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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獻回顧

2.3 共同供應契約

王忠宗﹝22﹞以共同供應意為許多機關將其需求的財物 或勞務委託某特定單位辦理聯合採購,然後再供應給各委託採 購的機關。即在程序上係先有聯合採購,後有共同供應。通常 只 使 用 聯 合 (Cooperative) 或 共 同 採 購 (consolidated or group purchasing),因為聯合採購的目的是為了共同供應。又 從目的及手段來看,經由聯合行為,增加議價能力,降低採購 成本是其目的;聯合採購則是方法、手段;而共同供應契約則 是廠商以相同條件供應各適用契約單位(會員)財物或勞務。

2.3.2 集中採購、聯合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之區別

王忠宗﹝22﹞認為許多人經常將集中採購(Centralized purchasing)與聯合採購混為一談,其實二者有很大的不同。

集中採購係指一機關將採購功能委由某一部門來執行與負責,

其他部門無採購之權責。它所強調的是採購事權的集中性,通 常是屬於採購制度(Purchasing system)的規劃。而聯合採購 則是採購策略(Purchasing strategy) 的運用,藉由集中共 同的需求,一起採購,達到以量制價的目的。由此可見,要實 施聯合採購並達成其效益,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共同的需求;

若缺乏此種共同需求,聯合採購反而使採購的效率降低,也達 不到以量制價的效果。反之,集中採購只是將採購權責統籌由 一部門承擔,並不需要各委辦單位有共同的需求。所以聯合採 購與集中採購另一個大的區別,在於聯合採購通常係跨機關或

泛機關(Inter agencies or pam agencies)的採購行為之集 團化(Grouping),係基於各機關自發性的合作意願;集中採購 係指一機關的採購行為的集權化(Centralization),基於一機 關強制性的事權規定。當然,一機關其分支單位甚多,集中採

採購行為集權

買地位之政府機關,此種採購方式常能發揮以量制價之效 果,將有效降低各政府機關採購成本。如果是採取聯合採購 方式,特別是國內較弱小之政府機關採購單位,面對較強勢 國外跨國性供應廠商,此種採購方式較能取得平等之有利採 購地位。其次,在減少人力支出方面,共同供應採購方式,

使各政府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 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如此不僅可以有效降低採購成本支出,

更可避免各採購單位原本需要各自重覆之採購程序,減少各 需求機關採購工作人力重覆的浪費。以「共同供應契約」制 度之優點,配合電子化採購流程之輔佐,加速各機關間之訊 息溝通,便利減化採購之相關事務,在政府採購上,可收事 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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