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Rawls公共理性論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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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後來,他們囚禁社會民主主義者(左派份子)時, 我沈默依舊; 因為我不是社會民主主義者。. 後來,他們搜捕工會份子時, 我沒有說話; 因為我不是工會份子。. 然後,他們搜捕猶太人時, 我仍舊不語; 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最後,當他們來抓我時, 已經沒有人可以為我仗義直言了。 《First They Came(他們首次來時)》,Martin Niemöller 牧師(1892-1984). 從美國波士頓猶太大屠殺紀念碑銘刻 Martin Niemöller 牧師的小詩中呼應 美國哲學家 William A. Galston(1991: 217)曾提出的見解,自由制度的運作 是受到公民素質的影響,個人缺乏德行會造成自由政治體制的頹廢,所以自由社 會的良善運行奠基在培養公民具備一定德行的能力。以往的自由主義者往往相信 自由社會即使缺乏有品德的公民,只要制度設計完善,個人追求私利、不顧公益 也不會影響社會的正常發展,因為私利之間會互相制衡(Kymlicka & Norman, 1994: 359) ,如分權制衡、兩院制等,即使人人只追求自己的利益、不顧公共福 祉,每一組私利會制衡另一組私利。但自由社會自由運作的結果似乎並非如此樂 觀,過於重視個人權利、輕乎個體責任使自由社會的運行產生許多弊端,例如人 2.
(3) 人想盡辦法合法節稅、社會福利制度造成長期依賴的公民、政策制定常淪於政黨 惡鬥下的犧牲品。其關鍵處在於:傳統自由主義的公民概念只給予公民法律形式 上的平等,而忽略實質運作上所需的經濟及社會條件的平等性,因此造成社會實 際運作的結果不平等。Herman van Gunsteren(1994: 39)認為這些都是因為過 於重視個體自主性、個人主義無限上綱的結果,個人主義使得自由社會良好運作 所需要的公共精神和公民責任喪失。這表示民主制度運作是否良善,除了倚靠制 度本身的健全,公民的品質和態度更是不可或缺的。準此,公民具備公民德行及 公共精神,主動參與公共事務對當代自由社會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就公民德行而言,自由主義學者 John Rawls 所提出公民觀是最適合體現於 台灣社會。Rawls 首先肯認每位公民的基本權利,把每個人都當成自由平等的公 民,不論種族、階級、膚色、性別、社會地位的不同,每個人擁有相同的權利與 義務(林火旺,1998:387) 。但他認為民主社會公民若欲保障自己的基本權利和 自由,包括維護私人生活的市民自由,他們也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德行,並 且樂意參與公共生活(Rawls, 1988: 272)。他認為民主政治的穩定有賴於公民 具備公民德行,因此他預設當代立憲民主社會的公民皆必須具備「公共理性」的 知能,在政治場域討論公共事務時,能排除私人因素,完全以「公」的角度來思 考、論辯及決策。 反觀目前台灣社會的環境,雖然在經歷解嚴與政黨輪替後躍升入民主國家之 列,但公民缺乏民主國家公民應具備的公民涵養。政治場域上,藍綠極端對立, 所有議題皆被化約為二元論式的思考模式,一旦政治立場不同便可扣上「不愛臺 灣」的帽子,動輒得咎,政治亂象頻起,令全國人民生活在情感割裂的恐懼中。 雖然我們擁有憲政民主制度,但人民對於與己身意見相左的人就施以言語暴力, 完全不把對方當作一個平等公民在尊重,欲達目的,不擇手段。經濟上,山坡地 濫墾濫葬,經濟利益大過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山老鼠橫行無忌;為謀取暴利,財 團進行內線交易;人民短視近利,欲一夕致富,新一世代工作哲學常是「錢多事 少離家近、睡覺睡到自然醒、數錢數到手抽筋」,勞力需求漸漸移轉自起薪較低 3.
(4) 的外勞,國內失業率與日俱增。社會上,人人自私自利。人民常把健保的好意當 作方便,過度使用健保機制,導致資源快速耗竭,健保年年虧損。台灣種種的現 象符合政治哲學家 Will Kymlicka(2002: 294)的觀察,一個現代民主國家的 健全與穩定,不僅依賴自身基本結構的正義,更仰賴其公民的品質與態度。台灣 社會缺乏的不是憲政民主的制度,而是能鞏固進而能豐富現行制度的公民德行與 公共精神。 Galston 認為公民教育必須與哲學教育區分開來。公民教育的目的除了有系 統的傳遞未來公民必要的知能外,更在於陶冶社會成員的人格,使其能在所處的 政治社群中,有效實現個人的生命理想,並因此而強化和支持其社群(Galston, 1991: 90)。接著,Galston 認為兒童是國家未來的公民,唯有透過教育歷程才 能把自由的價值與理念傳遞給下一代,因此公民教育的目的是要在政治社群中形 塑個體,使社群成員能有效處理個人生活,並對公共事務產生影響(Galston, 1991: 98)。而學校不是學習公民知識的唯一地方,甚至也不是主要的地方。但 是 Kymlicka(2002: 293)認為學校是不可或缺的,即便其他機構可以補充學校 裡提供的公民教育,但是卻無法代替它。 公民教育在我國的實施由來已久。民國元年,由於受到日本的影響,公民教 育的課目名稱被訂為修身,內容上則以倫理道德、生活規律作為課程核心。修身 科之後正式改名為公民科,而隨著台灣社會的變遷,公民知識也開始被加入於公 民科中作為重要的核心內容(張秀雄,1996)。然而,公民教育長期以來一直被 當作政黨思想控制的工具,是國家機器意識型態的傳聲筒(瞿海源,1998),一 昧的強調忠黨愛國的教條思想, 「公民」一詞幾乎一直等同於「順民」 。公民教育 在臺灣可說是呈現被誤解與污名化的現象,即使臺灣已從過去威權統治轉型進入 現代民主國家之林,公民教育此一專業教育科目仍揹負著過去歷史沉重的包袱。 在我們看到英美學者強調公民教育是為民主素養培育的基石之際,反觀我國,在 升學主義及文憑主義的壓迫之下,公民教育成為考試制度下被邊緣化的一科,甚 至於連教育工作者本身都對現行公民教育感到悲觀,據瞿海源(1996:7)的研 4.
(5) 究調查指出,有高達 59%的國中老師認為公民教育是不成功的;同時國中師生們 也認為公德心是應該加強的德行。鮮少有人會把公民教育與民主政治的奠基與培 養作聯結,從政府部門到整個社會的氛圍,幾乎未見對於公民教育的實質重視。 為了避免使民主制度只停留在制度化的(institutionalized)的階段,為 了使民主政治在臺灣有更成熟的發展,進而使民主制度背後的價值理想達到實現 (realized),台灣的公民教育必須扮演積極培育公民德行的重要角色 (林火旺, 2007a) 。準此,依據上述研究動機與背景,本研究欲從 Rawls 的理論體系,及其 核心的「公共理性」 (public reason)概念切入探討在當代立憲民主社會中,公 民教育應有的基本內涵為何,及公民教育未來應努力的方向。 本研究的主要研究目的如下: (一) 整理 Rawls《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政治自由主義》. Political Liberalism 及其相關論述重要概念澄清。 (二) 整理 Rawls「公共理性」的概念,及發展出以「公共理性」為核心 的公民觀。 (三) 從「公共理性」出發,找到我國爭議性問題的處理方向。 (四) 探討我國未來公民教育應有的內涵。. 5.
(6) 6.
(7)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壹、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取的研究方法為文獻分析法,研究者蒐集 John Rawls《正義論》、 《政治自由主義》等相關著作,核心概念聚焦於 Rawls 對於公共理性的著述,及 當代公民教育理論等相關文獻,其中在 Rawls「公共理性」的部分,更納入社群 主義者對於此概念的批評,最後整理歸納出 Rawls《正義論》及《政治自由主義》 所蘊涵的公民觀,及「公共理性」對於當代公民教育的啟示。. 貳、研究架構 基於本研究的目的與方法,本論文的內容共分為五章:. 第一章. 緒論. 闡述研究動機與背景、以及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二章. 自由主義與 Rawls. 歸納 Rawls 與自由主義之間的關聯性,且從 Rawls《正義論》探究整理 Rawls 理想社會的藍圖。. 第三章. 公共理性的公民觀. 從 Rawls 的公共理性出發,整理以 Rawls 公共理性為主要核心的相關論述、 背景脈絡及其特點,與整理對於 Rawls 公共理性的批評與建議。. 第四章. 公共理性的公民教育. 整理台灣公民教育的發展概況,並檢討當前公民教育的缺失,且以公共理性 7.
(8) 的角度,探討我們公民教育未來的展望,以及可期待的方向。 另外,以公共理性的角度,為台灣現存的爭議性問題找尋處理的出口。.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8.
(9)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名為「從 Rawls 公民理性論公民教育」。本論文的研究範圍以 Rawls 的公共理性為整個理論基礎,再輔以其他學者的論述與補充,探討 Rawls 的公共 理性對於台灣公民教育的啟示。. 貳、研究限制 一、在研究內容方面: 對於公共理性的概念提出者眾,且說法眾說紛紜,研究者僅以當代自由主義 大師約翰‧Rawls 所提出的概念為主,並輔以學者對於 Rawls 公共理性概念回應 的著作為輔,礙於篇幅,故無法對所有公共理性相關論述詳加介紹。所以本研究 僅探討 Rawls 公共理性概念及相關公民教育文獻。 本研究旨在以公共理性為當代的公民教育找到入口,提出現代公民應具有的 素養,至於對於公民教育具體的課程架構與教學方法,則不在本論文的討論範圍 之內。 二、在研究資料方面 本研究所參考的資料以中英文為限,研究資料來自國內各大圖書館館藏,所 蒐集資料恐有疏漏,且部分國外相關資料不易取得,因此對於立論的建構難免有 不盡周延之處,此為其限制。. 9.
(10) 10.
(11) 第二章 自由主義與 Rawls. 第一節 自由主義的核心精神 自由主義是現代西方最主要的意識型態,現代西方社會所成就的社會、政 治、道德及經濟等秩序,是奠基於這套哲學理論之上(石元康,1995:57)。簡 而言之,自由主義是一種基本的政治信念,一種哲學和社會運動,一種社會體制 建構和政策取向,亦是一種寬容異己、兼容並包的生活方式(顧肅,2006:15)。 關於自由主義的討論及著作汗牛充棟,學者間對於自由主義的歷史起源、發 展類型與核心論述意見仍然分歧(江宜樺,1998:99),所以定義自由主義是困 難的,眾多的主張之間沒有固定的性質,不具有一組共同的原則,也沒有一組命 題被視為核心的意識型態,而只是如同 Ludwig Wittgenstein 所談的「家族相似 性」(family resemblance)一般,各觀點的相似性彼此重疊,形成一個以自由 主義為名稱的複雜網絡(Waldron, 1987: 127-128)。因此,有學者指稱現代西 方人所繼承的不是一個自由主義,而是許多自由主義(Ryan, 1993: 291)。以下 筆者欲從自由主義最主要的核心精神:差異性原則(principle of diversity)、 寬容、中立性原則和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等以上觀點切入討論。. 壹、差異性原則、寬容與中立性原則 一、宗教改革與差異性原則 「何謂美好人生,或是良善的生活方式」是人類長期以來關注的焦點。十六 世紀的宗教戰爭前,西方思想家認為只要人類理智清明,人類的理性對於此問題 能獲得趨同的答案。因此,政府或統治權威存在的目的,就在於提升這一個實質 的人生理想或美好生活觀(林火旺,1998:5-6;Laremore, 1990: 340)。此類 獨斷一元的思考模式在宗教改革後有了顛覆性的變化。Frederick Watkis(1948: 11.
(12) 72-73)說: 百年間西歐因空前慘烈的宗教戰爭而變成四分五裂。許多國家的異議宗教團體都曾成功地 鼓動支持者對既存政治展開血腥革命…激情的頂點是將文明的戰爭規則拋棄一旁。宗教衝 突中,暗殺和屠殺成為正當武器…結果造成一段血腥且法紀蕩然的時期,三十年戰爭(The Thirty Years' War)消滅了中歐近半數人口,也毀滅了許多歐洲的文化重鎮,混亂達到 極點。此時各教派力量均等,任何一派無論如何努力,都不能統治重新團結的基督國度, 爾後的僵持狀況使西方文明的生存瀕於險境。. 宗教改革促使中世紀宗教統一的局面分化為宗教多元,進而影響原本信奉唯 一真神上帝的基礎有所動搖,多元的宗教信仰皆認為各自的宗教才是唯一的真 理,不同信仰間劍拔弩張尖銳對立,進而造成西方十六、十七世紀長期的宗教衝 突。此時,除了戰爭一途外,仍有兩種途徑能讓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共同生活在同 一個社會中。其一是當人們發現一個共同的究極宗教信仰之後,人們就可以在這 個統一的宗教引領之下和平相處;二為容忍不同的宗教信仰(林火旺,1998: 7-8) 。為了免於戰爭的威脅,且統一的宗教在現實生活中不可能產生,而且追求 信仰的方式由一元轉為多元,所以當時就採用寬容的態度面對對立和差異,甚至 是異己(顧肅,2006:200)。 準此,宗教改革的歷史意義在為自由主義拋出思想寬容的試金石(顧肅, 2006:206) 。自由主義的立論宗旨之一即在回答「何謂美好人生」的問題,但由 於自由主義不認為存在著唯一的真理,因此此問題在理論上是找不到一個客觀的 答案(石元康,1995:ii)。在沒有存在著客觀答案的前提下,也就促成了自由 主義所強調的「差異性原則」 。 「差異性原則」是指「對美好生活的本質、道德權 威的根源、理性與信仰等方面,個體及群體間存在著差異。」 (Galston, 1995: 521) 因此,Galston(1995: 526)認為必須透過寬容,採取接受的方式,使得多 元得以有其延續性。這樣一來可保留個體追求各自美好人生的空間,讓不同的宗 教、文化及價值觀得以在同一社會共榮共存。 二、寬容與中立性原則. 12.
(13) 誠如 Rawls 所說,多元價值在立憲民主社會是一個不可改變的事實。在自由 社會個人自由意志運作的結果產生各式各樣的學說、價值觀、道德理想,由於每 個人的原生家庭、成長歷程與所屬社群皆不相同,除非單靠國家威權統治,否則 不可能有一元的思想。因此,我們無法強迫所有人觀念一元化,因此「寬容」就 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若無寬容的存在,我們就會回到如 Thomas Hobbes 所言的「自 然狀態」 ,所有人為了生存的目的可以不計任何代價,就如同早期中國的紅衛兵。 在容忍差異的「寬容」前提之下,落實在國家政策上就是「國家中立性 (neutrality)原則」。自由主義認為國家統治機器不能預設任何一個特殊的價 值觀,因此必須採取中立性原則。何謂中立性原則,Ackerman(1980: 11)認為: 在權力擁有者主張以下兩點的前提下,任何用來支持證成社會安排的理由都不能稱的上是 好的理由。此兩點為:一、他所主張的觀念優於其他公民所持有的觀點;二、不論他的主 張為何,他在本質上即優於其他的公民。. Ackerman 的意思是,權力的擁有者在證成任何社會制度時,不能主張自己 的價值觀優於其他人的價值觀。不論權力的擁有者的價值觀為何,不能主張自己 在本質上優於其他人。也就是說,自由主義十分重視每個公民的平等權利,國家 必須對於公民一視同仁地對待,不能主張任何價值的優先性。這隱含一個重要的 概念,中立原則目的在抑制政府權威的擴張,保障個人的自由和權利。 自由主義承認社會中存在著「價值多元」的事實,國家不以強制的統治權威 企圖弭平這些差異。因此,國家不會倡導一種特殊的人生觀或價值觀。讓公民自 我尋找屬於自己的目標,形塑自身的生活,國家避免任何一種價值觀的獨大與宰 制,影響到其他價值觀的存在。國家的角色僅在於維持社會穩定的制序,使公民 擁有公平的機會得以自由地實現他們所認為的理想生活。保留個體追求各自美好 人生的空間,讓不同的宗教、文化及價值觀得以在同一社會共榮共存。就如同足 球場上的裁判,其功能僅在公正的維持球場秩序、執行規則,讓球賽得以順利進 行,而非親自下場展現球技。. 13.
(14) Galston 指出,中立原則之所以有其重要性,其理由有三:第一、在各種生 活方式中,並不存在一個理性選擇的基礎。至於要選擇何種生活方式純粹是個人 的抉擇,國家不必介入。第二、即使有些良善的知識的效果是顯而易見的,但只 要政府強加這些知識在公民身上,就是對個人自由的戕害。第三、多樣性 (diversity)是現代社會中的普遍事實,如果想要用公共的力量來消弭這種多 樣性,那麼將付出極為慘痛的代價(轉引自 Ackerman, 1980: 82)。 中立性不是面對人生所有的事務皆需採取的態度。自由主義強調中立性是政 治的理想,這代表國家的決策必須被中立性證成。除此之外,社會中的其他單位 的規劃,如教會與農場,就不須透過中立性來證成。因此,中立性是存在於公領 域的政治理性,它不須規範到私領域的範圍(Larmore, 1987: 45)。 自由主義的優點不在於創造一種新的價值,提升某種形式的生活方式。自由 主義可貴之處在於以公正和中立的態度,保障每種價值觀念或生活方式得以適性 發展,不會因為國家的宰制進而壓縮其生活空間。在自由主義的中立性立場下, 各種不可消弭的秀異觀念得以受到包容、保障,不受侵擾地追求各自的理想人生。. 貳、個人主義 個人主義是賦與個人自由很高的價值的政治和社會哲學,它通常強調自我引 導的、相對不受約束的個人(顧肅,2006:32) 。江宜樺(1998:104)指出自由 主義是個具有濃厚個人主義色彩的信念,甚至學者 Larmore(1990: 346)直指 自由主義最重要的立足點就是個人主義。Arblaster(1984: 15)也指出「個人 主義是自由主義在形上學與本體論上的核心,我們熟悉的自由主義概念,如自 由、容忍、和個人權利等,都是從個人主義發展出來」。作爲自由主義的理論出 發點,個人主義基本上是個中性的概念,但由於圍繞此概念開展出帶有意識形態 色彩的政治爭論,導致個人主義在某些語境下成了貶抑詞。我們在此必須說明, 個人主義不同於利己主義(egoism),個人主義並非鼓吹自私自利,而是主張個 體具有自主性以及個體之所以為個體的價值(江宜樺,1998:104)。 14.
(15) J.S. Mill 在 On Liberty 一書中明白地指出,個體性(individuality)是 人類幸福的必要元素,也是人類的福祉之一(Mill, 1859: 56) 。Mill(1859: 9) 說: 只有基於自保的目的,人類才有正當理由,以個別或集體的方式,去干涉任何成員行動的 自由。只有基於防止他傷害別人的目的,才能不顧他的意願,正當地對文明社會中的任何 成員行使權力。若是為了他自己的利益,不管是身體上或道德上的利益,都不算是充分的 理由。……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須向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部分, 他的獨立性當然是絕對的。對於他本人,對於他自己的身體與心靈,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每個人唯有與其他人產生關係的部分才須向社會負責,在僅僅與己身相關的 部分,個人對於自己的心靈與身體擁有充分完全的主控權。因此個人自由是至高 無上的,除非是個人面臨對他人立即危險的傷害。只有基於防止他傷害別人的目 的,才能不顧他的意願,正當地對文明社會中的任何成員行使權力。此外,Mill 也提到, 「生活中應當有多種不同的實驗」 ,對於各樣性格,應當給予尊重。並且 積極藉由憲法的規定,允許社會中的個人對阻礙個性發展的社會習俗加以反抗, 因為寬容可以產生人生多樣性,而「個性的自由,乃社會福祉中的首要因素」 (程 崇華譯,1986:74)。 而個體性的發展有自由和處境多樣性兩大要素,此二者合一就可以產生創造 力,因而展現個體的活力和多重的差異性。由於 Mill 認為人性並非如此機械般 可以依標準化的模型鑄造,並要求他去做指定的工作;人像一顆樹,需要源自於 生物的內在力量的趨動,向各方生長、發展自我(林火旺,1996:38;Mill, 1859: 54-7)。Mill(1859: 64-65)說: 人類的生存,沒有理由要建立在某一種或某幾種模式之上。如果一個人具有相當的常識與 經驗,他為自己所規劃的生活方式就是最好的方式,那並不是因為它本身是最好的方式, 而是因為它是他的方式。. 他認為一個人如果擁有一些常識和經驗,以他自己的方式存在是最好的,並 非因為其本身是最好的,而是因為那是他自己選擇的結果。就如同不同的人需要 15.
(16) 發展其精神的不同條件、不同的人不能健康地生存於同一種道德的空氣和氣候之 中、不同的植物不能健康地生存於同一物質的空氣和氣候之中,每個獨立個體適 合的條件環境不同,一個普羅大眾認為最好的環境不一定適合每一個人,但能讓 一個個體充分展現自我的環境,必定是最適合於這個人的環境。Mill 認為唯有 在注重個性發展,尊敬個人隱私、品味與權利的社會之中,文明才保有不斷進步 的活力。 因此,不論政府的形式為何,一個自由的社會必須完全的尊重個人自由。任 何社會,如果不在大體上尊重這些自由,就不是自由的社會,如果這些自由不是 絕對無條件的存在,即不是完全自由的社會(Mill, 1978: 12)。自由不是為了 達成較高政治目的的一種手段,自由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的。原因在於政治活 動的目的就是保障每一個人的自由,使其能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因此,對於個 人自由的保障是自由主義的最高指導原則(林火旺,1998:17)。 自由主義雖然認為參與公共決策是公民重要的權利,但私人領域中個人選擇 生活方式的自由和自主權,才是個人生命的重要部分。在不干擾他人同等權利的 前提下,自由主義認為每一個人都應該享有平等權利追求它所認為的美好生活。 同時,由於美好生活並不存在一個標準答案,因此讓每一個人都可以自由地追求 自己所嚮往的美善生活,自然會產生差異的生活方式,為了實現尊重彼此差異價 值觀和生活方式的目的,必須建立一套公平的合理的公共規範,作為每一個公民 行為的行為的依據。 綜上所述,自由主義在西方哲學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宗教改革促使差異 性原則的發展,進而影響日後 Rawls 理論提出時對於社會多樣化的維繫;而個人 主義使得個體性的發展受到重視,進而延展到後來 Rawls 理論對於個人權利的保 障。. 16.
(17) 第二節 正義論的公民觀 John Rawls 承襲自由主義的精神,以社會契約論的模式推導其《正義論》 的正義原則。而其關注的重點迥異於過去效益主義所強調社會的整體利益,他認 為社會正義擁有最大的優先性。此外,他亦納入自由主義的自主性與差異性原則 的精神。一方面,他重視自主性原則,認為社會制度的設計必須得到全體公民的 認可,另一方面,他強調差異性原則,欲在不同價值觀的公民之間建立能和平共 存的正義社會。本節欲探討 Rawls 正義社會的建構基礎、及其運作方式,此社會 的建構有何不足之處,最後 Rawls 如何對於不足之處的修正。. 壹、Rawls 的正義社會 政治哲學家 Rawls 於一九七一年發表《正義論》一書,認為社會的首要德行 即為「正義」 (Rawls, 1971: 3) 。Rawls 之所以認為「正義」為社會首要之德行, 且為規範社會的基礎,任何價值皆不可踰越此範圍。Rawls(1971: 3-4)說: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眾德之首,每個人在正義的基礎上,便擁有不為他人侵犯之權,即便以 社會總體福利的理由也不得有所逾越。因此正義不允許以犠牲某些人的自由為代價,以便 讓另一些人得以享有較多的利益。也就是說,它不允許為了使多數人享有較多的利益而去 犠牲少數人。因此在一個合乎正義的社會,平等的公民所享有的各項自由權是確立不移的。 而且為正義所確認的各項權利不可以被作為政治談判及計算社會利益的籌碼…。. 他認為在一個正義的社會中,每位平等公民都擁有確切的自由權利(Rawls, 1971: 3-4) 。每個人都具有基於正義的不可侵犯性。即使是為了全社會的利益和 福祉也不能踰越。這就是說,即便為了社會整體的經濟繁榮、國家政策的推行順 暢,造就絕大多數人的生活幸福,只要是犧牲少數人的基本權利,那 Rawls 就認 為此社會是不正義的。 此外,由於每一個自由、平等的理性人皆擁有各自理想的人生價值觀。每個 成員的理想價值觀有可能會相互對立衝突,而這些自由、平等的理性人必須共同 17.
(18) 生活在同一個社會環境的前提之下,如果社會成員把社會當作是你死我活的零和 遊戲,那麼必然會導致社會的瓦解。像我們常常可以看見民意代表在國會殿堂 中,多數黨常挾著人數的絕對多數,強行通過對自身有利的法律,少數黨眼見人 數屈居少數,藉由合法卻不合理的議事程序杯葛會議進行,雙方行事的依據皆非 為了全民最高的福祉,為遂行己意常藉著割喉的方式加深彼此的歧見與仇恨,對 於國家的未來、議事的進行與討論皆無實質的加分作用。此外,古語亦云:不患 寡而患不均,資源稀少的社會不一定會令人覺得擔心,令人煩憂的反而是社會資 源分配不均,社會和諧穩定關鍵在於公平的資源分配。因此,社會若要能永續發 展,必須建立一個每位自由平等的參與者皆能共同接受,且大家能從中獲益的公 平合作的體系,此理想社會正是「正義」概念的體現,也就是 Rawls 所謂正義的 社會。. 貳、Rawls 的理想正義社會:良序社會 Rawls 的理想社會即為正義的社會,他稱此正義的社會為「良序社會」 (well-ordered society)。良序社會的成員願意共同支持同一個正義觀來規範社 會基本結構,且形成一個自足的體系。Rawls(1971: 6-7)強調正義的社會關注 的對象在社會基本結構。也就是說,正義社會所要探討的是社會主要的政治制度 與社會制度融合而成的社會合作體系之運作方式,也就是對於基本權利和義務以 及分配社會合作的利益,所應該採取的方式。而主要的制度包括:政治制度、重 要的經濟和社會設計。 社會基本結構的重要性在於其對社會成員的影響十分深遠,每個人生下來就 處於不同的地位上,而此基本結構所決定的政治體系和經濟、社會環境,則決定 人不同的生命期待。Rawls(1993: 269-271)說社會基本結構對人的影響有以下 幾點: 1.. 社會基本結構影響人的性格及自我期許。因為人的抱負、希望及機. 會,往往受到所處的社會地位而左右。例如:假設國家禁止有前科者的家庭 18.
(19) 2.. 社會基本結構影響文化的形塑及再製。例如禁止同性戀婚姻,那麼. 勢必會導同性戀被壓抑,進而地下化,形成另外一種同性戀次文化。 3.. 社會制度對於個人所提供的教育或訓練機會,關係到個人能力的開. 展。假如社會提供個人更多的教育機會,像是提供清寒子弟獎助學金、學生 助學貸款等,都是為了避免社會偶然性對於個人造成不利的影響。 因此,一個社會欲成為正義的社會,其社會基本結構必須符合正義社會運作 原則的要求,但此種要求僅限於社會基本結構本身,對於結構內部的機構和結社 組織則不在此限(Rawls, 2001: 10-11) 。例如:教會可以剝奪異端成員的教籍, 卻不能以此為理由燒死他們,因為確保良心自由是必須被保障的;大學不能訴諸 任何理由進行歧視,社會基本結構必須保障每位社會成員機會的公平平等。父母 親雖然對自己的孩子有親權及教育權,但他們不能剝奪身為未來公民的孩子的基 本權利,如因宗教信仰之故剝奪其醫療權。也就是說,在符合正義社會原則的前 提之下,個人擁有充分的自主權實現自我。 然而,既存的世界是鮮少有良序社會的存在,公民彼此間各自擁有不同的正 義觀,對於社會基本結構應該適用何種正義觀是相持不下的。儘管公民本身皆擁 有正義感(sense of justice)的前提之下,如社會公平、男女平等。每個人都 瞭解社會需要一套正義原則,但該設計何種原則作為社會分配權利與義務的標 準,每個人皆會有不同的看法。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有正義感,但在制度層面應 如何設計上,卻是因人而異(林火旺,1998:30)。換句話說,公民即使都有正 義感,但正義感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卻是因人而異,因此大家都有正義感,這不 表示必定擁有相同的正義觀。例如:是否應該供政治參與的女性保障名額,是否 提供弱勢族群者求學與就業的保障名額。因此,在人人皆具有不同正義觀的情況 下,最理想的做法就是找到一個對每個人都是公平的正義觀。. 參、公平的建構程序--純粹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 justice) 19.
(20) 在每個人彼此相異的正義觀的前提下,Rawls 認為正義觀的建立必須透過一 個公平的程序來建立正義原則,這也是為何 Rawls 的理論被稱為「正義即公平」 (justice as fairness)。「正義即公平」表示正義就是藉由公平的程序決定正義 原則。Rawls 指出唯有透過「純粹程序正義」的概念方能建構理想的正義觀。 為了釐清「純粹程序正義」的概念,就必須與另外二個概念區分清楚:完全 程序正義與不完全程序正義。完全程序正義有兩個特徵:1.對於分配的公平性有 一個獨立的標準,而且此標準優先於欲制定的程序。2.能設計出符合此標準的程 序,且能確保理想結果(Rawls, 1971: 74)。切蛋糕是最顯而易見的例子。假設 一個蛋糕要分給四個人,我們清楚知道分配的標準是,切蛋糕者拿最後一塊蛋 糕,切蛋糕者為了使自己獲得最大份額的蛋糕,必定會確保蛋糕被平等的分配。 此種狀況就是完全程序正義,但現在生活充斥著利害關係,或多或少都摻雜其他 的因素,導致現實社會鮮少有完全程序正義的例子。 「不完全程序正義」的特點是:對於判斷正確結果具有獨立的標準,但卻無 法確保必定能達到此結果的可行程序(Rawls, 1971: 75)。法庭對於犯罪的審判 是最貼切的例子。在理想的運作上,法庭應該給予有罪者判有罪,無罪者開釋。 但在現實生活的法庭體系內,不論法律程序如何修正,都無法實現真正有罪的人 會被判有罪,真正無罪的人會被判無罪的結果。我們可以從現實生活觀察到法官 雖欲公正審議,但誤判仍層出不窮,冤獄屈指難數,有罪者逍遙法外,最大的原 因在於法律雖以實現正義為主要目標,但仍有其疏漏不足之處,有心人藉此鑽法 律漏洞,形成這種不完全程序正義狀況的產生。 純粹程序正義的特點是:無法對正確的結果有獨立標準,只能確立一個正確 或公平的程序,只要正當地依照這個程序,不論結果如何,就是正義(Rawls, 1971: 75)。公平的程序是指這個程序並沒有對任何一個人特別有利或特別不利。舉例 來說,在電影世界末日中,由於外太空的隕石可能撞擊地球導致世界毀滅。一群 人為了解救地球駕駛太空梭執行破壞隕石影響其運行軌道,進而解救地球的危 機。在大家即將完成任務搭乘太空梭遙控引爆炸彈之際,遙控的系統故障導致必 20.
(21) 須留下一人手動引爆炸彈。在每個人都想求生的前提之下,沒有人有權決定犧牲 任何人的性命。根據純粹程序正義,採取抽籤決定留下來引爆炸彈的人是一個最 公平的決定程序。我們可以利用純粹程序正義的概念,找到一個公平的運作方 法,藉由此方法的理想運作得以找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正義原則。而 Rawls(1971: 75)明確指出,純粹程序正義最重要的特徵在於「決定正當結果的程序必須在實 際得到執行」。其理由在於 Rawls 最終的目的是建立一個良序的正義社會,唯有 透過此程序的實踐,正義社會才有實現的可能。 因此,Rawls 若欲建立一個正義的社會,社會正義原則的決定必須是符合純 粹程序正義的概念。透過一個公平的程序所制定的原則,不會對任何一個公民特 別有利或不利,即符合 Rawls 正義即公平的理念。Rawls 提出以社會契約論來達 成公平的程序的建構方式。. 肆、虛擬的情境--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 Rawls 採用契約論的方式證成其理想的社會制度。契約論是一種證成 (justify)政治權威正當性的理論。契約的形成是由有個別的慾望或利害的個 人所聯合起來。透過彼此締結契約,同意一個有公權力的政府成為一個最高的仲 裁者,對我們進行統治的活動。也就是說,政治上的契約論主張政府統治的正當 性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consent)之下。因此,Rawls 認為運作社會的原則必 須由社會成員共同來決定,透過社會成員共同找到正義社會的運作原則。 Rawls 為實現「正義即公平」的理想,認為社會公平運作原則必須符合「純 粹程序正義」概念,因此提出「原初立場」的設計理論。Rawls 說:「原初立場 是以純粹程序正義的概念作為其理論的基礎。透過原初立場所建立的一套公平的 程序,使得任何在此程序下被同意的原則都會是正義的(Rawls, 1999a: 136) 。」 Rawls 把「原初立場」的公平性以「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設計來 呈現。契約中的立約者在無知之幕內能夠以公平的方式來決定出社會最理想的運 作原則。 「無知之幕」設計的目的是確保公民在原初立場立約環境的公平性。「無知 之幕」是指個人缺乏對個人特殊事實的瞭解。個人不知道自己所處的社會位置, 21.
(22) 如社會地位、階級位置、自然天賦、能力和智力等個人條件,個人亦不了解個人 偏好為何,如價值觀、理性生活計劃、個人心理特質等(Rawls, 1999a: 137)。 在此情況下,個人僅具備一般性的常識、理性思考及慎思判斷的能力。 Rawls 認為人一出生之後就深受社會基本結構的影響,天生的自然秉賦或出 生在某個社會階層,是無關乎正義與否的自然事實,如果將這些自然事實納入社 會結構中,任由這些偶然因此自由發展,則對於處在較差地位的公民是一種任意 性的傷害。因此,無知之幕的設計主要是消除這些偶然事實的不適當影響,以確 保公民合作的公平性。例如:在資訊科技發達的今日,人手一隻手機是普遍的現 象,但如果沒有基地台作為訊號傳遞之用,手機的作用形同虛設。如果今天個人 的因素可以列入考慮,要把基地台建在每個人住家附近,是絕無可能的。但假設 我們今天處於無知之幕之中,剔除掉個人的私利與偏好,對於基地台設置的適切 地點,我們就會以審慎考量的態度來作決定。此外,假如我們是個富有的人,那 麼我們勢必不會支持累進稅率制,原因在於財富越多,我們要繳納的稅金也就越 重,對於富有的我們是十分不利於財富的累積。因此,無知之幕的設計,是使個 人之間身份與能力上的差異消失,使每個人具有相同的處境,沒有人能夠針對自 己的特殊條件,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正義原則。也就是說,立約者在原初立場中之 後,不會知道不同的選擇對自己的影響,因此不會因為自然或社會的偶然機會而 得利或吃虧,所以任何人在原初立場之後所作的選擇具有普遍通用性,無知之幕 藉此確立了立約的公平性。 無知之幕雖然剔除個人社會經濟與自然的偶然性因素,但並未排除所有訊息 1. 。這些訊息未被排除的原因在於,這些訊息是屬於一般性的知識,而且關鍵在. 於這些訊息不會影響立約者作公平的判斷。此外,立約者尚知悉另一個特殊性的 知識,就是立約者知道個人身處於前述的正義環境,因此在物質有限的前提之 下,知道與他人合作才能獲得最大的利益,同時,由於個人對他人的利益不感興 趣,因此不會因妒嫉而產生情緒化的決定。人們僅會以自身利益為考量,相互合 作以獲取合作後最大的利益,且選擇正義原則,用以規範社會制度對於所得之利 益作合理公平的分配。. 1. Rawls在其正義論指出,立約者在無知之幕中仍知道的一般性訊息有下列幾項:1.知道社會處於 正義的環境的事實;2.知道有關人類社會的一般性知識;3.對於政治事務和經濟理論原理亦有所 理解;4.知道社會組織的基礎及人類心理學法則(Rawls,1971:137-138) 。 22.
(23) 最後,Rawls(1971: 16)亦指出其契約論式的原初立場乃延續康德之見, 仍純然是假設性的,並未預設任何社會契約論的歷史事實。此假設性的設計並非 實際的歷史狀態,也不是文化的原始條件,而是為了引導出一種特定的正義觀 (Rawls, 1971: 12)。因此,此假設性的狀態設計並非由現實的政治文化所演繹 的,而是為了讓公民選擇出能夠規範彼此相互合作最適合的正義原則所做的設 計。 綜上所述,透過虛擬原初立場的設計,Rawls 的正義兩原則在符合純粹程序 正義概念中被原初立場的立約者所選擇。因此正義兩原則可以獲得所有公民一致 的肯認,同時,大家皆願意去遵守此合作的條件。這也表示,雖然所有公民彼此 擁有不同的價值觀,但在公平的情境下願意接受彼此皆共同接受的正義觀。. 伍、社群論者對 Rawls 的批評 一、對於自我的批評 Rawls 的理論開創政治哲學的新猷,同時也面臨來自各領域的討論與挑戰, 其中以社群主義論者的挑戰對於 Rawls 往後理論的走向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在社 群主義對 Rawls 的批判中,對於 Rawls 最重要也是影響其正義理論轉向極為關鍵 的就是對於「自我」(self)的討論。Michael Sandel 在 1982 年出版的《自由主 義與正義的侷限》(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Sandel, 1982), 一書及後續相關的論著指出,Rawls 原初立場的設計預設了一個「先行個體化的 主體」(antecedently individuated subject)。他認為 Rawls 把「自我」當成 一個自我擁有的主體(subject of possession),亦即「自我」為屬性及目的的 擁有者。這種主體先於他的興趣、目的或是與他人之間的關係而存在。因此此主 體與客體之間是有距離的,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是不可能存在此種情況。這種與經 驗脫離的主體是一種錯誤的自我觀(Sandel, 1982: 13-14)。Sandel 認為理想 的自我觀應該是「徹底融入具體世界的主體」(radically situated subject), 主體是由週遭的目標、價值、屬性所構成,外在屬性是構成「我」的條件,而非 「我」持有的東西。也就是說,主體與週遭環境完全融入在一起,此「自我」是 23.
(24) 徹底融入具體世界的自我(Sandel, 1982: 20-21)。這表示 Sandel 認為個人與 其所屬的社群是息息相關的,每一個人都生活在社群中,每一個人的自我認同都 是由其所屬社群所塑造。不是個人的選擇決定社會文化的內容,而是個人所處的 社會文化決定個人的價值信念。我們的自我認同不單是個人的選擇與判斷,完整 的個人理想人生必須包含實踐個人在社會網絡中所扮演的角色與聯結的關係。 MacIntyre(1984: 220)說: 我們都是身為某種特殊社會認同的載體在接觸我們的環境。我是某人的兒子或女兒,某人 的表叔,某個城市的公民,某個工會的會員,某個民族。我從我的家庭、城市、民族的過 去中,承襲了許多恩惠、繼承、期盼與義務。這些構成我生活道德的起點。. 因此,個人無法如 Rawls 原初立場般可以把一些社會性、自然性的條件抽取 出來,如同一位啣著金湯匙長大的紈絝子弟如何能拋去他已知自己的社經地位狀 況做思考,或是一個人是出生於基督教文化的社會,當在做任何決定時,如何能 要求他放下曾在基督教社會所學習到的戒律、教義,從一個單純個人的角度做判 斷。Sandel 以為在現實生活中是無法做到的。 Sandel 指出 Rawls 的原初立場的個人是不同於「徹底融入具體世界的自 我」。個人在原初立場中可以自由地選擇正義原則,而不受任何先前既定的價值 次序或「好」的概念之限制。而作為一個真實且個別的人,我們則可自由選擇欲 追求的目的和價值觀,而不受任何社會習俗、傳統或社會角色之束縛(Sandel, 1992: 20)。Rawls(1971: 60)說: 「『自我』(self)是優先於那些被它所肯認的『目標』(end),甚至是一種支配性的『目標』, 也是大量的可能性中被『自我』選出的。」。. 在 Rawls 的原初立場中,他所預設的自我必須先於目的而存在,也就是一個 目的在被選擇之前,必定有一個自我來選擇它。因此自我必須優先於它所選擇的 目的且獨立於這些目的而存在(Sandel, 1984: 86)。個人可以自由地拋去社會 性的自我,變成所謂的「徹底脫離現實世界的主體」(radically disembodied 24.
(25) subject) 。此種主體並非由外在屬性所構成,也就是說,一些外在屬性、價值與 目標僅為主體選擇之物,而非構成主體的內在本質。Sandel(1982: 21, 62-65) 稱這種自我是所謂「無負擔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Sandel 認為 Rawls 所預設原初立場中的個人完全沒有歷史和傳統。但此種主張顯然違反人們的直 覺,在人生的過程中,每個人都有可能調整或放棄人生所欲求的理想,但個人不 會因為調整或放棄理想就覺得自我有所改變,我仍然是同一個我。真實世界的人 們不可能如 Rawls 所預設的獨立且毫無負擔,我們承載著我們環境我們所處環境 的期待與責任,這些責任可能是我們是某人的兒子、女兒,另一個人的哥哥或弟 弟,社區的成員,教會的信徒,社團的一份子,城市的公民,這些理解、期待與 責任是無法在我們做選擇是輕易忽略或被拋下的。因此,在 Rawls 的原初立場中 的個人被強制排除的社會性與自然性的偶然因素,如社群的成員、個人社會地 位、特殊理想、價值信念等的情況所選擇出的理想社會運作原則,將不適用於真 實人類社會的運作。 二、Rawls 的回應 Rawls 對於 Sandel 批評的回應是, 「原初立場」並非真實發生的情境,其設 計僅為「代表的設計」 (a device of representation) ,此設計是個虛擬的概念, 沒有實質上的意義,僅作為推導正義原則的一種詮釋的工具(Rawls, 1993: 25-27) 。也就是說,原初立場把自由平等公民當成是立約者,原初立場則反應出 自由平等公民在和平共存的前提之下,訂定出相互合作原則的公平情境。在此情 境之下,由於無知之幕遮蔽可能誘引公民私心作祟的個人社會性及自然性偶然資 訊,每位立約者得以「平等的代表」的身分,對正義原則進行公平的選擇。這也 表示,在此假設狀態所選擇出來的正義原則必然是公平且公正的。因此,原初立 場的設計目的在突顯立約的社會成員是在公平的條件下達成協議。如果一個社會 成員接受某正義原則的原因是,此原則所造成的結果對於自己所處的社會地位有 利,在我們一般人的直覺中,如是的理由是不適用於正義原則的選擇。而原初立. 25.
(26) 場只是套用此直覺,而立約者在無知之幕之後所做的選擇,就是最適當的選擇。 同時,原初立場為一種「代表的設計」,也表示此種設計不會發生在現實生 活中。這就如同哲學理論中經常被使用的「思想的實驗」 (thought experiment) , 最耳熟能詳的就是偷藥的例子。有位女性生了重病,家庭經濟不足以負擔藥材的 費用。丈夫得知有位醫生擁有治療的藥材,但此醫生卻不肯暫時借給此女性服 用。那麼此丈夫在偷藥換取愛人的性命或是誠實正直卻犧牲妻子性命之間該如何 取捨。此類的問題,並不是要我們去採取某種行動,而是藉由此思想的練習,去 探得我們內心深處對於道德的認知想法。因此,就如同思想的實驗,我們可以隨 時進入原初立場進行模擬及推論。原初立場所提供的抽象思考方式,目的在於使 人們能夠認清一個彼此可以共同生活的正義觀,而非解釋社會和人類道德經驗的 完整面貌(林火旺,2004:54-55) 。就如同最近正熱門的現金流遊戲,並非你實 際上用多少金錢進行投資交易,而是模擬你是投資者,你的策略所會造成的結果 為何,但在遊戲中的大膽投資並不會在現實生活中造成衝擊或影響。 三、原初立場的設計猶如理想公民的表徵 原初立場雖是 Rawls 用來找出理想社會公平合作運作條件的虛擬設計,但原 初立場中對於立約者所得的資訊及對於事務判斷的方式,猶如一個當代社會的理 想公民必須具備的態度與行為。當代社會最大的特色在於充斥著各種學說、宗 教、價值觀,每個團體皆無所不用其極的爭取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此舉顯而易見 地易於造成社會成員彼此信任的瓦解。我們每到選舉就可以看到此類的情景一再 地上演。政治人物為了獲得最終的勝利,常訴諸於省籍情節,把其他候選人比喻 成非我族類的敵人,加深公民之間的嫌隙,打破社會公民間最基本的信任機制。 而公民在投票時的動機也常淪為愛台灣的證明題,當你支持此候選人時,也就等 同於愛台灣,當你支持對方候選人時,就與不愛台灣劃上等號。而此舉並非自由 社會的公民應有決策與行動依歸。 理想公民對於公共事務在作決定時,必須以一個公平公正的立場去作決定。. 26.
(27) 而原初立場排除社會性訊息,使得立約者在作判斷時不可能站在「私」的立場思 考問題,所決定的結果必能最符合公共的利益。因此,理想公民必須假設自己進 入到原初立場中,原初立場中的立約者排除個人自然與社會偶然性因素,此等同 於公民在思考公共政策問題時,不以自己的立場為優先考量,以對自己有利的方 式做決定;反之,公民以公共的角度來思考及決策,因此不會偏廢特定族群或個 人,每位公民也都能夠合理接受,社會互信的基礎便得以維繫。如果公民在公共 做決策都是以自己的利益出發,最後所達的決策必然不公不義,固然有人因此得 利,但是其他公民必定無法接受如此的分配,有害社會的穩定,進而造成社會成 員對彼此信任的割裂。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歸結 Rawls《正義論》中所模擬的原初立場是種假想的 狀態,目的是讓公民能在做公共事務判斷時能假設彼此都能接受的公平分配機 制。無知之幕則是此機制最核心的關鍵,它排除了會造成個人偏私判斷的自然與 社會性的偶然訊息,公民得以假想最公平的分配方式,不會因個人私利造成其他 公民權利受損。因此,我們可以把「原初立場」稱之為理想公民的模擬狀態,而 理想公民該具備的特質與能力會於第三章進行討論。. 27.
(28) 28.
(29) 第三章 Rawls 公共理性. 第一節. 公共理性的公民觀. 壹、合理多元的社會 在 Rawls《正義論》中的「正義即公平」是一套適用於政治及非政治領域的 全面性學說,當中蘊涵了特殊的人性論與價值觀。「全面性學說」是指道德、宗 教、哲學學說,常透過形上論證,提出具有認識論上真理地位的宣稱,而其後背 後對於人性已有預設的人性觀與世界觀(Talisse, 2001: 57)。例如自由主義的 學說本身已預設自由與平等的重要性,在 John Locke 的《政府次論》提倡人生 而自由且平等可見一二(轉引自 Talisse, 2001: 56); J. S. Mill 的效益主義 所提倡的個體性,認為人的本性是「趨樂避苦」 ,因此在 On Liberty 指出最好政 治制度是能讓最大多數人得到最大多數的快樂(轉引自 Talisse, 2001: 56-57) ; Rawls《正義論》的「正義即公平」亦預設正義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普世價值,所 有人都會遵循正義原則;社群主義者主張個人必須依附在社群之下,人無法脫離 社群而生活。在當代的自由民主社會中,上述各個學說皆有其預設的人性觀與理 想世界觀。而全面性學說通常宣稱其內容具備認識論意義上的真理地位,而真理 當然是對所有人都普遍有效,因而只要設法讓所有人認識真理,它就能自然而然 地所有人真誠地加以接受。因此,Rawls 清楚意識到,在一個民主社會中自由制 度的框架下,人們自由實現自我、追求各自不同的理想人生,自然會形成各自不 同的價值觀,社會存在著各種合理卻又不相容的全面性宗教、道德或哲學學說, 無法僅預設唯一一種全面性學說。Rawls(1993: xvi-xvii)說: 當代民主社會的特徵不僅由多元性的全面性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所組成,且這些學說彼 此之間互不相容卻是合理的全面性學說。沒有一個全面性學說會被公民所普遍接受。在可. 29.
(30) 預見的未來亦是如此。. Rawls(1993: xvi)認為每個個體皆有其獨特性及理想人生計劃,除非國家 武力強行干預,否則沒有一種全面性學說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認同。但依靠國家壓 迫性的權力會造成官方罪行與不可避免的粗暴和殘忍,以及對宗教、哲學和科學 的敗壞(Rawls, 2001: 34),這對於自由社會會造成更大的戕害。舉例來說,目 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允許人民認同唯一的思想系統--共產主義,其他的思想 體系與宗教信仰皆被國家箝制,以建立絕對的威權。從早期的六四天安門事件, 到近期不斷躍上國際版面的西藏抗暴運動。人民為了爭取各自的理想人生,紛紛 起而反抗國家權力所維持的單一的全面性學說。顯而易見的,我們很難強迫所有 公民肯認同一套全面性學說,我們也無法要求所有人在人生的各個面向都以 Rawls 良序社會的運作原則為依歸。 Rawls(1993: xvi, 37, 129; 2001: 33-34)認為此多元化的面貌不單是現 代西方民主社會的基本條件,而且是現代民主社會的一個永久性特徵,而非某種 偶然的歷史性狀態,他把當代民主社會存在著許多合理的宗教信仰、道德價值、 哲學理念學的現象稱為合理多元(reasonable pluralism)的事實。 Rawls(1993: 36-37)認為合理多元的事實必須與「簡單多元」(simple pluralism)區分開來。「簡單多元」是指實際存在許多對立的價值學說和主張 的簡單事實。此二者最大的差別在於「簡單多元」僅是學說觀點的多樣性,但卻 未必合理,可能存在著相互歧視、惡意攻訐或誹謗。例如在過去基督教的社會中, 只要與教會的立場主張相違背就會被視為是異端,如哥白尼所提出的天體運行說 雖是經由長期自然觀察歸納出來,卻因與教會教義有所衝突而飽受攻擊(Kekes, 1994: 46-47)。 而「合理多元的事實」雖然學說與觀點存在著多樣性且互不相容,但「合理 多元的事實」最大的特點是被自由平等公民所接受的學說觀點的存在皆具有合理 性,且是民主政治文化的一項持久的特徵。全面性學說如何才能是合理的,Rawls. 30.
(31) (1993: xvi)認為全面性學說能與民主政體的本質相容即為合理的。合理的全 面性學說肯認社會是自由平等公民之間的公平合作的系統。因此,任何的全面性 學說反對自由民主形式的社會就是不合理的。舉例來說:全面性學說按種族、性 別、族裔分配基本權利及政治權利,否定公民是平等的,就是不合理的全面性學 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國的三 K 黨,三 K 黨以反對與黑人擁有平等的權利著稱, 但此團體的宗旨顯然違反各種族擁有平等權利的前提。同樣地,否定社會是公平 的合作體系,認為社會必須按照階級或神權組織的全面性學說也是不合理的全面 性學說。 Rawls 認為,產生合理多元事實的根源在於「判斷的負擔」 (the burdens of judgment)。判斷的負擔是指在相同訊息的條件下,公民會對於同一件事作出不 同的判斷,無法達到一致的共識(Rawls, 1993: 55-58)。因此,在哲學、道德 及宗教戒律間的不一致是無法可解決的,Rawls(1993: 54)把這種通往共識的 阻礙稱為「判斷的負擔」(burdens of judgment)。Rawls(1999a: 35-36)說: 判斷的負擔是在合理的人們中間,產生合理不一致的根源。這些根源是存在著許多障礙, 以致我們不能在平常的政治生活過程中正確地(和真誠地)使用我們理性能力和判斷力。 這些障礙包括:. (a)關於一件事情經驗和科學的證據可能相互衝突且複雜,因而難以評估和評價。. (b)即使在我們對所考慮的相關事情具有高度一致的地方,我們也許在關於它們權衡輕重的 看法上是不一致的,因而導致不同的結論。. (c)在某種程度上,我們的所有概念都是模糊不清且模稜兩可的,這不僅僅是道德和政治概 念。這種不確定性意謂著我們必須在某種範圍內依賴我們的判斷和詮釋。而在這些地方, 合理的人們之間可能有異於彼此的看法。. (d)我們評估證據和權衡道德價值和政治價值的方式,是透過我們整體的人生經驗,而且我 們彼此整體經驗肯定是非常不同的。所以在一個擁有無數職位、地位、勞動分工及眾多社 會團體與多元種族的現代社會中,由於公民整體的經驗必定不同,導致公民在許多重大且 複雜事情的判斷總是背道而馳。. 31.
(32) (e)人們對於一個問題的各個面向思考重點往往大相逕庭,很難做出一種全面的評價。. 儘管我們企圖與其他人講道理,在每個個體所擁有的道德能力、判斷能力、 評估道德價值與政治價值的方式、個人的整體經驗、個人的規範性考量皆因人而 異的情況下。僅管我們懷著同理心真心誠意地進行慎思討論,但由於生活經驗的 差異,因此對於同一件事的相同訊息,合理公民之間就會有不同的解讀與判斷, 對於所得訊息的價值排序也因此會有程度的差異。可想而知,公民對於重大爭議 的判斷就會產生合理的歧見。這種觀點上的差異並非始於公民私利作祟,而是公 民在整合所有訊息證據所作出最理想判斷(Rawls, 1993: 55-58)。例如:是否 應該在離島興建賭場是當代社會的重大爭議之一,公民在光譜的兩端為了經濟發 展與環境保護永續生存之間不斷地拉扯。支持者與反對者並非為了自己的私利與 偏見,雙方都是經過仔細的評估、深思熟慮,在自己的全面性觀點上所做出相互 衝突的判斷。 此外, 「判斷的負擔」使 Rawls 無法從所有人最深層的信念,亦即隱含在「全 面性學說」背後的形上爭議出發,建立一個具普遍性的正義理論,並從而獲取對 於「何謂正義」的真理性宣稱。此處即浮現當代民主社會中極為重要的一道課題: 在現代自由民主社會裏,人們有權利和理由選擇和信奉自己認為是合理的宗教、 哲學學說或價值觀念,並以此規劃自己理想人生的藍圖。但是首先,個人間對不 同學說或觀念的承諾必定會使他們的合理性觀念產生分歧和衝突;其次,這種個 人性的分歧與衝突必定會帶來整個社會理性觀念的內在分裂;最後,為了使民主 社會得以延續和發展,必須尋求解決分歧和分裂的方式。 Rawls(1993: 59)認為一個合理的個人是抱持著合理的全面性學說。合理 的個人基本的宗教與哲學層次有迥異的看法,然而皆能共同接受民主社會的根本 價值。他們企盼社會的成員是自由平等的,能在社會中以所有人能夠接受的方式 相互合作(Rawls, 1993: 50)。因此,合理的個人不會堅持社會及政治安排必須 符合各自的全面性學說。執判斷的負擔之故,合理的個人知道其他合理的公民會. 32.
(33) 宣稱與他們不同的全面性學說。因此,合理的個人作政治決定時就不會從自身的 全面性學說作為考量的出發點。合理的個人接受合理多元的事實,會嘗試與他們 持有相左的哲學、道德與宗教的個人合作;他們準備好提出可以理性期待他人亦 可支持的公平合作的條件(Rawls, 1993: 81)。 合理多元的事實顯示了當代民主社會的重要特質是「價值分歧的多樣性」, 它同時也點明了當代政治哲學家戮力追求的主要任務就是「在多元價值分歧的社 會中尋求共同合作的基礎」。面對合理多元的事實,Rawls 試圖建構「政治性正 義觀」作為一個合理多元社會中公民共同合作的基礎。. 貳、政治性正義觀 Rawls 在《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 中,其「正義即公平」的 理論已不像過去是種康德式的全面性道德政治哲學上的企求,而僅作為一種政治 正義的政治自由主義理論。原因在於,Rawls 過去在《正義論》中所定義的自我 的概念(conception of self)是一個相當完整的人的觀念,對於每個人應該具備 何種特質、能力、傾向皆巨細靡遺呈現出來,但在《政治自由主義》,Rawls 所 呈現的自我的概念是一個薄(thin)的自我概念(Moon, 1993: 45),他只把人 定義成為自由、平等的公民。而現實社會中,每個人皆具備平等公民身分,不會 因為種族、宗教、性別、階級、黨派的分歧而有所差異。如此一來,就可以迴避 過去作為一種全面性學說所面臨的困境,更能直接面對當代社會價值多元的事 實。而其政治正義的轉向主要目的是,在當代立憲民主國家且社會處於合理多元 的狀態下,建立一種制度使公民能夠和平共存,那麼此制度必須是能取得所有合 理公民的共同認可的合作方式,Rawls 稱之為「政治性正義觀」 。 「政治性正義觀」 之所以能被合理公民認同為社會合作最適合的公平條件,主要在於其三個特徵。 以下就其三個特徵討論之: 一、獨立而非全面性的. 33.
(34) Rawls 指出,政治性正義觀之所以能成為立憲民主社會公民之間的公共基 礎,原因在於政治性正義觀是獨立自持的(freestanding)。它不蘊含任何全面 性的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因此即使些持有不同、甚至彼此衝突之宗教信念、 人生理想或道德學說的人,也可以接受 Rawls 的政治性正義觀(Rawls, 1993: 11-14) 。這不表示政治性正義觀能夠調和所有的學說,而是政治性正義觀可以保 持中立的立場,不會與合理的宗教、道德觀念或全面性學說相衝突。 這也突顯 Rawls「政治性正義觀」與先前所提到的一般「全面性學說」的不 同。因此,Rawls 認為政治性正義觀是所有合理的全面性學說共同能合理接受的 社會規範。這也是為何 Rawls 認為政治性正義觀可以獨立於全面性學說被呈現, 而不需擔心其學說是否與公民各自理想人生計劃的衝突與否(Rawls, 1999b: 143)。「政治性正義觀」是公民在政治場域中共同接受的社會規範。 二、立基於民主社會的公共政治文化 面對當代價值多元的社會,Rawls 的「政治性正義觀」是以當代憲政民主社 會為基礎。Rawls 指出政治性正義觀是由隱含於公共政治文化(public political culture)某些基本直觀理念(fundamental intuitive ideas)所呈現(Rawls, 1993: 13-14)。首先,要把公共政治文化與背景文化(background culture)區 分開來。公共政治文化由憲政體制的各種政治制度、主要的社會制度、對制度和 公眾傳統的共同解釋,以及歷史文化中的常識和文獻所組成,屬於公民之間的共 有資源(shared fund);背景文化則由公民各自的合理全面性學說和結社 (association)所組成的,屬於公民日常生活的文化(Rawls, 1993: 13-14), 這些結社包含了各種社會、科學、學習團體,甚至教會與大學皆屬於背景文化。 Rawls(1993: 38)指出,一個合理運作相當長時間的公共政治文化,通常 包含著或至少隱含了某些基本直觀理念,這些基本直觀理念中有可能建立起合其 憲政體制的正義觀。這些基本直觀理念如以下幾項:一、把社會當成自由平等公 民之間的公平合作體系(fair system of cooperation over time)。社會合作是. 34.
(35) 由公共認同的規則和程序所指導因而是公平的,並使所有參與合作的公民可因公 平合作條件而受惠(Rawls, 1993: 15-17)。二、把個人當成參與社會合作的自 由平等公民(Rawls, 1993: 14-15)。三、宗教寬容(Rawls, 1993: 8-9)。四、 反對奴隸制度等等(Rawls, 1993: 8-9)。 Rawls 之所以從公民最基本的直覺觀念出發,目的在透過具有社會高度共識 的基本價值促使立憲民主國家中的每個公民都能接受「政治性正義觀」的證成, 避免依據特殊的全面性學說造成形上學的爭議。藉由公民皆能合理接受的政治價 值,使不同立場的全面性學說在彼此相互衝突對立之外,皆能共同支持政治性正 義觀。 三、僅適用社會基本結構 政治性正義觀適合用於社會基本結構,此處說明了政治性正義觀僅適用於與 公共領域相關的立憲民主社會中政治、經濟、法律等基本結構,不適用於教會、 學校、社團等非公共領域。社會基本結構是指社會的主要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融 合成為一種世代相傳的社會合作體系的方式,以及它們分派基本權利和義務,調 節由持續的社會合作產生出來的收益配置的方式,Rawls(1993: 11; 2001: 10) 甚至直言社會基本結構就是當代立憲民主政體。由於社會基本結構對公民的目 標、追求和性格的影響,以及對公民的機會和利用自身優勢能力的影響,從出生 到死亡都是時時刻刻存在的(Rawls, 2001: 10) 。因此 Rawls 希冀藉由建立一套 適用於民主公民的政治性正義觀,使政治性正義觀成為民主公民在公共事務上的 依循準則,進而深化民主社會的政治文化、提升民主公民的公民德行。同時, Larmore(1993: 342-344)認為對於非公共領域的部分,並非政治自由主義的應 用範圍,政治性正義觀不是作為人類所有生活領域的道德理想。因此對於個人在 非公共領域中應該依循的準則、或人生應培養何種價值觀並非政治性正義觀觀注 的焦點。 綜上所述,Rawls 的政治性正義觀是為了在合理多元的當代社會中,尋求一. 35.
(36) 個在不同全面性學說的衝突之下尋求合作的方式。政治性正義觀之所以能成為立 憲民主國家中合理全面性學說所共同認可的社會規範,其理由在於政治性正義觀 是從當代立憲民主國家的公民最根本的直覺觀點出發,也就是每位公民皆具備的 普遍認知。僅管公民之間的個性不同、偏好喜惡不一、人生價值理想、宗教信仰、 信奉的道德學說相異,卻在擁有共同直覺觀念的基礎下,可以證成公民間皆合理 接受的政治性正義觀。因此,一個立憲民主國家若欲長治久安,以政治性正義觀 作為其社會運作的規準就有其必要性。在當代立憲民主社會中,公民願意根據政 治性正義觀所提供的正義原則與政治價值作為化解彼此的差異,尋求共同的共 識,進而證成政治決策的正當性,其關鍵在於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 。下一 個部分,欲討論 Rawls 眼中的公民必須具備的特質。. 參、立憲民主國家的公民特質—公共理性 立憲民主國家存在合理多元的現象是種永恆的狀態,不同的全面性學說形塑 不同的特殊價值觀,形成社會的多元性的風貌。但社會若要良好運作,它就必須 制定公共規範和制度,且所有社會成員都要遵守這些規範。然而,在合理多元的 永久事實下,人們對於公共規範的內容勢必處於意見分歧,甚至是相互衝突的狀 況。Rawls 透過政治性正義觀的建構,欲在合理多元的社會中,找到一個所有公 民皆能合理接受的共識基礎。而在一個立憲民主國家中,若欲在公共場域中建立 共識形成政治性正義觀,Rawls 的「公共理性」就成為最核心的概念。 一、公共理性的內容與限制 Rawls(1993: 213)在《政治自由主義》開宗明義地指出「公共理性」是一 個民主國家的基本特徵。這表示公共理性是存在於當代立憲民主國家之中。「公 共理性」的作用是「公民在處理憲政核心爭議與基本正義問題時,於公共論壇進 行公共論理(public reasoning)的能力(Rawls, 1993: 10)。這是一種公民的 理智能力與道德能力(Rawls, 1993: 213) 。公民必須能夠擱置各自全面性學說, 36.
(37) 而以公民的身分提出在政治上合理的理念(Rawls, 1993: 132)。這表示,公共 理性要求公民在進行公共推理時,必須是以「公民」的身份提出理由、進行推理, 這也表示公共理性就是共享平等公民身份人的理性(Rawls, 1993: 213)。而公 民在進行公共推理時,提出其他人能合理接受進而形成共識的理由,稱為公共理 由(public reasons) 。例如當我們在討論離島是否應該設置賭場的公共議題時, 我們必須以身為中華民國公民的身分來討論此項議題。我們所提出的理由必須是 在經由深思熟慮的思考後,對於中華民國整體發展有所助益,而非由於我自己是 離島的地主,如果設置賭場就有利於我自己家庭事業的拓展等私人的理由。因 此,公共理性是身為一個立憲民主國家的公民的基本條件。此外,公民擁有公共 理性就表示具備基本的論理與審議的能力,能在不同的全面性學說之間,以「公」 的身份提出其他平等公民亦能合理接受的理由,進而形成政治共識,藉此建立合 理的政治性正義觀。 Rawls(1993: 215)指出公共理性運用的限制在於討論基本政治問題時,公 民所提出的證據與論述必須是其他公民都能合理接受的。這表示公共理性不適用 我們對政治問題的個人性沉思和反思,也就是不適用於一般社會團體的成員對社 會政治問題的思考與討論,諸如教會或大學這類成員對於政治問題的推理。此時 就必須區分與公共理性相對的非公共理性之間的差別。非公共理性(non-pubic reason)即為市民社會的理性。故非公共理性為社會中各結社運用其自身理性的 推理,證成各自的理想人生。由於不同的結社有不同的推理方式,因而證成相異 的「非公共理性」。Rawls(1993: 220-222)區分公共理性與非公共理性在於推 理方式與所服膺的權威有所不同。Rawls(1993: 221)說: 在法庭上衡量證據的規則是適合於法庭的特殊作用,這也是保護被告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 所需要的規則。而科學社團所使用的是不同的證據規則。差別在與不同的群體網絡相關、 或是它們各自所服從的權威各不相同,因此非公共理性之間各有不同的依循標準。例如, 在一次教會團體討論一種神學學說、在一場大學教關於教育政策的論辯,與在一次科學社 團開會評估對公共社會妨害的事故,各引用不同的權威。這表示,這些非公共理性的標準 和方法取決於理解各結社本身的特性,以及理解各結社追求其目的的角度 (黑體字為筆者 37.
(38) 自行加入)。. 於此有一但書,即「非公共理性」不能與立憲民主國家的法律相衝突,亦即 「非公共理性」不能與「公共理性」相衝突,因此各結社所推理出的「非公共理 性」僅適用該結社各自的成員,而無法外推至全體公民(Rawls, 1993: 222)。 例如,布農族認為成年男子必須獨自在野外求生一個月,才有資格成為真正的勇 士,但此規則僅適用於布農族的成員,我們無法以布農族的族規類推適用到所有 公民皆須強迫遵守布農族成年禮的規則。於此,公共理性要求公民必須根據所有 人都能合理接受的公共理由(public reasons),而不能訴諸各不相同、甚至是 彼此衝突的全面性學說。 二、蘊涵公共理性的公民特質 透過公共理性,我們得以在立憲民主社會中建立大家所能普遍接受的政治性 正義觀。公共理性能被公民所普遍接受的原因在於「公共理性」只訴諸於現今為 人們所接受的一般信念和奠基在常識之上的推理形式,以及不具爭議的科學方法 和結論(Rawls, 1993: 224)。Rawls(1993: 212)也指出:「公共理性是一個民 主國家的基本特徵,它是民主社會中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 的理性」 。亦即立憲民主國家的公民皆應具備公共理性的知能(competence) ,公 共理性包含以下幾點特質: (一)合理性(reasonableness) 「合理性」是奉公共理性為圭臬的公民最主要的德行。Rawls認為在此憲政 民主體制中的公民必需是合理的 2(reasonable) ;公民彼此視對方為社會合作體. 2. Rawls認為「合理的」必須與「理性的」之間作區隔。Rawls說: 「合理的」與「理性的」之間差別是,「合理的」是公共的,而「理性的」卻不是公共的。這 表示身為平等個人的我們,藉著合理性進入公共世界,準備對他人提出或接受各種公平的合作 項目。這些項目已變成原則規範我們的社會關係,並具體規定著我們彼此分享以及公共認同的 理由。從「合理的」出發,我們已經準備好,也期待他人共同支持公共社會的運作框架(Rawls, 1996: 53-54) 。 38.
(39) 制中自由與平等的公民,願意按照他們認為是最合理的政治正義概念彼此提供平 等的合作條件;而且,假設其他公民也願意接受那些條件,即便是在特殊情況下 損失自身的利益,他們也同意根據那些條件去行動。筆者歸納出一個具有合理性 的公民所須具備的四個特質: 1.他們具備兩種道德的能力: 正義感的能力及理性追求人生的理想計劃的能力。前者是指理解、運用並依 據正義原則的行動的能力;後者是指形成、修正並理性地追求利益或價值觀的能 力。而理性能力是指,判斷能力、思想能力、以及這些能力相聯繫的推論能力。 此外,公民具有判斷力、有想法及有推理能力。立基於各自的全面性學說擁有確 定的善觀念。且能完全的與良序社會的公民合作(Rawls, 1993: 15-25, 81)。 在《政治自由主義》中,公民因為具有兩種道德能力而是平等的,此兩種道德能 力轉化為「理性的」 (rational)與「合理的」 (reasonable)這兩個概念。公民 具備「善觀念的能力」被視為是「理性的」,例如個人知道如何進行生涯規劃使 自己擁有最完滿的人生、怎樣的投資理財計劃能夠獲得最大的報酬、大學研究所 要讀什麼科系證照要考什麼類別會提升自己的競爭力;具備「正義感的能力」被 視為是「合理的」,例如合理公民都清楚我們置公利優先於私利,在討論公共事 務時,必須以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Rawl(2001: 196)認為,公民具備兩種道 德的能力能使人成為講理的人且是理性的人。當一個公民由於急事所以開車時紅 燈右轉,我們可以說他是一個「理性的」人,因為他知道這麼做對他當時的情勢 最有利;我們卻不可以說他是「合理的」人,因為他由於個人的私利破壞社會共 同運作的制度—交通法規。一旦此公民的選擇是停下來等紅燈,那麼我們可以說 這位公民是個「合理的」公民,原因在於此公民無論在任何情況都選擇遵守社會 運行的遊戲規則,表示他遵守大家共同合作的信任基礎。 2.願意提出遵守社會公平合作的計劃並假設其他人也會這麼做(Rawls, 1993: 48-54): 作為公平合作社會體系的一員,公民願意與其他人共同合作,找出彼此共同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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