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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案件作業流程圖(E051700)

在文檔中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 (頁 139-145)

(退休生效前 3 個月)

公務人員退休案件作業流程圖(E051700)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及 參 考 資 料 使 用 表 單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案 件 作 業

(E051700)

一、作業程序:

2.退休事實表所填資料錯誤或漏填或附件 不足者,應即通知補正。

(三)機關彙轉或報本府核轉(符合退休條件之 退休申請案)

1. 本局暨所屬機關正副首長之退休案,函 報市府核轉銓敘部辦理。

2. 本局正副首長以下人員及所屬機關一 級主管以上人員(不含正副首長)之 退休案,由本局逕行函報銓敘部辦理。

3. 雇員、比照警佐、委任待遇人員退職案 件由各一級(局、處、會、區公所)

機關報本府核辦。

(四)銓敘部核定或市府核定(接獲銓敘部或市 府退休(職)核定)

1.服務機關轉發銓敘部核定公務人員退休 核定函、退休證、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 款金額計算單。

2.服務機關轉發市府核定雇員、比照警 佐、委任待遇人員退職核定函、退休金 證書、及市府各一級機關局、處、會、

區公所)核算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 額計算單。

(五)退休金之發給各項作業(退休生效日當 日)

1.退休(職)案經銓敘部或市府核定,由 人事單位簽會會計、出納單位辦理退休 金支給手續,並依規定於退休生效日核 發。

2.退休(職)人員擇領退休金種類,均應 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銓敘部或本府審 定並領取退休給與後,不得以任何理由 請求變更。

二、控制重點:

(一)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證件,由服務機關審查 資格是否符合,證件是否齊全(請參考銓 敘部編印之「各機關辦理、更正或變更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案件作業手冊」),承辦 中案件須先至 WebHR 登錄申請退休人員相 關資料;退休案應於退休生效日 3 個月前 由服務機關彙轉銓敘部核定,且依法須

「現職」公務人員,始得辦理退休。

(二)退休案經銓敘部或本府核定後,檢視核定 之相關文件是否齊全,除轉發退休人員收 執,並須至 WebHR 登錄銓敘部核定日期文 號:

1.銓敘部核定之退休核定函、退休證、公 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計算單。

2.本府核定退職核定函、退休證、及本府 各一級機關(局、處、會、區公所)核算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計算單。

(三)退休案經銓敘部核定後,檢發退休證、退 休核定函及相關證件請退休人員查收,並 須確認是否辦理下列有關權益及離職手 續:

1.發放公務人員退休金(支領方式)

(1)新制施行前部分:由服務單位直接核 發,並撥入退休人員帳戶。

(2)新制施行後部分:由退撫金基金管理 委員會支給,並撥入退休人員帳戶。

2.退休法第 30 條之補償金(限擇領月退休 金始得發給,並按新制標準計算基數內 涵):由服務單位直接核發,並撥入退休 人員帳戶。

(1)第 30 條第 2 項:發給對象為新制施 行前任職年資未滿 15 年,於新制施 行後退休,並以核定年資為依據。合 於上開規定人員,得於事實表勾選領 取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

(2)第 30 條第 3 項:發給對象為新制施 行前任職年資未滿 20 年,於新制施 行後退休,增發部分,依其新制施行 後繳費年資,每滿半年增發半個基 數,最高一次增發 3 個基數,至 20 年止;減發部分,以實際任職年資 中,每實滿 12 個月,始予扣減 0.5 個基數之補償金,至滿 26 年者,不 再增減。

公務人員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項增 發或再一次補償金。

(3)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

14 條)(由公保處核發支票或直撥入帳 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專戶)。

4.退休互助金:(須於本府服務滿 3 年,申 請人填寫申請表,由人事處核發支票)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 退休互助辦法第 6 條)。

(1)職(教)員:新臺幣 11 萬元。

(2)工友:新臺幣 3 萬元。

5.辦理優惠存款:舊制年資核給之一次退 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金,依規定得辦理 優惠存款,其中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僅得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 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 4 條規定核算之養 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辦理優存,

申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直撥入 帳者或支票給付者(切勿先行兌現),請 攜帶退休核定函、印章、身分證前往臺 灣銀行辦理存款手續。存款後,不得提 領,否則喪失優惠存款權益。

6.申請服務獎章獎勵金,申請人填寫申請 表,由服務單位直接核發,並撥入台端 帳戶。

7.致贈退休公務人員紀念金戒指一枚。(由 人事室轉發)。

8.辦理未休假加班費請領事宜。

9.退休當年若有考績晉級差額作業,則補 發差額,屬舊制年資ㄧ次退休金部份得 至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請勿先行兌 現;退休當年在職 6 個月以上,可辦理 專案另予考績(6 月 2 日以前退休者免 辦)。

10.辦理離職手續(服務證、職章繳回人事 室)。

11.若有公教住宅貸款者,請於退休後自行 向銀行繳納(請逕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市府分行國宅科)。

12. 參 加 團 體 保 險 者 , 請 於 退 休 生 效日起 1 個月內,攜帶團體保險證退休

證明文件,填寫異動表辦理續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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