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結論
第一節 公司治理機制對內部控制議題及財務舞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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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本研究先針對力霸集團近期發生之力霸及嘉食化兩家公司提出聲請重 整,引發旗下中華商銀擠兌之事件(以下簡稱力霸事件),彙總說明公司治 理機制對內部控制及財務舞弊之影響,並對相關法令及內部控制缺失,提 出改善及政策建議,最後說明本研究之研究限制及未來研究建議。
第一節 公司治理機制對內部控制議題及財務舞弊之影響
力霸企業集團之業務涵蓋各類金融服務業(銀行、票券、保險等)、
傳統產業及固網寬頻。該集團之負責人王又曾以其豐沛之政商關係,要求 政府專案紓困,及與銀行協商展期貸款以抒解資金壓力。但是,力霸及嘉 食化兩家上市公司於 2006 年 12 月 29 日提出重整聲請,引發關係企業中華 商銀發生擠兌,而爆發金融危機事件。本研究首先根據檢察官對力霸集團 提出之貣訴書,以企業交易循環觀念分析力霸集團企業所涉及之內部控制 問題。並參考林宛瑩與許崇源(2008)衡量股權結構及董監結構之方法,分析 力霸集團企業之股份控制權、盈餘分配權、席次控制權,以及三變數間之 兩兩偏離程度,以分析力霸集團最終控制者之經營誘因及侵佔誘因。
分析王又曾家族(簡稱王氏家族)對力霸集團企業之股份控制權、盈 餘分配權和席次控制權之資料顯示,王氏家族對集團內七家公開發行以上 公司的帄均直接持股率、股份控制權、盈餘分配權分別為 7.72%、29.28%、
9.59%,但帄均席次控制權則高達 95.33%。其股份控制權(席次控制權)
與盈餘分配權偏離差之帄均值則達 19.69%(85.74%)。由此可知,王氏家 族主要係透過董監席次之掌握,對力霸集團企業發揮極大的決策影響力。
根據 2007 年檢察官對中國力霸公司之貣訴書內容顯示,力霸弊案之主 要手段係以做假帳及製作不實的董事會議記錄等方式,自集團或其他金融 機構掏出資金,以因應屆期債務、支付利息、或作為家族醫療費用、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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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物品、返還個人借款、個人與家族稅金、買回亞太固網股票、王金世 英個人私用等需要。以內部觀點來看,公司治理是界定股東與負責經營之 管理階層間彼此關係的契約安排,其核心為董事會;而內部控制制度則係 維護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不可或缺之工具,在王又曾家族枉顧公司治理與內 部控制之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與溝通,以及監督機制之 情況下,終導致力霸事件而造成對投資人權益的重大損失。
經由分析,本研究發現力霸案件實涉及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公司 治理機制、會計師責任,以及金融監理功能四層面之重大議題,茲將內容 說明如下:
力霸案件中顯示,王氏家族成員、重要親信、內部稽核人員及會計師 運用集團企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成功挪用集團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之資 金,其方式分別為:(1)由王又曾指示重要親信製作未實際召開之董事會議 事錄、董事會議會前會或經由董事會成員包裹表決通過背書保證、轉投資、
授信等議案。(2)王又曾甚至召集至親或重要親信討論資金調度,配合內部 控制流程,達到力霸、嘉食化及集團內小公司間之虛偽交易,美化財務報 表,再由會計師簽證不實財務報表,經由力霸及嘉食化背書保證,獲得集 團內上市櫃公司或詐騙取得其他金融機構之融資或展延貸款期限。(3)亞太 公司未依「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在未經董事會同意,卻配合 撥款予力霸集團內小公司,以達挪用亞太固網資金。(4)中華商銀將不良債 權指定或授意由關係企業獨家承攬,卻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對該交易作
「與公司關係:無」之不實揭露。(5)力霸與嘉食化公司,在兆豐銀行等債 權銀行分別拒絕其展期降息要求,未於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 續,於 2006 年 12 月 29 日具狀向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
仍未依證交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3 條第 1 項之 規定,當於事實發生之日貣二日內(即 2007 年 1 月 2 日前)公告並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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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申報。(6) 中華商銀分行經理或王又曾尋覓債信不良、經營困難、未提 供相當擔保品之企業,以購買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為授信 條件及發行商業本票之方式,挪移中華商銀及力華票券之資金至力霸及嘉 食化公司。由此可知,縱有完善之內部控制制度,也難抵經營階層共同進 行財務舞弊之行為。
王氏家族透過金字塔結構、交叉持股增加對集團中的上市櫃(包含興櫃) 公司的持股,其盈餘分配權雖低,但卻以王氏家族成員或者是由其控制的 投資公司當選董事再派法人代表,而擁有較多的董監席次,以掌控整個董 事會,主導公司重大決策與資源的分配。由於力霸集團中的上市櫃(包含興 櫃)公司均未設立獨立董事及獨立監察人,王又曾家族對集團企業之帄均直 接持股率僅有 7.72%,家族投資利益與企業經營誘因連結度並不強。因此,
當個人品德操守蕩然無存時,即可透過封閉式董事會進行對外部股東與債 權人權益不利之侵佔事件。
財務報表是投資人作成投資決策之主要參考資料,具有可信度之財務 資訊與資本市場資源之配置有極其密切的關係,因此,查核財務報表之會 計師是替投資人確認財務報表資訊可靠性的第一道關卡,會計師之專業性 與獨立性角色為決定審計品質及會計資訊的最重要因素。然而,力霸集團 所屬企業,包括力霸、嘉食化、亞太固網及集團小公司,全由廣信益群會 計師事務所之單思達、郝麗麗會計師簽證,中華商銀、力華票券、友聯產 險、東森國際、東森電視則由致遠會計師事務所之阮呂艷等會計師簽證。
由檢察官對力霸案貣訴書中顯示,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在力霸集 團經營階層舞弊事件中,並未發揮其專業與獨立性,會計作業之專業形象 與其資本市場之功能受到嚴重質疑,公司外部治理機制之功能無法發揮。
力霸集團財務弊案,金融局監理單位於 1999 年貣即查出中華商銀、力 華票券違反銀行法第 32 條、第 33-3 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30 條、票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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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公司保證背書限額第 3 點規定,對力霸集團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超過規定 之缺失。中央銀行的金檢報告也連續數年指出,力華票券有循環放款、中 華商銀出售四十九億元不良債權給王令興主導的翊豐資產管理公司、利用 力華票券及中華商銀違法發行無擔保公司債與商業本票的情形,而且存在 關係人放貸的問題。但是,財政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卻未對中華商銀及力華 票券做出懲處,ㄧ再准予其申請展延降低授信過度集中在同一企業之情 況,終致發生台灣金融史上最重大之弊案。我國金融產業歷年來經過多次 變革,多與政商脫不了關係,主管機關為避免金融機構倒閉,造成社會動 盪不安,往往動用人民納稅錢予以補貼,如此作法,不但增加道德風險,
擴大金融風暴損失,也會阻礙國內金融產業的健全發展。政府對企業管理 及監督的功能亦為公司外部治理機制一環,主管機關治理功能的提升,以 及如何協助投資或社會大眾容易進行外部的監督與治理功能,同為落實國 內企業公司治理應努力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