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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護管束與假釋規定

在文檔中 矯政期刊第5卷第2期 (頁 143-148)

(一) 在澳洲,假釋不是寬容或行為的獎勵,而是刑期的一種延伸,提供 機會去支持及監控人犯對正常的、合法的社區生活的適應。假釋是 拘禁環境與自由世界間的橋樑,是一種附條件的釋放,在回顧人 犯的資料及風險的評估之後所做出的決定。人犯必須遵守假釋的條 件,否則將撤銷假釋,再回到監獄來執行。

(二) 新南威爾斯州的假釋由州假釋局(State Parole Authority)決定:

1. 州假釋局是依據刑法 S183(Crimes(Administration of Sentences)Act, 1999)而組成,至少有 4 位指定的成員是司法人員,至少有 10 位是 社區成員。其他3 位成員分別由警方、社區矯正官及假釋局秘書處人 員擔任。就2013 年 NSW 假釋局資料顯示,假釋局有 20 位成員,13 位是社區成員(包括被害人權利擁護者)、4 位司法人員(現在或過 去是,或地方執法官),以及4 位官方成員(包括 NSW 的警官及社區 矯正官)。州假釋局除有局長、副局長、相關的秘書人員以外,另設有 秘書處,秘書處由三個獨立組(team)所組成,包括支援組(Support Team)負責會議議程與協調視訊會議排程及相關行政支援事宜、提交 組(Submissions Team)負責非公開的假釋會議相關資料與事宜、回顧 組(Review Team)負責回顧面談(review hearing)的過程相關事宜。

2. 每一個評判小組(panel)由一位法官、二位官員(一位為警察、一位 為保護管束與假釋官),及二位社區人員組成。

3. 當法庭判決人犯超過 6 個月的監禁刑期時,必須決定該名人犯一段不得 假釋的期間(non-parole period,稱為非假釋期,非假釋期是最少要在 監獄內服刑的期間,此期間內不得假釋),非假釋期過後,除非有特殊 的原因,否則人犯必須在可假釋期之特定刑期範圍內假釋,其範團為不 能超過非假釋期的三分之一。

4. 假釋計有兩種:

(1) 一為法庭判決為基礎的假釋:例如一個被判三年未滿的人犯,法庭 判決在非假釋期屆滿日後可以假釋,則此人的假釋標準條件與法庭 所加予的附加條件是相同的,即被判徒刑在三年以下者(不含所犯

為性犯罪及嚴重的暴力犯罪),由判決的法庭於判決時併指定其假 釋日期。

(2) 另一為由假釋局核准的假釋:例如刑期超過 3 年,法庭決定了非 假釋期後,則未來該名受刑人的假釋決定,就是由假釋局來做出決 定,所以假釋局決定徒刑逾三年而有非假釋期的人犯何時可以假釋 出獄、設定釋放的條件、決定假釋是否撤銷及如何撤銷。

5. 假釋局決定人犯的假釋釋放時需考慮社區的利益、被害人的權利、判決 法庭的意向及人犯的需求。決定假釋需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人犯釋放後 能夠於社區有正常、合法的社區生活。假釋局考慮的內容包括:犯罪的 本質、裁判文的評議、人犯的犯罪史及監禁史、對社區及人犯的潛在風 險、釋放後的計畫、來自醫療人員、精神分析家、心理學家的報告及建 議、來自社區矯正官的報告與建議、被害人或與被害人相關人員的意見 表達、人犯所提出的支持系統(家人、朋友、可能的雇主或其他相關人 員)、人犯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等。

6. 當人犯的非假釋期終止時,假釋局思考其假釋的申請,在最早可以釋放 的日期之前60 天,假釋局委員在非公開的會議中討論假釋的申請。在 假釋會議的一週前,委員被提供人犯的所有資料,如法官判決的評論、

人犯的犯罪史、各種的心理的、精神分析的報告、社區矯正官所提供的 預放前報告,人犯在監時的行為紀錄、對犯行所施以相關矯治方案的反 應、釋放後計畫,准予假釋釋放或駁回假釋的建議。如果所有委員均同 意,則很快通過假釋案,如有不同意見,則可能進行20-30 分的討論以 做出決定。

7. 獲准假釋的人犯將於最早可釋放的日期或其他被認為適合的日期被釋

放。如果駁回該人犯假釋,則假釋局決定是否舉辦公開的由人犯以影像 連線的「回顧面談」(review hearing)。

8. 嚴重的人犯是指那些非假釋期不只 12 年或犯下謀殺或被宣告為嚴重的 人犯者。嚴重的人犯 7被嚴重人犯評審會(Serious Offenders Review Council, SORC)所管理,及除非嚴重人犯評審會決議這個人犯可以假 釋,否則假釋局可能不會給予該犯假釋。另嚴重人犯的假釋案要經過回 顧面談的過程。

9. 被害人可以以口頭或文字方式表達對該人犯假釋的看法,其意見被列入 准駁假釋參考。

10. 人犯的假釋被駁回後,要再經過 12 個月後才能再申請。

(三) 2011 至 2013 年 NSW 假釋局核准假釋與撤銷假釋辦理情形:以 2013 年為例(見表 2),屬假釋局核准的假釋 971 人,佔當年全 部假釋人犯的17.4%。所以大部分的人犯均是屬以法庭判決日逕予 假釋者。另2013 年有 24 名嚴重人犯假釋,佔所有假釋人犯 5,574 人之2.5%,比例不高。2013 年假釋局否准假釋計 340 人,其中有 62 名屬嚴重人犯(佔 68.2%)。至於 2013 年撤銷假釋有 2,334 人,

其中屬當時以法庭判決可以假釋日假釋者為1,842 最多,佔當年度 撤銷假釋總人數的78.9%。

7

2013 年計有 774 位嚴重人犯(其中女性有 35 人),佔所有人犯(10217 人)的 7.6%。

2:2011 至 2013 年 NSW 假釋局核准假釋與撤銷假釋辦理情形(人)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一、核准假釋

(一)全部 5,447 5,470 5,574

(二)假釋局核准的假釋 1,036 1,051 971

(含24 名嚴重人犯)

(三) 以法庭判決可以假釋日

假釋 4,411 4,419 4,603

二、不准假釋 254 265 340

(含62 名嚴重人犯)

三、撤銷假釋

(一)全部 2,059 2,261 2,334

(二)假釋局核准的假釋 493 479 492

(三) 以法庭判決可以假釋日

假釋 1,566 1,782 1,842

本次參訪時就我國的累進處遇制度與縮刑制度與澳洲監獄人員交流意 見,澳方人員表示在該國並沒有像臺灣的累進處遇與縮短刑期制度。

在文檔中 矯政期刊第5卷第2期 (頁 14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