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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右派思潮下的學校管理理念與做法

第二節 教育績效責任

英美兩國自 1980 年代以來的教育改革在賦權的同時,也加大了教育者的責 任,甚至增添了新的義務,即學校作為一個教育實體必須向相關教育利害關係人 以及本身闡明當前的行為結果以及未來的規劃的義務,並承擔責任(王凱,2005;

王曉輝,2007),便如同韓非於《定法》一文中論及:「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

旨在依照人的能力授予相當之官職,依照官位督責其應盡之職守。故報告其行為 結果承擔結果的義務稱之為「教育績效責任」(accountability),可粗略分成國家 對於教育績效責任的介入與家長對於學生學習狀況的掌控兩個部分來討論。

一、國家對於教育績效責任的介入

英、美兩國面對學童學業低落,即使投入大量的人物力也不見起色,使得經 費補助的方式由量的投入轉變成為追求質的提升,且由國家以抓緊學習歷程頭與 尾的方式來掌控績效責任,以下分成公布國定課程與全國教育目標、標準化測驗 的檢核與課責兩部分論述之。

(一)公布國定課程與全國教育目標

英、美兩國從新右派入主政府意識形態便先後於 1988 年和 1994 年公布國定 課程與全國教育目標,透過統一課程或是教育目標的做法以掌控學習歷程中的輸 入階段,並能針對不同類型與特性之學生訂定明確的成就目標和學習方案來指導 學校教學,再透過委員會或是組織小組的形式來進行運作歷程的監督與評鑑之工 作(吳清山、蔡清芝,2006;林天祐,2004;姜添輝,2009;馬健生,2008;陳 韻竹,2004;楊瑩,1996;劉慶仁,2000;蔡清田,2003)。

(二)標準化測驗的檢核與課責

掌 握 了 學 習 歷 程 的 輸 入 階 段 , 英 美 分 別 以 中 等 教 育 普 通 證 書 (General Certificate of Secondary Education)、成就單元評量(Assessment of Performance Unit)

及州測驗、NAEP 等各類標準測驗的模式來扣緊學習歷程的輸入階段。

英國在國定課程頒布後,由國家訂定最低教育水準,學生於四個關鍵期必須 進行與標準相連結的全國性英文、數學和科學測驗,學生的考試成績不能調整且 必須定期出版,做為學校評估成效的尺度,並提供全國性的學生成績追蹤系統 (Pupil Achievement Tracker, PAT)資料庫,讓各校學生能依不同的階段和其他學校 的學生做比較,以便用來評量學生的進步情形,並賦予家長選擇學校的權力以淘 汰辦學不力的學校,若無改善國家可接手管理或終止預算經費,提升各校教育品 質(吳清山、蔡菁芝,2006;姜添輝,2008,2009;徐雙榮、隨光遠,2000;陳 伯璋,2000;賀武華,2010b)。

美國政府則在 1969 年舉行第一次 NAEP 來了解全國學生的學習狀況與監控 教育標準(NAEP, 2010),然各州在 IASA 頒布之前是自行制定課程標準及評量系 統,像是麻州要求 4、8 和 10 年級之學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測量學生及學校是 否達到州標準(朱敏賢,2008;秦夢群,2001)。在 NCLBA 通過後,各州都必 須自訂評量標準,開始每年實施全州 K-12 的閱讀、數學和科學評量,使每一位 學 生 最 後 都 能 通 過 州 的 評 量 標 準 , 並 於 十 二 年 內 達 到 學 業 精 熟 (academic proficiency),因此各州也就必須設定最低的門檻與適當年度進步(adequate yearly progress, AYP)之指標,用以確認各學區和學校的進步情形,且應至少每三年逐漸 等量提高門檻,引導達到百分之百精熟,若學區或學校持續未能獲得適當的進 步,將會繼續承擔改進的責任,仍然沒改進者,嚴重的情況學校將被改組或關閉

(吳清山、蔡菁芝,2006;馬健生,2008;陳明印,2002;賴志峰;2008)。

二、家長對於學生學習狀況的掌控

教育績效責任除了國家力量的強制介入之外,家長亦可以透過州、地方或學 區所發行的刊物或是公布的資料對於學生學習狀況的掌控,以獲得充分的資訊做 出最適合的選擇,經由市場機制來淘汰成效不彰的學校以提升教育績效責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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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將家長對於學生學習狀況的掌控分成學生成績報告與學校評價兩個部分討論。

(一)學生成績卡

1994 年英國公布新版的家長憲章,確保每位家長每年都會收到一份有關他 們孩子的年度報告,當中包括全國性的考試和測驗結果、出缺席,以及其他學習 成果(吳清山、蔡菁芝,2006);美國則在 NCLBA 要求學校每年提供給家長的 報告卡中,需包括其孩子及其就讀學校在關鍵學科的進步情形(陳明印,2002),

利用成績報告家長可以了解到孩子與學校的表現,尋求適當的協助與做出適當的 選擇。

(二)公布學校各項評價

除了學生成績卡之外,英、美兩國政府亦強迫州、地方、學區和學校公布許 多資訊會給家長知悉,英國於 1980 年代末期公布涉及學生的出勤率、考試通過 率、升學率等公立學校各項指數的成績報告表(performance table 或稱 league tables,即成績排行榜);1994 年的家長憲章除了有關年度的全國性測驗和考試結 果的成績報告表之外,更保證每位學生家長每年會收到學校年度計畫書或手冊、

學校管理委員會的年度報告,以及從英國 OFSTED 督學而來的定期報告(汪利 兵,2001b;吳清山、蔡菁芝,2006;黃嘉雄,2001;楊文正,2008);美國政府 則從 1999 年《學童教育卓越法》起要求各州、地方學區及學校每年必須提出年 度成績單(annual report cards)做為績效評估的依據;2002 年 NCLBA 規定州必須 提供有個別學生、學區、地方教育當局及州的分數,並以全州以群體分區的學生 成 就 報 告 (report cards) , 以 及 依 據 各 州 所 定 義 的 學 業 成 就 標 準 (academic achievement standards)的所有測驗成績,各學區亦必須提供包含全學區和各校資 料的類似報告,讓家長、教育人員和其他的相關人士知道學生如何達到上述評定 的標準,以及未來如何改進他們的學業表現(吳清山、蔡菁芝,2006;劉慶仁,

1999;賴志峰;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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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英、美兩國公辦民營學校管理政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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