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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外匯業務法規重點整理

第二章、 相關法規重點整理

第四節 其他外匯業務法規重點整理

證券商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在我國設立 OSU,

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4 條第 1 項各款業務者,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告淨值應達新台幣 100 億元。

僅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4 調第 1 項第 1 款至的 4 款及依第 7 款因證券業務代理客 戶辦理外幣間買賣及辦理匯率以外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者,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應達新臺幣 40 億元。

二、申設 OSU 標準-財務狀況: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財務狀況符合本會規定之標準,係 指符合下列規定:

證券商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計虧損。

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四倍;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流動資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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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設 OSU 標準-資本適足率: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符合本會規定之 標準,係指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證券商經營國際金融業務期間,其淨值、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率,仍應維持第 2 點 至第 4 點規定之金額比率。

四、帳戶保管業務:

OSU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4 條第 1 項第 5 款辦理帳戶保管業務,其客戶對項屬境內 專業投資人者,應以證券商名義於 DBU 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外匯存款專戶,其客戶對象 屬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應以證券商名義於 OBU 開設存放客戶款 項之外匯存款專戶。

前項客戶專戶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的 37 條規定,與其自有財產,

應分別獨立,除為其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貨運用資產者外,不得動用前項款項或資產。

OSU 及其總公司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專戶款項及因業務接受客戶委託 所取之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為利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OSU 辦理帳戶保管業務,應另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資料申報。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032441 號令) 五、外幣借款及拆款規定:

OSU 與 DBU、OBU 及境外金融機構辦理外幣借款及拆入之總餘額應併入其總公司計算,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證券商辦理外幣借款加計外幣拆入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1 倍加計外幣有價證券包銷餘額。

.前項外幣拆、借款總餘額,不包括 OSU 與總公司之往來金額。

.證券商辦理外幣差款期限不得超過 1 年。

.外幣借款及拆入款皆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期還款來源,不得以新台幣結構為之。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外幣拆借餘額,除應併入總公司申報外,並應於每月營業終了後 十日內,另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外幣拆借款餘額統計表」格式(附表)至「證券商申 報單一窗口」傳送申報。(金管證券字第 10300032442 號令)

六、OSU 辦理業務之商品範圍:

OSU 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規定業務之商品 範圍,以外幣計價商品為限,且除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計價幣別不得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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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標的不得為新臺幣匯率、新臺幣利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且投資標的組合內容 亦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

(一)涉及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之境外基金,惟該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 超過其淨資產之百分之三十。

(二)以外幣交割之無本金新臺幣利率交換。

(三)境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銷售,含新臺幣級別之多幣別 基金之外幣級別。

(四)辦理外幣結構型商品及外幣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連結標的涉及中華民國證券 市場之上市(櫃)個股(含上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股票及存託憑證)、股價指數(含本國 股價指數於國外交易所掛牌之商品)或指數股票型基金,應以外幣計價及結算交割。

前開第一款至第四款交易對象以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以下 合併簡稱非居住民)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比率限制,得不計入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含寶島債)。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一點第一項第四款業務,其相關曝險,得以背對背方式(Back to Back)拋補予其總公司進行避險,並應以外幣計價及結算交割。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外幣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或連結信用標的之外幣結構型商品業 務,除應充分說明商品與契約之重要內容及充分揭露其風險外,並應訂定作業規範及建 立風險告知與揭露及行銷過程控制制度。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連結本國企業所發行債券之外幣資產交換者不得轉換為臺股,

若嗣後發行債券之本國企業產生違約事項,其後債務清算等事宜致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可能持有新臺幣或新臺幣計價商品者,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向本會申請,將違約債券 之後續權益轉由總公司處理承受。

OSU 辦理外匯業務,涉及人民幣計價或大陸地區標的者,準用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本 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外幣業務之相關規定。因證券業務代理客戶辦理外幣間 買賣,不得代委託人辦理理財商品涉及人民幣之兌換。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稱之中華民 國境內之個人及法人,應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專業投資人。

投資外幣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均應併入總公司限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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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商 品 連結標的或限制條件 交易對象

及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上市(櫃)個股 (含上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股票及存託 憑證)、股價指數(含本國股價指數於國 外交易所掛牌之商品)或指數股票型基 金。

外幣資產 交換

*海外可轉換債券或 交換債券之資產交換

非居住民及本 條例第四條第 二項所稱之中 華民國境內金 融機構 註 1:標註*者,係境內尚未開放之商品。

註 2:境內專業投資人應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

註 3:限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

資料來源: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八、人員資格條件:

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人員應具專業能力,並應訂定專業資格條件、訓練及 考評制度。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銷售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符合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並具備 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財務金融相關系所畢業,並修滿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六 個學分或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二十 小時以上。

2.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所訂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應具備之 資格條件者。

3.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研習時數達三 十個小時以上。

4.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

5.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證券商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經辦(含產品銷售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銀 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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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報報表規定: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將前項報表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

傳送申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於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成交後,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辦理資訊申報。(金管證券字第 10300032444 號)

十、月、季報表目錄:

資產負債月報表之附表( DSU 與 OSU 會計項目對照表 資 產 負 債 月 報 表 格 式

附表-(S01)自行買賣投資月報表、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債權債務表 附 表 -(S02)自 行 買 賣 投 資 季 報 表

附 表 -(S03)-受 託 買 賣 及 財 富 管 理 信 託 投 資 月 報 表 、 受 託 買 賣 選 擇 權 權 利 金 收 支 餘 額 表

附 表 -(S04)受 託 買 賣 及 財 富 管 理 信 託 投 資 季 報 表 附表-(S05)利息、金融服務及投資損益月報表

附 表 -(S06-1)辦 理 外 匯 交 易 及 外 幣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量 月 報 表

附 表 -(S06-2)-辦 理 人 民 幣 外 匯 交 易 及 外 幣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量 月 報 表 附表-(S07)帳戶保管餘額統計表

附表-(S08)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統計表 附表-(S09)自行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業務月報表 附表-(S10)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月報表

附表-(S11-1)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交易地區月統計表(買入) 附表-(S11-2)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交易地區月統計表(賣出

附 表 -(S11-3)受 託 買 賣 外 幣 有 價 證 券 交 易 地 區 月 統 計 表 (買 賣 合 計 ) 附表-(S12)承銷境外有價證券月報表

附 表 -(S13)信 託 業 務 經 營 報 表 附表-(S14)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統計表 附表-(S15)代理買賣外國債券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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