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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縣市府際關係模式的比較與理論定位

第四章 台中市與南投縣府際關係之特質與理論地位

第一節 兩縣市府際關係模式的比較與理論定位

台中市垂直府際關係的模式,正如第二章所示,由於是由省轄市發展出來 的關係,台中市政府下轄各區公所因非自治型態,因此係屬由台中市政府管轄的 中心行政統合機制。因而台中市政府的垂直府際關係型態,仍屬於中央各相關部 會,如行政院文建會、環保署、經建會及內政部營建署與台中市政府工務局、建 設局與環保局等單位之間的互動關係。但由於近年來地方政府在政府改造的倡導 之下,已有若干改革與突破,台中市政府也有較為積極的改革與作為。尤其在內 部的府際關係上,與轄區內各區公所亦有較為積極的統合作為,而能在車廠修配 及電子公文交換上,有較積極有效的垂直整合作為。

此外,就管理面而言,顯示地方政府較之以前由中央政府監督、指導,甚 至規劃委辦的垂直關係,已漸變為由地方主動、積極爭取規劃、興建、作為的方 向。而就政治面而言,台中市政府在行政、立法首長均屬同一政黨的情境之下,

政治對抗似乎減少,尤其在強有力及積極的民選行政首長胡志強市長的領導 (leadership)之下,表現出較為積極的政治支持與整合。

至於南投縣政府垂直府際關係的模式,經由南投縣集集攔河堰砂石開採案 及集集環鎮觀光小火車興建的個案顯示,南投縣的垂直府際關係係表現在中央政 府如經濟部水資源局、交通部、省交通處等單位與南投縣政府環保局、警察局、

建設局等單位的關係;另外由交縣政府以下的鄉鎮市公所尚實施地方自治,因此 與縣政府的垂直互動有較為自主與積極空間,與台中市政府及其所管轄區公所之 間的互動關係有顯著的不同。此外,由南投縣集集鎮攔河堰砂石開採案等兩案顯 示,中央相關單位與南投縣政府仍然在管理、政治及法制面有相當多的爭議待解 決,但比較以往中央與地方的垂直監督與管制關係,南投縣政府也較以往在中央 與地方的垂直關係上,已有較為積極自主的作為。另外,就集集鎮環鎮觀光小火 車興建案顯示,該鎮鎮長林明溱對整合代表會及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以及地方的

資源上,佔有極為重要的因素。一方面固然與其爭取政績有關,但由於他與現任 縣長林宗男不屬同一政黨,而且在上次縣長選舉兩者曾經是重要的競爭者;因而 似乎該案並未得到林宗男縣長的大力支持。此或許與該案一直未能有重大突破的 原因之一。也顯示府際關係與地方的政治整合與政治領導也似乎有一定程度的關 係。

由以上的分析顯示台中市與南投縣的垂直府際關係型態,包括雲林縣的發 展經驗,仍以與中央政府之間的垂直互動關係為主,並顯示較之以往中央發動的 府際關係案例較多的情勢相較,縣市級地方政府已由過去較消極的府際歸係型態 轉變更為自主、積極。而鄉鎮市自治的南投縣而言,來自鄉鎮市發動的向上(縣 與中央)垂直互動的府際關係,則較沒有自治的台中市各區來得更為自主、積極。

亦顯示台灣垂直府際關係的類型,依據Wright 的理論,有從涵括管轄模型 (Inclusive-Authority Model)轉向重疊管轄模式(Overlapping-Authority)的趨勢。這 種模式雖易於美國由協調管轄模式(Coordinate-Authority Model)走向重疊管轄模 式不同,可能是美國係聯邦體制國家,我國為單一體制國家的差別有關,值得再 進一步探討。

如依據Nice 的理論加以檢證,我國縣市級垂直府際關係型態則似乎較屬於 互賴模式(Interdependence Model),但仍應積極努力邁入功能模式(Functional Model)及競爭模式(Competitive Model)。而且在政治面應擴大領導間的合作活 力,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間,乃至與民間的溝通能力,並應加強政黨與府會間的 合作意願與府際發展的認識。在法制面則應加強中央及地方有關府際關係、府際 管理法律、法規網絡的建立,訂定有關組織、人事、財務、執行等方面的法源與 契約,及合約等運作規範,以及建立府際合作在運作監督、衝突解決等方面的機 制。而在管理面則需加強組織重組、建立,包括區域合作組織、團體、協會、機 關及相關組織網絡的建立能力;以及加強中央尤其地方政府的各種組織、人事、

財務等方面的合作管理經驗與能力,包括在監督與責任檢討機制運作能力的加強 等。

如前文所示,台中市的水平府際關係型態,已表現出初期水平府際關係的 合作、協議形式,兩縣市的府際合作在縣市長及計畫室、環保局、建設局、文化 局等業務的合作上,已在規劃、業務及活動等方面,有初步的進展,逐漸打破府 際間孤立、不相往來,甚至對抗的關係。並且在共同開發發展上,已有更多合作 甚至合併的企圖,共同為鄰近區域及相互的互惠、合作發展,展開新的合作、協 議關係。

台中縣市的合作與合併發展的形勢已漸漸成熟,主要因素在於地方行政領 導人,亦即縣市長的合作,可見領導因素在地方水平府際關係的發展上仍佔有重 要的地位。但由於地方水平府際關係的發展仍在初期階段,因而在地方府際管理 及相關法制作業的配合上,似乎仍亟待加強。

至於南投縣政府水平府際關係的模式,經由大埔里區觀光產業聯盟案例的 觀察,南投縣的水平府際關係主要顯現在鄉鎮級地方政府的發展結盟與合作,由 仁愛鄉、埔里鎮、國姓鄉及魚池鄉四鄉鎮鄉鎮長所領導的鄉鎮公所結合,共同發 展南投縣埔里地區的觀光產業。其間四鄉鎮民選行政首長與自治行政人員,經過 召開四次籌備會議,並進行具體的整體規劃與分工合作,成功的進行發展策略聯 盟,求能發揮最大的區域發展效益。但由於四鄉鎮長與縣長並非屬於同一政黨,

因此似乎並未獲得縣長更積極的支持,而致未能更有效結合鄰近縣市相關資源的 整合。但也顯示鄉鎮市層級府際關係的發展,與政治或行政上的領導因素仍有其 一定的關係。但本研究發現亦顯示縣級水平府際關係的發展,在縣長林宗男的積 極爭取之下,行政院支持將原來中興新村重整,發展成為大學、文化與「農業生 物科學園區」,並致力於自主、水平合作的途徑,與台中市中興大學等單位頻繁 協議合作發展方案,為一兼具水平與垂直府際關係之發展方案,南投縣並爭取主 動積極的角色,亦顯示府際關係發展,乃至網絡府際關係或管理的發展上,政治 與行政領導仍是十分重要的要素。但文獻仍然顯示,南投縣政府與區域內,如台 中縣、市,甚至彰化縣政府有關共同發展方案的努力上,仍亟待加強。

由以上分析顯示,台中市與南投縣的水平府際關係的型態,主要係表現在

地區性的發展與開發的結盟上,與雲林縣的府際發展模式相同,並且與英、美等 國許多區域內地方政府的水平發展結盟與合作的發展相類似,已出現若干良好的 水平合作發展現象。無論是水平的台中縣市的合作發展,或南投縣內埔里地區埔 里鎮、仁愛鄉、池上鄉及魚池鄉四鄉鎮的觀光發展結盟等均同。仍屬於水平府際 關係發展的初期。基本上其水平府際合作的關係無論在合作的案例,區域府際合 作的廣度與區域政府的數目仍然十分有限。同樣地,台灣這些來自縣市級或鄉鎮 市級水平府際關係的發展,仍然應在政治面擴大政治與行政領導人的合作活力,

以及地方政府與議會、政黨,乃至民間團體之間的溝通、結盟與聯合行動。在法 制面則更應加強各級地方政府間有關水平關係、府際管理法律、法規網絡的建 立,並學習如何訂定相互間有關組織、人事、財務、執行等方面合作的法源與契 約、合約規範,甚至包括各方面的合作夥伴在有關府際合作監督、衝突解決以及 責任分擔等機制。此外,在府際管理面向上,仍需加強在組織合作重組,組織團 體、協會、機關及相關組織網絡的建立能力。尤其應加強各級水平政府間在組織、

人事、財務等方面的合作、溝通及管理經驗與能力,包括在監督與責任檢討、評 估機制運作能力的加強等。特別是在資源分享、業務共理、跨域合作、行政契約 等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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