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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性問題的處理

在文檔中 從Rawls公共理性論公民教育 (頁 95-103)

第四章 公共理性的公民教育

第三節 爭議性問題的處理

壹、國家認同的爭議

自 1987 年 7 月 14 日,蔣經國先生宣佈台灣地區從隔日凌晨起解除戒嚴,開 放黨禁與報禁以來,台灣經歷解嚴、李登輝時代的修憲、總統直選,在台灣政治 民主化已經進行了二十餘年,政黨政治、選舉制度、國會制衡等民主基礎架構都 已然建立,但民主政治品質仍然有待提升。例如:政治場域上近乎非理性的對立 是最頻繁可見的場景。立委諸公們為著國家認同的議題展開無標的式的漫罵、指 控,彼此互叩難以承擔的大帽子,似乎嘗試將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權應用至極 致。追根究柢與「公民」品質有密不可分的關係。由於台灣人民自由民主的觀念 尚未深化,公民基本判斷力與思考批判力的缺乏,公民無法理性思維,因此成為 政客綁架的工具,造成現代社會爭議性問題層出不窮,「只問立場,不論是非」

成為現代公民的寫照。在台灣當前所面對的爭議性問題中,國家認同問題是長久 以來最為嚴重、割裂民族情感最為深刻的議題。

根據《聯合報》在 1989 年 11 月,就我國公民的國家認同所進行的民意調查 顯示,受訪者中有 52%認為自己是「中國人」,26%認為「既是台灣人也是中國人」, 剩下的 16%則認為自己是「台灣人」,7%回答不知道。《聯合報》於 1998 年 2 月 又做了相同的民調,其中認同自己是「中國人」的降為 27%,被認為較具妥協性 的「既是台灣人也是中國人」也降為 10%,但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受訪者,

則大幅揚升為 55%,回答不知道的則依然維持 7%。我們可以從上述調查結果歸納 出在「國家認同」的議題上,台灣社會都無法跨越 80%的同質性社會門檻。施正 峰(2001:148)長期觀察國家認同變化的發展,他認為台灣住民國家認同呈現

「嚴重分歧」。

在國家認同分裂的情況下,雙方都把對方視為非我族類,這是十分違反自由 主義寬容精神的,也會造成社會信任的裂解。例如:精神科醫生兼作家王浩威最

近遇到病人,都要問他是什麼顏色,已知道的,還要再確定他的顏色,才願意傾 心交談。捷運上,甚至會猜測坐在對面的人屬藍、屬綠。一位上班族每天為穿藍、

穿綠,或穿紫而大傷腦筋。社會資本不斷地被腐蝕,每個人都要花很多精力,才 能取得對方信任。一個有民主素養的人,對於任何不同意見,他/她雖然不同意,

但至少會「尊重」它的存在。一個有親密經驗的人,比較能夠細膩地同情,進而 進入別人的情感脈絡中,並尊重不同的信仰或認同。在台灣,整個社會普遍缺乏 親密經驗,也自然缺乏尊重。面對不同意見或信仰,往往訴諸情緒性的語言相互 對罵、指責,或是動員向對方示威等(李丁讚,2007)。因此,在過去我們的社 會面對國家認同問題常簡化為民粹的投票,只要與己身立場相異的人就被歸類為 敵人,更常出現的則是以「不愛台灣」、「出賣台灣」等語言暴力對待與他們想法 不一樣的人。對於國家認同唯一可以被接受的觀點只有一個,就是他們自己的觀 點。如是的做法非但無助於國家認同衝突的化解,更會加深國家認同立場的兩極 彼此的對立。

然而,從政治理論的角度來看,台灣社會正處於Rawls所指出的簡單多元的 社會。雖然社會處於文化多元、制度開放民主,但人民的心靈仍然處於威權,呈 現出來僅是眾多的「一元」,像有些政黨以詆毀其他人的方式來提出自己的主張 則非合理多元之列9,例如不支持本黨的主張即為中共同路人、或是新賣台集團。

此種行為既無助益於凝聚共識,更嚴重撕裂國民之間彼此的情感與信任。

Rawls 認為自由社會存在著許多分歧多元的價值是長久以來的事實,除非採 取國家權力的鎮壓,否則面對任何的議題不可能有統一的思想。然而這些歧異的 宗教、哲學、學說等價值觀雖然各不相同,皆願意尋求一個共同合作的基礎。此 合作的基礎在於大家皆共同認可生活在憲政民主體制之中,因此所有人皆要按照 憲政民主體制的運作規則,對於公共事務的討論必須依循「公共理性」,不得恣 意為之,以各自價值觀作為公共事務討論的依據。

貳、公共理性如何處理國家認同爭議

回歸到 Rawls 的理論來看,在各種合理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歧異的公民 間,是可以建立一個由自由平等公民所組成的公平穩定的社會。其關鍵在於當面 臨與憲法根本及基本正義問題的爭議時,公共理性或公共理由的展現(Rawls, 1993: 44, 48)。公共理性要求公民在公共論壇進行公共議題的討論時,必須對 於任何政策的主張都必須提出理由,而且所提出來的理由必須是公共的理由,也 就是這些理由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理由。如台灣政論節目,藍綠壁壘分明,支持 藍的、看藍的電視台,支持綠的、看綠的電視台,雖然他們各自對於任何政治事 務都可以提出許多理由,但這些理由卻是持有特定立場才會接受的觀點。例如:

王五指控馬英九賣台,原因在於他重啟國共論壇。古有明訓,漢賊不兩立,因此 馬英九出賣了台灣。這個理由就不是會被所有人接受的公共理由。Rawls(1999b:

138-139)說:

當公民進行審議的時候,他們會彼此交流意見,並就他們關於公共政治問題的支持理由進 行爭辯。他們認為,他們的政治觀點有可能因為與其他公民的討論而發生更動;因此,這 些觀點不會只是他們當下的私人利益或非政治利益的僵化產物。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公共 理性才至關重要,他描繪出公民們對於憲法根本要素和基本正義問題之推理的特性。

在公共審議中,公民能尊重民主社會的基本政治價值,視社會為一個公平合 作的架構,公民願意以講理的方式處理爭議、證成政治決策。公民們在提出公共 理由、相互辯論,在傾聽、對話之後,願意真心誠意地修正自己的主張,進而化 解歧見,尋求彼此的共識。也就是說,公民在日常生活當中可以充分展現自主性 與多樣性,一旦進入到公共的政治領域時就必須化身為一個公民,具有公共精 神,面對公共事務,有能力跳出私人格局,置公益先於私利。如果大家普遍具有

「公」的精神,在面對這些公共議題時,會暫時忘了自己身處何方、省籍為何、

屬於哪一族群,完全從社會整體的長遠利益,決定自己是支持還是反對的論點。

當公民能夠在面對公共政策或公共議題的決策時,盡可能做到「忘了我是誰」,

這樣所做的決定才是無私的,也才是具有公共理性的合格公民。

我們可以從公民論理是否滿足「相互性判準」及「公民性的義務」等兩方面 檢視公共理性理念的實現。就「相互性判準」而言:Rawls 在論述「相互性判準」

時曾提出,公共理性必須滿足兩方面的要求:對內,必須真誠地相信所提出的理 由可充分支持自身立場;對外,必須真誠地相信這些理由能被他人合理地接受。

因此,當我們要拒絕別人所提出來的理由時,也必須訴諸於他們所能合理接受的 理由,特別是必須出自於自由平等公民的立場所能接受的理由。在雙方都必須共 同認可的要求下,除了可以提供公民對於公共理由的認同,亦可提升公共理由的 合理性,更可藉此確保公共論理的品質,使得為了找到一個解決方法而相互妥協 或自我勉強、甚至於不願接受的狀況不致於產生。就「公民性的義務」來說:公 民在確立憲法的基本架構,以及在憲法的基本架構下審議涉及分配正義的政策和 制度時,必須出於或遵循公共理性來做選擇或決定。由於爭議和衝突是憲政民主 的常態,因此身為公民的社會成員是否願意去克盡「遵循公共理性的義務」,對 於憲政民主社會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落實道德正當性。

如果不同學說對於公共理性的內容具有高度共識,將有助於解決政治爭議,

也有助於證成政治共識與政治正當性,提升憲政基本結構的穩定性。如果經由公 民基於公共理性的公開討論仍無法達成共識,Rawls 主張,面對這些難解的議題 時,應以「基於公共理性的投票」來解決爭議。亦即,在充分了解爭議問題的正 反意見之後,相關各造應排除私人偏好,站在公民的角度,依據公共理由來投票。

如果最高法院法官依據公共理性做出判決一樣,由於投票的程序合乎「相互性判 準」與「公民性的義務」,縱使投票結果無法為各方所接受,但是仍具有正當性 與有效性。

縱使在公共論壇中依循公共理性不必然能夠達到共識,但在經由充分討論後 再依據公共理性投票,亦可以在衝突的價值間做出排序。而依據公共理性的投票 仍不同於一般訴諸於民粹投票,原因在於訴諸於民粹的投票僅是要求公民選邊 站,表達出自己最原始的立場,而立基於公共理性的投票則是在公民透過充分的

公共討論,以對方都能接受的論點進行溝通,真心誠意地交換彼此的立場與想 法。於此,爭議性問題得以得到合理公民的共同認可的解決,縱使最終仍需透過 投票的方式,但此投票是公民經由提出公共理性的討論後所做出的「真心誠意」

「相互考量」的選擇,這就是 Rawls 審議民主的基本精神。

審議式民主強調從過去以「投票核心的民主理論」(vote-centric theories of

審議式民主強調從過去以「投票核心的民主理論」(vote-centric theories of

在文檔中 從Rawls公共理性論公民教育 (頁 9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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