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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綜合討論

第二節 綜合討論

要建構一個府際關係型與府際管理型的政府,必須克服中央集權及地方政 府自治權力、能力貧弱的問題,並應減輕中央與地方的對抗,及地方政府間的本 位、對立﹔同時多引進民間若干較有效的人力、財務及管理技能,投入相關公共 服務業務,並進行公共監督,促成政府與民間更有效率的資源與能力的整合。而 這些出自外部環境與政府間所既存組織作為之間的互動,則有賴於經由個案的分 析,才能做更深入、有效的理解。也才能充份了解政府的成長,必須檢驗政府與 民間組織的互動,以及官僚行為、政治領導與外部社經限制等客觀因素是否能加 以有效運作與解決。

地方自治法規有關地方合辦事業之規定在跨區域合作方面,台灣省轄內具 體實施係以公共造產方式推動,可由數個地方自治團體提經民意機關議決通過,

共同出資經營事業(通常係不同層級),其管理機構通常係由較高層級之地方自 治團體負責。而有關府際關係與府際管理,係包括政府間垂直合作管理、水平跨 域管理及政治面的協議管理策略等面向。其合作業務則涵蓋公共造產、垃圾環境 處理、水資源管理、共同水源管理以及各種聯合競標與聯合外包經營、合營等事 宜。而區域政治聯盟、協議發展等亦是重要的發展面向。至於管理技術或行政運 作層面則包括經費分擔、綜合規劃合署辦公等經濟、人事、組織、法制等方面的 整合,以及中央及地方領導人之間的協議整合。此均對當前地方自治與地方發展 的突破具有深遠的意涵。

因此,在台灣府際關係的建構策略中,有關府際關係的功能整合,主要可 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力整合與政府跨域(含垂直與水平)兩方面加以建構。其 中關於中央與地方權力整合部分,重點在建立垂直政府間共同管理法源及擴大地 方自治政府的自治權限與財政、人事、組織運作上的自主權限。其在法制重構上 則涉及地方制度法與其他專業法律、法規的修法事宜。而最重要的問題則是有關 垂直與水平跨域合作體制的建構,包括資源分享、業務共理。而在人事、組織、

財務等方面的合作與組合,則包括全部事務組合以及一部事務組合等途徑。其共 同涉及的法制建構面,則包含行政契約的制訂,地方制度法跨區域合作專章的建 立或其他特別法的制訂等。而府際關係與府際管理的有效推動,仍有賴各級政府 及中央政府的政治與政策領導人,扮演更積極的整合角色。

為克服當前推動府際關係與與跨域管理上擺在國人面前的幾個結構性困 境,我們建議政府應可採取導航型政策或計畫的方式,以計畫導向推動各階段促 進發展事宜,並以林布隆漸進主義為策略,及執行計畫之機動編組方式,推動各 階段任務與計畫。希望能更有助於整合上層政府與下層政府,以及民間資源,推 動治理型政府。尤其還需要用心改造地方政府組織與人事、財務之評估與管理技 術,不斷累積政府與政府間,及政府與民間的合作管理經驗,才能有效推動治理

型政府的發展。

經由本研究對台中市、南投縣以及比較如雲林縣政府的研究發現,我國地 方縣級政府目前府際關係與府際管理的發展,尚在初期階段。亟需在政治、法制 與管理等面向加強發展,並宜擬訂相關策略分階段加以促進。雖然中央與地方政 府,以及平行地方政府間的垂直與水平府際合夥概念已稍有建立,但相互間的實 際合作,尤其民間團體力量的參與,更是亟待加強。因此,台灣府際關係與府際 管理的發展,尚應配合台灣治理社會結構的建構。亦即應同時開發發展台灣各縣 市民間自治組織,以及加強它們在資金、技術、專業知識及公共政策與執行監督 的參與能力與熱誠。讓更多民間專業知識、技能、資金、人力等資源,能有更多 參與公共政策的形成,行政執行的監督,以及公共事務管理競爭的機會。期能整 合各級政府管轄區域的資源,共同面對未來公共資源逐漸匱乏的運作困境,希望 能因而更有助於提升台灣各級政府公共政策的品質與政府的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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