體的表達、

「創作」、展演與賞析等範疇(教育部,2008)。本研究於「Creative Drama」一 詞之界定,採取「創作性戲劇」一詞,乃以教育部課綱為宗,而研究者於國學教 學場域、劇團運作中,深感劇本創作係指師生互動過程所產生之藝術創作,由模

仿而呈現各種情境或過程,以滿足人的天性(張曉華,2004a:103)。然創造則 具有發明之科學意涵,故未於本文中採用。

表 2-2-1

戲劇與劇場之異同(林玫君,2005:16-18)

二、兒童劇場的特性

兒童劇場以兒童觀眾為中心,因此在編排時,其內容必需依不同年齡層,

作不同的喜好的安排,以吸引兒童觀眾的興趣。因此「製作一齣好的兒童劇場演 分類 以「戲劇」形式為主之即興創作 以「劇場」形式為主之表演活動

相關名稱

創造性戲劇(Creative Drama)

教育戲劇(Drama-In-Education)

發展性戲劇(Developmental Drama)

兒童劇場(Children’s theatre)

(由)為兒童演出之劇場 故事劇場(Story Theatre)

讀者劇場(Readers Theatre)

相同點

出,必需服膺兒童觀眾的特性」(張曉華,2002:35-36)。

(一)善良的道德觀

劇情人物需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符合兒童自我判斷能力的的因果關係,才 能讓兒童感到滿意。

(二)劇場的參與性

兒童有主動融入的意向,演員表演時必須把握機會,運用活動領導、旁白、

獨白等技巧,讓兒童和演員互動,使兒童進入劇情的時空,滿足參與劇場的慾望。

(三)豐富的想像力

兒童想像力豐富,無須真實的佈景道具,就容易進入劇情的幻覺中。

(四)易於過度反應

兒童對劇中善、惡、喜、怒、哀、恐懼等情況的回應,直接而敏銳。演員在 劇場演出中需依兒童反應,做適度的臨場控制。

(五)理解能力不同,需有年齡區隔

學齡不同的兒童觀眾,欣賞和感知能力亦不同,為有效的傳達演出的內涵,

一般在劇場製作上至少分為三級:幼稚園和低年級五至八歲、中高年級九至十二 歲、國中十三歲以上。

(六)耐力的限度

兒童觀眾持續注意力有限,不耐久坐,在劇場設計上,動靜的場景需有適當 的調配,在時間上不宜太長,以一小時左右為宜,演出一氣呵成。

(七)美感的判斷力

兒童喜好美麗的事物,崇拜英雄人物,有邏輯觀,故呈現與情節安排要掌握 美感的基本要求。

(八)好惡情緒表現分明

兒童喜好故事、動物、玩具、追逐的場景,對愛情、殘忍恐怖的場景等感到 無聊或害怕。在劇場觀賞時,兒童易於反映這些情緒。

三、兒童劇場的演出類型

有別於成人劇場,兒童劇場因為具有為兒童觀眾服務、服膺兒童需求的特 質,而形成獨特的劇場藝術。張曉華(2008:24)將兒童劇場的主要演出類型依 表演形式分為兒童劇(children play)、偶戲(puppetry)、歌舞劇(musical)、默 劇(mime)等四類為主:

(一)兒童劇:指演員以語言對話進行的話劇,一般稱為舞臺劇。

(二)偶戲:以偶具進行表演的劇種,以操偶人,或以偶具與人共演方式呈現。

(三)歌舞劇:在兒童的戲劇演出中融入演員的歌唱、舞蹈,樂園演奏及合唱 團的演唱。

(四)默劇:完全由演員在佈景、燈光、音效的配合中,作無語言的情節發展 之戲劇表演。

再者,黃美序(2007b:203)於《劇本的味/道》一書中指出「兒童劇場依 團員的組成,可以分做兩類:一為『校園兒童劇場』,係由兒童演給兒童欣賞的 園內課外活動;一為『專業兒童劇場』,係由專業的成人劇團為兒童們製作的演 出」。

貳、 偶戲與創意偶戲

以下就偶戲的定義、種類與表演形式分別探討,並比較「創意偶戲」與「創 作性偶戲」之異同。

一、偶戲的定義

「偶作為一種劇場表現強有力的媒材,與劇場的整體表現整合,延伸想像空 間」(鄭嘉音,2004:55)。偶戲是創作者用以和觀賞者之間溝通的媒介,透過戲 偶的設計和演出,展現創作者從生活中的體會、對世事的批判或對生命的歌詠。

鄭嘉音在《偶戲概論》文中指出「偶戲的表現特色不在於模仿現實,而在於抽取 角色精髓而加以誇張化。如此更能使角色活靈活現,讓觀眾印象深刻」。

廣義而言,偶戲無奇不有,或具象,或抽象,或套於腳上,或混合操作形式,

由此可見偶的定義廣泛,「主要是以傳達的意念為首,再搭配合適的形式,一個 物品透過操作與表演,呈現出角色生命的現象,即可稱之為偶」(許惠琪,2004:

40)。無獨有偶工作室劇團編導李筆美強調「無物不成偶」的概念,點劃出了現 代偶戲創作的無限可能性,也延展出劇場的想像空間(許惠琪,2004:40)。而 正因為現代劇場創作者積極加入偶的表現形式,使偶戲跳脫傳統演出中單純炫技 或講述故事的範疇,而有更多樣的表現,在某些現代劇場中,「偶的目的不再是 模仿現實,而在於抽取角色精髓而加以意象化」(鄭嘉音,2004:56)。

具體而言,偶戲(puppetry)是表演藝術的一種。「運用偶具作表演的偶戲是 綜合了造形、動作、對話、編劇、即興創作、佈景、服裝等設計並兼具雕刻、繪 畫、舞步、戲劇於一身戲劇表演藝術」(張曉華,2007:279)。而偶具是在操偶 者操控之下所呈現出有生命的演員,是人們為達戲劇的目的,予以生命化的無生 命之物體。

二、偶戲的種類

偶戲的種類眾多,鄭嘉音在《偶戲概論》一文中,依操控方式將偶戲分為面 具、人偶、手套偶、懸絲偶(提線傀儡)、杖頭偶(棒偶、撐桿偶)、影偶、執頭 偶及其他只要能操控無生命物將之展現出生命現象及角色個性,便可稱之為偶。

邱一峰(2004:31)提到偶戲藝術的範疇裡,仍有不同的種類,以表演方式來說,

現今還有提線、杖頭、掌中、皮影之別,各有其不同的偶人結構和操作技巧。以 整個中國目前存在的偶戲來說,共有提線木偶、杖頭木偶、掌中木偶、鐵枝木偶 和皮影等五種偶戲形式。而臺灣本地最盛行的三大偶戲則是以懸絲傀儡戲、布袋 戲和皮影戲為代表。張曉華(2007:281)依操作性質與外型的差異,將偶戲分 為提線偶戲、手控偶戲、大型偶戲;手控偶戲的偶具包括頭巾偶具、指頭偶具、

平板偶具、影子偶具、襪子偶具、手套偶具(布袋戲)、紙袋偶具、杖頭偶具;

大型偶戲的偶具可分為紙板偶具、巨型偶具及遊行偶具。

根據全國學生創意偶戲比賽實施要點規定,偶戲比賽項目在95 學年度分為 手套偶戲類、投影偶戲類、其他偶戲類(95 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偶戲比賽實施

要點);96、97 學年度分為手套偶戲類、投影偶戲類、綜合偶戲類(96、97 學年

要點);96、97 學年度分為手套偶戲類、投影偶戲類、綜合偶戲類(96、97 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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