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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BIM 指南沿革與類別

一、BIM 標準指南有兩大類

BIM 與以前 CAD 間的主要差異在於能透過電腦協助完成更多、更精密的工作,

而這些工作以往均需以人工完成。如今,電腦可以協助完成更多工作的關鍵在於 BIM 模型不再只是電子平立剖面圖,而是內含了許多的物件資訊虛擬建築物,電腦 在接收到指令後,再讀取模型內的物件資訊,經過運算,就能完成工作。也因此,

導入 BIM,多了一個電腦助手時,便需重新檢視兩個在傳統營建產業工作模式中尚 未被重視的課題:第一、如何使 BIM 模型能像傳統的平立剖圖般能在不同專業間 的電腦軟體間分享互用?第二、比起平立剖圖,模型內所需更多更詳細的物件資訊 要由誰來在何時建置後提供誰使用等組織調適課題。而本所研訂的 BIM 協同作業 指南草案,便是為了先處理第二個有關人的問題而來。

為了讓營建產業順利導入 BIM,先進國家針對上述兩個課題,分別提供了相 對應的技術指導文件,只不過不同國家的發展重心略有不同,有的先著重於資訊的 流通共用,有的則先處理組織調適課題。但這兩個課題似互為表裡,這兩個課題均 需要處理,才能實際將 BIM 導入營建產業中,所以仍要同時介紹,以便建立較完 整的概念。實際的情形就如同挪威 statsbygg BIM Manual(簡稱 SBM)在界定其 內容範圍時寫到:

「SBM 的目的在於講述 Statsbygg 在基於 IFC 標準所建置的 BIM 模型中一般 性及針對各專業的要求。」因此,「SBM 不會描述 BIM 的專案交付流程之類項目 內容—然而在涉及 BIM 交付項目時,會在背景脈絡中提及特定部份的 BIM 專案交 付流程。」「SBM 不會描述法律合約條件—但在手冊中可能會基於工程管理的需 要,要在個別專案中指定法定管理角色。」

以下會就兩個課題就目前收集到的技術文件作分類說明,並舉出目前已收集 到的文獻作為例且提出其特點。

● 模型共享流通類:

◦ 檔案格式標準—資訊交換活動中資訊的構架、格式、正確性,如何規劃 擬訂標準的方法,以及如何驗證軟體符合標準要求的方式,並發佈認證 書。例如,美國的 NBIMS-US、buildingSMART international 的 IFC 及 IDM+MVD。

◦ 模型品質要求—以模型內容、品質需求,以及建置的方式、注意事項為 主 。 例 如 , 美 國 GSA 的 BIM Guide Series 、 芬 蘭 Common BIM Requirements、英國 aecuk 配合主要建模軟體所發布的建模作業指南、

挪威的 Statsbygg BIM Manual。

● 組織調適類

◦ 如何規劃在專案、組織上實施 BIM,包含成員、能力、流程、責任、設 備、軟體、合約內容條件。例如,美國賓大的專案實施 BIM 計畫指南、

英國的 PSA-1192。

二、國內目前己有的 BIM 標準或指南

近幾年來,為了推動國內營建產業運用 BIM 技術,除了本所之外,其它相關 學研機構、公協會,如臺大與建築師公會等均陸陸續續提出相關的 BIM 的標準或 指南。

● 「工程專案應用建築資訊模型之契約附件範本」—臺大土木工程資訊模擬與 管理研究中心於 100 年 11 月提出。目的在於「調整或補充現有的工程契約 內容,…,並釐清契約雙方於應用此新技術時之責任與義務;…;保障建築 資訊模型資訊的再使用與再製等所涉及之智慧財產權等議題」。將 BIM 模

型建置技術服務當做建築設計合約或施工合約中的附件,將一般工作項目以 及常見的履約問題及解決方法轉成 12 個契約條文,協助契約双方能够瞭解 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其中,第三條、建築資訊建模計畫與模型交付,第六條、

建築資訊模型保存與使用,第七條、建築資訊模型管理,以及第十條、智慧 財產權等。

● 「建築資訊模型(3D)建置說明」—由內政部營建署 101 年 6 月訂出。作 為「技術服務」合約的附件之一,目的「為確保施工品質及提供更好的視覺 化表達方式,以有效溝通協調及施工規劃,本工程工作項目包含 BIM 技術 服務作業,協助施工廠商減少施工衝突及變更設計之情形產生。」同時明確 指出主要對象為「施工廠商」,在工程專案為輔助作業「減少施工衝突及變 更設計」。」標準共有以下四大部份:

◦ 「BIM 模型建置規格」—規定提交 BIM 模型詳細程度。參考美國建築師 協會 BIM 模型詳細程度 LoD(Level of Development)。規定施工階 段中所需要各專業模型應達到 LOD200、LOD300 之等級,以及將應建 置的元件項目及其屬性資料以表列方式展示。

◦ 「交付項目」—指除了模型之外,其他需交付的報告文件,包含「BIM 建置計畫書」,「碰撞分析報告」、「3D BIM 模型成果」等。其中,

「BIM 建置計畫」的內容規定中簡要的提出了有關工程實施 BIM 時應要 決定的事項,如執行構架、協作模式、作業流程、檔案格式、軟體選定、

訓練計畫等。「BIM 模型版權」—宣告本契約所制作的所有工作成果,

著作權均屬內政部營建署及洽辦機關所有。

◦ 「BIM 價金之給付」—將付款分為三期,主要區分為建築及結構模型、

機電模型、竣工模型。

● 業主 BIM 實施方針之擬定指引—臺大土木工程資訊模擬與管理研究中心於 提出。目的在協助國內業主導入 BIM 技術應用,於 103 年 5 月完成免費提

供給各界參考使用。內容著重在說明業主實施 BIM 時的重點應辦事項。再 搭配該中心所出版之「工程專案應用建築資訊模型之契約附件範本與解說」,

擬定組織之 BIM 實施方針,以保 BIM 之應用能達到預期目標。

● BIM 模型發展程度規範— 臺大土木工程資訊模擬與管理研究中心於 103 年 提出。就模型的內容與細節該如何掌握與要求,建立一套本土之 LOD D(Level of Development)規範。供合約甲乙雙方在交付模型的內容與細 節上達成共識。而對乙方而言,也可精準估算所需資源與成本,並確保模型 能符合後續的應用需求。

● BIM 竣工模型屬性資料作業標準—臺北市、新北市已為未來公共住宅或其 它公共工程的維運管理,制定 BIM 竣工模型屬性資料作業標準導入籌建中 的公共工程,並在要求在竣工之時一併交付符合前述標準的 BIM 模型與相 關資料,也就是類似英國政府所提出的資產資訊模型(Asset Information Models,AIM)。竣工模型屬性資料作業標準係參考國際通用的施工營運 建築資訊交換標準—COBie,以及開發中的維護管理資訊系統預期功能,就 各類型建築之通用設備,規定其 BIM 模型、元件、相關文件應備之維護管 理屬性資料需求。內容略如下:各種不同分類之元件品類所需填寫之欄位、

應具備元件種類、建造執照法規樣版、座標、單位等。

●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導入建築資訊建模(BIM)技術作業參考手冊—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原規劃修訂採購契約範本納入 BIM,後經檢討後改於 105 年 6 月 28 日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導入建築資訊建模 BIM 技術」專業服務案,經該校研擬完成「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導入建築資訊建模

(BIM)技術作業參考手冊」納入成果報告書,於 106 年 3 月 2 日函送相關 機關參考,並置於該會網站。惟該手冊僅具參考性質並無強制機關依循運用。

(引用自審計部調查結果)

● 藥到 BIM 解—建築師開的處方箋—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為發展「臺灣 建築師專用的 BIM」構想,希望全體建築師能夠了解 BIM 的內涵及作業模 式,以團結共識協助國內推廣 BIM、於年底出版「藥到 BIM 解—建築師開 的處方箋」一書。全書內容係「梳理臺灣在地化的專業 BIM 實務手冊指 南」,在建築 BIM 實務手冊一章中從建築/營建專業角度探討業主端的 BIM 需求、價值、費用、管理,目標等課題。並「在臺灣近年來 BIM 實務經驗 的基礎上」,提出 BIM 收費標準、BIM 執行計畫書、BIM 實務指南等三大 部分,提供建築師運用 BIM 技術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