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英國公使館擅自扣留李義元,並威脅由英國公使館衛隊來 行 使懲治權的情事來看,雖僅係英國使館外交策略運用,目的在威脅中國 方面認真處理中國軍人傷害外人案件,英國方面應無越俎代庖的企圖。
但在處理過程中,英國公使踰越條約規定擅自扣人,甚至聲言要自行處 置此類案件,在在顯露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霸權式的外交思維模式:一 方 面 聲 言 要 中 國 尊 重 外 國 條 約 特 權 , 另 一 方 面 自 己 又 不 時 踰 越 條 約 規 定,展現洋大人的氣勢。尤其是依照〈辛丑和約〉附屬議定書,授權北 京各使館存留常駐衛隊,保衛使館地界而設置的使館衛隊,也成為英國 公使館干涉中國內政的武力後盾:99不僅違法擅權強制拘留李義元,英國 公使甚至威脅要利用使館衛隊行使懲治權。1924年4月18日顧維鈞與麻克 類的交涉對話,即是一個例證。前一刻麻克類還在咄咄逼人要顧維鈞就 白錫祿案尊重條約規定、明白確認英國的觀審權,後一刻在李義元案則 又無視條約規定,囂張跋扈。直到顧維鈞不悅地揭明條約規定後,麻克 類才將霸氣收斂,依條約規定辦理。英國駐華外交人員在外交思維上的 雙重標準,在李義元案中可以清楚看到。
此外,李義元案與白錫祿案相似,均屬軍人肇事毆打洋人,而且 均 因事發之初陸軍部未能妥善處置,而引起爭議,其結果即是英國方面對
98 歷史學家往往試圖堅守歷史事件,而與經歷、神話作戰,但事實上作為經歷與神話的歷史 往往最能打動人心,也是一種主觀的事實。見Paul A. Cohen, History in Three Keys: The Boxer as Event, Experience, and Myth(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1997)。
99 石源華主編,《中華民國外交史辭典》,「北京使館界衛隊條」,頁203。
於觀審權要求的落實。李義元相較於白錫祿案,更顯得微不足道,不但 無人真正受傷,英國公使亦認為李義元為一「神經錯亂」之人,100陸軍 部也以開除軍籍撇清關係,但英國公使仍堅持要行使觀審權,顯見白錫 祿案中軍法審理的不公,對英國公使館造成相當負面的影響,同時也給 予其一個好藉口,落實觀審制度。
再者,處於蘇聯布爾什維克主義、101英美等在華固有的條約特權體 制、以及試圖修正條約特權的華盛頓會議體制等各種意識型態交相衝擊 的1920年代上半期,蘇聯式的反帝宣傳對於中國人來說,符合中國特殊 需求、也比較能撼動人心,民族主義與反帝國主義問題持續在中外交涉 議題上發酵。102也就在各種意識型態影響下,李義元這個身份卑微的中
100 顧總長會晤英麻使問答,見〈英館會晤問答〉,英字第25號,1924年4月30日,《北 京政府外交檔案‧各館會務問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03-11/7-7-2。
101 在部分美國人眼中,1920年代蘇俄的中國政策,充其量不過是公開反對列強的合作政 策,替資本主義國家「製造麻煩」,將中國布爾什維克化,將中國弄成共產主義國家。
灌輸革命的觀念。部分西方國家學者也宣稱「蘇俄的外交政策是以挑撥各國的衝突為 目的… …這 是 一支為 擾亂 世 界和平 而工 作 的強大 的力 量 」。但 諸如 此 類對蘇 俄的指 責,當然遭到蘇俄方面的駁斥。列寧在1920年即回應這些指責,謂「所有我們的政策 和宣傳,絕不是唆使人民走向戰爭,而是要制止戰爭。」關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對蘇 俄宣傳的指責,及蘇俄的回應可以參見,Stanley K. Hornbeck, “The Situation in China,”
News Bulletin(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 pp. 1, 15-20; 魯 賓 斯 坦 , 曹 汀 等 譯 ,
《1921-1922年蘇俄與資本主義國家的關係》(北京:時代出版社,1954),頁105-106。
102 入江昭即認為1920年代蘇聯成功地與中國各個權力中心建立聯繫,包括北京政府、各 省軍閥、廣東的國民黨以及中共,其結果使得中國民族主義走向極端,使中國公眾輿 論及領袖傾向反對國際合作的華盛頓體制,學生、商人及其他群體也譴責華盛頓條約 不合時宜。並在中共及國民黨的推波助瀾下,掀起了反帝運動。見入江昭(Akira Iriye),
〈美國的全球化進程〉,孔華潤(Warren I. Cohen)主編,王琛等譯,《劍橋美國對外關 係史》(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北京:新華出版社,2004) 下冊,第3卷,頁78。也就是說,華會體制未能成功在中國重建新秩序,反而是蘇聯 憑藉輿論宣傳,順利進入中國,發揮重大影響力。關於西方模式的華盛頓會議體制與 蘇聯模式在中國的競爭與彼此勢力的消長,也可參見入江昭較早期的另一本著作。見
國士兵,忽然之間成為公眾注目的焦點,一方面被神聖化為勇敢的反帝 人物,另一方面卻又被醜化為神經錯亂的暴徒。此時此刻,李義元自己 做了什麼、原始動機為何,似乎已顯得無足輕重、也無人真正關心。相 反地更為重要的是,他的行為是如何被政治人物、公眾輿論或國際力量 利用與加工,成為一種政治語言或宣傳詞彙,來影響更為廣大的中國大 眾。
最後,巴黎和會以降,中國公眾呼籲撤廢不平等條約的聲浪日益 高 漲;其中,取消列強在華領事裁判權,即為首要的目標。但西方列強為 了敷衍了事,往往將領事裁判權的廢除與中國司法制度的改革兩者劃上 等號,並以西方司法標準來檢視中國。換言之,中國司法一日未能達到 西方標準,領事裁判權即無撤廢的可能。但實際情況真是如此嗎?領事 裁判權的存在,在某個程度上,是否即扼抑中國司法改革的可能?又或 許,中國司法制度的良莠與否,跟外人在華領事裁判權的廢除與否,根 本就是兩碼子事:
以一個客觀角度來看,(治外法權的廢除與否)與中國法制是否能夠 完全滿足西方觀念,並無多大的關係。這是一個政治問題,而且 是屬於較廣泛範疇的國際架構改變的問題。
在不同西方國家,法制的品質也是有很大的不同。中國目前發展 的狀態,或許比其他某些國家還要好,但是在那裡卻沒有提議要 給外國人治外法權。103
因此,中國的法權問題並非僅是單純的法律技術問題(包括立法與執行層 面),而是政治問題,尤其是國際政治問題,牽涉到列強在東亞權力的互動與 整個國際局勢的演變。
Akira Iriye, After Imperialiam: The Search for a New Order in Far East, 1921-1931(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pp. 13-22.
103 Werner Vogel, “Modern Chinese Law and Jurisdiction: Some Comments,” Pacific Affairs, pp. 975-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