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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內公共工程 BIM 應用情形

第二節 公共工程採購

國內營建產業,尤其是公共工程運用 BIM 技術的情形,也引起監察院審計部 的關心。為了解國內公共工程運用 BIM 技術的課題與效益,審計部調查了近年政 府機關推動的工作,以及 106、107 年有運用 BIM 的公共工程,提出以下各點看 法。

一、 公共工程採購契約就 BIM 相關內容,缺乏可供依循之準據。

經審計部抽查 13 件採購契約,有關 BIM 技術工作項目作業規範之訂定情形,

發現除缺乏相關作業規範或規範過於簡略的問題外,有提出相關規範者,也尚有以 下課題:

● BIM 執行計畫書部分,未明定撰寫內容、或要求撰寫內容不一;

● 就規劃設計成果與 BIM 模型提出時間上,未特別明訂時程、或有要求一併 提送或分開提送;

● 就 BIM 模型發展程度上,未特別明訂、或以各階段律定發展程度、或以表 列方式就各分類之細項律訂各階段發展程度、或以敘述方式說明各階段發展 程度;

● 就在 BIM 人員資格上,其中就執行人員人數或學經歷,部分有明訂、部分 則未明訂;

● 就 BIM 單獨列項之付款條件上,BIM 工項未另訂付款方式、或依 BIM 交付 項目分期給付;

● 就 BIM 智慧財產權部分,未另訂規定、或訂有相關規定等不同態樣。

審計部提出「鑑於國內 BIM 技術之應用尚未普及,機關及廠商缺乏 BIM 作業 實際經驗,且各採購案之契約訂定存有諸多不同態樣,建請就 BIM 技術研謀相關

應記載事項予以規範,以有效管理履約品質,確保公共工程導入 BIM 技術之執行 成效。」之建議。

二、 BIM 技術費用之預算編列方式存有差異,且缺乏參考依據。

經審計部抽查採購案之 BIM 技術費用預算編列情形分析結果略如下:

1.勞務採購部分:

● 依 BIM 技術服務工作之人時數與單價費用、專案管理廠商提出預算後辦理 訪價等方式編列外,其餘均含於技術服務費內,並未單獨編列。

● 契約 BIM 工作項目部分內容,亦有預算編列方式不一情事。如有的工程將 提供甲方 BIM 模型審核軟體之費用併於技術服務費用內,有的則是以「模 型建模設計軟體」1 項單獨編列費用。

2.工程類部分:

● 將 BIM 費用含於契約總價內,未單獨編列。

● 單獨編列費用者,該費用占預算金額之比率分別介於 0.14%至 0.85%(工 程)及 0.12%至 1.07%(統包)之間。係依購買軟體費用、BIM 作業參考 手冊建議值、建築物型態構造、洽商訪價、BIM 作業投入之人時等編列。

因為各機關在 BIM 技術費用之預算編列方式存有差異,且缺乏統一之參考依 據,審計部提出「訂定編列標準或注意事項之可行性,以提升主辦機關或廠商使用 意願,並確保政府資源妥善運用。」之建議。

三、 公共工程運用 BIM 技術執行缺失頻仍,機關與廠商人員管理或履約能力 尚嫌不足

經審計部抽查採購案之 BIM 模型建置情形分析結果略如下:

● BIM 工作執行計畫書內容與需求說明書內容不一致

● 未依契約規定建置 BIM 模型、

● BIM 模型檢核未能配合施工進度

● 實際施作與 BIM 模型規劃不符

● 碰撞分析報告內容未有建議解決方案

● 未達付款條件即先行給付相關費用

● 已完工工程未提送 BIM 營運維護計畫及竣工報告。

審計部基於所查核之缺失以及具實施 BIM 業界專家之意見,認為機關及承攬 廠商相關人員對於 BIM 技術專業知識仍有不足,提出「加強 BIM 技術教育訓練或 評估納入政府採購相關訓練課程之可行性,以逐步培育我國 BIM 技術人才,提升公 共工程營建效率與品質。」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