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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識性差異指數(CDI),即變異係數(Coefficient of Variation,簡稱 CV 值)。

第四章 新竹區域治理指標建構之研究設計

27 共識性差異指數(CDI),即變異係數(Coefficient of Variation,簡稱 CV 值)。

27 共識性差異指數(CDI),即變異係數(Coefficient of Variation,簡稱 CV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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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理指標篩選確立上,目前亦處於百家爭鳴之窘境,所以亦無明確判準,

但就學者吳明隆、涂金堂(2005:147)認為,目前較常運用的判斷準則大致有 二種:一種是根據『同意(或適宜、…)』被勾選之百分比例;另一則為『同意』

與『普通(或沒意見、…)』被選取之累積百分比。其中,依研究性質所需,指 標在篩選上,有四種標準可供選擇:

(一) 低標準:勾選『同意(或適宜、…)』與『普通(或沒意見、…)』累計次數 百分比在70%或 75%以上。

(二) 中標準:勾選『同意(或適宜、…)』與『普通(或沒意見、…)』累計次數 百分比在85%或 90%以上。

(三) 高標準:勾選『同意(或適宜、…)』次數在 80%以上。

(四) 最高標準:勾選『同意(或適宜、…)』百分比在 90%以上。

四種指標篩選標準,就本研究所蒐集到之相關研究文獻顯示,大多皆採『同 意(或適宜、…)』勾選比例 67%(2/3)~80%以上作為指標入選門檻,隸屬中、

高標準之間(王昭傑,2001;謝政勳,2002;蔡美戀,2003;蔡昆達,2004)。

綜觀上述專家意見收斂與治理指標選取方法後,就本研究認為無論是意見收 斂或指標選取方式,方法選定不應遵循相關研究前例而採用之,而是應以研究設 計需求與限制來決定之。由於本研究兩回合問卷設計,答題方式有所差異,所以 無法以眾數、平均數、中位數、四分位數等,作為意見收斂與否之判準。為合乎 研究設計上要求與限制,且又顧及研究之嚴謹,因而採取

CDI 值及 Scheibe 等學

者(1975)所建議的每回合間意見變動比例不可大於±15%二方式,來作為本研 究專家意見收斂之依據。而

CDI 值核算方法,如下方程式所示。

◎共識性差異指數:

 

(1) :德爾菲問卷中的第

j

項次級指標項目

(2) :專家問卷施測之第

t

回合

(3) :表示

CDI

方程式可適用於問卷中各問項及各施測回合數

(4) :表第

t

回合問卷之第

j

項之標準差

(5) jt :表第

t

回合問卷之第

j

項之平均數

依據學者鄧振源(2005:352-353)認為 CDI 值越小,表示專家間看法愈趨 一致,但一般而言專家共識達到百分之百相當不易,所以德爾菲研究小組可以事 先設定

ε = 0.1 或 ε = 0.05 等極小值,只要 CDI 值在第 N 回合小於 ε 值,即表示

問卷調查已達共識。由相關許多研究皆顯示,

ε

值大多設0.5 作為共識趨同與否 之判準28,本研究則為求治理指標篩選更為謹慎,所以則將

ε 設定為 0.2,以作

為判斷意見收斂之準則。

28 CDI 值為何會被設定為 0.5,就目前而言,仍缺乏明確依據,而僅是為學術界『約定成俗』結 果,但就本研究認為,乃必須依研究設計要求來決定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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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指標選取標準方面,若以學理上最為嚴謹標準而言,理應採行前述四 項標準中的『最高標準(即同意以上需達90%)』,然就本研究設計而言,採該標 準可能導致後續所建構的指標項目過少,所以為避免此情況發生,本研究擬採取

『高標準』,即指標項『同意』次數達到80%以上,便為本研究『區域治理指標 評量系統』中之項目,而未達80%者,將其捨去。下表 4-5-3 為本研究治理所採 取之專家意見收斂與指標項目選取之判斷方式。

表 4-5-3 本研究所採取之專家意見收斂與指標選取判斷方式 專家意見趨同與

指標建構判斷方法 數值標準 代表意義

共識性差異指數(CDI) CDI 值<0.2 判斷是否需進行下一回合問卷調查 意見變動比例 每回合間意見

變動<15% 判斷是否需進行下一回合問卷調查 指標選定準則 同意(或適宜)

比例80%以上 治理指標的選定與捨去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四、第一回德爾菲問卷設計與發放

本研究第一回合德爾菲問卷主要分成三部分,第一部份為研究主題說明,提 供受訪者本研究所進行之『竹科園區與新竹縣市政府區域治理指標建構』研究之 動機與意義;其次,對區域治理指標體系雛型架構加以介紹;第三,將本研究彙 整之『竹科園區與新竹縣市政府區域治理指標系統雛型』內容中,所有指標項列 舉出來,並製作成結構式問卷。問卷中,問題鋪陳方式乃依『政府治理』、『公民 治理』、『經濟』、『社會』與『空間』等五構面來加以陳述,五構面向中,尚包含 十六項治理指標群及七十五項次級治理指標。然,五構面與十六項指標群乃為本 研究進行國內外相關治理指標文獻統整之結果,所以在本問卷中並不針對該五構 面與十六項指標群進行評選,而是直接針對七十五項次級指標的選擇。

又,各次級治理指標項之界定,皆配合相關操作型定義或指標的政策監測意 涵來說明。問卷填答方式僅區分成『適宜』和『不適宜』兩種選項,提供受訪者 勾選,藉此評估各指標項恰當與否、是否有所缺失或其他不妥之處。另一方面,

為使受訪專家能充分表達意見,本研究在每大題項後,皆設有『相關建議事項或 新增次級指標項目』,以供受訪專家能表達更多意見(第一回合德爾菲問卷詳細 內容可參照附錄五)。

本研究第一回合德爾菲專家問卷分發乃採取電子問卷、郵寄問卷與面訪三種 方式進行,而第一階問卷寄發時間為2009 年 3 月 9 日,施測時間為期兩週(14 天),所以訂定2009 年 3 月 23 日為第一回合問卷回收期限,其中面訪部分亦於 這段期間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