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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參用情形

第一節 觀察方法與對象

一、從指南草案的內容挑選出可觀察的部分

本研究主要目的為了解「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草案在國內工程中應用的 情形。為了能更明確的進行調查,需要就指南自身所設定的角色,以及預期要提供 的工具或資源等,作進一步的分析說明。後續才能從被應用的情形,來說明指南草 案是否有發揮其預期的功能,以及其與實際應用之使用者端的期望之間的差距。

在本報告的文獻回顧中有提到,「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草案並非為強制 要求的規範,而是提供國內建築業界工程之參考,內容為工程專案應用 BIM 時從 觀念到實作等各層次所需要的指導項目,包含了基本技術觀念導入、各參與者執行 要項、各專業者模型建置導則、各參與者的責任、契約條文建議等。

上述如此龐大的內容,在應用形式上,可將指南草案其分為兩個部分。首先 是契約主文的建議條款,內容分別就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工程採購、統包工程等三 種不同的採購型式的契約範本中,與 BIM 相關的工作、履約要求的相關條文,提 供參考的內容。並就因為應用 BIM 所產生有關數位交付的規定,另以特定條款的 方式,提供附加於主文之後。

第二部分,也是指南的主要部分,目的在於讓業主、各參與者、各專業者了 解在一個應用 BIM 的工程專案中,自己所應扮演的角色、責任、以及如何完成所 交付任務的操作導則。簡述如下:

• 在共通的部分,有指導組織應如何有效導入 BIM 的要項、說明 BIM 應用目 的與應交付成果等,作為工程專案全部流程中,所有參與者建立 BIM 基礎 技術能力,以及建立工程專案團隊共識的基礎。

• 針對業主方面,則是先提供了如何規劃與選擇工程專案應用 BIM 的目的,

提出與目的相符且合適的資訊需求。此外,也更進一步,就對應前述資訊需 求所需擬訂的「BIM 執行計畫(BEP)」相關之主要內容與相關的責任矩陣、

元件表、模型交付成果等技術文件,提供擬訂原則與建議內容。

• 有關 BEP 的執行上,因為 BEP 是工程專案 BIM 模型建置的主要依據,也是 國內業界較少接觸的部分,所以特別針對需要擬訂、審查、管制計畫執行的 專案管理、統包商、監造方等提供了相關的執行要項。

• 最後,則是就承包廠或各專業者要如何建置出符合專案 BEP 要求之 BIM 模 型,指南也提供了建築、結構、機電等專業的基本建模指南。

從前面對「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草案內容的簡要分析,本研究認為要探 討指南草案的應用情形,應可從應用 BIM 工程專案來進行進一步的觀察,就以下 四部分是否有參考指南內容:

• 採購契約中關於 BIM 的條款

• BIM 執行計畫(BEP)的擬訂與執行

• 工程團隊中主要參與者的工作指南

• 協助參與者建立 BIM 技術能力

以上四個部分中,有關組織 BIM 技術能力建立的部分,與指南草案以促進工 程專案之協同作業為主要目的其應用的標的不同,兩者間一個是指專案、一個是指 組織,其指涉層次與範圍均有不同。因此,本研究接下將以 BIM 契約條款、BEP 與工作指南作為觀察的主要項目,以便提出與專案協作較為相關的觀察結果。

二、關於採購契約 BIM 條款的觀察重點

前面提到指南草案為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工程採購、統包工程等三種不同的 採購型式都提供了關於 BIM 的條文,但所指涉的工作內容大致可歸成以下幾個部 分,而這也是後續觀察的重點。

1. 納入 BIM 特定條款—主要目的在於補充因為應用 BIM 之後所增加工作分工、

要求與共同約定事項;

2. 約定 2D 圖說與 BIM 模型的契約地位—約定契約文件之外,圖說應以何者所 載的資訊為準;

3. BIM 履約標的—約定最終交付成果;

4. BIM 費用計算與給付方式—約定費用計算的依據、以及如何分段交付成果;

5. BIM 服務工作項目—約定除了最終交付成果外,其他應配合工作事項;

6. BIM 智財權—約定甲方取得與應用方式;

7. 施工階段 BIM 工作協調會議—在原有的施工會議約定中增加討論 BIM 工作 的會議,並列出應出席單位人員與議程項目。

三、關於 BEP 觀察重點

BEP 是工程專案建立 BIM 工作流程的重要文件。BEP 主要功能在列出工程專 案整體的 BIM 目標與達成方法的細節,以便專案團隊成員遵循。BEP 的另一項目 的,是載明工程專案業主與各方參與成員間所同意的 BIM 交付成果及方法流程。

專案主契約中可以加入 BEP 相關條款,以便明確規定團隊成員對 BIM 交付成果所 擔負之角色與責任。指南草案中有一章節是特別說明 BEP 的制定要項。不過因為 工程個案的 BEP 不是公開可取得文件,本研究會持續尋可取得之研析案例,了解 其內容與指南草案的建議內容有何異同。

依照指南草案所提供的 BEP 樣板,也提供擬訂時可參考指南草案章節,主要 內容如下:

1. 專案資訊—載明工程專案的基本資訊,如專案名稱、概述、契約型式/交付 等;

2. 專案成員—團隊成員的資料及連絡方式;

3. 專案應用 BIM 目的—簡要說明在專案各不同階段採用 BIM 的目的;

4. BIM 應用及交付成果—列出預期的 BIM 應用及各種 BIM 應用對應的 BIM 交 付成果(參照附錄 A 及 TW-02-A BIM 協同作業指南附錄 A);

5. 各項 BIM 交付成果的建模者及用模者—列出預期的 BIM 交付成果對應的建 模者和用模者(參照附錄 A 及 TW-02-C BIM 協同作業指南附錄 C);

6. 每個交付成果所需建置的 BIM 元件—列出每個交付成果所需的 BIM 元件所 需的細緻度及非幾何屬性資料(TW-02-B BIM 協同作業指南附錄 B);

7. BIM 建模方法、發佈及協同作業流程—明定建模流程與方法並加註各 BIM 交付成果的交付時間(參照 TW-02-D BIM 協同作業指南附錄 D)、團隊成 員在每一項 BIM 交付成果的整合與協調方式、BIM 建模者在提交模型前所 需執行的品質檢核工作;

8. 技術環境需求—明確列出專案採用的軟體,指出共享平台及資料庫

四、關於主要參與者的工作指南觀察重點

指南草案內,特別為業主、專案管理顧問(含監造)以及統包商等三個主要 角色提供了更詳細的應用指引或執行要項,可以參考其說明及流程步驟,適當地導 入本指南草案,以確保 BIM 應用目的之成功。三項說明文件的內容架構相同的部 分如下:

1. 專案 BIM 目標與應用目的分析—從各主要參與者的角色、任務出發,說明 如何進行 BIM 目標定位與策略分析與應用目的規劃;

2. BIM 執行組織與環境建置—包含各主要參與者及個別專案 BIM 執行組織、

軟硬體執行環境、協同作業環境;

3. BIM 風險與智慧財產權議題。

在前面三項性質相似的說明內容之外,三個主要參與者的指南不同的部分,

分別為:

業主部分

1. BIM 專案採購規劃—決定 BIM 執行模式、估算經費需求、規劃契約條文與 建模規範 (含模型細節)、執行 BIM 服務採購;

2. 專案 BIM 實施流程—說明傳統設計/發包/施工專案、統包專案的 BIM 建議 實施流程;

3. BIM 交付成果接收—區分各階段交付成果、驗證與接收、保存與應用。

專案管理與監造顧問部分

1. 前置作業及共通性規定—提送 BIM 工作執行計畫書、規劃界面整合會議;

2. 不同發包方式下 PCM BIM 服務模式在建築全生命週期之各階段的執行要項;

3. BIM 文件管理標準之建立—包含 BIM 文件檔案及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立 以及 BIM 模型檔案命名原則。

統包商的部分

1. 各階段 BIM 作業準則—投標、設計、施工、竣工等;

2. 各階段 BIM 應用目的與交付成果。

五、觀察對象

國內公共工程應用 BIM 的建築工程類型從公共藝文建築,市民運動休閒中心、

社會住宅到桃機三航廈等,不只是建築類型、規模不同,連應用 BIM 的主要階段 與目的也都不同。而前述的條件均會使觀察後不同案件間彙整、比較的工作更為複

雜,且成果的說明也難以述明其原因。為了避免太多異質的研究對象,本研究擬將 觀察對象限定在於近年社會住宅工程應用 BIM 的案例。其主要理由如下:

• 社會住宅為內政部主辦推動政策,預計 8 年將會新建 12 萬戶,將可成為國 內應用 BIM 的最佳案例,帶動國內公私部門工程應用 BIM 的風潮;

• 指南草案在研訂的第二年開始,便與社會住宅工程合作,收集實務應用經驗;

• 其它後續社宅工程,已有部分參考前述案例,並加深應用的層面。

目前臺北、新北市社會住宅含已完工、興建中及規劃中數量共有 65 件,而臺 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在辦理有關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採購發包時,就有部分案件要 求必須導入 BIM 技術,並要求從建築全生命週期之基本設計階段即開始導入,並 至竣工階段。另外,內政部為了協助社會住宅主辦單位辦理前期規劃設計、興建與 營運管理各階段時之行政作業效率及品質,於 107 年出版「社會住宅規劃設計及 興建與營運管理作業參考手冊」供作專案規劃應用 BIM 技術作業參考。

本節在前面有關觀察方法的說明中提到,擬觀察的重點將在於契約條文與 BEP 的擬訂與執行,接下來將針對可公開取得的社會住宅工程採購招標文件為主要 研究分析標的,而各項採購文件中有涉及 BIM 的相關事項的重要文件即為契約條 文與需求說明書等二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