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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因公出國之差假管控作業流程圖(E052100)

在文檔中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 (頁 156-163)

市府或機關首長 是否核准

內政部或機關首長核准 內政部或機關首長

填具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 陸地區申請表或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 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出國人員 赴大陸地區

(不含港澳) 國外

(含港澳)

返國後應依本局綜企科規範流程撰寫出國報告(提要)等資料,並 將電子檔上傳至出國報告管理系統(若同一出國任務有不同機關人 員,應共同提報出國報告,並由出國計畫承辦機關或擇一機關負責 出國報告提報作業)

出國人員

提出出國計劃、經費或報告書 提案(如備註)

業務單位

進入差勤系統填寫請假單 出國人員

機關長官或單位主管核准 機關長官或單位主管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法令依據及參考資料 使 用 表 單 職 員 因 公 出

國 之 差 假 管 控 作 業

(E052100)

一、作業程序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E052201)

作業項目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法令依據與參考資料 使用表單 實】(E052201)

一、作業程序

教育部規範「以二個月」為原則,並 學校應符合「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 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延長以一 個月為限」之規範。

5.由本局督導學校輔導之實施,並學校 得於部分時間以離班或離校方式專案 輔導。輔導結果由該校處理小組審議 之。

6.由本局督導學校視輔導是否具改進成 效 , 其輔導 結 果除告 知 被 輔導教師 外,並應函報本局備查。

(三)評議期

1.由本局督導案經學校處理小組審議輔 導無效者,須移送教評會審議者,通 知當事人後,於 5 日內召開教評會審 議;教評會審議,需當事人陳述意見 時,應給予 3 日答辯期間為原則,並 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說明及有 關人員列席。

2.由本局督導學校,審議本案之教評會 應由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

3.由本局督導學校教評會作成決議時,

應先就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等 處理方式進行表決,復就處理方式進 行同意、不同意之表決。

4.由本局督導學校教評會未作成解聘、

停聘、不續聘、資遣之決議時,應函 報本局備查。

(四)核定程序

1.由本局督導學校,應於教評會自通過 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決議作成 之日起 10 日內,檢送教評會會議紀錄 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報本局核准,並 應同時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當事人。

2.由本局依據學校教評會通過解聘、停 聘、不續聘或資遣決議之會議紀錄及 其他相關佐證資料,視需要於 30 日內 召開本局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

議不通過者,由本局退請學校補正程 序並重新檢討審議。

4.本局評議小組審議未通過學校解聘、

停聘、不續聘、資遣決議者,學校得 依審議決議處理或提出申復。

5.本局評議小組審議通過者,由本局督 導學校,應於本局核定函到校後,由 學校通知函內教示當事教師,即以書 面方式附具理由及救濟程序通知當事 人,並應注意送達程序。

二、控制重點

(一)教師疑有不適任情事時,應由學校視情 節輕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規定核處,或教育部訂頒 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 應行注意事項」及本局函頒之「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處理不適任教師補充規定」及其處理作 業流程圖之程序規定辦理。

(二)學校有組成調查小組者,除成員之組成 須符合規定外,其調查小組會議之議 程、會議程序,及議決過程,應符合一 般會議之規範。

(三)學校教評會委員應就個案具體事證詳實 審議,其議決之作成應遵守行政法一般 法律原則(如比例原則、禁止不當聯結 原則及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輔導無效:

1.經學校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 制而拒絕輔導者。

2.經學校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 制,以曠課或曠職方式避拒輔導計畫 之擬定或實施者。

3.經學校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 制,接受輔導期間,出席輔導會議未 達三分之二、不配合入班觀察或有其 他學校處理小組認定具態度消極情事 者。

4.因同一事由,曾經輔導期輔導並經學 校處理小組審議具改進成效後 3 年內 再犯者。

(五)學校報送不適任教師案,應依處理不適 任教師處理程序檢核表所列事項一一檢 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教師

(E052202)

性平會調查及審議性侵害行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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