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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度修正與配套建議

經由上述實證分析結果,顯示捷運系統建設對不動產租稅增額具一定比例之 貢獻,從外部效益內部化、貢獻原則與受益者付費之理論基礎而言,應將可歸因 於捷運所貢獻之增值部分予以回收,而非將所有增值皆回饋至建設本身。爰此,

本研究針對目前制度,茲提出以下修正建議,以及相關配套:

(一) 以特定比例挹注捷運建設經費

2011:57)。

(三) 改善地價評定制度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為地價調 查估計之主辦機關。」有關地價調查估計相關規定、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 位地價計算原則、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等皆為直轄市或縣 (市) 地 政機關之權責。然因地價評定時因受限於多種考量因素而與市價脫節,難以實際 反映於租稅增額。此外,倘若於兩次評定稅基間完成公共設施或建設工程,市價 也因而上漲,但因地價未立即重新評定,以致無法及時反映土地實際價值,而地 價將呈現階層式成長,無法確實收取租稅增額。因此,未來實施TIF 宜配合調整 地價評定制度,將捷運建設與周邊土地開發因素納入考量因素,並可研議將公告 地價制度調整每年公告一次,以符合市價之實際漲幅情形。

(四) 建立完善的基金運作機制

為加速公共建設,提升國民生活品質及改善投資環境,並兼顧財政負擔狀況,

行政院訂頒「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規劃整合運用現有特種基金 或新設基金推動並執行具自償性之公共建設計畫。此新設特種基金之目的,由於 基金具有財務收支獨立的優點,提供未來跨域加值之各種自償性財源之運用,包 含租稅增額、土地開發效益等,因多屬預期性未來分年收益,故無法於計畫執行 開始即到位,是故可透過基金運作方式,先以其他財源籌措或資金調度方式獲得 初期建設財源,如銀行借款、發行公債等,而後待未來預期收益逐年實現時,予 以流入基金當中,而後再由基金進行支用相關建設成本或借款。因此,建議未來 各地方政府可透過新設特種基金方式,進行相關財源的彈性運用,同時訂定相關 法源依據,即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使基金能具體執行,並明確規範其基金 設置目的及其收支情形。

(五) 建立租稅增額執行之監督管理機制

為避免資金缺口所形成的道德危機問題,並即時採取因應行動,而建議研擬 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首先,可由中央政府建立績效監督管理機制,針對地方政 府的績效予以考核,藉此掌握地方執行績效而可即時因應,並作為未來計畫審查 與補助比例之參考,藉以督促與激勵地方政府積極運用創新財務機制。其次,地 方基金運用應予透明化,使民眾瞭解收支狀況,可讓民眾即時回饋意見,督促政 府的資金運用情況。

(六) 成立執行成效之懲罰獎勵機制

除建構監督管理機制外,為促成地方積極執行的動機,相關中央部會應研擬

激勵機制,激勵地方積極規劃與運用財源,並盡其所能地達到預期財務標準。建 議跨域加值財源分配制度應置入激勵機制,如提高補助比例額度或提升後續計畫 核定的優先次序等,賦予地方政府積極遵守制度規範的誘因,並藉以激勵地方政 府進行最大程度的自我財政努力,自發的進行創新財務規劃。相反地,對於未積 極實現原先預期之都市發展者,將納入計畫補助次序評分的考量。

(七) 建構定期檢討因應機制

由於租稅增額收益具有相當之不確定性,尤其財務風險相當高,為避免形成 前述計畫道德風險問題,地方政府應建構定期檢討因應機制,定期檢視自償性收 支狀況,並即時採取因應措施,例如規劃替代財源予以補足或配合其他計畫以增 加收益,避免資金缺口不斷擴大,形成計畫終止時的財政負擔。尤其當捷運票箱 收入難以支應路網擴充所產生之財政負擔時,除應著眼提高捷運使用率外,更應 慎重評估捷運新設路線及延伸線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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