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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元一案,最後由直隸大興縣公署負責審理,並於1924年6月9日 開庭審理,由大興縣知事張肇隆主審、京師地方審判廳推事徐騄遠幫同 審理。除被告李義元、原告義人嘉斯台立尼、美人撲摩爾、英人康培爾 俱出庭應訊外,義、美、公使館亦派員觀審。59(縣知事法庭開庭時,觀

56 部分法界人士即對李義元交縣知事審理不表贊同:「法界謂此辦法,既未能拒絕外人 觀審,更自亂行政司法之統系,不解程克、顧維鈞是何用意」。見〈李義元案決交大 興縣承審〉,《民國日報》(上海), 1924年4月27日,2版。

57 舉影響商業發展甚鉅的公司註冊法而言,中國縱然已經有了完備的法令制度,但受限 於外人在華享有的治外法權,政府沒有力量強制約束所有人(尤其是在行政權獨立的租 界 內 )納 入 同 一 套 制 度 的 規 範 下 , 如 此 法 令 的 效 力 也 就 大 打 折 扣 。 見 Werner Vogel,

“Modern Chinese Law and Jurisdiction: Some Comments,” Pacific Affairs, pp. 975-979.

58 英國外相在1921年即曾對法國表示,英國與法國看法一致,認為「中國司法行政(的情 況),並不足以讓外國列強放棄治外法權」,英國政府認為「當對中國法律情況、司法 行政處置等感到滿意之時,將表示願意放棄治外法權」。見“The Marquess Curzon of Kedleston to the Count de Saint-Aulaire,” July 29, 1921, FO. 371/6658.

59 關於此次審判經過、大興縣知事(法官)與康培爾、李義元的詳細對話,可以參見 “The Peking Wall Assault Case: Mr. Chambell’s Convincing Evidence and Stringent Cross-examination; An Absurdity of Chinese Law; Medical Examination at Long-delayed

審座位圖示如圖3) 圖3:觀審座位圖示60

大致而言當日開庭秩序良好,3位觀審員亦無異言。616月14日,大興縣公 署對本案進行宣判,李義元毆打義人、英人成傷,各處有期徒刑2個月,

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個月,毆打美人但未成傷,處拘留3日。依據此次判 決書所重建的事件發生經過為:

李義元,29歲直隸大城縣人,任職陸軍部衛隊營。1924年4月6日,

李義元行直崇文門大街西邊意欲登上城牆,但為外國巡捕攔阻,告以該 處為外國租界,華人不得攀登。李義元不服,與之理論,該巡捕不容其

Trial, ” The North China Herald, 14 June 1924.

60 此圖示為1917年9月直隸省外交部特派交涉員與美國駐天津總領事約定〈中美訴訟案 觀審辦法〉所附之座位觀審圖示。此辦法於1918年1月由外交部咨司法部備案通令各 省交涉員遵照辦理所有中美訴訟。2月外交部又函覆浙江特派員謂「此項觀審辦法係 根據中美條約而定,設地方遇有他國訟案發生要求觀審,亦可參照援用」。換言之,

美國之外,其他各國觀審要求,亦參照援用,故中英觀審亦應比照辦理。〈中美條約 觀審辦法〉,外交部統計科編,《外交年鑑—民國九年份》,下編,詞訟門,頁12上 -14上。

61 〈京兆尹咨呈〉,1924年6月26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外交公報》,第40期,頁(政 務)14-15。

辯解即將其扭送附近警察署,轉交其所屬陸軍部衛隊排長。李義元因此 被責打軍棍兩百,並被革退軍職。李義元於是懷恨在心,於4月13日上午 10時左右復至崇文門大街,當時義大利人嘉斯台立尼正好行經該處,李 義元隨即向前阻攔,稱此處為中國地方,外國人不得行走。雙方爭執間,

嘉斯台立尼舉起其手杖意欲毆打李義元,李義元奪其手杖還擊,以致嘉 斯台立尼手腕受傷,後經中國巡警排解始各自離去。稍後10時半,美國 人撲摩爾偕其妻亦至崇文門大街散步,李義元復上前攔阻,彼此又發生 爭執,李義元以包有銅元的手巾包擲向撲摩爾,所幸撲摩爾並未受傷。

此次衝突亦經警察排解而散。同日11時餘,李義元至使館區水關附近城 牆,意欲登城,英人康培爾適巧經過,李義元上前攔阻去路,康培爾不 理會與其擦肩而過,之後兩人發生肢體衝突,李義元將康培爾左臉頰及 左手毆傷,康培爾亦將李義元左手毆傷,並揮拳毆擊李義元面部,致其 鼻梁處流血甚多。後經使館區巡捕趕至,將李義元扭送管理使館界事務 公署。62

由 上 述 審 判 書 內 陳 述 之 事 實 經 過 , 李 義 元 案 的 來 龍 去 脈 已 相 當 清 楚。李義元乃因登城牆受阻,被使館區巡捕逮捕扭送警察署,不但被責 打軍棍兩百,同時也遭革退軍職,丟了工作,因此心生怨恨,意圖報復 外人,63卻又不敢找當初逮捕他的使館區巡捕報復,於是遷恨其他外人。

所以於4月13日重返使館區東界外圍的崇文門內大街上,尋找不特定目標 的洋人挑釁,並以「外人不得在此行走」為由,64意圖惹事引起爭端,義 人嘉斯台立尼、美人撲摩爾、英人康培爾不過是恰好行經當地,無辜被

62 〈大興縣公署審理李義元毆傷外人案判決書〉,1924年6月14日,北京政府外交部,

《外交公報》,第40期,頁(政務)15-17。

63 英國外交檔案即認為,依據李義元自己的解釋,這一連串打人事件主要是為了報復當 初被逐出使館區一事。見“Annual Report of Events in China for the Year 1924,” p. 132.

64 〈嘉斯台利尼被毆情節報告書譯文〉,1924年5月30日,〈義館函〉附件,1924年6月 3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外交公報》,第40期,頁(政務)12。

李義元挑上而受害。

對於審判結果,義人嘉斯台立尼、美人撲摩爾因與李義元僅有輕 微 衝突,而且隨由中國警察排解,故對於大興縣判決並無異議。但康培爾 與李義元的衝突較為激烈,不單純是李義元打人,而是雙方互毆均有負 傷,故對於判決結果兩造雙方均不滿意。康培爾透過英國公使表明不服 判決,要求上訴,經司法部與大興縣上級機關——京兆尹協商,決定由 京兆尹為上訴機關,審理李義元案。65另一方面,或許是在民族主義式輿 論及部分國會議員的聲援下,李義元也不干示弱地聲明提起「逆襲」的 控告,認為在衝突過程中,李義元也遭康培爾毆傷。因此原案未了,新 案又起。原告、被告角色互調,康培爾成為被告,李義元反倒成為原告。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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