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共理性的公民教育
第二節 現行台灣公民教育的檢討
本節欲對現行台灣公民教育的概況進行討論與檢討。學校的公民教育應涵蓋國 小、國中及高中,甚至於大學中的公民教育。國小階段的公民教育主要涵蓋社會 科教育當中,而在西元 2000 年(民國 89 年)實施九年一貫之後,雖然課程發展 由「認知取向課程」調整為「學生取向課程」,但社會科實際教學上仍是以合科 為主,相較於國中階段由歷史、地理、公民分科走向合科教學,其變異性不甚劇 烈。而高中階段尚未納入國民義務教育,且現行「公民與社會科」課程施行未久。
筆者考量國中階段九年一貫課程改革之後,課程目標、授課方式及教材內容皆有 全面性的變革,因此本節把討論重心放在國民教育階段中的國中公民教育。
壹、九年一貫後的公民教育實施概況
廣義的公民教育應該包括與公民資質相關的基本規範,以及價值觀的形塑與 傳承,也就是現在公民的人格養成教育。這樣的教育內涵,可以透過不同的學習 領域來傳遞,例如語言、自然、社會、藝術創造等。但不容否認的是,與公民資 質的內涵直接相關公民教育,還是包含在與「社會」直接相關的學習領域當中。
目前中學階段所實施的公民教育涵蓋在教育部於 2005 年八月八日所公布的九年 一貫社會學習領域之中。教育部公布「國中社會學習領域基本內容」包含「歷史」、
「地理」與「公民」。而其欲達成「現代化教育」的教育改革目標,當中包含「基 本能力與知識」、「自我瞭解與自律」、「個人品味與習慣」、「與他人相處」、「公民 職責」、「地球村民意識」等六個不同面向(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1996:
17-18)。而在公民職責方面,欲培養學生對社會的公德心、關懷心及責任感、並 加強對民主與法治的理解,和對公民權利與義務與認識,養成以民主程序與方式 處理事物的習慣,並培養法律認知與守法精神8。
8 此處是源自於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所提出的總諮議報告書。請參閱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
以下就國民中學階段學生所學習的公民教育課程作一整理,筆者把國中階段
表 4-2 七年級社會學習領域公民基本內容主文(續)
表 4-3 八年級社會學習領域公民基本內容主文(續)
層面,並以法律及政治為課程核心。 時註明「Made in Taiwan」、美國所制定的法律稱臺灣關係法。
3.臺灣非聯合國會員國的現狀
說明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並要求其他國家承認「臺灣是中國一 部分」,以致除在邦交國外,無法使用「中華民國」名稱參與,
甚或不能參與國際活動的現狀,並強調爭取國際承認的重要性。
(接下頁)
表 4-4 九年級社會學習領域公民基本內容主文(續)
(2004:30-31)的觀察,現階段台灣的公民社會呈現了:自由開放但自律不足,
爭取權益但過於功利,追求民主但法治不彰,享受富裕但缺乏禮節,多元尊重但 認同分歧,價值多元卻流於真空,民間力量興起但防過熱等公民特質。
台灣社會普遍欠缺公德心和公共精神,已早為社會的共識。例如:我國民主 政治發展最重要的政黨政治,在「黨國不分」、缺乏「公」的本質下,政黨考量 完全以「黨」利益為前提,而不是考慮國家前途或全民利益前提,政治人物在選 舉時無所不用其極,無論是非法買票或是操弄族族議題撕裂國民情感,「一切以 勝選為終極目標」。這樣的心態如何期望他們能夠將我國帶向民主化的道路?對 此,陳其南曾指出:「就我國民主政治的發展進程而言,國家社會的構成只是從 血緣進展到地緣,由地緣進展到『黨緣』而已(陳其南,1992:23)。」
表面看來,人民充分擁有各項自由,民主機制的運作已奠定良好的基礎,而 主權在民的觀念也頗能深入民心。但是,對於制度運用最具關鍵性角色的人民,
民眾缺乏必要的知識,對憲政法治、分權制衡、政黨競爭、公私分判等問題仍屬 一知半解。更不用講多元寬容、公平正義、族群和諧等問題,至今仍與理想有相 當距離。尤是是在選舉期間,此種現象更為明顯,選民在選擇候選人所依據是短 暫的利益交換,或是私性的人情與禮義,並非公民應有的理性思辯與對話。
公共參與部分,有實證調查結果顯示,台灣目前公民文化中,仍欠缺公共參 與相關的元素。例如:注意立委問政、關心選舉政見發表的政治參與程度偏低,
多少已表現民眾對公眾事務與公共生活的冷淡(蘇永欽、王正偉,1998:164);
而面對「作學生應該專心讀書,不要為社會的事分心」的提問,甚至仍有高達 59%的民眾表示同意(王淑女,1993:273)。此外,即使台灣具有數十年的地方 選舉傳統,民眾也習於僅在大選時才現身投票,平日卻感於關懷動態的公共事 務,只寄望當選人能以開明的形象領導眾人,如此不啻又回到人治時代,民眾依 舊被視為由上而下的統治客體,充分自主的公民社會理想也就難以實現(陳其 南,1992:11)。
此外,我國公民教育所培育出的公民空有公民知識,卻沒有應用知識的能力
與內涵,如品格、德行。時下年輕人並不欲求做大事,效法的對象並非有品有格 者,而是大名大利唯利是圖的人物。洪蘭教授曾於 2009 年 5 月 2 日的演講(於 澎湖縣馬公國小特綜館)提出,他的學生很羨慕捲款理律事務所三十一億元潛逃 的劉偉杰,他的學生認為劉偉杰可以騙倒陳長文這麼聰明的人,代表他更聰明。
而且學生算出來,劉偉杰一天花一百萬,一生都花不完。此處可資證明,在目前 公民教育教學下所培育出來的公民,是具有知識但不具德行的人,良知、守法已 被棄如鄙屣。如理律事務所的劉偉杰、潛逃大陸債留台灣的伍澤元、陳由豪、東 森集團的王又曾,這些都是在社會上有身份地位的人或是高知識分子,他們十分 清楚什麼樣的行為違反法律,但是他們卻不具公民德行,無論政府採取任何的法 律手段,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心於此道的人仍會汲汲營營找出獲致目的的方 法。因此空有知識但不具備德行是不夠的,國家社會資本仍會因此腐蝕怠盡。蓋 爾斯頓(Galston, 1991: 217)亦指出自由主義制度的運作在許多方面受其公民 人格的影響,而且在某些情況下,薄弱的個人德行所造成的弊端,不論多完美的 政治設計都無法應付。於是,政治雖然民主有餘,卻未能真正形成民主的政治文 化,人民也因而未來深入瞭解自由的真諦,以致自律普遍不足。
又如:一九九四年五月貢寮鄉居民針對核四興建與否進行公投,結果有百分 之九十六的住民反對在貢寮興建核四;二 OO 三年九月,針對北宜高速公路坪林 交流道是否開放的爭議,台北縣坪林鄉居民舉辦公投,結果百分之九十八的坪林 鄉民贊成開放;二 OO 三年十二月高雄小港區有六個里的里民,針對轄區內設置 廢棄物焚化爐進行住民投票,投票結果有百分之九十七的區民反對興建。這些地 區的人民都有受過完整的教育,但所展現出來的行為仍舊是「私人」利益優於「公 共」利益的社會價值,致使我們的社會依舊無法達到藉由法律、正義和道德為依 歸的民主政治之公民生活。
又如 2004 年台北縣長選舉時,由候選人羅文嘉支持者所架設的瑋哥部落 格。此部落格中因放置了針對候選人周錫瑋的諷刺短片和圖文,引發周錫瑋陣營 的不滿。在媒體報導之後,於縣長選舉前的最後一週,平均每天湧入三十六萬人
次進入該開放平台中瀏覽該網站之內容,其中也有不少民眾對於網站的諷刺內容 發表自己的看法。一開始網站管理員也要求各方嚴守分際,運用理性進行對談。
但不後之後,便流於人身攻擊等激情的言詞。公民應具備的理性溝通與推理、寬 容、同理心消失殆盡。
綜上所述,台灣人民所表現的民主素養仍嫌不足,甚至有人將自由開放當作 放任的一種代稱詞(張秀雄,1999:113)。現在許多人常掛在口中的一句話「只 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社會大眾常以為這是自由的表現。John Stuart Mill 指出,個體性(individuality)對於個人的人生前景是必要的元素,也是個人 和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成分,所以他認為發展個體性是人類目的的實現和高度社 會發展的關鍵。而個體性的成長有兩個要素:自由和處境的多樣性,此二者合一 就可以產生創造力,因而展現出個體的活力和多種的差異性。彌勒認為人性並不 是依據一個模型塑造的機器,而是像樹木一樣需要成長和向各方面發展,因此其 發展的方向需要自我作選擇,由於生命的獨特性,所以不同的生命需要不同的生 命解答(Mill,1978: 54-57)。但 Mill 所表示的個體性的展現是表達每個人都有 空間,可充分發揮自我,並非如時下把個人主義理解為自私自利,一切以自己的 利益為依歸。我們所身處的自由社會有許多弊端是個人主義造成的結果,個人主 義使得自由社會良好運作所需要的公共精神和公民責任喪失(Gunsteren, 1994:
39)。Mouffe 亦指出,如是的個人主義會帶來了社群價值的毀滅,以及公共生活 的逐漸被侵蝕(Mouffe, 1993: 24)。許多人常把個人自由無限上綱,忘記自由 的前提是要尊重自己,也要尊重他人,也就是「自尊尊人」必須是自由的前提。
因此,個體性的展現必須是在公民具備公民品格的前提之下,而這也是我們公民
因此,個體性的展現必須是在公民具備公民品格的前提之下,而這也是我們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