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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洋衝突、審判與輿論形塑--1924年北京使館區李義元毆打外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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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洋衝突、審判與輿論形塑——

1924年北京使館區李義元毆打外人案

應俊豪

* 發生在1924年的李義元案是一個饒富歷史趣味的華洋衝突個案。1924 年4月13日,前陸軍部衛兵李義元,因為不明原因在北京使館區附近地先後 毆打了義、美、英三國公民,引起重大國際糾紛。究竟事件真相如何?一個 在外人眼中幾近瘋狂惡徒的中國士兵,如何在交涉過程中搖身一變,從打人 罪犯、被免除軍籍的士兵,被部分公眾輿論形塑成民族英雄,之後更在經歷 中國民族主義思維的洗禮後,蛻變成勇於挑戰洋人的權威、捍衛中國領土主 權的一個象徵?其中的曲折頗為耐人尋味,涉及到華洋不平等關係、領事裁 判權問題及國際政治背後的輿論宣傳問題。 關鍵詞:北洋外交、李義元、華洋衝突、華洋訴訟、華洋審判、輿論宣傳 從鴉片戰爭後英國勢力進入中國以來,中英人民間發生的華洋衝 突 事件,每每上演在近代中國的歷史舞台之上。然而大家是否曾經反思過, * 元智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本文初稿曾蒙多位匿名審查人及張玉法、呂芳上、 周惠民、唐啟華、張力、王綱領、吳翎君等諸位師長提供修改意見,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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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衝突之後,理虧、行兇打人的一方最終有無受到公平正義的審判? 打人的下場究竟是如何呢? 回顧歷史,早在1840年代初期,在南京條約與其附屬條約的保障下, 英國商人開始進入通商口岸,從事貿易與商業活動。唯獨作為條約通商 的廣州,由於廣東地區人民的排外情節,中英人民間衝突不斷,英國商 人曾經被摒除於廣州城門之外十幾年之久。這段期間發生在廣州的中英 衝突,往往導因於廣州百姓的普遍仇外情緒,使得當地英國商民經常遭 受到不友善的攻擊與暴力傷害。每當此類暴行發生,英國公使總是理直 氣壯地要求賠償,甚至要求將首要暴徒斬首賠罪。廣州當局在英國船堅 砲利的威脅下,也幾乎照辦了。然而當罪責問題翻轉,打人的變成英國 人,受害者成為廣州百姓時,中國地方當局有無權力要求英國公使比照 辦理,給予肇事者嚴格的懲處?1846年7月,在一次中英商民衝突中,英 國商人使用槍械將3名中國百姓打死。對於中國要求的比照辦理、嚴懲肇 事 者 的 呼 籲 , 英 國 的 態 度 清 楚 表 現 在 當 時 英 國 外 相 巴 麥 尊 (Lord Palmerston)給 駐華公 使的 公文中 :巴 麥尊為 打死 人的英 國商 人辯護 ,他 認為由於「英國僑民不能被攻擊或被侮辱而肇事者卻免受懲罰」,所以中 國人的死傷,並非英國商人的錯,而是中國政府未善盡維護治安、化解 中英衝突所致。所以英國商人似乎無需為打死人一事負責,真正過錯在 於中國百姓試圖攻擊英國人與中國政府未能及時阻止此一事情發生。所 以中國人打英國人必須遭到嚴懲,反之英國人打中國人則是為維護其尊 嚴而無須負責。一種英國人自以為是的特權在此展露無疑。這是英國人 在鴉片戰爭勝利後不久的特權心態。1可是,當時過境遷,七、八十年轉 眼飛逝,滿清也滅亡了,進入到民國時期的1920年代上半,此種中英人 民間打人與被打間權力不均衡的情況,有無任何的改變?本文或許可以 1 此種心態,魏斐德認為是一種「我是羅馬人」的特權心態。以上有關中英華洋衝突經 過及論述,均見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 Jr.),王小荷譯,《大門口的陌生人:1839-1861 年間華南的社會動亂》(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重印),頁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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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個有趣的思考點。 發生在1924年的李義元案是一個饒富歷史趣味的華洋衝突個案。李 義元,一個在外人眼中幾近瘋狂惡徒的中國士兵,如何在交涉過程中搖 身一變,從打人罪犯、被免除軍籍的士兵,被部分公眾輿論形塑成人們 心目的民族英雄。李義元的打人及其後與洋人的互毆事件,在經過中國 民族主義思維的洗禮後,蛻變成勇於挑戰洋人的權威、捍衛中國領土主 權的一個象徵,其中的曲折頗為耐人尋味。 其次,華洋衝突與中外交涉因為涉及到不同的國家,不能以一國 法 律定之,必須以中外條約規定作為解決依據。條約也總是以白紙黑字條 文形式,明確書明訂約雙方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可是每當中外糾紛發生, 外交官、政府官員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往往還是會產生誰來解釋條約、 如 何 解 釋 條 約 的 問 題 。 因 為 條 約 條 文 本 身 可 以 視 為 規 範 兩 國 關 係 的 法 源,但外交官在交涉時,對於條約的援引以及解釋,則涉及到解釋者的 法意識。2 英國以有利於英國的方式來解釋條約,中國又何嘗不是如此, 如此也就形成中外雙方在條約規定上的角力與辯爭。因此交涉過程中, 除了條文本身外,同時也富含交涉者的主觀能動性。條約條文雖然是死 的、固定的、客觀的,但應用上卻是活的、流動的、主觀的。有關中外 條約在條文面與實行面的差異,是本文所關注的第二個焦點。 最後,歷史事件本身並非鐵板一塊,中外衝突事件,往往在被當 時 立場迥異的不同人士,作各種不同的詮釋與解讀,並且透過公眾輿論媒 介,如報紙、公眾集會等,將之擴大宣傳。在各種學說、意識型態紛陳 的1920年代裡,中外衝突事件經常被中國民族主義分子、蘇俄布爾什維 克主義者,以及白人優越論者等等,刻意放大或縮小、渲染或淡化。不 論是當時候的人們,還是後世研究者,在理解事件的過程中,都必須面 2 此處借用憲法學者對於憲法概念的區分:憲法典的條文屬於憲法的法源法,至於對於 憲法典(條文)的解釋則是屬「意識上之憲法」,其內函則依解釋者的價值觀而決定。 見許志雄,《憲法之基礎理論》(台北:稻禾出版社,1992),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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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一層層經過人為加工的輿論宣傳。如何將之抽絲剝繭,進而探究事 件核心,應是重要的歷史課題。透過發掘不同敘事版本間的大同小異, 將可具體而微地描繪時代背景。

一、 事件經過與初步交涉

(一) 衝突過程

隸屬北京政府陸軍部衛隊的李義元,於 1924 年 4 月 6 日因擅登使館 區界內之城牆,遭使館區巡捕逮捕,送交王府井大街警察署,並由警察 署轉交李義元所屬連長處理。3 不料 13 日晨,李義元又身著軍服出來鬧 事。上午 10 點,李義元先在北京哈德門大街(按:即崇文門大街),以「外 人無遊行中國街道之權」為由,挑釁當時正在散步的義大利人嘉斯台立 尼(Mr. Casteliani)。兩人發生爭執,李義元奪下該義人手杖,並以此杖擊 打他。當時雖有中國巡警目睹事件經過,出面制止,但最終並未逮捕李 義元,僅詰問其姓名。4 10 點半,另一名受害者出現,正在崇文門大街散 步 的 美 國 人 撲 摩 爾 (Mr. Pomeroy), 也 無 端 被 李 義 元 以 手 持 之 銅 元 包 毆 打。該名美國人同行妻子喚來當時在場的中國巡警處理。同樣地,中國 巡警也未因此逮捕李義元。5 之後 11 點 15 分左右,李義元又擅登使館區 界 內 水 門 附 近 城 牆 , 將 當 時 正 在 牆 上 散 步 之 英 國 人 康 培 爾 (Mr. A. T. Campbell)打傷。6據康培爾供稱: 在 京 城 牆 上 … … 水 門 左 近 … … 有 身 著 軍 衣 之 中 國 兵 (按 , 即 李 義 3 〈英館節略〉,1924年4月14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外交公報》,第40期(北京:1924.10), 頁(政務)1-2。 4 〈義館函〉,1924年4月16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外交公報》,第40期,頁(政務)3-4。 5 〈美館函〉,1924年4月15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外交公報》,第40期,頁(政務)2-3。 6 〈英館節略〉,1924年4月14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外交公報》,第40期,頁(政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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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該兵距於該處幾無隙地,予祇得擦肩而過,該兵即大聲出言 不遜,並躡予後……將予扭轉,用手掌予之嘴,將予口中煙管打 破墜地。予即以拳擊之,將其向墻推撲去。彼乃於其衣中,取出 一手卷,內藏大銅元若干以為凶器,擊予頭上,予仍將其向墻撲 去,彼又去用力向予左牙毆打,幾將牙擊落。予又回復之。彼乃 將手卷所包銅元向予頭擲擊未中,彼並用腳踢我。其時巡警及役 夫多人俱到場,將該兵獲住,送往管理使館界事務署。7 因此,連續打人的李義元最終被使館區巡捕制服逮捕,並拘禁在使館區 內。(李義元與外人衝突位置圖詳見圖1) 7 〈康培爾供詞〉,〈英館節略〉附件,1924年4月14日,《外交公報》,第40期,頁(政 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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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李義元與外人衝突位置圖8 (本圖為一約略示意圖,相對距離不代表實際距離) 8 此圖為筆者依據下列資料繪製:〈義和團圍攻使館態勢圖〉,收錄在陳貽先、陳冷汰 譯,《庚子使館被圍記》(臺北:文海,出版年不詳);余棨昌,《故都變遷記略》(北 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重印),頁44-49;〈庚子後北京使館界圖〉,收錄在[清] 李杕撰,《拳禍記》(上海:土山灣印書館,1905);林克光,〈東交民巷話滄桑〉, 收錄在林克光、王道成、孔祥吉主編,《近代京華史跡》(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85),頁302、309;黎英,〈舊京使館區—東交民巷〉,《京華房地產》,1995年4 期,頁53-55;王銘珍,〈東交民巷的變遷〉,《京城茶座》,1999年5期,頁39;〈北 京各國使館界址四至專章〉。1901年,收錄在黃月波、于能模、鮑釐人(編),《中外 條約彙編》,頁5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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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外交涉經過

李義元被使館區巡捕拘禁後隔日(4月14日),英國公使派使館參贊裨 德本(Mr. H. I. Prideaux-Brune)前往外交部,告以李義元種種不法情事, 並 要 求 外 交 部 在 英 國 移 交 人 犯 前 , 必 須 先 聲 明 「 此 人 行 將 得 相 當 之 懲 罰」,同時希望外交部之後能預先告知「審理該犯之法庭」,以便英國公 使館「派員觀審」。負責接見英國參贊的外交部秘書黃宗法當場表明希望 此案不必涉及觀審問題時,英國方面的理由則是:因有「白錫祿案前車 之鑑,故不得不先請貴部聲明,並以承審法庭見示,以便派員觀審」。英 國參贊並表示此案審判必須傳訊所有相關人證。9 此次中英外交交涉中,英國以移交人犯為條件,要求中國保證嚴懲, 並同意英國觀審,10 否則將不交出人犯。然而英國的交換條件以及管理使 9 黃秘書裨參贊談話紀要,見〈英館會晤問答〉,英字第23號,1924年4月14日,《北 京政府外交檔案‧各館會務問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03-11/7-7-2。按: 白錫祿案詳細經過為:1924年1月31日,中國軍官陳國賢攜帶副官及衛兵乘坐火車附 掛 車 廂 由 武 漢經 豐 台 轉 天 津途 中 , 因 調 車事 宜 與 京 奉 鐵路 英 籍 稅 務 稽查 白 錫 祿 (Mr. Bessel)發生口角,陳國賢疑似教唆士兵毆打白錫祿成傷,引起英國駐華公使館不滿, 提出嚴重交涉。是為中英白錫祿案。之後,白錫祿案於軍法審理過程中,又疏漏百出, 陸軍部軍法處不但未傳訊被害人與相關人證,又僅聽陳國賢的一面之詞,即作 出 判 決,主從量刑顛倒。為此英國公使館提出強烈抗議,表示中國軍法審判不公,要求複 審,並於複審時派員出庭觀審。關於此次衝突事件過程,可以參見 “Sir R. Macleay to Mr. Macdonald, ” Feb. 14, 1924, Ann Trotter ed., 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

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 (Bethesda, MD:

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 1994), Part II, Series E, Asia, 1914-1939, Volume 28, China, June 1923- December 1924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BDFA,1923-1924), pp. 145-146. “Sir R. Macleay to Dr. Koo, ” March 13, 1924, BDFA,1923-1924, pp. 162-163. 〈英館會務問談〉,英字22號,1924年3月26日、英字25號,1924年4月30日,《北京

政府外交檔案‧各館會務問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03-1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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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英國公使館要求的觀審權,始於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第16款,其中規定華洋 糾紛「彼此須會同公平審斷,以昭允當」。但正式出現「觀審」字樣,則是在18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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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界事務公署片面扣留李義元之舉,均有違條約規定與常例不符。因此 外交部在4月17日照會外交團領銜荷蘭駐華公使,表達中國的不滿: 李 義 元 在 使 館 界 內 毆 打 英 人 , 自 應 照 約 交 由 中 國 地 方 官 依 法 懲 辦。惟華人已在管界事務公署扣留數日之久,於向例實有未合, 應請轉飭該事務公署,迅將李義元送交京師警察廳,以便轉送京 師地方檢查廳依法辦理。11 次日4月18日,外交總長顧維鈞與英國駐華公使麻克類(Ronald Macleay) 進行外交晤談。除就白錫祿案交相辯論外,雙方又就李義元案進行交涉。 顧維鈞認為英國扣留李義元已達5日之久,希望英國早日移交人犯,以便 中國方面審理。麻克類則以先前李義元因擅登城牆被使館區巡捕移送中 國警察署處理,但不日李義元又復出鬧事,此次如將李義元交回中國, 孰知是否又會出來鬧事為由答覆。麻克類並威脅稱,中國軍人「屢次毆 辱外人、藐視法律,長此以往,本使將自由作主」,由英國公使館衛隊自 簽訂的〈中英煙台條約〉第2端第3款規定:凡與英國人「命盜案件」相關者,雖被告 為中國人,由中國官員依中國法律審理,但英國官員有權赴審判處觀審,如認為中國 官員辦理不妥,英國官員得「逐細辯論、庶保確無向偶」。 此為英國在華享有觀審 權的確立。之後1880年〈中美續約附立條款〉第4款,又進一步擴大外國在華享有的 觀審權:「(人民因事相爭)被告係何國之人,即歸其本國官員審定,原告之官員於審 定時,可以前往觀審。承審官應以觀審之禮相待。該原告之官員,如欲添傳證見或查 訊駁訊案中作證之人,可以再行傳訊。倘觀審之官員以為辦理不公。亦可逐係辯論, 並詳報上憲所有案件。」 如此一來,中外糾紛雖由被告方官員負責審理,但原告方 官員有權觀審,同時有權「傳訊」「查訊」「駁訊」相關人等。此款確立被告人主義, 凡華洋糾紛,由被告方官員負責審理,原告方享有觀審與傳訊權。〈中英天津條約五 十六款附照會〉(1858年)、〈中美續約附立條款〉(1880年),收錄在黃月波、于能模、 鮑釐人(編),《中外條約彙編》,頁6-10、132-133;劉彥,《被侵害之中國》(臺北: 文海出版社,重印1928年版),頁4-10。 11 〈華人李義元在使館界內滋事經管理使館界事務公署扣留於例未合請送交京師警察廳 轉送法院懲辦節略〉,外交部致領銜和歐使,1924年4月17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外 交公報》,第40期,頁(政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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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處理此類案件。麻克類更以白錫祿案為例,要求中國方面須先有保證, 確實在審判中通知英國派員觀審,英國才願交人。麻克類的威脅,相當 程度上引得顧維鈞不快,顧維鈞表明陸軍部已函告李義元「因有過犯, 業已撤銷軍籍」,故該案將由檢察廳辦理,且觀審是一回事,交人是另一 回事,中英條約並未授權英國公使館拘留中國人。麻克類自知理虧,隨 即答應明日交人。12 關於移交人犯的爭議,依據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第21款規定,「中 國犯罪民人潛藏英國船中、房屋,一經中國官員照會領事官,即行交出, 不得隱匿袒庇」。13相對地,中國官員如遇有英國犯人,亦負移交之責。 是故中英雙方均負有「即行解交」彼此人犯之責。李義元雖是被使館區 巡捕扣留而非潛藏,但畢竟為中國罪犯,此案既經外交部照會移交人犯, 英國應「即行交出」,不應藉故拖延刁難。麻克類在顧維鈞指明中英條約 並未授權英國拘留人犯後隨即放人,即可能出於扣留人犯於約無據的考 量。

二、民國時期的華洋訴訟審判問題

民國時期審判制度,延續清末司法改革遺緒,仍處於新式司法制 度 12 顧總長會晤英麻使問答,見〈英館會晤問答〉,英字第24號,1924年4月18日,《北 京政府外交檔案‧各館會務問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03-11/7-7-2。顧維 鈞此處表現,反映著北洋外交官雖然經常處於相對弱勢的外交地位,但知道利用中外 條約規定向外國對手施壓,從而抗拒外國的不當要求。關於北洋外交官利用中外條約 維持國權的討論,可見Dong Wang(王棟), “The Paradox of Equality and Inequality: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Unequal Treaties,” 收錄在上海復旦大學歷史系、中國社科院 近代史研究所中外關係史研究室、《近代史研究》編輯部編,《「北洋時期的中國外 交」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4年8月27日-28日於上海復旦大學召開,未出版), 頁97-98。 13 〈中英天津條約五十六款附照會〉,1958年,收錄在黃月波、于能模、鮑釐人(編), 《中外條約彙編》,頁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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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的過渡期。一方面依據〈法院編制法〉設立新式法院。依據清末頒 行的〈法院編制法〉,設立四級三審制的新式法院,縣以下設初級審判廳、 縣設地方審判(分)廳、省設高級審判(分)廳、中央設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審 判機關。14民國以後,修訂〈法院編制法〉,將初級審判廳併入地方審判 廳,形成地方審判廳、高等審判廳、大理院三級三審制。15 另一方面受限 於新式法院未能普遍設立的現實環境,在未設新式法院之地區,仍權宜 地維持傳統由行政官兼理司法的模式。16依據民國初年頒行的〈縣知事兼 理司法事務暫行條例〉、〈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授予縣知事兼理司 法事務的裁量權。 〈縣知事兼理司法事務暫行條例〉第一條:凡未設法院各縣之司法 事務委任縣知事處理之。17 〈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一條:凡未設審檢廳各縣,第一審 應屬初級或地方廳管轄之民刑事訴訟均由縣知事審理。18 換言之,即是維持一種審判雙軌制,縣知事審理與新式法院審理的二元 並行的訴訟審判制度。新舊制度並用的原因在於新式法院嚴重不足。19 第一級法院來說,如扣除特別行政區的特別審判廳,根據統計,1924-1925 14 晚清新式法院的建立,始於1906年袁世凱於天津試辦的各級新式審判廳,之後1907年 法部正式奉旨頒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以至於1909年頒佈的〈法院編制法〉。 李啟成,《晚清各級審判廳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頁58-81。 15 第一審(地方審判廳)以推事1人獨任,必要時得推事3人組成合議庭;第二審(高等審判 廳)以推事3人合議庭行之,必要時推事5人合議庭行之;第三審(大理院)以推事5人合 議庭行之。細節詳見,〈法院編制法〉,1915年6月司法部呈准重刊,收錄在蔡鴻源 主編,《民國法規集成》 (合肥:黃山書社,1999) 第31冊,頁8-30。 16 李啟成,《晚清各級審判廳研究》,頁175。 17 〈縣知事兼理司法事務暫行條例〉,教令第45號,1914年4月6日,收錄在蔡鴻源主編, 《民國法規集成》第31冊,頁8-30。 18 〈縣知事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教令第46號,1914年4月6日,收錄在蔡鴻源主 編,《民國法規集成》第31冊,頁79-98。 19 那思陸、歐陽正,《中國司法制度史》,頁380-384。

(11)

年全國僅有54個地方審判廳及11個地方審判分廳。即使到1926年,第一 級法院數目略微增加,但也僅有66個地方審判廳及23個地方審判分廳。 由於新式法院數量不足,無法處理中國幅員遼闊下的各地初審事務,因 此另設有1800餘所的縣知事兼理司法衙門。20這些兼理行政與司法的縣知 事衙門,一般來說是相當欠缺效率與行政能力,非但索賄之風盛行,不 人道的拷問、肉刑及監獄依然存在,也就成為條約列強宣稱要維持領事 裁判權的最佳藉口。21 中國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及新式法院、縣知事監理司法審判制度 併 行的情況,勢必也關係到華洋訴訟案件,尤其是「洋原華被」(洋人為原 告、華人為被告案件)案件的審理,以及洋人觀審權的行使問題。為了釐 清華洋訴訟案件的審理方式,北京政府於1913年公布〈華洋訴訟辦法〉, 正式確立華洋訴訟案件仍維持由地方官審理的模式: 一、地方官衙門審理華洋訴訟案件,如該承審法官不係法律或法 政專門畢業人員應即面請同縣或附近地方審判廳長,酌派法官或 函請該縣審檢廳酌派幫審員,幫同該地方官承審。 二 、 地 方 官 衙 門 審 理 華 洋 訴 訟 案 件 , 如 該 當 事 人 有 不 服 上 訴 之 時,應以該省通商交涉使衙門或該省外交部特派交涉員署為其上 訴機關,收理上訴案件。前項上述案件承審官之資格,是用第一 條之規定。 三、地方官及通商交涉使衙門或外交部特派交涉員署審理華洋訴 訟 案 件 , 其 訴 訟 程 序 除 有 與 條 約 牴 觸 及 行 政 官 廳 不 能 適 用 之 處 外,一切接依通常訴訟辦法。在訴訟律未經頒佈以前,准照審判 廳試辦章程辦理。訴訟律公布以後准照訴訟律辦理。22 20 那思陸、歐陽正,《中國司法制度史》,頁380-384。 21

H. G. H. Woodhead ed., The China Year Book, 1924-5, p. 259.

22

〈華洋訴訟暫行辦法案〉,外交部統計科編,《外交年鑑—民國九年份》(北京:外交 部統計科,1921),下編,詞訟門,頁1下-3上。

(12)

同時,「地方官衙門審理華洋訴訟案件」,如有不服,則「以該省通商交 涉使衙門或該省外交部特派交涉員署為其上訴機關,收理上訴案件。」23 照理來說,自〈華洋訴訟條例〉公布以來,有關華洋訴訟案件, 凡 洋原華被案件,即洋人為原告、中國人為被告者,應歸中國地方官審理, 另由地方審判廳派員幫審,開庭時外人得派員觀審。24 但是實際的情況卻 並非如此。〈華洋訴訟辦法〉雖已於1913年公佈施行,但實際上各地落實 程度有異。法律的公布並不意謂著真正的實行;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須與 當時的法律觀念,以及社會與政治背景放在一起思考,才有歷史意義。25 如天津地區華洋訴訟案件(洋原華被),即仍由新式法庭——地方審判廳審 理,而非地方官審理。26嗣後1916年時,因中英、中美訟案四起,美國領 事藉口天津地方審判廳積案,要求行使觀審權,或「請交可以派員觀審 之官廳審理」,英國領事同聲附和。但美、英領事之請遭地方審判廳拒絕, 直 隸 省 外 交 部 特 派 交 涉 員 亦 以 華 洋 訴 訟 改 歸 地 方 官 審 理 殊 多 不 便 。 為 23 其實各地交涉員署為華洋訴訟第二審審理機關,同時也是終審機關:1913年外交部經 司法部聲明,通電各省特派員「以〈華洋訴訟辦法〉專以特派員署為上訴機關」;1917 年外交部復通令各地交涉員,凡「交涉員管轄區域內華洋上訴案即以該署為終 審 機 關」,「經(外交)部咨商司法部核准,各埠交涉員管轄區域內華洋上訴案即以該交涉 署為終審機關,作為通行辦法……並通行各省特派員、各埠交涉員遵照辦理」。至於 未設有特派交涉員地區的華洋訴訟上訴案件,依據1916年外交部商准司法部的作法, 即以當地「道尹公署」為上訴機關,見〈特派交涉員及各埠交涉員均為華洋訴訟上訴 機關案〉、〈未設特派交涉員之處以道尹公署為上訴機關案〉,外交部統計科編,《外 交年鑑—民國九年份》,下編,詞訟門,頁25上-26上。 24 〈李義元案政府將許外人觀審:觀審在條約上之意義〉,《晨報》(北京),1924年 4 月25日,2版;〈李義元案屈伏先聲:外人觀審之解釋〉,《民國日報》(上海),1924 年4月27日,6版。 25

Werner Vogel, “Modern Chinese Law and Jurisdiction: Some Comments,” Pacific Affairs 4:11 (November 1931), pp. 975-979.

26

「司法部所頒華洋訴訟辦法,天津地方迄未實行,所有華洋訴訟案仍有領事署函請交 涉屬轉送審判廳審理」,外交部統計科編,《外交年鑑—民國九年份》,下編,詞訟 門,頁12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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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外交涉經年未決,1917年直隸省長乃就華洋訴訟案件應否歸地方 官審理一事呈請國務院,經國務會議議決,華洋訴訟案件應依照〈華洋 訴訟辦法〉,由地方官審理。27然而其他各省新式法院,在外人未提觀審 要求的前提下,仍有照普通訴訟程序審理華洋訴訟案件之事。28甚至有時 為了應付外人觀審要求,還特別成立專司華洋訴訟的審判機關,如1923 年於山東青島成立的「膠澳商埠華洋訴訟審判所」。29 簡言之,民國時期華洋訴訟案件的審理方式,受到司法制度改革 過 渡時期的影響,法令多變或相衝突矛盾,往往產生模糊地帶。舉例來說, 華洋訴訟案件如依照1913年〈華洋訴訟辦法〉,應由縣知事審理。但1914 年頒行的〈縣知事兼理司法事務暫行條例〉、〈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 卻明令僅有未設新式法院或審檢廳之縣,該縣民、刑事案件才歸縣知事 兼理,亦即設有新式法院體系之縣,其民、刑事案件應歸新式法院審理。 以李義元案發生地在首都北京大興縣,設有新式法院,因此在華洋訴訟 案中,審理機關可以是縣知事(依據〈華洋訴訟辦法〉),也可以是新式法 院(依據〈縣知事兼理司法事務暫行條例〉、〈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 究 其 實 際 , 華 洋 訴 訟 審 理 機 關 之 所 以 遊 走 在 新 式 法 庭 與 地 方 官 之 間,關鍵因素正是在於外人觀審權的施行與否。受到法權觀念影響,中 27 〈中美條約觀審辦法〉,外交部統計科編,《外交年鑑—民國九年份》,下編,詞訟 門,頁12上-14上。 28 〈司法部復咨〉,1924年4月22日,《外交公報》,第40期,頁(政務)6-7。 29 如山東青島,即於1923年特別成立專司華洋訴訟的審理機關——「膠澳商埠華洋訴訟 審判所」,負責華洋訴訟第一審,但此機構審理對象,「以外人據約要求觀審者為限」。 換言之,如外人不提觀審要求,則不由華洋訴訟該審判所負責,而由一般審判廳審理。 關於此點,司法部有相當明確的定義:「查華洋訴訟案件,依照現行慣例,應由各級 審判廳受理,惟遇有外人據約請求觀審時,始移歸行政衙門受理。青島既設有地方審 判廳,事同一律,該埠華洋訴訟自以歸該廳審判為原則,至該華洋訴訟審判所,不過 為辦理就中要求觀審個案而設」。〈膠澳商埠華洋訴訟審判機關現經國務會議議決設 立仰遵照電〉,外交部電令特派山東交涉員,1922年12月26日、〈司法部咨〉,年月 不詳,《外交公報》,第21期(北京:1923.03),頁(政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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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注意到必須維護新式法院法權的完整,不容外人侵害,但〈中英煙 台條約〉、〈中美續約附立條款〉又明確賦予外人在華洋訴訟審理中享有 觀審權。法權與條約規定兩難之間,如何拿捏分寸,早在在清末即已發 生問題。清末開始試辦新式法院各級審判廳之時,每當發生華洋訴訟, 外國領事往往援引條約規定,要求在新式審判廳一併享有觀審權。但為 了維護新式法院法權,又不容外人觀審侵害,因此法部擬就了一個權宜 之計,作為應付外人觀審要求的正式說法: 今年(1910)係各省會及商埠審判廳成立之期,則凡從前行政官審理 華洋互控之案,自不能不預為解決。……(外人)觀審約內(光緒 2 年中英煙台會議第 2 端、光緒 6 年中美續補條約第 4 款兩次觀審 之說),明明許其有逐細辯論之權,又許有查訊駁訊案中人之權, 有此二權,名曰觀審,與會審何異?……本部之意,不惟拒絕會 審,且欲設法不令于審判廳行觀審之事。蓋改良審判,匪獨為內 治之所關,而與領事裁判權尤有密切關係。造端伊始,若不將厲 害熟思詳校,竊恐利未至,而害已深。本部現擬定各省城與商埠 審判廳對待華洋互控案件辦法:凡已設審判廳之處,無論東西各 國商民,如有來廳訴訟者,均照我審判廳新章辦理,一切審判方 法俱極文明,與待我國人民無異。其願來廳旁聽者,亦准其入廳 旁聽,但得坐于普通旁聽席,不得援觀審之制。如外國人不願來 廳訴訟,則暫由行政官廳照觀審條理辦理。天下事固不能持保守 主義而忘進取之方。惟事關全局,萬不可于著手時輕忽相將,致 遺後患……茲事為司法與外交最重大問題。30 換言之,司法改革固然重要,如因此而喪失司法主權,則必須慎重其事, 毋寧仍依舊章辦理。所以清末在力圖維護新式法院法權的情形之下,凡 30 〈通咨各省維繫審判廳法權文〉,1910年,轉引自李啟成,《晚清各級審判廳研究》, 頁18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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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人堅持行使觀審權利的華洋訴訟案件,或任何可能有損新式法院法權 的案件,均權宜交由行政官(縣知事)審理。31 民國以後,外交部與司法部對此項爭議的態度,仍是延續清末的 作 法,在〈華洋訴訟辦法〉尚未正式公告前,已於1912年作相當明確的聲 明: 本部(外交部)函准司法部聲明:司法制度期垂久遠,(地方)行政官 暫理華洋訴訟不過目前權宜之計,條約改正即可撤去。若洋人願 赴法院投訴,司法官當然受理,特司法獨立機關准其投訴、不准 其觀審,如彼堅求觀審,則……照約由地方行政官審理,司法官 不復干預。32 從清末法部,到民國外交部與司法部的態度,基本上反映了中國人對於 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看法:設立司法審判的目的,不在於彰顯法令,也不 在於恪遵法律條文,而在於使爭執的兩端,能夠達到妥協。33因此,既然 國家法權與現代法制無法兼顧,那就採取折衷妥協的作法。至於法令規 定的精準度與確切的適用性問題,則不是關心的重點。34 我國舊制縣知事為初級司法官,故中外混合案件,外人觀審均於 縣署行之。民國成立,新式法庭絕對不許外人觀審,其欲觀審者, 31 舉例來說,發生在上海租界以外其他租界的華洋訴訟案,也多半交由行政官審理,而 非新式法院。其理由仍是一樣的:照例中國官廳要傳訊租界外人,必須先照會各國領 事,如果由新式法院審理租界華洋訴訟案件,新式法院任何傳訊、拘提作為也勢必先 照會各國領事,如此則有損中國新式法院的司法獨立權,故倒不如仍由行政官審理。 見李啟成,《晚清各級審判廳研究》,頁184-185。簡單來說,清末的作法乃是:寧願 縮小新式法院的合理權限,也不容法權受到絲毫的侵害。 32 〈審判廳不准外人觀審案〉,外交部統計科編,《外交年鑑—民國九年份》,下編, 詞訟門,頁15下-16上。 33

Werner Vogel, “Modern Chinese Law and Jurisdiction: Some Comments,” Pacific Affairs, pp. 975-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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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清末、民初中國對於法權的維護,與對新式法院觀審權問題的堅持與努力,亦可 參見梁敬錞,《在華領事裁判權論》(上海:商務印書館,1934),頁13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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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由各縣公署訊辦;若訴諸新式法庭則完全依法定程序辦理,外 人絕無參與之權。准諸司法獨立,不受他方干涉之原則,是亦法 律上所應爾。35

三、 北京使館區相關規定與本案審判問題

(一)北京使館區相關規定

要明白李義元在此番衝突中所體現的歷史意義,必須先瞭解李義 元 挑釁的對象—北京使館區的權力與地位,進而清楚無名小卒李義元挑戰 的是何種權威。 北京使館區所在的東交民巷,36明清兩代為中央官府集中地,而為了對 外往來與接待國內少數民族,在此地設有會同館或四譯會同館招待四方賓 客。1693年(清康熙32年),並准許俄羅斯在東交民巷設立俄羅斯館,不過該 館並不具有現代大使館性質,僅是俄人居住之地。37直至1858年〈中英天津 條約〉第3款,方才規定「大英欽差各等大員及各眷屬可在京師或長行居住 或能隨時往來……至在京師租賃地基或房屋做為大臣等員公館」,38授予西方 35 郝力輿,《領事裁判權問題》(上海:商務印書館,1925),頁41。 36 東交民巷,原稱為東「江米巷」,始見於元代。元代大運河經通會河,再經水路可接 大都城皇城南端的水關。南方來的運糧船即在皇城外附近停泊,並在河岸一帶就近卸 糧販賣。南方的糯米,北方人稱為江米,故這條卸糧的胡同即被稱為江米巷。一直到 清末由於「江米巷」與「交民巷」諧音,正式定名為「交民巷」,並以皇城南端正陽 門界,以東為東交民巷,以西為西交民巷。見林克光,〈東交民巷話滄桑〉,收錄在 林克光、王道成、孔祥吉主編,《近代京華史跡》,頁292;王銘珍,〈東交民巷的 變遷〉,頁39。 37 林克光,〈東交民巷話滄桑〉,收錄在林克光、王道成、孔祥吉主編,《近代京華史 跡》,頁294-295;黎英,〈舊京使館區—東交民巷〉,《京華房地產》,1995年4期, 頁53-55。 38 〈中英天津條約五十六款附照會〉,1858年,收錄在黃月波、于能模、鮑釐人(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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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強外交使節入駐北京的權利。1861年,英法兩國首先在東交民巷建立使 館,美、德、比、義、奧、日、荷、西等國續至。39 庚子拳亂之後,為了強 化使館區安全,1901年(光緒27年)〈辛丑和約〉第7款規定「大清國國家允定 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並獨由使館管理,中國民人概不准在界內 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使館界線……並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同年〈增改擴充北京各國使館界址章程〉、〈北京各國使館界址四至專章〉, 詳細規定擴充後的北京使館區四界:東至崇文門、西至兵部街、北至東長安 街、南至城牆,同時授與使館區派人巡查南界城牆之權。40 自此,北京使館 區擴大界址,區內原有中國房舍被強制拆除清為空地,做為警戒區,並由各 國派兵駐守、戒備森嚴,華人不得擅入居住。列強為了管理使館區,各自設 置警察署,至1915年使館區各國公使又決定成立管理使館界事務公署,為使 館區最高行政機關,在北京外交團監督下行使職權。41 由上述北京使館區相關條約規定,可知使館區的權力與地位所在 : 儼然國中之國,各國駐兵保護,區內行政管轄權則由管理使館界事務公 署行使,中國政府權力完全不及於使館區內。蘇聯報紙即諷稱北京使館 區為北京政府的「東交民巷太上政府」,42其權力與地位不容挑戰。李義 元兩度闖入使館區界內城牆上,並在牆上毆打洋人,可謂無視洋人在華 特權體系、直接挑戰使館區權威,因此李義元案的後續交涉及相關事態 發展格外具有意義。 《中外條約彙編》,頁6-10。 39 林克光,〈東交民巷話滄桑〉,頁295-298;黎英,〈舊京使館區—東交民巷〉,頁53-55。 40 〈增改擴充北京各國使館界址章程〉、〈北京各國使館界址四至專章〉,收錄在黃月 波、于能模、鮑釐人(編),《中外條約彙編》,頁510-511。 41 林克光,〈東交民巷話滄桑〉,收錄在林克光、王道成、孔祥吉主編,《近代京華史 跡》,頁310-311;石源華主編,《中華民國外交史辭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6),「東交民巷使館區條」,頁195。 42 〈中俄邦交中蘇維埃報紙對於中國之輿論〉,《民國日報》(上海),1924年4月13日, 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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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義元案的作法

在 上 述 新 式 法 院 與 縣 知 事 審 理 看 似 雙 軌 審 判 制 度 下 (華 洋 訴 訟 雙 軌 制,請參見圖2),當李義元由京師警察廳從使館區提回後,中國方面必 須儘速確定此案的審理機關,究竟應由新式法院擔任,抑或由縣知事衙 門負責。同時牽涉到美、英、義三國人民的李義元案,因爭議性高,外 人對中國司法制度又普遍缺乏信心的情況下,43 如能交由新式法院審理, 在專職法官處理下,秉公作出合乎情、理、法的裁決,不但可以提升中 國司法制度的形象,也較易杜絕洋人悠悠之口,44 有助於外人在華領事裁 判權的撤廢運動。45 圖2:華洋訴訟雙軌制46 43 李義元案發生後,英商年會主席即聲稱:華人「為行政官則無能,為法官則腐敗」, 而英文《大陸報》(上海)社評則附和說:「此言不獨代表彼個人意見,實代表英商全 體意見」。顯見外人對中國行政、司法普遍缺乏信心。見《大陸報》(上海)社論,1924 年4月26日,譯文引自〈《大陸報》謂中國北部奉(按:應為拳)匪精神未死滅〉,《民 國日報》(上海),1924年4月27日,3版。 44 隨著法院制度的漸次建立與從歐美國家學習法律留學生的陸續歸國任職,民國現代司 法制度相較於清末司法審判制度,已有相當大的改進。當然不容否認地,民國現代司 法制度,在大部分外人眼中,仍然是問題重重,例如說警察既可以提出刑事起訴,同 時還可充當證人;證人無須宣誓即可作證;提出於法庭上的證據,未經相關人證驗證; 不重視被告口供等等。然而,相較於清末審判制度,充斥官官相護、賄賂、頂替、行 政干涉司法等惡劣現象而言,民國司法審判制度已有相當大的改善。關於外人對中國 清末與民國司法審判制度的批評,見“The Shanghai Mixed Court Controversy,”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28 June 1924.

45 中國在巴黎和會上初提要撤廢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其主要訴求即是透過保證建立良 善的司法制度,其中包括公佈施行各類刑法、民法、商法與民刑事訴訟法,以及在外 國人普遍居住地區設置法院審理案件。換言之,也就是以改良司法現狀為手段,藉此 希望撤廢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關於中國撤廢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的經過及其主張, 可參見,(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支那支那治外法權問題〉,《國際事情(2)》 (1926),頁582-595,アジア歷史資料センター藏,檢索號B20021306555。 46 此圖為筆者依據〈法院編制法〉及〈華洋訴訟辦法〉相關規定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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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關鍵的考量點還是在於英使所要求的觀審權。無可諱言地, 列 強在華享有的觀審權,嚴重損害中國司法主權的獨立完整。清末以來, 在華人為被告、由縣知事審理的華洋訴訟案件中,外國官員出庭觀審在 條約保障下,已形成常例,無可變更。清宣統3年(1911)成立新式法庭, 曾欲藉此取消原有觀審之規定,但外人不允,以為「觀審乃條約所規定, 不應因中國法庭之改組而影響於條約」。47職是之故,為了維護法權,避 免外國觀審權延伸到中國新式法庭,民國時期的作法則是堅持不准外人 於新式法院觀審,於是有新式法院「向無准外人觀審之例」。48 對於李義 元一案,英使已確切表明要行使觀審權,因此如何兼顧司法審判形象及 維護司法權獨立,成為決定李義元案審理機關的主要考量因素。外交部 與司法部曾多次就審理機關問題作意見交換。外交部考慮到「華洋訴訟 47 〈李義元案屈伏先聲:外人觀審之解釋〉,《民國日報》(上海),1924年4月27日,6 版。 48 〈華人李義元迭次毆打外人應交由何處審理以便外人觀審請核定見復咨〉,外交部咨 司法部,1924年4月19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外交公報》,第40期,頁(政務)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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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照約應准外人派員觀審」,但新式法院向無外人觀審之例,北京又無 專職華洋訴訟機關,49 所以審理機關問題必須慎重考慮。司法部則認為, 如依華洋訴訟辦法,李義元案自應由事發地點(崇文門大街、東交民巷水 關附近)所轄主管機關—大興縣為審理機關,也就是循例由大興縣知事衙 門審理此案。不過他省新式法院「曾有依普通訴訟程序審理華洋訴訟案 件,外人並不派員觀審之慣例」,因此司法部傾向如果外人在本案中放棄 觀審權,則不妨由正式法院審理、地方檢察廳依法進行,並於開庭審理 時准外人旁聽;如果外人堅持要觀審,則僅能交由大興縣知事衙門審理。50 司法部此案的著眼點,即以外人是否觀審為原則,如要觀審則以舊式縣 知事審理,如不觀審,則以新式法院審理。為此,外交部再度咨文司法 部,除表示外人不可能放棄條約上觀審權利外,並指出新式法院審理華 洋訴訟中,外人放棄觀審多為民事案件或未經領事函送者,與李義元案 屬刑事公訴案件不同,故擬由大興縣審理此案。51司法部亦持同一意見, 決定由大興縣審理此案。52 1924年4月22日北京政府內閣會議上,同意顧 維鈞建議,決將此案「交地方廳,不另組特別法庭,開審日由英、法、 美、意各派一員觀審」。53 由上述外交部與司法部往來咨文,可知外交、司法兩部關懷重心 均 在維護新式法院不准外人觀審之慣例。其實,巴黎和會以降,北京政府 49 〈華人李義元迭次毆打外人應交由何處審理以便外人觀審請核定見復咨〉,外交部咨 司法部,1924年4月19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外交公報》,第40期,頁(政務)4-5。 50 〈司法部復咨〉,司法部咨外交部,1924年4月22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外交公報》, 第40期,頁(政務)6-7。 51 〈李義元案即請轉行京兆尹轉飭大興縣依法審理並將日期地點行知以便知照英美各使 咨〉,外交部咨司法部,1924年4月24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外交公報》第40期, 頁(政務)7-8。 52 〈司法部復咨〉,司法部咨外交部,1924年4月25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外交公報》, 第40期,頁(政務)8。 53 〈李義元案決許外人觀審〉,《民國日報》(上海),1924年4月23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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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們致力的方向,本在於透過技術性的手段,輾轉縮小列強在華特 權體制適用的範圍。雖然清末已授與外人在縣知事法庭的觀審權,但絕 不容許觀審權同樣適用於新式法庭。一旦開此先例,往後均將援例辦理, 新式法院的司法權也將淪為觀審權的適用範疇。所以,為了維護新式法 庭完整司法權,李義元案只能由縣知事審理。 李義元案審理機關的決策經過,清楚體現北京政府官員利用技術 性 手段,迴避條約特權,在不影響中外關係的前提下,維護司法主權。《東 方雜誌》的一則評論,即指出外交當局在處理此案上的用心良苦: (外交總長)顧維鈞 一面既允了英使觀審要求,一面又不願在新式 司法機關中任外人觀審喪失主權;遷就復遷就,定了個「將李義 元案交付大興縣辦理」的方法,以便附和咸豐 8 年、光緒 2 年的 中英條約、咸豐 8 年、光緒 6 年的中美條約、同治 5 年的中義條 約等各條約中「地方官與領事會同辦理交付法庭」的一語,而避 免了外人干涉司法的名義。54 英國駐華公使館也注意到此種現象,在公使館給英國外交部的1924年年 度報告中,即提及到李義元一案審理過程中一項「奇怪的特色」: 這個引人注目的審判中,有一個奇怪的特色,即是拒絕同意讓外 國官員依據條約出席正規法庭觀審,而以北京一個行政首長衙門 (傳統上不執行司法功能)籌組一個特別法庭來審理。55 北京政府外交官在華洋訴訟的外交交涉中,以外人眼中看似「奇怪」的 方法,折衝協調以求兼顧外交與內政司法,展現巴黎和會以來的北洋外 交彈性精神。不過仍有部分法界人士對於司法部、外交部捨新式法院不 54 南雁,〈李義元案的小題大作〉,《東方雜誌》,第21卷第10期(上海,1924),頁2-3。 55

“Annual Report of Events in China for the Year 1924,” Mr. M Palairet, Peking, to Mr. Austen Chamberlain, Foreign Office, May 7, 1925, FO371/10955, Robert L. Jarman 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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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而以縣知事審理李義元案感到不解。56 最 後 , 由 李 義 元 案 審 理 機 關 從 新 式 法 院 改 為 清 末 的 縣 老 爺 審 案 模 式,以及觀審權問題的發展,似乎可以反思一些歷史問題。現代中國法 律制度之所以遲遲無法建立起一套完整、切實履行的有效機制,固然與 中國本身內政紛擾、軍閥肆虐的背景密切相關,但不容否認的,外國在 華享有的治外法權、領事裁判權及其附屬權利,在某種程度上仍然牽制 了中國現代法制的發展。57所以也就產生一種弔詭的現象:外人因為中國 法制不良,而不肯放棄在華法權,58 但外國在華法權的存在,卻又反過頭 來限制了中國法制發展的正當化與制度化!

四、審判結果

李義元一案,最後由直隸大興縣公署負責審理,並於1924年6月9日 開庭審理,由大興縣知事張肇隆主審、京師地方審判廳推事徐騄遠幫同 審理。除被告李義元、原告義人嘉斯台立尼、美人撲摩爾、英人康培爾 俱出庭應訊外,義、美、公使館亦派員觀審。59 (縣知事法庭開庭時,觀 56 部分法界人士即對李義元交縣知事審理不表贊同:「法界謂此辦法,既未能拒絕外人 觀審,更自亂行政司法之統系,不解程克、顧維鈞是何用意」。見〈李義元案決交大 興縣承審〉,《民國日報》(上海), 1924年4月27日,2版。 57 舉影響商業發展甚鉅的公司註冊法而言,中國縱然已經有了完備的法令制度,但受限 於外人在華享有的治外法權,政府沒有力量強制約束所有人(尤其是在行政權獨立的租 界 內 )納 入 同 一 套 制 度 的 規 範 下 , 如 此 法 令 的 效 力 也 就 大 打 折 扣 。 見 Werner Vogel, “Modern Chinese Law and Jurisdiction: Some Comments,” Pacific Affairs, pp. 975-979.

58

英國外相在1921年即曾對法國表示,英國與法國看法一致,認為「中國司法行政(的情 況),並不足以讓外國列強放棄治外法權」,英國政府認為「當對中國法律情況、司法 行政處置等感到滿意之時,將表示願意放棄治外法權」。見“The Marquess Curzon of Kedleston to the Count de Saint-Aulaire,” July 29, 1921, FO. 371/6658.

59

關於此次審判經過、大興縣知事(法官)與康培爾、李義元的詳細對話,可以參見 “The Peking Wall Assault Case: Mr. Chambell’s Convincing Evidence and Stringent Cross-examination; An Absurdity of Chinese Law; Medical Examination at Long-delay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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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座位圖示如圖3) 圖3:觀審座位圖示60 大致而言當日開庭秩序良好,3位觀審員亦無異言。61 6月14日,大興縣公 署對本案進行宣判,李義元毆打義人、英人成傷,各處有期徒刑2個月, 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個月,毆打美人但未成傷,處拘留3日。依據此次判 決書所重建的事件發生經過為: 李義元,29歲直隸大城縣人,任職陸軍部衛隊營。1924年4月6日, 李義元行直崇文門大街西邊意欲登上城牆,但為外國巡捕攔阻,告以該 處為外國租界,華人不得攀登。李義元不服,與之理論,該巡捕不容其

Trial, ” The North China Herald, 14 June 1924.

60 此圖示為1917年9月直隸省外交部特派交涉員與美國駐天津總領事約定〈中美訴訟案 觀審辦法〉所附之座位觀審圖示。此辦法於1918年1月由外交部咨司法部備案通令各 省交涉員遵照辦理所有中美訴訟。2月外交部又函覆浙江特派員謂「此項觀審辦法係 根據中美條約而定,設地方遇有他國訟案發生要求觀審,亦可參照援用」。換言之, 美國之外,其他各國觀審要求,亦參照援用,故中英觀審亦應比照辦理。〈中美條約 觀審辦法〉,外交部統計科編,《外交年鑑—民國九年份》,下編,詞訟門,頁12上 -14上。 61 〈京兆尹咨呈〉,1924年6月26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外交公報》,第40期,頁(政 務)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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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解即將其扭送附近警察署,轉交其所屬陸軍部衛隊排長。李義元因此 被責打軍棍兩百,並被革退軍職。李義元於是懷恨在心,於4月13日上午 10時左右復至崇文門大街,當時義大利人嘉斯台立尼正好行經該處,李 義元隨即向前阻攔,稱此處為中國地方,外國人不得行走。雙方爭執間, 嘉斯台立尼舉起其手杖意欲毆打李義元,李義元奪其手杖還擊,以致嘉 斯台立尼手腕受傷,後經中國巡警排解始各自離去。稍後10時半,美國 人撲摩爾偕其妻亦至崇文門大街散步,李義元復上前攔阻,彼此又發生 爭執,李義元以包有銅元的手巾包擲向撲摩爾,所幸撲摩爾並未受傷。 此次衝突亦經警察排解而散。同日11時餘,李義元至使館區水關附近城 牆,意欲登城,英人康培爾適巧經過,李義元上前攔阻去路,康培爾不 理會與其擦肩而過,之後兩人發生肢體衝突,李義元將康培爾左臉頰及 左手毆傷,康培爾亦將李義元左手毆傷,並揮拳毆擊李義元面部,致其 鼻梁處流血甚多。後經使館區巡捕趕至,將李義元扭送管理使館界事務 公署。62 由 上 述 審 判 書 內 陳 述 之 事 實 經 過 , 李 義 元 案 的 來 龍 去 脈 已 相 當 清 楚。李義元乃因登城牆受阻,被使館區巡捕逮捕扭送警察署,不但被責 打軍棍兩百,同時也遭革退軍職,丟了工作,因此心生怨恨,意圖報復 外人,63卻又不敢找當初逮捕他的使館區巡捕報復,於是遷恨其他外人。 所以於4月13日重返使館區東界外圍的崇文門內大街上,尋找不特定目標 的洋人挑釁,並以「外人不得在此行走」為由,64 意圖惹事引起爭端,義 人嘉斯台立尼、美人撲摩爾、英人康培爾不過是恰好行經當地,無辜被 62 〈大興縣公署審理李義元毆傷外人案判決書〉,1924年6月14日,北京政府外交部, 《外交公報》,第40期,頁(政務)15-17。 63 英國外交檔案即認為,依據李義元自己的解釋,這一連串打人事件主要是為了報復當 初被逐出使館區一事。見“Annual Report of Events in China for the Year 1924,” p. 132.

64

〈嘉斯台利尼被毆情節報告書譯文〉,1924年5月30日,〈義館函〉附件,1924年6月 3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外交公報》,第40期,頁(政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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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元挑上而受害。 對於審判結果,義人嘉斯台立尼、美人撲摩爾因與李義元僅有輕 微 衝突,而且隨由中國警察排解,故對於大興縣判決並無異議。但康培爾 與李義元的衝突較為激烈,不單純是李義元打人,而是雙方互毆均有負 傷,故對於判決結果兩造雙方均不滿意。康培爾透過英國公使表明不服 判決,要求上訴,經司法部與大興縣上級機關——京兆尹協商,決定由 京兆尹為上訴機關,審理李義元案。65另一方面,或許是在民族主義式輿 論及部分國會議員的聲援下,李義元也不干示弱地聲明提起「逆襲」的 控告,認為在衝突過程中,李義元也遭康培爾毆傷。因此原案未了,新 案又起。原告、被告角色互調,康培爾成為被告,李義元反倒成為原告。66

五、中國輿論的反應

李義元案中,使館區先違例非法扣留李義元達6日之久,67繼而又堅 決提出觀審要求,因而引起部分中國公眾輿論的不滿。部分報紙還宣稱, 李義元在第一次被使館區巡捕逮捕時(4月6日),即因擅入使館區城牆而被 使館區巡捕以「藤條責打四十下」。68使館區巡捕動用私刑之說,深深影 65 〈李義元案英使要求上訴:司法部指定京兆尹受理〉,《晨報》(北京),1924年7月15 日,2版。 66 〈李義元反控康培爾:原告又變被告〉,《晨報》(北京),1924年7月18日,4版。李 義元如要反控康培爾,因中國官廳並無管轄康培爾的權力,李義元必須赴英國領事館 提出控告申請。但此點在現實並無可能,因此所謂李義元由被告轉原告、康培爾由原 告轉被告,不過只是李義元個人的「聲明」與報紙輿論的宣傳而已。並非事實。 67 李義元於1924年4月13日被拘留,但遲至19日方移交中國警察廳,總計被扣留在使館 區巡捕房達6日之久。 68 針對動用私刑說,管理使館區事務行政公署主席特別授權路透社澄清謠言,使館區第 一 次 逮捕 李義元 後 ,隨 即送交 中 國警 察署, 並 未動 用私刑 。 見 “The Assault on Mr. Campbell: Denial of Any Punishment of Assailant by the Legation Police,” by Reuter’s Pacific Service, The North China Herald, 26 April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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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到中國輿情。這股不滿之情,在部分政客的帶領下,幻化為外人蓄意 侵害中國主權,並將眾矢之的,集中在出面交涉且態度強硬的英國公使 麻克類身上。國會議員胡鄂公、王文璞、黃攻素、張善興等為李義元案, 召集各界組織「國民對英外交聯席會議」,69並於1924年4月24日於中央公 園召開幹事會議,決定由國會議員具名致電英國政府要求撤換英國駐華 公使,以促進中英邦交,並由國民聯席會議致函外交總長顧維鈞要求向 英嚴重交涉五項事宜。

(一)國會議員致英國政府電

此則國會議員致英國政府電文,相當具有時代意義,一方面體現1920 年代上半期中國民族主義逐漸甦醒的過程,二方面內中文字也開啟後來 反 英 風 潮 的 先 聲 。 電 文 中 首 先 即 嚴 詞 指 責 英 國 公 使 館 處 理 李 義 元 案 失 當,同時痛批英國對華外交施為往往利用機會,侵害中國主權: 中國士兵登覽北京城為英人所阻,因口角而互毆,乃貴國公使竟 不顧國際禮儀,擅自拘捕華兵,拘捕後又不送交中國法庭,乃監 禁英國使館內數日,私自處治。及民情激憤,始交中國警察,復 函致外交部要求觀審從重懲辦,其蔑視華人人格與國家體面,國 際上罕有前例。英國素日對華政策,往往探一、二為輿論所不注 意之人、之事,加以違反國際先例之侮辱,及輿論不起反對,乃 引為一種成例,即為英國在華多獲一特殊權利,此種侵略政策, 華人早由經驗中識破,使英人藉一不足輕重之中國兵,遂可自由 拘捕,又可出席法庭陪審,華人實人人自危。70 電文中也指出由英國殖民地率先執行排華案,以致世界各國紛紛效法, 69 胡鄂公等號召參眾兩院同仁,共商李義元案應付之法的函文,見於〈衛兵行兇案風波: 議員集議對付英人〉,《民國日報》(上海),1924年4月22日,6版。 70 〈國會議員電英政府:要求撤回駐華公使、帝國主義公使不足代表工黨精神〉,《晨 報》(北京),1924年4月25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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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中國移民。如今,中國人登中國首都城牆,竟也遭英人拘捕,試問 世界之大何有中國人立足之地: 世界各國人,因傚加拿大、澳大利亞成例,禁止華人登陸,今華 人在本國首都,亦受英人拘捕,首都城池亦禁華人登覽,試問世 界何地,始許我華人立足? 因此,要改變中英關係,首先必須先除去不能代表英國執政黨——工黨 精神的「帝國主義」公使麻克類: 此等帝國主義公使,實不足代表貴國工黨素日之主義,尤不足代 表現在工黨內閣精神。敝國各界會議要求議員等致電貴國政府撤 回駐華公使,促進中英邦交,能派一工黨代表尤為切盼。國會議 員胡鄂公、王文璞、黃攻素、張善興等二百四十八人即叩。 此則電文透露著某種不尋常的外交訊息,後見之明的讀者可以輕易從中 嗅出反帝國主義侵略的口吻,以及一種帶有濃厚民族主義覺醒、民族危 機呼聲色彩的邏輯論證。其思維模式,是透過嚴厲攻訐英國政府排華、 侵華的帝國主義行徑,擴大為西方世界對華的迫害,進而建立強化自我 意識的民族自決。此電文不僅僅是給英國政府看,同時也是要給中國人 看的,透過當時各大報紙的轉載,形塑出英國侵害中國主權的惡魔形象。 尤其是文中揭示的英國排華行為,不僅在世界影響效應,連在中國人在 中國自己的首都,也遭英人的排擠與限制。這則中國人不得登中國首都 城牆遊覽的故事,其撼動中國人心的作用,無異傳聞中上海租界外灘公 園中所立的那塊牌子:「華人與狗不准入園」。71有著相似歷史軌跡與大時 71 舉方志敏遊上海外灘公園的感想為例,其原文為「朋友,我因無錢讀書,就漂流到吸 盡中國血液的唧筒─上海來了。最使我難堪的,是我在上海遊法國公園的那一次。我 去上海原是夢想找個半工半讀的事情做做。那知上海是人浮於事,找事難於登天,跑 了幾處,都毫無頭緒。正在納悶,有幾個窮朋友,邀我去法國公園散散悶。一走到公 園門口就看到一塊刺目的牌子,牌子上寫著『華人與狗不准入園』幾個字。這幾個字 射入我的眼中時,全身突然一陣燒熱,臉上都燒紅了。這是我感受著從來沒有受過的 恥辱!在中國的上海地方讓他們造公園來,反而禁止華人入園,反而將華人與 狗 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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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脈絡的李義元登城牆一案,說穿了,不過是為了凸顯列強帝國主義的 野蠻本質,刻意透過李義元案塑造出一種列強欺華的民族悲情形象。

(二)國民聯席會議致外交總長公函

此則公函援引北京「國民對英聯席會議」5項議決,希望外交部能對 英強硬,進行嚴重交涉: 1.英使為中國兵不先交中政府辦理,竟擅行拘辱數日,此實侮辱中 國國體,英使須向我國外交部道歉。 2.凡英人住在中國名勝地以後,得任中國人遊歷。 3.英使須聲明以後對中國國民不得為無理之侮辱。 4.中國政府不得過份處罰為國受辱之兵士。 列。這樣無理的侮辱華人,豈是所謂‘文明’國的人們所應做出來的嗎?華人在這世 界上還有立足的餘地嗎?還能生存下去嗎?我想至此也無心遊園了,拔起腳就轉回自 己的寓所了。」見方志敏,《可愛的中國》(香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局,1975), 頁6。不過事實真相與傳聞畢竟有所差距。以華人與狗不准入園為例,1928年以前, 華人與狗雖然均不准進入外灘公園,公園規則也分別對於華人與狗的部分有明 文 規 定。但不容否認的,事實上確是從未存在過一塊「華人與狗不准入園」的牌子。清末 民初,不論多少憂國憂民的中國知識份子、替中國處境報不平的外國言論家,曾經對 傳聞中的這塊牌子,多麼地義憤填膺,深沈地抒發不平之鳴,都不能掩蓋一個事實: 這塊牌子從未真正存在過,只是出現在小說、書籍中的傳聞。而後世世人曾經親眼見 到的那塊牌子,其實是「1949年以後,為了進行愛國主義教育,作為博物館的陳列品, 被製造出來的」。民族主義的刻意宣傳與渲染,以及街頭巷議的以訛傳訛,使得可以 喚醒集體反帝意識的這塊牌子,被提昇至整個民族的共同記憶。(華人與狗不准入園) 告示牌的問題,與其說是告示牌的存在與否,或是字句的有無,倒不如說是被理解為 列強製造了國中之國,歧視中國人、支配中國的蠻橫象徵,並被流傳的。關於「華人 與狗不准入園」告示牌相關傳聞的形成,及其真實情況,可以參見石川禛浩,〈「華 人與狗不得入內」告示牌問題考〉,黃克武主編,《中央研究院第三屆國際漢學會議 論文集歷史組:思想、政權與社會力量》(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2), 頁13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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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交部須向英使交涉,對於該英人應受同等之裁制。72 由此5項議決內容,可以窺知李義元經由民族主義輿情洗禮、包裝後,即 以為國受難的民族英雄之姿,蛻變成「為國受辱之兵士」。73其實本案的 重點,固然與中國人有無權利登使館區城牆遊覽相關,但更為關鍵的是 李義元由於登使館區城牆受阻,因而尋釁報復,任意毆打外人。在民族 主義旗幟下,任何的衝突原因都被化約成簡單的帝國主義侵害與中國國 格受辱。上述5項議決,雖然講得義正辭嚴,但在思路上仍不脫民族主義 模式:模糊衝突焦點,以帝國主義與民族主義含括一切。 其實「國民對英聯席會議」在當日集會中,一共做出8項議決,除了 上述5項外,尚有3項更為情緒性的字句不見於給外交總長的公函內:一 為用國會議員及各界到會人員名義通電英國政府要求撤換英使、二為通 電全國詳述英國對於中國歷來欺侮情形使國人覺悟、三為如英國不同意 中國所請,將於中國名勝地懸掛英人與狗禁止進入的牌子。74除上述對致 電英國政府要求撤換英使外,「國民對英聯席會議」一方面企圖將李義元 案擴大至全國,動員全國輿論力量進行反英活動,二方面則仿效上海租 界法國公園的牌子,禁止英人與狗進入中國名勝地,刻意醜化、反制英 國。這兩條議決,均展現濃厚的民族主義思維與反帝國主義論述,目的 都在透過李義元案挑起對英反感。 72 〈致外交總長公函〉、〈國會議員電英政府:要求撤回駐華公使、帝國主義公使不足 代表工黨精神〉,《晨報》(北京),1924年4月25日,2版;〈英使侵犯我國法權之反 響〉,《民國日報》(上海),1924年4月25日,3版。 73 近現代中國人往往透過形塑民族悲情、勿忘國恥的方式,匯聚輿論力量。因此李義元 一旦成為「為國受辱」,原先作為個人衝突事件的李義元案,將被提升到國恥或國辱 層次的外交事件。關於20世紀中國人經由「勿忘國恥」構織群體圖像的運作模式,可 以參見Paul A. Cohen, China Unbound(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Curzon, 2003), pp. 148-184.

74

〈議員主張要求撤換英使:昨日公園之國民對英會議、對李義元案議決辦法八條〉, 《晨報》(北京),1924年4月23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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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實際,雖然使館區在處理移交人犯上不無瑕疵,有刻意違反條約規 定,私自拘禁李義元,並拖延移交之嫌。但當顧維鈞於4月18日的外交晤談 中點明拘禁中國犯人有違條約規定時,英使隨即讓步,並允諾交出人犯。英 使違反規定拘留李義元固然值得非議,但不能遮掩李義元擅自打人的事實。 英人拖延移交犯人是一回事,但李義元有無任意挑釁毆打洋人,則是另一回 事,不能混為一談。換言之,李義元絕非「為國受辱」,相反地,他是蓄意 傷害洋人。但是在「國民對英聯席會議」5項議決中,李義元打人的部分完 全被忽略,英使拖延移交犯人部分則被放大,以成就民族主義受害悲情。 關於中國報紙以民族主義輿論壓倒一切的操作手法,當時知名報人 美國人李佳白(G. Reid, 1857-1927)即有深切的描述: 中國全國報紙,在官吏保護之下,日日為文字宣傳、鼓動華人之 暴動。外國每一主張其權利,報紙即詆為侵犯中國之主權,中國 土匪每擄劫一外人,則舉國稱頌其愛國。……中國官吏及煽動者 動輒大聲疾呼保障主權、要求平等;殊不知此輩愛國者聲調愈高, 愈足顯示其不能由合法之論證,以得合法之結論。75 李佳白的說法,雖說難免以偏蓋全,一方面視西方在華既有權力體制為 理所當然,另一方面則帶有簡單化、本質化與污名化中國民族主義論述 的色彩。但李佳白畢竟點出1920年代中國公眾輿論的特有面向:在民族 主權旗幟下,不論是非黑白,透過文字宣傳,鼓動群眾。 簡單來說,1920年代中國民族主義情緒正逐漸匯積力量,開始以各 種方式挑戰西方在中國建立的特權體制。當時一位美國評論家即深刻地 注意到,中國民族主義份子正利用每項證據與每個機會向其同胞及世界 大肆宣傳:「中國過去與現在都遭到列強的欺壓;中國被不平等條約所束 縛;中國的法律、習俗與生活方式都遭到外國的污染;外國在華的宰制 必須被打破。而中國現在的仇外情緒,不是針對外國個人,而是針對外 75 此段文字為李佳白撰寫于《字林西報》北京通信上,引自〈反帝國主義與廢除不平等條約 之運動〉,《東方雜誌》,第21卷第16期,頁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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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政府在對華關係上表現的武力、體制、理論與實際。」76

六、抗帝英雄乎?排外拳匪乎?

這樣,俄羅斯就回到東方來了。但在與遠東相關的列強心目中。 俄羅斯乃是一個不速之客。他們不但不願意,而且也不期望俄羅 斯的重來。可是她竟重來了,而且換了一副面目來了……帶了紅 色面孔的新俄羅斯,不但不能和帝國主義的列強合作,而且還要 在他們的背後拆台。77 李義元案發生前後,適值中蘇準備恢復邦交的關鍵時刻,78因此李義 元案覆蓋上一層濃厚的布爾什維克宣傳意味。李義元在衝突過程中不畏 強權、勇於挑戰西方條約體系的精神,及遭受使館區非法監禁甚至動用 私刑的受害形象,成為對抗西方帝國主義的具體象徵,79除引起部分北京 市民聲援外,同時也得到蘇聯熱烈的回響。一件小小的打人案件,即在 民族主義輿情及布爾什維克主義的推波助瀾下,不可思議地竟然傳播到 距離北京幾千里之遙的莫斯科。1924年5月1日勞動節,托洛斯基(Trotsky) 在莫斯科讚揚李義元「以亞洲獨立之姿成功地對抗西方帝國主義。」80 6 月,托洛斯基在另一場合時,仍繼續發言支持李義元,為施加在李義元 身上可恥的暴力行為(指李義元被使館區巡捕動用私刑)抱不平,認為在華 76

Stanley K. Hornbeck, “The Situation in China,” News Bulletin(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 (January 1927), pp. 1, 15-20. 77 化魯,〈遠東列強新形勢與中國的生命〉,《東方雜誌》,第21卷第13期,頁28-29。 78 1923年9月蘇聯派遣加拉罕率團到北京,商討中蘇建交事宜,1924年5月中蘇在北京互 換建交文件。見石源華主編,《中華民國外交史辭典》,「中蘇關係條」,頁90-92。 79 「外力布滿和麻木已極的北京城中,有此一小小抗強的舉動,我們不禁欽佩李義元底 勇敢和覺悟,以較那些恭順洋大人和服從洋大人的官僚政客、軍閥總長等賣國賊,不 啻有『天淵之別』!」見為人,〈麻木北京城中一個兵〉,《嚮導週報》,第62期 (1924.4.23),頁494-495。 80

(32)

英文媒體對李義元的種種暴力指控都是虛偽的,這些控訴與罪名應該還 給那些外國控訴者。81 托洛斯基聲援李義元,將他塑造成一種士兵英雄、一種對抗世界 帝 國主義的典範。這樣的輿論宣傳,其實深刻反映著蘇聯企圖利用李義元 案 , 鼓 動 中 國 反 世 界 帝 國 主 義 的 熱 度 , 宣 揚 所 謂 的 「 社 會 愛 國 主 義 」 (Social-Patriotism),「以武力方式從帝國主義列強手中」奪回中國原有的 一切。在莫斯科無產階級者眼中,李義元的優點,也在於其行為包含著 上述社會愛國主義的精神。82 不過,對於在華外人,尤其是遭受李義元無端挑釁毆打的義、美 、 英等國人士來說,此種論調無疑是莫大的諷刺:原先施暴的罪犯,經由 輿論宣傳,蛻變為英雄、受害者,原先的受害者反倒成為帝國主義式的 加害者。因此引起部分外人在華報紙的不滿,除稱北京「國民對英聯席 會議」是由少數「支持布爾什維克的國會議員」所策動,83並指托洛斯基 宣稱李義元是「外人暴力行為下的受害者」的說法,乃「無禮、無恥的 謊言」。84而中國政府在李義元案中的小題大作,不過是想要弄出看似不 錯的藉口,讓「李義元開釋,完成他個人的報復任務」,並在「莫斯科的 無產階級那贏得更多的讚美」。85 上海英文《大陸報》在一篇題名為「拳匪精神」的社論中,也明 白 點 出 李 義 元 案 遭 到 部 分 報 紙 的 特 意 渲 染 , 即 試 圖 將 行 兇 打 人 的 李 義 元 81

“More of Trotsky’s Mendacity: Moscow’s Soldier Hero,” Peking & Tientsin Times, 14 June 1924, Moscow.

82

“Russia’s Everlasting Friendship,” Peking & Tientsin Times, 10 June 1924.

83

“Demonstration by Soldier’s Sympathizer,” by Reuter’s Pacific Service, The North China

Herald, 26 April 1924.

84

“More of Trotsky’s Mendacity: Moscow’s Soldier Hero,” Peking & Tientsin Times, 14 June 1924, Moscow.

85

“Playing to the Gallery,” 28 May 1924, 沈友益主編,廈門大學圖書館珍藏,《中華民 國史史料外編—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報資料(英文史料)》第1冊,頁305-30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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