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英、美兩國公辦民營學校管理政策之內容比較
第四節 公辦民營學校的教育績效責任
新右派思潮的理論內涵十分重視績效責任的概念,以市場化理論來檢視績效 責任,其意義的精隨即掌控生產過程的輸入與輸出,以獲得最大利益。績效責任 的概念轉移並體現到教育系統,便是統一國家課程與控制標準化測驗,以抓緊教 學歷程的頭與尾,英國的學苑與美國的特許學校皆是在新右派思潮影響脈絡下發 展茁壯,自然是相當重視教育績效責任,以下將針對學苑與特許學校學校管理政 策在政府與家長的介入、學生學習成效和對學校與教師的成效進行獎懲三個部分 進行討論。
一、政府與家長的介入
英國與美國的政治體制乃是採行地方分權制,並且一直以來英美的教育事業 多由各地宗教團體或私人機構自行運作經營,中央政府與聯邦政府在早期抱著消 極與被動的心態面對教育事務,並未設置主管教育事務的機構,多由地方教育當 局和州政府負責教育事務,不過各項教育事務的管理主要是由地區教育主管機關 負責。
英國的教育管理權力原屬於地方,郡議會是地方自治的最高機關,LEAs 則 為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機構(王曉輝,2009),中央政府藉助通過《1899 年教育法》
(Education Act 1899)設立教育委員會(Board of Education),使其可以削減教 育補助金來威脅地方履行其法律責任,開始監督管理全國教育事務,再經由《1944 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1944)將教育委員會改組為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擴大其職權(姜添輝,2009;楊思偉,2007),不過一直到 1980 年代 以前,英國中央政府的教育主管機關堅守國家系統與地方管理的夥伴關係,並未 干涉地方教育的實施(李家宗,2001)。然而在 1988 年通過的《1988 年教育改 革法》,中央政府藉由公布國定課程與訂定最低教育水準,以及要求每位學生皆 於關鍵期參與全國測驗,鬆動了以往由地方掌控教育的權力(林妮燕,2008;姜
添輝,2009),2004 年通過的《2004 兒童法》裁撤了 LEAs,相關教育業務則納 入 LAs(陳榮政,2014a;蔡清田、陳延興,2011),使得地方教育事務無專責單 位。爾後更通過中央經費補助設立的公辦民營學校,像是信託學校、學苑與自主 玉体,2005;秦夢群,2004;蔡清華,2009)。直到 1994 年通過 Goals 2000 首次 訂定全國性的教育目標,也在同年通過 IASA 以經費補助的方式,聯邦政府鼓勵
學區、地方教育當局及州的分數,以及要求學校在家長的報告卡(report cards)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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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學生在關鍵學科的學習情形(吳清山、蔡菁芝,2006;陳明印,2002;賴志 峰;2008)。另外美國自 IASA 通過之後,家長獲得選校與參與教育事務之機會。
2002 年的 NCLBA 亦規定接受經費補助的學校若未有足夠進步,家長可選擇其 他公立學校就讀(賴志峰;2008)。
英國與美國自 1980 年代起的學校管理政策的改革走向,導致教育管理的實 質權力從地方與學區逐步轉移到中央、聯邦與州層級,家長的權力也逐漸受到重 視,賦予家長更多權力,目的皆是為了要強化教育的績效責任,接下來將對學生 學習成效的掌控進行討論。
表 4-4-1
二、學生學習成效的掌控
全國測驗(National Assessment)(姜添輝,2009),依據既定的成就目標對學生學 習成就作評估安排(assessment arrangement),以確定每一個學生在每一個關鍵期 都能達到成就目標(李家宗,2001)。學苑和其他公立學校一樣,仍須接受英國 教育督導部門的檢查與參加各項全英國的統一考試(蘇進棻,2014);美國則在 NCLBA 通過後,凡接受 NCLB 和 RTTT 補助的州都必須自訂州評量標準,並使 用與標準相連結的考試來衡量學生的進步情形(吳慧平,2010;張佳琳,2012),特許學校同樣也需接受州政府的標準測驗,其測驗須依種族、性別、收入和其他 標準,分項分析比較必須符合州標準以達到學業精熟(academic proficiency),因 此各州也就必須設定最低的門檻與適當年度進步(AYP)之指標,用來確認各學區 和學校的進步情形(吳清山、蔡菁芝,2006;馬健生,2008;陳明印,2002;曾 秀婷,2009;賴志峰;2008),NCLB 甚至規定應至少每三年逐漸等量提高門檻,
引導達到百分之百精熟(陳明印,2002)。
的尺度,並提供全國性的學生成績追蹤系統(PAT)資料庫,讓各校學生能依不同 的階段和其他學校的學生做比較,以便用來評量學生的進步情形(吳清山、蔡菁 芝,2006;姜添輝,2008,2009)。1994 年的家長憲章確保每位家長每年都會收 到一份有關他們孩子的測驗結果、出缺席,以及其他學習成果年度報告(吳清山、
蔡菁芝,2006),英國為了有效督導不受地方當局控管的學苑,於 2014 年成立區 域學校特派官員(RSCs)與校長委員會(headteacher board, HTB)來督管與改善學校 的表現(駐英國代表處教育及文化組,2014b)。
美國的 NCLBA 則規定各州每年必須提供有關個別學生、學校、學區、地方 教育當局及州的分數,以及要求學校在家長的報告卡(report cards)中提供學生在 關鍵學科的學習情形(吳清山、蔡菁芝,2006;陳明印,2002;賴志峰;2008),
更擬在「奔向頂峰」(RTTT)計畫中建置資料庫系統,評估學生進步情形進而設定 撥款機制,各州必須持續追蹤學生從學前教育到大學的學業成績,以建立縱向的 數據資料庫系統(吳慧平,2010;張佳琳,2012)。特許學校甚至向大眾公布學 校教育計畫、財政、學生參加州測驗成績和其他表現等資訊(曾秀婷,2009),
並定期向許可單位提交報告書,報告各學校教育計畫進展情形;許可單位亦應定 期對學校教育計畫稽核和評鑑,並公布每一間學校的完整資訊,讓家長、教育人 員和其他的相關人士了解學生如何達到上述評定的標準,以及未來如何改進他們 的學業表現,並使家長得以比較子女之學習情形與各校之表現績效(陳仕宗,
2000;陳靜嬋,2000;賴志峰;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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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2
學苑與特許學校的學生學習成效掌控比較表
學苑 特許學校
學 生 學 習 成 效的掌控
相 同
1.擁有與課程相聯繫的全國性的標準化測驗。
2.全國學生必須定期接受測驗。
3.建構全國性的學生成績追蹤系統資料庫。
4.家長會收到有關孩子的學習成果報告
相 異
1.學生接受四個關鍵期測驗。
2.設立區域學校特派官員與校長委 員會督導學苑的表現。
1.各州學生接受州測驗。
2.依據各項標準,對學生進行分項 分析,以符合州標準與 AYP。
註:本表為研究者自製
三、對學校與學校教師的成效進行獎懲
為了有效督導不受地方當局控管的學苑,英國於 2014 年成立 RSCs,負責管 控區域內學校的設立與督管學校的表現,並且改善表現不佳者,此外教育部還新 成立了由傑出校長組成的 HTB,由熟悉地方教育事務的校長加以協助 RSCs(駐 英國代表處教育及文化組,2013;2014b)。為了讓 RSCs 能更快速地介入學校,
督導和改善學校表現,中央政府將授權給 RSCs 解聘學校校長或管理委員會的人 事權、設立常規、作業標準與引入專家等權力,以介入輔導表現不佳學校(駐英 國代表處教育及文化組,2014b)。2015 年訂定的《教育與收養法案》更載明未 來表現不佳學校將被轉型為學苑(駐英國代表處教育及文化組,2015)。
美國 NCLBA 明定學生在接受州標準測驗後,依據全州數據系統的資料,將 學生成績與教師、校長的評鑑聯結起來,獎勵提高學生學業成績的教師和校長,
甚至是專款核撥更多的經費給表現優秀的特許學校,反之則加以處罰,並公佈教 師和校長參與評鑑的結果(吳慧平,2010;張佳琳,2012;曾秀婷,2009)。特 許學校若無達成 AYP 或契約中預定的標準與績效,許可單位得終止契約,使其 停辦或撤銷(賴志峰,20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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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3
學苑與特許學校的學校與教師獎懲比較表
學苑 特許學校
學校與教師 的獎懲
相 同
表現不佳的學校將會被介入輔導,以建立常規制度,學校的校長或委員 會將會被撤換或改組,若持續未改善將會被關閉。
相 異
1. 當學生學業成績進步,並未說明 教師和校長是否有額外獎勵,但 會依據教師與校長的績效調整薪 水,當學生學業成績退步會處罰 學校。
1. 獎 勵 提 高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的 學 校、教師和校長,反之則處罰。
2.持續表現不佳的學校將會被介入 輔導。
2. 學校表現不佳,學生可轉學。持 續表現不佳的學校將會停辦。
註:本表為研究者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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