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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當前的公民教育

在文檔中 從Rawls公共理性論公民教育 (頁 53-77)

第四章 公共理性的公民教育

第一節 台灣當前的公民教育

公民意識是國家的公民所表現出來的理想樣貌。江宜樺認為公民意識是支撐 一個公民社會的倫理基礎,也是實踐公平正義原則的重要條件(江宜樺,無日期:

3)。因此國家的公民意識如同每個家庭的成員所表現出來的行為,一個人的行為 品行與其家庭的家教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公民意識亦同,一國的公民所表現出來 的外顯行為,即代表其國家所形塑的公民意識。培養「公民意識」的途徑很多,

包括家庭中父母行為的示範、大眾傳播媒體對公共事務的報導、政治人物言行舉 止的影響、以及參與社會運動的經驗等等。在所有途徑之中,學校的公民教育可 說是最根本也最重要的一環,其他方式可以補充學校中的公民教育,卻不能因此 而替代它。唯有公民教育,會長期地、系統地試圖將公民意識傳遞給未來的社會 成員(江宜樺,無日期;Kymlicka, 2001: 293)。

國家可以藉由國民教育、樹立文化、管制媒體等多元方式形塑理想公民,但 最直接相關且有效的管道,仍是透過學校教育,才能達到系統性的培植。因此,

學校是公民教育的主要場所,政府根據立國精神訂立政策,在各級學校推行政治 教育,使學生能養成健全的公民人格(江義德,1997:17)。張秀雄(1998a:9)

指出,公民教育的目標會因其時空背景的不同而隨著不同意識型態與政治制度有 所調整。在學校教育中,與公民教育最相關的就屬公民科,因此下部分欲對威權 時期公民科的發展狀況進行討論。

壹、解嚴前的公民教育

一、國民政府遷台前的公民課程概況

公民教育在我國的實施由來已久。西元 1901 年(光緒二十八年)時,中學

堂注重修身與讀經詞章之學。西元 1911 年(民國元年),由於受到日本的影響,

公民教育的科目名稱被訂為修身,修身一科過去內容偏於「治人」、「尊君」等觀 念,新課程改為「自治」、「愛國」觀念。時任育總長的蔡元培先生曾說:「當民 國成立之初,而教育家欲達此任務,不外乎五種主義;即軍國民教育、實利教育、

公民道德、世界觀、美育是也」,又說「五者以公民道德為中堅,蓋世界觀及美 育皆所以完成道德,而軍國民教育及實利教育則必以道德為根本」(張秀雄,

1996;趙素娟,2000:124;瞿海源;1998:80)。因此修身課程被賦予極大的期 望,期能陶鑄自律、且愛國的公民。

二、威權時期的公民教育

隨著西元 1949 年國民政府戰爭失利退守台灣,此時國民教育的階段性工作 在於強化國家認同及敵我意識、復興中華文化、維繫社會倫常。此措施的目的在 於確保政治穩定與經濟發展。此外,國家同步實施戒嚴,以達到鞏固政權的目的

(丁仁方,1999)。於此,公民教育被賦予「教化灌輸」的任務。在當時威權統 治的社會,公民教育實質上就是「國家公民教育」,尤其在 1987 年政府解除戒 嚴之前,在「國家公民」的前提下,公民教育多少帶點「民族精神教育」,「三民 主義教育」意識形態的色彩,於是公民課程乃成政策宣導的管道(王錦雀,2001;

鄧毓浩,無日期)。在過去威權統治下的台灣,所實施的教育是黨國體制的一元 教育,因此在國家強力的主導之下,公民教育也就承載了國家民族文化的復興、

反共復國、……乃至於集體取向之類的官方意識形態,公民教育毫無培育理想公 民的主體性可言,公民教育的內涵與精神亦隨之遊移,成為政治附庸的工具,乃 至淪為一種不折不扣的政治思想教育。因此,台灣在戒嚴時期的公民教育,沿延 續傳統中國一向注重「義務本位」的權威與階層關係,講究的是「臣屬」而非「參 與」的政治文化(許文傑,2000:193-197)。其本質上係傾向為一種「臣屬的」

或「順民的」教育,扮演傳遞國家意識型態的工具主義的角色,以培養愛國家愛 民族、忠於領袖、信仰三民主義、服從命令、崇法守紀之良順國民為其目的。

政治當權者為鞏固其政權,透過公民教育有計劃地型塑一套當權者所欲的行 為模式及信仰體系,如過去國民黨政府高舉「三民主義」、「民族精神」、「反共愛 國」、「民主法治」的大纛之下,當權者習於透過文化霸權的宰制行徑,以遂行一 黨之所欲,導致整個公民教育的運作機制遂變成為聽任其擺布的御用之物(瞿海 源,1998:82-83)。

彭懷恩引述 Sheldon Appleton 在 1970 年代針對台灣大學生與高中生所做的 研究,發現受訪者對民主的信仰儘管堅定,卻與他們對民主實質的認知不能配 合。在學生的民主認知中,比較強調的是「萬能政府」、「廉潔的政府」、「適當的 生活水準」、「強而有力的領域」等,至於「定期選舉」、「法治」、「兩個以上的政 黨」、「多數決」等民主特徵,反而為大多數學生所忽視。這說明當時台灣人仍然 習慣以傳統家父政府觀念來理解民主政治(彭懷恩,1997:110-113)。這也代表 當時國家體制所培育的公民是服從威權的順民。

在台灣國民政府威權統治的教育環境之下,國家所培育的公民以明哲保身、

缺乏自主性格的順民心態為象徵,不僅面對各式政治上、文化上的既有威權,容 易缺乏批判、判經反思地加以服從,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形成,也普遍抱持漠 不關心的態度,不易以理性、開放的公民心態,進行社會共識的溝通協商(顧忠 華,2002:173-174)。

三、威權時期的國小公民課程發展概況

威權時代的公民教育終極目標是培育國家的順民。廣義的公民教育應該包括 所有理想公民價值觀的形塑與養成,也就是關乎公民人格養成的教育。但不可諱 言的是,學校公民教育是與培育未來公民資質直接相關的教育,因此以下就威權 時期的國小及國中公民課程發展作一討論。

我國國小的課程標準,自西元 1929 年(民國 18 年)首次公佈施行後,經歷 西元 1932 年(民國 21 年)、西元 1936 年(民國 25 年)、西元 1942 年(民國 31 年)、西元 1948 年(民國 37 年)、西元 1952 年(民國 41 年)、西元 1962 年(民

國 51 年)、西元 1968 年(民國 57 年)及西元 1975 年(民國 64 年)等八次修訂。

表 4-1 國小課程標準改革歷程一覽表(續)

民訓練標準一科改為訓育標準,低小常識與高小社會等科附列材要目之排列順序

(教育部,1956:178)。西元 1948 年(民國 37 年),恢復公民訓練,決定高小 社會科內涵為歷史、地理、公民,可合科亦可分科。低小國語與常識可以分開教 學,但一、二年級常識科不使用課本(教育部,1956:181-182)。西元 1952 年

(民國 42 年),執小學國語及社會二科課程無法與「反共復國」的國策與「戡亂 建國實施綱要」相互配合,因此修訂「國民學校課程標準」,規定低年級採「常 識教學要目」,不使用課本,中年級編印常識課本,高年級社會科分為歷史、地 理、公民三學科(教育部國民教育司,1976:383)。西元 1968 年(民國 57 年)

施行九年國民教育,低年級「社會」、「自然」兩科仍合併為「常識」科。高年級 社科採合科方式,採用單元排序,融合歷史、地理、公民三科。

其中,我們可以發現在九年國民教育實施之後,仍延續 1968 年的暫行課程 標準,直至 1975 年才新修訂《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同時,我們可以從 1975 年 版《國民小學課程標準》觀察出國小課程改革朝向學科主義發展。在過去 1968 年版的《國民小學暫行課程標準》在國民小學一、二年級設有「常識科」,是為 自然科與社會科的合併(教育部,1968)。其類似於日本小學一、二年級的「生 活科」,此科是以「學生為中心」取向的課程精神。而在 1975 年版的《國民小學 課程標準》公佈後,則分科為「自然科學」、「社會」,足以明示課程改革朝向「學 科中心」的傾斜(教育部,1975)。

四、威權時期的國中公民課程發展概況

我國由西元 1949 年政府遷台至今,由於社會環境變化,我國國中公民課程 內容也經過多次的演變,在威權體制時期的課程演變共有六次,包括有:

(一)、1952 年局部修正初級中學課程標準中的公民課程

西元 1949 年內戰結束政府遷台初期,課程標準仍採用大陸中學實施之版 本,不盡符合本土需要(葉煬彬,1994),為了配合反共抗俄的基本國策,特別 重視中學階段公民、國文、歷史、地理等四科教學內容(鄧毓浩,無日期),同

時也為了肅清日據時代皇民化的教育思想,除了於西元 1952 年委託台灣省教育 廳調整初中課程標準外,另外也由教育部組成修訂課程標準委員會,著手修訂初 中課程標準,並於同年 11 月正式公佈施行(葉煬彬,1994)。

「公民」一科,主要在避免高、初中教材重複,除採用審定課本講授外,並 力求課文內容與公民訓練密切聯繫,此外也很注重「培養學生做人的態度」,並 特別加強激發民族精神方面之教材(教育部,1972)。課程內容除青年十二守則 等訓育規條外,正式的公民課本以問題為中心加以組織統整,其知識內涵雖有涉 及社會科學,但精神上仍以道德教育及思想教育為主要核心(葉煬彬,1994)。

本次修正初中公民課程標準之課程目標和教材大綱為(教育部中等教育司,

1956): 1.課程目標:

(1)訓練實踐四維八德及現代社會道德之各項具體條款,使逐漸成為習慣。

(2)養成對於家庭、學校、社會、國家及世界之深切認識與正當態度,以確定 其正確之人生觀。

(3)灌輸一般公民應有之生活修養及各項基本知能。

(4.啟發人民權利之由來,鼓舞服務社會,效忠國家,致力世界和平之志願與精 神。

2.教材大綱:

(1)講習綱要:

第一學年:a.公民的認識。b.公民的德性。

第二學年:c.公民的生活。d.公民的知能。

第三學年:e.公民的修養。f.公民的責任。

(2)訓育規條:依據青年十二守則編列。

講習綱要每週教學一小時,共授課三學年;訓育規條著重平日實踐,實踐之

講習綱要每週教學一小時,共授課三學年;訓育規條著重平日實踐,實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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