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及 參 考 資 料 使 用 表 單 施 工 驗 收 作 業
程序(E030100)
一、作業程序
(一)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 標,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 閱覽。
(二)公開閱覽之文件,包括工程圖說(包括位 置圖、工程圖樣、工程規範、材料或設備 規範、施工說明書等)、契約、標單、切 結書、投標須知、數量表及規格及其他依 工程特性需要提供之相關文件等樣稿;機 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得一併公開。
(三)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前,應將公開 閱覽之工程名稱、內容摘要、期間、地點 與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等公 告週知。
(四)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公開閱 覽之公告、廠商或民眾意見之彙整與處 理、制度推動成效之蒐集與分析及其他改 進建議等事項,並得指定政風機構配合本 制度之推動,負責公開閱覽處所之管理。
(五)機關應將公開閱覽之文件置於指定之適 當處所,公開閱覽期間應置專人負責彙整 意見並看管文件。
(六)辦理流程可參考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 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作業流程。
二、控制重點
(一)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 間內為之,並不得少於 5 工作日。
(二)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 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 3 日。
(三)機關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 以列管,應以密件方式送請工程主辦單位 處理後,再行辦理招標公告作業。
(四)機關辦理公開閱覽之文件,得由閱覽廠商 或民眾抄寫、複卬。
1.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3.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
驗收基準
4.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 覽制度實施要點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及 參 考 資 料 使 用 表 單 開 工 前 現 場 協
調 會 勘
一、作業程序
(一)機關邀集設計監造建築師、營造廠及相關 主管單位召開會勘。
(二)函請監造單位派請現場監造人員。
(三)詳閱圖說。
(四)建築師針對工程相關質疑事項提出解說。
(五)必要時先行通知相關主管單位配合有關 證照之申請。
二、控制重點
(一)核對合約數量、條文、設備、行號及圖說。
(二)審查施工計畫。
(三)工序及施工範圍確認。
(四)核對檢驗項目、數量及頻率。
(五)監造建築師及營造廠應兼顧校園安全與 維護教學品質妥慎研處。
(六)研擬施工機具車輛進出動線及材料設備 堆置區域。
1.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3.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
驗收基準
4.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及 參 考 資 料 使 用 表 單 開 工 一、作業程序
(一)監造單位依規定時間向機關報告開工有 關事項,並辦理估驗計價。
(二)監造單位簽報開工報告、開工報核表、預 定進度表及材料檢驗總表等相關資料送 機關審查。
(三)報主管機關核備後開工。
(四)業主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
(五)承商繳交營建工程保險費。
二、控制重點
(一)工程決標後,機關應成立工務所或委託監 造單位辦理監造業務。
(二)檢視監造單位應辦之監造事項。
(三)施工廠商應於機關指定開工日前至遲開 工當日,向機關申報開工。
(四)開工後7 日內,施工廠商應提報施工計畫,
監造單位收到資料應於 5 日內審查完畢。
(五)應請領建照之工程應督促廠商依建築法 之規定辦理。
(六)估驗計價應附詳細表及施工照片,按每期 實做工程數量及契約單價計算應付金額。
(七)100 萬以上之工程須於每月 5 日前上公共 工程委員會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資料。
(八)工程保險應於第 1 次估驗計價前,最遲不 得逾開工後 1 個月辦理。
1.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3.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
驗收基準
4.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自治 條例
5.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 定權責分工表
6.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作業要點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及 參 考 資 料 使 用 表 單 施 工 一、作業程序
(一)承商辦理整地及放樣工程有關事項。
(二)承商辦理施工及品管計畫書之編製,送監 造建築師審查後送機關核定。
(三)承商填報工作日報表、自主檢查表,送監 造建築師審查後送機關備查。
(四)監造建築師開始進行監造並填報監工日 報表業務送機關核定。
(五)機關依合約規定分期核退履約保證金。
(六)應定期召開工務會議,隨時提出工程相關 問題。
(七)工程倘有變更應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 施工驗收作業程序辦理。
(八)施工單位應依契約規定辦理估驗計價送 監造單位審查後送機關核定。
(九)施工廠商應辦理材料設備送審,經監造 單位審查符合契約規定後送機關核定。
(十)施工廠商應定期匯報施工進度,經監造 單位審查後送機關核定。
二、控制重點
(一)整地及放樣工程審查認可。
(二)工程施工順序掌握及管理。
(三)工程進場材料之品質確認。
(四)工地安全、衛生及環保作業之管制。
(五)相關工程介面協調配合事項。
(六)工程品質管理相關試驗、檢驗及查驗。
(七)各項表報之審查事項。
(八)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應於管制次月 5 日 前上網勾稽。
1.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3.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
驗收基準
4.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 定權責分工表
5.本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6.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自治
條例
7.本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 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及 參 考 資 料 使 用 表 單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及 參 考 資 料 使 用 表 單 契 約 變 更 一、作業程序
(一)辦理會勘並做成紀錄。
(二)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 序及工程契約變更或追加契約以外新增 工作項目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辦理。
(三)檢討是否停工或工期折減等會議。
(四)契約變更相關文件準備及簽報。
二、控制重點
(一)檢視契約變更各項書圖文件資料(包括修 正契約總價表、工程詳細表、新增單價分 析表、契約變更會勘紀錄、新增單價決標 紀錄、新增單價亦定書、計算書、契約變 更設計圖等)。
(二)注意營繕工程保險費之調整。
(三)檢視工程預算進度之修正作業。
(四)增減之工期應依照契約之約定核算之,由 監造單位報請機關核定,併入全部工期辦 理。
(五) 修正契約總價表,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適 時辦理,並分別於工程進度 25%、50%、
75%時,各辦理 1 次以上之檢討修正。
(六) 契約變更累計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有新 增工作項目之新增單價,並須於議價後依 規定應報上級機關監辦備查。
(七) 查核金額以上案件辦理契約變更,應補具 辦理結果送上級機關備查。
1.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3.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
驗收基準
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 約 變 更 單 價 編 列 及 議價 注意事項
5.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 作業一覽表
6.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 定權責分工表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及 參 考 資 料 使 用 表 單 停 、 復 工 一、作業程序
(一)施工單位檢具事證及停工報核表送監造 單位審查,監造單位應即派員查證。
(二)停工因素消失後,施工單位填報復工報核 表向監造單位審查後送機關核定。
(三)召開會議研商障礙狀況解決之預定時程。
(四)施工單位填報停、復工報核表,並於 7 日 內完成報核。
(五)主辦機關完成工期檢討覆核。
(六)辦理停、復工相關作業。
二、控制重點
(一)施工單位應於停工原因發生次日起 2 日 內檢具事證並填報停工報核表向監造單 位申請,監造單位應於 2 日內完成審查。
(二)經查證屬實後,機關應於收受停工報告表 次日起 5 日內核定。
(三)施工廠商應於停工因素消失消失次日起 2 日內申請復工,監造單位應於 2 日內完成 審查,機關應於收受復工報告表次日起 5 日內核定。
(四)合理工期檢討。
(五)注意停工階段校園安全及勞工衛生安全 維護工作。
(六)檢視工程預算進度之修正作業。
1.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3.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
驗收基準
4.本府工程訂約後工期核算 要點
5.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 定權責分工表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及 參 考 資 料 使 用 表 單 初 驗 、 驗 收 一、作業程序
(一)查核金額四成(2,000 萬)以上之工程,
應先辦理初驗程序;未達查核金額四成
(2,000 萬)以上之工程,得直接辦理驗 收。
(二)機關指派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外,查 核金額以上工程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三)監造單位報請機關排定初驗期程及遴派 主驗人員。
(四)主驗人員及會驗人員依工程結算明細表 及竣工圖說,就可以丈量、點驗部分,逐 項查驗,並做成紀錄。
(五)初驗或驗收缺失部分函請監造建築師及 承商依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並報複驗。
(六)初驗合格後依規定期程辦理驗收。
(七)工程驗收合格後交由接管單位接管。
二、控制重點
(一)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驗收,機關應指派會 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外,並應報上級機 關派員監辦。
(二)施工廠商應於竣工日起 15 日內繕製結算 明細表及契約約定之其他資料,並彙整各 項證照、試驗、檢驗、測試、試車、出廠 證明、進口報單等資料,送監造單位審查 後機關核定。
(三)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 理初驗(驗收),並做成初驗紀錄。
(四)監造單位報驗前應完成工地相關環境清
(四)監造單位報驗前應完成工地相關環境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