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公文類別及處理流程
修正內容,提出電子儲存管理作業上的注意事項及電子檔案相關之名詞解釋。
民國 90 年行政院秘書處配合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編印「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 修訂頒布「文書處理手冊」,將人工作業流程、運作機制等詳加敘述,以為各機關配合 電子公文調整簽核程序參考的依據。
民國 90 年 11 月「電子簽章法」公布,並於民國 91 年 4 月正式實施,此法之 實施擴大了政府公文電子交換的範圍至個人,將能更有效發揮公文電子交換之成效(黃 銘材,2004)。
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行政院研考會依據公文橫式書寫推動方案,完成修正相關資訊 作業,修正文書處理手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資訊化 作業要點等相關作業規定。
民國 94 年 12 月 2 日國防部因應「公文程式條例」修頒「國家機密保護法」、「檔 案法」相關子法,並配合「精進案」政策執行,實施國軍文書、檔案現行作業流程具體 簡化之檢討與修訂後,修頒「國軍文書處理手冊」,同年開始推展公文電子交換及紙本 併行,民國 100 年正式實施無紙本公文電子交換,然期間公文仍頇紙本列印、處理及歸 檔,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全程線上呈核公文,一律以電子歸檔,無頇列印紙本 歸檔。
第二節 公文類別及處理流程
一、公文類別
依「國軍文書處理手冊」,公文類別,分為「令」、「呈」、「函」、「公告」、「其 他公文」等,除「彙辦式表格公文」、「通報」及「每日公報」等綜整式公文外,分 述如下:
(一)令:對有隸屬或指揮關係之下級行文時使用。
(二)呈:對有隸屬或指揮關係之上級行文時使用。
10
(三)函:
1.國軍同級單位或不相隸屬單位間行文時使用。
2.國軍單位對其他行政機關行文時使用。
3.對民眾有所通知、答復時使用。
4.部長對行政院行文時一律用「函」。
(四)公告:對公眾或特定之對象有所宣布週知時使用,並分張貼、登載兩種方式。
(五)其他公文:
1.書函:
(1)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協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2)代替過去簡便行文表、便函、備忘錄,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 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 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3)不適以「令」、「呈」、「函」等行文時使用,惟一般公務機密(含)以上 公文不得以書函發送。
2.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會報時使用。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 項,經通話後,發、受話人如認為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複寫兩份,以一 份送達受、發話人,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4.專用式表格公文:凡屬經常性之固定業務項目,其內容可採填充,選擇(勾 註)等簡便方式處理者,由其業務主管單位設計並呈權責長官核定後使用。
5.彙辦式表格公文:凡無時間性且屬查照性之下行文,可按同類業務或多項 業務適宜彙併下達者。
6.特定表格式公文:其他有關業務主管單位特定之表格公文,如會議(報)
紀錄。
7.通報:凡單位內部一般臨時性事件,頇對同級或下級轉達時使用,並得按
11
業務性質冠以有關名稱,如:「政戰通報」、「資安通報」、「文書通報」等。
8.每日公報:單位內部各業務部門應行宣達週知之共同性事項,基於減少行 文與爭取時效而由各單位行政部門綜合彙布時使用。
9.電報:對時間急迫事件,或因公文傳遞發生困難,或因其他需要可藉電臺 拍發時使用。
10.重要工作提報單:對於重大工作或緊急事項需向首長或主官提報時,可以 主官(管)名義簽擬重要工作提報單呈核報告。
11.國防部公文電子公佈欄:
(1)針對「無續辦之非機密性」法規、政令宣導或公告事項類公文,發文時 僅於正本書名「國防部公文電子公佈欄」,由系統傳送於「國防部公文 電子公佈欄」公告。
(2)全軍人員可直接於「國防部公文電子公佈欄」查看公告內容。
(3)如需下載辦理者,可以單位電子憑證登入「國防部公文電子公佈欄」下 載,並轉至單位公文檔案管理系統接續執行收文處理作業。
12.公務電子郵件:用於公務上不頇正式行文會商、聯繫、洽詢、通知、傳閱、
表報、資料蒐集等,得以電子郵遞方式處理,惟密級以上公文、附件及機 密資訊非經核准不得以電子郵遞方式處理。較具重要性或查考性之公務電 子郵件可簽奉單位主官(管)核定,得編列發文字號後,歸檔管理(國防部,
2010)。
二、公文處理流程
公文處理包括收文、承辦、發文、歸檔等過程如圖 2-1,其中總收、發文部分 係屬司令部層級以上,非本研究對象層級【指揮部級(含)以下單位】,故僅就單 位層級範圍分述如下:
(一) 收文作業 1.電子文:
12
(1)凡電子公文均不列印紙本,點收後直接於線上掛收文號後分文。
(2)收文人員應確實清點無誤後(公文及附件數量),再予以掛號分文,並 應每日列印收文清冊核對。
(3)以電子公文完成分文作業後,因內容或附件誤植或誤送,由原發文單位 通知抽換者,應改以紙本文分送、呈核及歸檔。
(4)公文分送不論電子文或紙本文,均應列印簽收清冊交承辦人或代理人簽 收,以明責任。惟密級以上公文應分單位分紙列印,俾憑分別存管。
2.紙本文:
(1)紙本文公文及附件合計 20 頁(含)以下者,承參應掃描成電子檔,隨公 文採線上呈核作業。
(2)紙本來文經掃描分文後,結案後辦理歸檔作業。
(3)退件改分作業一律採紙本作業,由參謀於公文系統「表單開立」
項下開立「退件改分單」,經業管主官核章後,退收發室辦理改 分作業。退件改分案件一律以紙本分文,並實施紙本呈核,判文 簽稿應併案歸檔。
(4)單位主官因公不在職,事後需補呈閱時,承參應產製補呈閱單呈 核,並以紙本文補呈閱主官。
(二)承辦作業:
1.承參收文依國軍檔案管理手冊保存年限區分規定,研判公文若屬保存年限 10 年(不含)以上、或需以密級以上簽稿呈核、案情複雜或需蓋單位印信、
主官簽字章等頇改以紙本呈核之案件,則通知文管室列印紙本,收發室應 補列印紙本並掛收文號後,送承參簽收。
2.承辦人收辦電子公文後應以線上呈核方式呈核公文,奉核後並以電子檔歸 檔。
3.承辦人收辦紙本公文,非屬前揭應線上呈核者則應以紙本呈核,奉核後並
13
以紙本歸檔。
4.承辦人呈核或會辦時,經奉指示或受會單位以密級以上附件或會辦單還會 時,應改以紙本呈核及歸檔。
5.已奉核之文稿因故修訂,全案應紙本列印歸檔,於原稿上修正並加蓋副主 管職官章,重新繕製正確文稿後送收發室辦理發文作業。
(三)發文作業:
1.收發室對以電子檔案型式辦理發文或歸檔之公文,或以紙本呈核紙本辦理 發文或歸檔者,則頇填寫工作處理簿並送交文管室蓋章、取號。
2.以電子交換者,不需列印抄本,惟應於校對作業中核對發文稿是否與原稿 相符,另每日仍頇列印「發文登記簿」核對。
3.發文作業人員應視單位公文量,至少每小時於公文系統發文作業點收待發 公文,並確實校對公文及附件數量無誤後,辦理發文作業;發文後點交給 檔案室辦理歸檔作業。
4.收發室應每日列印電子文及紙本文歸檔清單(含存查及發文公文)送檔案 室點收。
(四)歸檔作業:
1.檔管人員依歸檔模式為電子,得免註記點收日期及簽章。
2.單位間之紙本行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其紙本如無重 複歸檔之必要者,得不歸檔,由收文人員集中管理存放,保管 1 年後銷毀。
3.未適用本規範之紙本來文,應併同簽稿採紙本歸檔,以維檔案完整性。
4.分文類型屬「紙本」者,應採紙本歸檔,分文類型屬「電子」者,應採電 子歸檔方式,於系統上實施點收。
14
圖 2-1 公文處理程序圖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