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Rawls 公共理性
第一節 公共理性的公民觀
壹、合理多元的社會
在 Rawls《正義論》中的「正義即公平」是一套適用於政治及非政治領域的 全面性學說,當中蘊涵了特殊的人性論與價值觀。「全面性學說」是指道德、宗 教、哲學學說,常透過形上論證,提出具有認識論上真理地位的宣稱,而其後背 後對於人性已有預設的人性觀與世界觀(Talisse, 2001: 57)。例如自由主義的 學說本身已預設自由與平等的重要性,在 John Locke 的《政府次論》提倡人生 而自由且平等可見一二(轉引自 Talisse, 2001: 56); J. S. Mill 的效益主義 所提倡的個體性,認為人的本性是「趨樂避苦」,因此在
On Liberty
指出最好政 治制度是能讓最大多數人得到最大多數的快樂(轉引自 Talisse, 2001: 56-57); Rawls《正義論》的「正義即公平」亦預設正義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普世價值,所 有人都會遵循正義原則;社群主義者主張個人必須依附在社群之下,人無法脫離 社群而生活。在當代的自由民主社會中,上述各個學說皆有其預設的人性觀與理 想世界觀。而全面性學說通常宣稱其內容具備認識論意義上的真理地位,而真理 當然是對所有人都普遍有效,因而只要設法讓所有人認識真理,它就能自然而然 地所有人真誠地加以接受。因此,Rawls 清楚意識到,在一個民主社會中自由制 度的框架下,人們自由實現自我、追求各自不同的理想人生,自然會形成各自不 同的價值觀,社會存在著各種合理卻又不相容的全面性宗教、道德或哲學學說,無法僅預設唯一一種全面性學說。Rawls(1993: xvi-xvii)說:
當代民主社會的特徵不僅由多元性的全面性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所組成,且這些學說彼 此之間互不相容卻是合理的全面性學說。沒有一個全面性學說會被公民所普遍接受。在可
預見的未來亦是如此。
Rawls(1993: xvi)認為每個個體皆有其獨特性及理想人生計劃,除非國家 武力強行干預,否則沒有一種全面性學說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認同。但依靠國家壓 迫性的權力會造成官方罪行與不可避免的粗暴和殘忍,以及對宗教、哲學和科學 的敗壞(Rawls, 2001: 34),這對於自由社會會造成更大的戕害。舉例來說,目 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允許人民認同唯一的思想系統--共產主義,其他的思想 體系與宗教信仰皆被國家箝制,以建立絕對的威權。從早期的六四天安門事件,
到近期不斷躍上國際版面的西藏抗暴運動。人民為了爭取各自的理想人生,紛紛 起而反抗國家權力所維持的單一的全面性學說。顯而易見的,我們很難強迫所有 公民肯認同一套全面性學說,我們也無法要求所有人在人生的各個面向都以 Rawls 良序社會的運作原則為依歸。
Rawls(1993: xvi, 37, 129; 2001: 33-34)認為此多元化的面貌不單是現 代西方民主社會的基本條件,而且是現代民主社會的一個永久性特徵,而非某種 偶然的歷史性狀態,他把當代民主社會存在著許多合理的宗教信仰、道德價值、
哲學理念學的現象稱為合理多元(reasonable pluralism)的事實。
Rawls(1993: 36-37)認為合理多元的事實必須與「簡單多元」(simple pluralism)區分開來。「簡單多元」是指實際存在許多對立的價值學說和主張 的簡單事實。此二者最大的差別在於「簡單多元」僅是學說觀點的多樣性,但卻 未必合理,可能存在著相互歧視、惡意攻訐或誹謗。例如在過去基督教的社會中,
只要與教會的立場主張相違背就會被視為是異端,如哥白尼所提出的天體運行說 雖是經由長期自然觀察歸納出來,卻因與教會教義有所衝突而飽受攻擊(Kekes, 1994: 46-47)。
而「合理多元的事實」雖然學說與觀點存在著多樣性且互不相容,但「合理 多元的事實」最大的特點是被自由平等公民所接受的學說觀點的存在皆具有合理 性,且是民主政治文化的一項持久的特徵。全面性學說如何才能是合理的,Rawls
(1993: xvi)認為全面性學說能與民主政體的本質相容即為合理的。合理的全 面性學說肯認社會是自由平等公民之間的公平合作的系統。因此,任何的全面性 學說反對自由民主形式的社會就是不合理的。舉例來說:全面性學說按種族、性 別、族裔分配基本權利及政治權利,否定公民是平等的,就是不合理的全面性學 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國的三 K 黨,三 K 黨以反對與黑人擁有平等的權利著稱,
但此團體的宗旨顯然違反各種族擁有平等權利的前提。同樣地,否定社會是公平 的合作體系,認為社會必須按照階級或神權組織的全面性學說也是不合理的全面 性學說。
Rawls 認為,產生合理多元事實的根源在於「判斷的負擔」(the burdens of judgment)。判斷的負擔是指在相同訊息的條件下,公民會對於同一件事作出不 同的判斷,無法達到一致的共識(Rawls, 1993: 55-58)。因此,在哲學、道德 及宗教戒律間的不一致是無法可解決的,Rawls(1993: 54)把這種通往共識的 阻礙稱為「判斷的負擔」(burdens of judgment)。Rawls(1999a: 35-36)說:
判斷的負擔是在合理的人們中間,產生合理不一致的根源。這些根源是存在著許多障礙,
以致我們不能在平常的政治生活過程中正確地(和真誠地)使用我們理性能力和判斷力。
這些障礙包括:
(a)關於一件事情經驗和科學的證據可能相互衝突且複雜,因而難以評估和評價。
(b)即使在我們對所考慮的相關事情具有高度一致的地方,我們也許在關於它們權衡輕重的 看法上是不一致的,因而導致不同的結論。
(c)在某種程度上,我們的所有概念都是模糊不清且模稜兩可的,這不僅僅是道德和政治概 念。這種不確定性意謂著我們必須在某種範圍內依賴我們的判斷和詮釋。而在這些地方,
合理的人們之間可能有異於彼此的看法。
(d)我們評估證據和權衡道德價值和政治價值的方式,是透過我們整體的人生經驗,而且我 們彼此整體經驗肯定是非常不同的。所以在一個擁有無數職位、地位、勞動分工及眾多社 會團體與多元種族的現代社會中,由於公民整體的經驗必定不同,導致公民在許多重大且 複雜事情的判斷總是背道而馳。
(e)人們對於一個問題的各個面向思考重點往往大相逕庭,很難做出一種全面的評價。
儘管我們企圖與其他人講道理,在每個個體所擁有的道德能力、判斷能力、
評估道德價值與政治價值的方式、個人的整體經驗、個人的規範性考量皆因人而 異的情況下。僅管我們懷著同理心真心誠意地進行慎思討論,但由於生活經驗的 差異,因此對於同一件事的相同訊息,合理公民之間就會有不同的解讀與判斷,
對於所得訊息的價值排序也因此會有程度的差異。可想而知,公民對於重大爭議 的判斷就會產生合理的歧見。這種觀點上的差異並非始於公民私利作祟,而是公 民在整合所有訊息證據所作出最理想判斷(Rawls, 1993: 55-58)。例如:是否 應該在離島興建賭場是當代社會的重大爭議之一,公民在光譜的兩端為了經濟發 展與環境保護永續生存之間不斷地拉扯。支持者與反對者並非為了自己的私利與 偏見,雙方都是經過仔細的評估、深思熟慮,在自己的全面性觀點上所做出相互 衝突的判斷。
此外,「判斷的負擔」使 Rawls 無法從所有人最深層的信念,亦即隱含在「全 面性學說」背後的形上爭議出發,建立一個具普遍性的正義理論,並從而獲取對 於「何謂正義」的真理性宣稱。此處即浮現當代民主社會中極為重要的一道課題:
在現代自由民主社會裏,人們有權利和理由選擇和信奉自己認為是合理的宗教、
哲學學說或價值觀念,並以此規劃自己理想人生的藍圖。但是首先,個人間對不 同學說或觀念的承諾必定會使他們的合理性觀念產生分歧和衝突;其次,這種個 人性的分歧與衝突必定會帶來整個社會理性觀念的內在分裂;最後,為了使民主 社會得以延續和發展,必須尋求解決分歧和分裂的方式。
Rawls(1993: 59)認為一個合理的個人是抱持著合理的全面性學說。合理 的個人基本的宗教與哲學層次有迥異的看法,然而皆能共同接受民主社會的根本 價值。他們企盼社會的成員是自由平等的,能在社會中以所有人能夠接受的方式 相互合作(Rawls, 1993: 50)。因此,合理的個人不會堅持社會及政治安排必須 符合各自的全面性學說。執判斷的負擔之故,合理的個人知道其他合理的公民會
宣稱與他們不同的全面性學說。因此,合理的個人作政治決定時就不會從自身的 全面性學說作為考量的出發點。合理的個人接受合理多元的事實,會嘗試與他們 持有相左的哲學、道德與宗教的個人合作;他們準備好提出可以理性期待他人亦 可支持的公平合作的條件(Rawls, 1993: 81)。
合理多元的事實顯示了當代民主社會的重要特質是「價值分歧的多樣性」, 它同時也點明了當代政治哲學家戮力追求的主要任務就是「在多元價值分歧的社 會中尋求共同合作的基礎」。面對合理多元的事實,Rawls 試圖建構「政治性正 義觀」作為一個合理多元社會中公民共同合作的基礎。
貳、政治性正義觀
Rawls 在《政治自由主義》
Political Liberalism
中,其「正義即公平」的 理論已不像過去是種康德式的全面性道德政治哲學上的企求,而僅作為一種政治 正義的政治自由主義理論。原因在於,Rawls 過去在《正義論》中所定義的自我Rawls 在《政治自由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