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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現況分析

4.3 補貼作業分析

4.3.1 公共汽車客運業補貼制度

依據行政院於民國 84 年 8 月 23 日核頒之「促進大眾運輸發展方案」及交通 部於民國 87 年 2 月 4 日訂定公佈的大眾運輸補貼辦法,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補 貼公路汽車客運偏遠路線營運虧損補貼條件暨審議作業規定與補貼計劃執行要 點」,茲將 86 年度至 90 年度公路汽車客運業偏遠路線營運虧損補貼條件暨審 議作業規定相關內容,整理如表 4.3 所示。並加以提出作一比較。

表4.3 各年度公路客運偏遠路線營運虧損補貼條件暨審議作業規定之比較

申請路線補貼條件

補貼上限額

未明定 每 一 申 請 路 線補貼金額以 該路線營運收 入 之 1.8 倍 為 上限。

1. 同左。

2. 審 議 委 員 會得視實際情 況,調整基本 營運補貼之最 高金額。

審議委員會得 視實際情況,

調整基本營運 補貼之最高金 額。

同左。

分擔比例補貼財源

由中央補助二 分之一,交通 處自籌二分之 一。

同左。 同左。 由中央政府負

擔,必要時得 報經行政院核 准後調整之。

同左。

補貼期間 未明訂。 八十六年六月 一日起至八十 七年五月三十 一日止。

八十七年六月 一日起至八十 八年五月三十 一日止。

八十八年六月 一

日起至八十九 年

十一月二十日 止。

八十九年十二 月

一日起至九十 年

十一月三十日 止。

補貼款用途

審議作業程序

補貼優先順序得分計算原則

2.補貼計算公式

補貼金額之計算係依據補貼辦法中所制定之補貼計算公式,以下針對大眾運 輸補貼計算公式之各公式項進行探討:

補貼金額=(每車公里合理虧損)×(班次數)×(路線里程)

每車公里合理虧損=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每車公里實際營運收入

(1) 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由於目前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別成本計 算制度亦尚未實施,各主管機關對於各路線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之計算,

均以最近一次票價審查所核定之車公里成本作為補貼路線每車公里合理營 運成本之認定。

(2) 每車公里實際營運收入:營運收入係指票箱收益,來源有二,即電 子票證營收及現金收益,由於公車客運業至今未能全面實施電子票證系統,

若業者未能確實登錄其正確現金收益,則實際營運收入將難以確認。由以上 分析知,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應儘速實施,至於正確營運收入資料,須藉由 電子票證系統之全面裝設及業者確實登錄營收、主管單位積極查核以獲得確 實營收資料。

3.補貼優先順序認定

交通處於 88 年度所制定之補貼條件暨審議作業規定中,將業者前一至三年 整體營運虧損者列為優先補貼對象,只要整體營運利益為正者則不予補貼或酌減 其補貼款,但這對鼓勵業者提昇經營效率顯然有欠公平性。

4.補貼款用途

由於 86 年度補貼作業要點除規定業者必須於補貼路線之車輛裝設電子票 證系統及行車記錄器外,並未對業者補貼款之運用方式加以具體規範,導致業 者補貼款之用途不一。業者若未能將補貼款運用於相關營運設備之改善,對補 貼路線服務品質之提昇十分有限。故交通處於八十七至九十年度所制定之補貼 條件暨審議作業規定對於補貼款的用途皆有顧及到改善汰換補貼路線車輛設 施(含無障礙設施),改善車站、招呼站候車設施,開發先進電子售票系統,

設置遮蔽式候車亭,更在八十九年度開始開發購置數位式行車記錄器或監控錄 影設備、電腦化票證和管理作業系統等設施,更提撥 5% 經費作為行車人員委 外教育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讓補貼款能真正用於補貼路線上,防止不肖業者 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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