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參用情形
第三節 課題與原因
一、課題說明
基於所取得的資料以社宅工程統包案為主,以下的課題說明,也是以統包工 程執行所遇到的為主。雖然範圍被限縮,但也方便聚焦。
本研究所了解到的主要問題,多來自營造廠,或者說是統包商。首先是 BIM 費用如何編列的問題,目前指南草案已在「TW-05 業主 BIM 指南應用指引」中提 出關於估算 BIM 專案執行經費需求的建議方式。基於廠商提供之 BIM 應用服務工 作需要支付成本,及依據國外 BIM 專案執行經驗,專案之 BIM 應用服務成本約為 專案總成本之 0.49%~1.50%,平均值約為 1%。惟目前尚無研究分析此 25 項 BIM 應用服務工作之成本需求,以及個別 BIM 應用服務工作占 BIM 總服務費用之比例,
因此尚無估算 BIM 專案執行經費需求之客觀量化方法。BIM 規劃人員在粗略估算 BIM 服務之工作範圍與執行預算需求時,只能依照個別案件所能編列的比例上限,
再估算必要之 BIM 應用目的數量來進行調整的方式來辦理。反映者與主辦單位則 是希望能就 BIM 各項應用能有可供遵循的估算方式。
其次是即有關施工協調會議、施工日誌、各階段提交的報告資料等行政作業 過於煩瑣,佔去太多 BIM 工作資源的課題。咸認為前述的行政作業對對於 BIM 工 作的品質,甚至工程專案的品質提昇效果不明顯,表達出亟需改善的需求。這個課 題與指南草案的建議原則,市政政策要求、工程主辦單位所擬的契約要求細節等方 面都有關係,更深層的,是與業主對於 BIM 的看法有關,亦即在業主能體認到使 用 BIM 資訊所能為自身創造新價值之前,BIM 對業主而言只能用這些行政作業來 檢視其存在的現象。
第三是費用給付規定不清楚。指南草案在契約 BIM 條文建議中雖有提供大致 的分段交付 BIM 成果與給付 BIM 價金的方式。但由於指南草案中尚無 BIM 成果的 檢驗作業的建議內容,而個案又可能因為主辦單位或人員的不同,出現不同的檢驗 看法,導致經費請領作業未能如預期完成,主辦單位與承包商均感到困擾。
二、可能趨勢
指南草案中有關機電應用 BIM 的內容,是否符合 ICT 統包的實務需求。例如 臺北市以廣慈博愛園區整體開發計畫作為智慧城市示範代表案例之一。此案將建築 資訊與 ICT 作深度應用結合,整合成以 BIM 技術與資訊資料庫整合為整體科技應 用之統包工程,以達到公共住宅全面智慧化為目標。關於這部分的工程經費則是由 營建經費外加 3%~5%規劃建置智慧化設施,達成公共住宅社區結合智慧科技的管 理成果。這部分的整合應用,需要透過臺北廣慈一案,收集實務經驗,作進一步的 分析。
三、原因分析—業主未提出明確的資訊需求
依據國外的經驗,或者是指南草案中「TW-02 BIM 協同作業指南」的「BIM 建模與協同作業」之表 3、各階段不同專業方協同工作項目表所提內容,本研究認 為 BIM 的應用在生命週期各階段的應用項目均有一個主題,如規劃設計階段是提 供資訊進行不同專業者間的溝通,以及將資訊提供給業主就替代方案間進行決策,
其主要使用者為業主與需要共享資訊的各參與者;在施工階段則是提供資訊來協助 工程管理,以達到提升工程效率、效能的目標,同時也讓業主掌握工程進行的各項 數據;最後,在竣工到實際使用前,BIM 是業主用來了解即將接手的建築設施所含 的資產內容、設備性能、維護資訊等。
業主的責任便是參考上述各階段應用的主題,清楚的依照指南草案所建議的 方式,自行或委由專業者提出明確的資訊需求,而不是把指南中的原則全數搬給承 包商要其自訂一個没有指導也没目標、範圍的 BIM 模型建置計畫。因為没有明確 的需求,BIM 在各階段的管理上就會落入手段與目的脫離的困境,出現施工協調會
為開而開,建模日誌用意不明確、付款規定不清楚等課題。甚至可能會讓 BIM 工 程的參與者感到以下困擾,為什麼 2D 圖時代没畫的資訊,因為用了 BIM 就要無止 境的填下去?把模型建好?還是用輔助實體建築?
關於前述業主或使用者尚未體認到資訊的價值的情形,即便是日本也有著相 同難解的課題,相對於工程顧問、建築帥、營造廠等對 BIM 的理解,如何一步一 步帶領國內工程公私部門業主從維護管理的應用開始,循序漸進的建立對建築資訊 應用的需求與能力,是指南草案以及 BIM 推動政策下一步要重視的工作。若能先 踏出安穩的第一步,才有機會就各階段的 BIM 應用提出明確資訊需求,引領整個 BIM 應用加速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