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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動產財產管理作業流程圖(E030900)

在文檔中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 (頁 82-87)

報廢動產財產管理作業流程圖(E030900)

依函示補正

工作項目 作業程序說明及控制重點 法令依據與參考資料 使用表單 報廢動產財

產管理作業

(E030900)

一、作業程序

長核章

(三)接獲備查函或核准函,應辦事項如下:

1.於財產管理系統辦理減損除帳作業,

並於「核准機關文號」欄位輸入「報 廢核准或備查函日期文號」。

2.檢附財產減損單、財政局、市府或審 計機關備查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併 陳機關首長,奉核後財產減損單送會 計單位除帳,相關文件由財產管理單 位列冊保管。

3.倘審計機關有後續應查明事項,應配 合辦理。

4.經管市有財產完成報廢除帳手續後,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原則」

之規定覈實辦理,採轉贈、變賣、銷 毀、廢棄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1)仍堪使用之個人電腦等相關設備,

經審酌無法滿足業務需求或搭配新 技術使用者,於移除內建公務資料 後,優先轉贈予需協助之國內、外 機構或人士,其辦理方式以直接向 各機關學校申請,或透過本府各業 務主管機關、公益團體辦理,無需 個別函詢有無轉贈需求,如無轉贈 需求,則以變賣方式處理。

(2)報廢車輛仍堪使用者,應將車身機 關名稱之噴漆塗銷後,依下列方式 處理:

A.優先贈與提出申請需用之友邦國家 或姊妹市。

B.消防局經管之消防車、救災車、消 防後勤車及救護車等車輛,並得贈 與國內災害防救團體或志願組織、

公益團體。

C.若無贈與需求,則予以變賣,除警

變賣價格拍賣外,應先訂定底價透 過本市動產質借處建置之「臺北惜 物網」公開拍賣。

D.報廢車輛贈與或變賣後,應向監理 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如無法立即辦 理過戶登記,應先辦理繳銷牌照登 記。

(3)報廢車輛因已不堪使用或無法辦理 贈與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 記,繳還車牌及行車執照,並優先 贈送本市市立學校或市立職業訓練 中心,作為教材使用;無教學使用 需求時,再以廢棄物辦理回收。註 銷證明文件,如:汽(機)車各項 異動登記申請書應保管存查。

(4)其他報廢財產依法令得予公開變賣 者,優先透過「臺北惜物網」公開 拍賣,或依財政部函頒之「各機關 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 序」辦理。

(5)各項報廢財產於「臺北惜物網」如經 二次拍賣(標售)仍無法標脫或讓售 者,除經環保局認定可回收物品或 傢俱,由環保局無償回收處理外,

餘由各管理機關逕予銷毀或廢棄。

5.各項報廢財產變賣所得款(含回收獎勵 金),除於「臺北惜物網」拍賣之收入,

由動產質借處彙整繳庫資料函送財政 局外,應依規定解繳市庫,並將繳款書 影本函送財政局存作查考。

二、控制重點

(一)相關表單應經財產管理單位、會計單 位及機關首長核章。

(二)已達使用年限不堪使用之財產,應依 規定及時辦理報廢,避免造成閒置失 管情事。

(三)未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之財產,應確

實查明釐清是否善盡管理責任並擬具 責任報告書經機關首長核章。

(四)完成報廢除帳手續後,方得處分報廢 財產,並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 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五)處分報廢財產之殘值變賣所得款(含 回收獎勵金)除於「臺北惜物網」拍賣 之收入,由動產質借處彙整繳庫資料 函送財政局外,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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