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及 參 考 資 料 使 用 表 單 受 理 公 職 人 員
網 路 申 報 財 產 作業(E040600)
一、作業程序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及 參 考 資 料 使 用 表 單 申報,而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之情事,
進行審查。
4.抽樣審查:政風機構對申報人之財產申 報資料,除依第 2、3 之規定進行審查 外,應依下列方式進行抽樣審查:
(1)製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名冊。
(2)於每年定期申報期間截止後一個月 內,依當年度規定抽樣比例辦理,以 公開電腦抽籤方式抽出應受審核之 申報資料。
(3)前項抽籤作業,應於工作會議或其他 公開場合,由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主 持,並指派抽籤人,由政風人員擔任 監察員。
(4)對於抽中應審查之財產申報資料,依 第(六)項「實質審查」作業方式辦 理。但機關首長財產申報資料之審 查,由上級政風機構為之。
(七)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查作業方式:
1.發文向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 申報人之財產資料,如有必要,應予申 報人說明之機會。
2.應留存審核結果之完整記錄資料。
3.發現所屬機關首長有申報不實之嫌疑 時,其有上級機關者,應移請其上級機 關之政風單位依規定進行審核及處理。
(八)審核結果處理:
1.政風機構應於抽籤審查後,將審查結果 報本府政風處進行複查。
2.審查結果發現申報人並非故意申報不 實,而其申報資料有待補正者,應通知 申報人限於 10 日內補正。
(九)裁罰:
1. 政 風 室 發 現 申 報 人 明 知 應 依 規 定 申 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者,應填具「裁 罰陳報單」,連同相關事證資料,層送 本府政風處轉法務部裁處。
2.審查結果發現申報人有故意申報不實 情事,或審查結果未相符,亦不限期內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及 參 考 資 料 使 用 表 單 審查結果層報本府政風處轉法務部處
理。
3.受查詢者虛偽(拒絕)說明,應填具「裁 罰陳報單」連同相關事證資料,層送本 府政風處轉法務部處理。
4.罰鍰案件,由法務部召開「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處理。
(十)資料保存與銷毀:申報人喪失第二條所定 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其申報之資料應保 存五年,期滿應予銷燬。但經司法機關或 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者,不在此限。
二、控制重點
(一)政風室應於每年申報期間及申報人須就 (到)職、異動或核定申報時主動告知申報 人義務人申報事宜。
(二)書面形式審查,如有不完備之情形,應通 知申報人限於 10 日內補正,未依規定申 報或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者,應填具裁罰 單,連同審查結果陳報本府政風處。
(三)實質審查發現申報人申報不實,或審查結 果未相符亦不依限補正者,或受查詢者虛 偽(拒絕)說明,應填具「裁罰陳報單」,
連同審查結果層報本府政風處轉法務部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